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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农商行联合社现代化支付系统运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农商行联合社(以下简称“省联社”)现代化支付系统的运行管理,保障支付系统安全、准确、快速、高效地处理支付业务,依据中国人民银行中国现代化支付系统运行管理办法(试行)等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现代化支付系统(以下简称“支付系统”)是指农商行联合社接入中国人民银行的第二代现代化支付系统的通信前置系统和行内业务系统部分。支付系统包括大额支付系统和小额支付系统。第三条 支付系统运行管理部门,具体包括农商行联合社资金清算中心(以下简称“资金清算中心”)和农商行联合社科技信息中心(以下简称“科技信息中心”)。第四条 科技信息中心负责
2、支付系统的开发升级、日常维护、安全运行和数据备份等技术方面工作。资金清算中心负责支付系统业务管理、指导及培训等业务方面工作。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省联社。第二章 岗位管理第六条 支付系统运行维护工作主要涉及:系统运维岗位、设备维护岗位。系统运维岗和设备维护岗均由科技信息中心设定。系统运维岗和设备维护岗需相互配合,确保支付系统724小时不间断安全稳定运行。第七条 系统运维岗设置A、B岗,主要工作职责如下:(一) 负责配置系统运行参数,设置、监视系统运行状态;(二) 负责维护支付系统应用软件,定期完成数据备份; (三) 解决系统运行中出现的技术问题,对基层入网机构提供技术咨询、协调服务;(四) A、
3、B岗相互配合完成日常工作。第八条 设备维护岗负责支付系统服务器、签名服务器、密押服务器、数据库及操作系统等相关软硬件的维护。定期对相关设备进行巡检,确保设备正常运行。第九条 岗位人员变动应当按照科技信息中心内部要求办理岗位变动交接手续。第三章 维护管理第十条 科技信息中心负责制定支付系统维护手册和日常巡检手册,按照手册内容完成日常巡检和系统维护等操作,并记录操作日志。第十一条 支付系统通信前置设备和系统的变更,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太原中心支行相关规定进行报备。第十二条 运维人员应按要求定时巡检支付系统服务器、数据库、中间件及操作系统的运行状况,监控应用程序进程运行情况,检查人行前置机的连通性。
4、第十三条 当支付系统需要进行升级、变更、维护操作时,需做好测试验证和监督工作,确保操作的正确性和安全性。同时提前下发通知,使各网点做好准备及解释工作。第十四条 运维人员应定期备份支付系统的业务数据及交易日志等重要数据。第四章 安全管理第十五条 系统运维岗和设备维护岗人员均需遵循以下安全管理条款。 第十六条 支付系统所有用户应当严格权限管理,后台用户需严格区分查询用户和修改用户。 第十七条 运维人员应在规定的操作权限内操作,严禁混岗操作,严禁越权操作;离开操作岗位时,必须退出操作界面。第十八条 支付系统运维人员在接到分配的用户名和密码后,应立即修改密码并妥善保管,不得外泄,操作人员禁止使用未经修
5、改的密码进行操作;密码应当具有一定的复杂性,每月至少更换一次。第十九条 支付系统运维人员发生变动后,需做好用户名及密码的移交工作,并及时修改密码。第二十条 支付系统与其他业务系统的网络连接,应当采取防火墙等必要的技术隔离保护措施,并实现与互联网的物理隔离。第二十一条 支付系统病毒防范处理应当符合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第二十二条 禁止在生产设备上进行开发和培训、使用非系统专用的存储介质和安装与系统无关的软件。第二十三条 禁止泄露支付系统和网络系统的参数、配置信息和入网机构的支付交易、账户信息等关键信息。第五章 文档管理第二十四条 支付系统运行的有关资料包括技术资料、操作手册、运行维护手册以及在系统
6、运行过程中产生的各种书面信息和存储介质信息等。各种资料应该妥善保管,严格使用,不得外借。第二十五条 各类技术档案由支付系统维护相关岗位人员及时整理归档备案。第二十六条 备份介质要存放在专用介质库内,系统软件、应用软件使用完毕后及时交回设备管理部门,业务数据备份要求有异地保存。第二十七条 支付系统软件及其文档资料保存期限为该软件停止使用后5年。第六章 故障处理第二十八条 支付系统故障分为重大故障和一般性故障:(一) 一般性故障为故障现象和其排除方法在现有文档中有明确描述,影响范围有限的故障;(二) 重大故障为故障现象和其排除方法在现有文档中没有描述的故障,影响全省支付系统业务,可能造成较大影响的
7、故障。第二十九条 支付系统出现故障,必须遵照“先报告、后处理,尽快恢复运行,优先保障大额支付系统运行”的原则进行处置。第三十条 支付系统在运行过程中出现的一般性故障,由支付系统运维人员报告运维部门负责人,并按照故障处理规定和排除方法进行处理。第三十一条 支付系统运行过程中出现的重大故障,由支付系统运维人员报告运维部门负责人,并及时进行故障排除和处置;短时间内不能排除的,应当报告中国人民银行太原中心支行,请求技术支持或经批准后启动应急预案。第三十二条 当支付系统发生故障时,科技信息中心和资金清算中心应当相互配合排除故障。第三十三条 故障排除后,应当做好故障现象分析和处理结果的记录,并提交故障处理报告。故障发生和处理情况按照规定对外披露,任何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披露故障信息。第七章 附则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省联社负责解释。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