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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商业银行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股东的合法权益,规范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的组织和行为,确保股东大会程序平稳、有序、规范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和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本行章程) 的规定,结合本行实际,制定本议事规则。第二条股东大会是本行的最高权力机构,有权行使公司法及本行章程规定的职权。第三条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年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会每年召开一次,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六个月内举行。因特殊情况需延期召开的,应当及时向银监部门报告,并说明延期召开的理由。第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 2 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
2、会:(一)董事人数不足本行章程所定人数三分之二时;(二)本行累计未弥补亏损达到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时;(三)单独或者合并持有本行股份总额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请求时;(四)董事会或监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五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依法召集,任何人不得阻碍股东大会的 召开、剥夺股东大会依法行使权力。第六条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的,由 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第七条因董事会不能履行职责致使本行重大决策无法作出和股东大会无法召集等情形时,本行监事会可以组织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但应将召开会议的决定
3、书面通知董事会并报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第八条股东出席股东大会,以其持有的股份行使表决权。所持每 一股份有一表决权,但同一股东的股权不得分割行使。第九条股东在本行的贷款余额超过自身持股余额 100%(含)、或借款逾期未还期间的,暂失去全部表决权。第十条股东大会实行律师见证制度,并由律师出具见证书。第二章股东大会的组织第十一条法人股东的法定代表人和自然人股东是股东大会的当然成员。法人股东的法定代表人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可委托本单位的其他人代为出席;自然人股东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应委托他人代为出席。第十二条股东大会设立秘书处,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负责处理股 东大会法定程序等具体事宜。秘书处的负责人
4、由董事会秘书担任。第十三条本行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应出席股东大会,不具备股东资格的行长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法律顾问应当列席股东大会。第十四条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应将会议审议的事项于会议召开 前 20 日(临时股东大会 15 日以前)通知各股东,股东会议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一)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二)会议的审议事项;(三)股东的股权登记时间和地点;(四)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第十五条董事会发布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后,股东大会不得无故 延期。因特殊原因必须延期召开股东大会的,应在原定股东大会召开 日前至少五个工作日发布延期通知。董事会在延期召开通知中应说明 原因并公布延期后的召
5、开日期(召开日期也可另行通知)。第十六条出席会议的股东必须按会议通知的要求,在规定时间到指定地点办理参加会议的登记手续。会议登记可以采用现场登记、传 真或者特快专递方式进行。第xx条股东进行会议登记应当分别提供下列文件: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和持股凭证;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 被委托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和委托人的持股凭证。第十八条股东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一)委托人的姓名;(二)委托人持股数;(三)被委托人姓名,身份证号码;(四)委托事项、委托时限和授权的详细内容。(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并由法定
6、代表人签章。第十九条股东大会应朴素从简,公司不得给予出席会议的股东或 代理人额外的经济利益。本行董事会、监事会应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股东大会的正常召开,维护股东大会的正常秩序,本行有权依法拒 绝非聘任、邀请和不具备股东资格的人士入场。必要时,应采取措施制止破坏股东大会召开的情势并向有关部门报告。第三章股东大会的提案第二十条单独或者合计持有本行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 10 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2 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除前款规定外,股东大会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7、。第二十一条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行章程的有关规定。第二十二条董事会应当对拟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临时提案进行审核,对于股东提案涉及事项与本行有重大关系,并且符合本行章程规定的股东大会议事范围的,应提交股东大会讨论。不符合上述要求的,董事会不得提交股东大会讨论。第二十三条股东大会或临时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行章程规定的提案,不得提交股东大会进行表决和做出决议。第四章股东大会的召开、表决、决议第二十四条股东大会应当在本行住所地或本行章程规定的地点召开。第二十五条股东应亲自出席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或按本规则 第十一条的规定授权
8、他人代为出席大会并行使表决权。第二十六条股东大会召集人和律师应当依据股东名册共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第二xx条未按本规则第十六条规定办理参加会议登记手续的股东,不享有该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权。第二十八条除涉及本行商业秘密不能在股东大会上公开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大会上应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做出解释和说明。第二十九条股东的表决权根据本行章程规定,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每位股东以各自拥有的股份享有相应的表决权,对表决不得附加任何条件。第三十条临时股东大会可以召开非现场会议,以通过通迅方式表 决。第三十一条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
9、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 效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第三十二条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式;(四)本行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五)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行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 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第三十三条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一)本行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二)发行本行债券;(三)本行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四)本行章程的修改;(五)
10、回购本行股份;(六)本行章程规定和股东大会认为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 事项。第三十四条股东大会实行一事一决制度,列入会议议程的每一决议事项,应分别逐项做出决议。本规则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三十五条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出席会议的股东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出席会议的股东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以会议签到为准。第三十六条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表决时,涉及关联关系交易的各股东所持表决权不得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关联方不得参加表决。第三xx条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 得参加计票、监票。第三十八条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做出决议外,股东大
11、会不得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表决。第三十九条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 下意见之一:同意、反对或弃权。股东对提交表决的提案表示认同的,应当在表决票表决意见一栏打;股东对提交表决的提案不予认可的,应当在表决票表决意见一栏打;股东对提交的提案表示弃权的,应当在表决票表决意见一栏画。第四十条股东大会设总监票人 1 人,监票人 2 人,计票人若干人, 由董事会提名,股东大会以举手表决方式通过。其人员由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组成。工作中应接受大会见证律师的监督。第四十一条总监票人、监票人、计票人应当在会议表决情况及结果清单上签字;总监票人应当在会议现场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 结果;会
12、议召集人应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在正式公布表 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场所涉及的本行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第四十二条表决通过后,应形成会议决议。会议决议应由出席会议的董事签名。董事应当保证决议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对股东提案做出的决议,应列明提案股东的姓名或名称、持股比 例和提案内容。会议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大会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会应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作出说明。第四十三条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做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股东大会直至完成股东大会的全部议程
13、。因特殊原因导致长时间不能恢复召开会议的,应及时终止本次股 东大会。第四十四条股东大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 案的,本行应当在股东大会结束后 2 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第四十五条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会议记录应记载以下内容:(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 书、行长及高级管理人员姓名;(三)出席会议的股东人数、持股总数、所持有效表决权的股份 总数及占本行股份总数的比例;(四)对每一提案审议的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七)本行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第四十六条股东大会记录由出席会议的董事和记录员签名,并作为本行档案由董事会秘书永久保存。股东大会决议与会议签到簿、授权委托书、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 书一并保管。第四xx条本行股东大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第七章附则第四十八条本规则所称以上、内,含本数。第四十九条本规则没有规定或与法律、法规、本行章程的规定不一致的,以法律、法规、本行章程的为准。第五十条本规则由本行董事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