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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农商行报告涉嫌恐怖融资的可疑交易操作规程(试行)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监测恐怖融资行为,防止利用农商行(包括农村合作银行、农村商业银行,下同)进行恐怖融资、规范农商行报告涉嫌恐怖融资可疑交易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金融机构报告涉嫌恐怖融资的可疑交易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省联社有关制度,特制定本操作规程。第二条 本操作规程适用于农商行各级信用社(包括办事处、市联社、县级联社、各营业网点)。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县级联社包括:县联社、区联社、县农村商业银行、县农村合作银行。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营业机构,是指为客户办理各种银行结算账户、提供支付结算、资金汇划、代收代付、资产保管
2、功能等业务的基层营业网点(包括支行、分行、信用社、分社、储蓄所、营业部)。第五条 本操作规程所称的恐怖融资是指下列行为:(一)恐怖组织、恐怖分子募集、占有、使用资金或者其他形式财产。(二)以资金或者其他形式财产协助恐怖组织、恐怖分子以及恐怖主义、恐怖活动犯罪。(三)为恐怖主义和实施恐怖活动犯罪占有、使用以及募集资金或者其他形式财产。(四)为恐怖组织、恐怖分子占有、使用以及募集资金或者其他形式财产。第六条 履行反恐怖融资义务的各级农商行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提交可疑交易报告受法律保护。第二章 报送规定第七条 营业机构将涉嫌恐怖融资的可疑交易报告报送至县级联社,县级联社在相关情况发生后的5个工作日内通过
3、反洗钱信息系统报送至省联社,由省联社接到报告的5个工作日内以电子方式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报告。第八条 因报送的涉嫌恐怖融资的可疑交易报告要素不全或者存在错误的,县级联社应在接到补正通知5个工作日内补正。第三章 报送范围第九条 县级联社怀疑客户、资金、交易或者试图进行的交易与恐怖主义、恐怖活动犯罪以及恐怖组织、恐怖分子、从事恐怖融资活动的人相关联的,无论所涉及资金金额或者财产价值大小,都应当向省联社提交涉嫌恐怖融资的可疑交易报告。提交可疑交易报告的具体情形包括但不限于以下种类:(一)怀疑客户为恐怖组织、恐怖分子、以及恐怖活动犯罪募集或者企图募集资金或者其他形式财产的。(二)怀疑客户为恐怖组织
4、、恐怖分子、从事恐怖融资活动的人以及恐怖活动犯罪提供或者企图提供资金或者其他形式财产的。(三)怀疑客户为恐怖组织、恐怖分子保存、管理、运作或者企图保存、管理、运作资金或者其他形式财产的。(四)怀疑客户或者其交易对手是恐怖组织、恐怖分子以及从事恐怖融资活动人员的。(五)怀疑资金或者其他形式财产来源于或者将来源于恐怖组织、恐怖分子、从事恐怖融资活动人员的。(六)怀疑资金或者其他形式财产用于或者将用于恐怖融资、恐怖活动犯罪及其他恐怖主义目的,或者怀疑资金或者其他形式财产被恐怖组织恐怖分子、从事恐怖融资活动人员使用的。(七)营业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合理理由怀疑资金、其他形式财产、交易、客户与恐怖主义、恐
5、怖活动犯罪、恐怖组织、恐怖分子、从事恐怖融资活动人员有关的其他情形。第十条 县级联社发现或者有合理理由怀疑客户或者其交易对手与下列名单相关的,应当立即向省联社和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报告,由省联社向中国反洗钱监测中心提交可疑交易报告,并且按照农商行处置涉嫌洗钱犯罪案件应急预案等相关规定采取措施。(一)国务院有关部门、机构发布的恐怖组织、恐怖分子名单。(二)司法机关发布的恐怖组织、恐怖分子名单。(三)联合国安理会决议中所列的恐怖组织、恐怖分子名单。(四)中国人民银行要求关注的其他恐怖组织、恐怖分子嫌疑人名单。法律、行政法规对上述名单的监控另有规定的,遵守其规定。第四章 附则第十一条 本操作规程由省联社制定,并负责解释、修改。第十二条 本操作规程2014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