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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公路工程局有限公司担保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xx公路工程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局)的担保行为,保护局财产安全,有效防范担保风险,降低经营风险,根据x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担保管理办法,结合局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担保,是指以第三方身份为他人提供保证、抵押、质押,或者向债权方支付定金。具体包括借款担保,银行开立信用证、银行开具承兑汇票、保函等担保。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局及局下属子公司、分公司、局参股公司等。第四条 局为下属子公司的担保为对内担保;局为参股公司、其他法人主体担保为对外担保。第二章 担保对象及担保原则第五条 担保对象必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限于以下范围:(
2、一) 局及所属各单位。(二) 与局或局所属各单位具有现实或潜在重要业务关系的单位。(三) 因业务需要的其他单位。第六条 局对外担保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信、互利的原则。局有权拒绝任何强令其为他人提供担保的行为。第七条 原则上不对局之外的单位提供担保,除按照持股比例与其他股东共同为参股局提供担保以外(局为参股公司提供担保,以股权比例为上限承担担保责任,并在担保合同中明确担保份额),局只为全资和控股公司提供担保。第八条 所有对外、对内担保事项均由局统一审批管理,未经局履行审批程序,局所属各公司均不得向外单位提供担保,不得相互提供担保,如特殊需要必须经局下文批准。第九条 局做出的任何对外担保行
3、为,须按程序履行审批程序。第十条 对外担保要求提供反担保。第十一条 以第三方身份向债权方出具任何带有承诺表示、含有保证措词等可能产生法律约束力的书面函件,视同担保,由局统一审批管理,须经局履行审批程序。第十二条 以保证担保方式提供对外担保的,原则上只提供一般责任保证,不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并在担保合同中明确约定保证方式。第三章 对被担保对象的调查第十三条 局在决定担保前,应掌握被担保对象的资信状况,对该担保事项的利益和风险进行充分分析,包括但不限于:(一)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不存在需要中止的情形;(二)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良好,并且有稳定的现金流量或者良好的发展前景;(三)已提供过担保
4、的,应没有发生债权人要求承担连带担保责任的情形;(四)拥有可抵押(质押)的资产,具有相应的反担保能力;(五)提供的财务资料真实、完整、有效;(六)局对其具有控制能力;(七)没有其他法律风险。第十四条 担保申请人应提供以下资料;(一)企业基本资料,经营情况分析报告;(二)最近一期审计报告和当期财务报告;(三)主合同和与主合同相关的资料;(四)本项担保的担保用途;(五)本项担保涉及的偿债、履约能力分析;(六)不存在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的说明;(七)反担保方案、反担保提供方具有实际承担能力的证明;(八)局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有关材料第十五条 局财务部是局担保行为的管理部门,负责局担保事项的报批以及
5、督促担保实施部门履行管理责任等日常事项;并负责所属公司担保事项的预审以及督促所属公司进行担保管理等事项。第十六条 局下属公司财务部门是所在公司担保行为的日常管理部门,负责所在公司担保事项的报批以及督促担保实施部门履行管理责任等日常事项。第十七条 具体实施担保行为的部门是担保行为的执行部门,实施部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管理办法,负责针对担保对象或提供反担保方的资信调查、风险分析、合同谈判、办理相关手续、事后跟踪管理等具体事宜。第十八条 局担保事项管理部门及实施部门应对被担保对象提供的上述资料进行调查,确定资料是否真实,有义务确保主合同的真实性,防止主合同双方恶意串通或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骗取局担保
6、。第四章 担保的审批第十九条以下对外担保行为应提请局董事会批准:(一)拟提供担保涉及金额或资产价值超过局最近经审计的财务报表中净资产的10%(含10%)的;(二)被担保对象最近经审计的财务报表中资产负债率超过70%(含70%)的;(三)局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四)局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第二十条 担保申报实行逐级上报。局对外提供担保,由局按程序逐级报董事会审批,同时,按照集团相关管理办法,对外担保还需书面报集团审批。第二十一条 局下属公司申请局
7、为其提供担保,担保申请方须向局财务部提交书面申请以及必要的材料,由局财务部签批意见后统一逐级上报审批。第二十二条 未经具有相应审批权限的审批人的批准或授权,不得越权签订担保合同,也不得在主合同中以保证人的身份签字盖章。第二十三条 局董事会对担保事项做出决议时,与该担保有利害关系的董事应当回避表决。第五章 担保合同的审查与订立第二十四条 担保必须订立书面担保合同。担保合同必须符合有关法律规范,合同事项明确,并经法律部门审查。担保合同中应明确下列条款:(一)债权人、债务人;(二)被担保的主债权的种类、金额;(三)债务人履行的债务期限;(四)保证的范围、方式和时间;(五)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8、第二十五条 担保合同订立时,担保事项管理部门须对担保合同的有关内容认真审查。对于强制性条款或明显不利于局利益的条款以及可能存在无法预料风险的条款,应当要求对方修改或拒绝为其提供担保。第二十六条 担保期间,因被担保人和受益人的主合同条款发生变更需要修改担保合同的范围、责任和期限时,应按重新签订担保合同的审批权限报批,同时法律部门应就变更内容进行审查。经批准后重新订立担保合同的,原合同作废。第二十七条担保合同作为重要文件由担保事项的管理部门妥善保管,当发生担保合同签订、修改、展期、终止等情况时应及时通报局财务部。第二十八条 法律规定必须办理担保登记的,必须到有关登记机关办理担保登记。第六章 担保风
9、险管理第二十九条 担保文件须经法律事务部门审查并出具意见书。第三十条 局应当关注被担保人的生产经营、资产负债变化、对外担保和其他负债,以及合并、分立、法定代表人变更、对外商业信誉的变化情况等,积极防范风险。第三十一条 担保事项的管理部门应指派专人对被担保人履行有关义务的情况进行监控,并注意担保的实效期限。被指派的专人应对所有担保的情况进行详细统计并及时更新。局财务部应定期向局主管领导报告担保的实施情况。第三十二条 局担保债务到期后,担保事项管理部门要积极督促被担保人在限期内履行义务。第三十三条 当被担保人实际归还所担保的债务资金时,需向担保事项管理部门传真有关付款凭证,以确认担保责任的解除。第
10、三十四条 当被担保人出现不能履行债务人职责的迹象时,局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其经营状况进行分析,对可能出现的风险,提出相应处理办法,并上报董事会。第三十五条 被担保人提供的反担保,必须与局为其提供的担保数额相对应。被担保人设定反担保财产为法律、法规禁止流通或不可转让的财产的,局应当拒绝提供担保。第三十六条 对于未经局及所属公司书面同意的债权人与债务人的主合同变更,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第三十七条 保证期间,被担保人未经局及所属公司书面同意与债权人约定转让债务的,局及所属公司不再承担保证责任。第三十八条 保证期间,债权人依法将主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除保证合同另有约定外,局
11、只在原担保范围内继续承担保证责任。第三十九条 局作为一般保证人时,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判决或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不能履行债务前,不得对债务人先行承担担保责任。第四十条 保证合同中保证人为二人以上,且与债权人约定按份额承担保证责任的,局及所属公司应当拒绝承担超出其份额外的保证责任。第四十一条 对于未约定保证期间的连续债权保证,如发现继续担保存在较大风险时,应在发现风险后及时书面通知债权人终止保证合同。第四十二条 局及所属公司向债权人履行担保责任后,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向债务人追偿,并将追偿情况及时披露。第四十三条 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后,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担保事项管理部门应提请局参加破产财产分配,预先行使追索权。第七章 附则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由局财务部负责修订和解释;本细则未尽事宜,由局财务部负责解释和补充。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