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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集团有限公司企业领导人员廉洁谈话制度 第一条 为推进xxxx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倡廉工作,加强对企业的监管,促进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党中央关于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和函询的暂行办法、关于党员领导干部述职述廉的暂行规定(中办发200530号)和国资委党委关于实行中央企业领导人员廉洁谈话制度的暂行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二级企业是指由集团公司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全资和控股企业;企业领导人员是指二级企业领导班子成员;企业主要领导人员是指企业的董事长、党委(总支、支部)书记、总经理(厂长)。 第三条 谈话的主要内容及形式
2、 谈话通常分为:廉洁谈话、任职谈话、诫勉谈话三种形式。 (一)廉洁谈话:集团公司党委、纪委与二级企业主要领导人员谈话,就企业加强党风建设和反腐倡廉工作、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以及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廉洁从业等党内监督的有关问题沟通思想、交流情况、提出意见和要求。谈话一般以个别谈话的方式进行,必要时也可采取集体谈话的方式进行。 (二)任职谈话:集团公司党委或领导班子成员及职能部门与二级企业领导人员进行任职谈话,就实践“三个代表”和科学xx观、贯彻民主集中制、增强“一岗双责”意识、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遵守廉洁自律规定等问题提出明确要求。谈话可以个别谈话方式进行,也可采取集体谈话的方式进行。 (三)
3、诫勉谈话:发现二级企业领导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集团公司党委、纪委或组织人事、纪检监察部门应及时对其进行诫勉谈话。诫勉谈话以个别谈话的方式进行。 1.不能严格遵守党的政治纪律,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集团公司党委的决策及工作部署不力; 2.不认真执行民主集中制原则,作风不民主,不执行集体决定,在班子中闹无原则纠纷; 3.作风不实,好大喜功,弄虚作假或者缺乏事业心和责任感,不认真履行职责,给企业造成一定的损失; 4.选人用人上不执行有关规定,用人失察失误,群众反映较多、意见较大; 5.不严格执行廉洁自律规定,在道德品质方面的反映比较多,或者对家属子女和身边工作人员要求不严; 6.在述职述廉中隐
4、瞒、回避重要问题,以及对存在的突出问题不认真改正的; 7.经济责任审计发现需要提醒注意或者纠正的问题; 8.其他有苗头性问题或某种轻微违规违纪现象,但不构成纪律处分的。 第四条 谈话要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坦诚相待的原则,以关心、保护、教育企业领导人员为目的,采取同志式、平等式的方法进行。 第五条 谈话对象及主谈人 与企业主要领导人员廉洁谈话、诫勉谈话,主谈人为集团公司党委、纪委负责人。 与企业主要领导人任职谈话,主谈人为集团公司党委负责人或经营班子成员。 与企业其他领导人员进行任职谈话、廉洁谈话、诫勉谈话,主谈人为集团公司党委委员、纪委班子成员。诫勉谈话也可以根据情况,委托其所在党委(总支
5、)的主要负责人进行。 第六条 主谈人应向谈话对象说明谈话原因,认真听取谈话对象的汇报、陈述及对有关问题的解释和说明,并对二级企业党风建设和反腐倡廉工作给予指导;对企业领导班子及成员廉洁从业的情况交换意见,提出要求;对谈话对象在廉洁从业方面存在的问题要严肃指出,讲清危害,早打招呼,及时提醒,严格要求,避免小错酿成大错,有利于增强企业领导人员廉洁自律意识,筑牢拒腐防变的思想道德防线。 第七条 谈话对象要认真汇报本企业党风建设和反腐倡廉工作及本人廉洁从业的情况;就主谈人提出的问题进行陈述、沟通情况、交换意见;对主谈人提出的警示、提醒和改进工作的要求应有明确表态。 谈话对象不得隐瞒、编造、歪曲事实和回
6、避问题,不得对反映问题的人进行追查,更不得打击报复。对违反者,应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 第八条 谈话工作的组织协调。集团公司纪委、监察部为企业领导人员廉洁谈话和诫勉谈话的协调部门;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为任职谈话的协调部门。 第九条 谈话工作程序及方式 (一)企业主要领导人员任职谈话、廉洁谈话由协调部门提出计划安排,报集团公司党委批准后实施。诫勉谈话由协调部门根据需要提出方案,经集团公司党委领导批准后实施。 (二)协调部门应在谈话前提出谈话意见送主谈人审定;谈话内容、时间、地点、主谈人及有关要求,应提前通知谈话对象。 (三)主谈人可视谈话内容需要指定有关人员参加谈话。 (
7、四)谈话工作人员由协调部门派出,负责做好谈话情况的记录,诫勉谈话应填写诫勉谈话备案表,经谈话对象阅核后由协调部门留存。 第十条 谈话结束后,谈话对象对主谈人要求整改的问题,要制定措施及时整改,必要时应写出书面报告。 谈话协调部门要督办整改措施的落实,对谈话中发现的问题、形成的意见,要及时商有关部门落实。还应采取适当的方式,对诫勉谈话对象存在的主要问题的改进情况进行了解,对没有改正或改正不明显的,应根据党委的意见,予以批评教育并督促改正,或者作出组织处理。 第十一条 主谈人及其他参加谈话的人员和谈话工作人员应当对谈话内容保密,不得对外公开、泄露谈话内容;要注意保护检举人、反映人。对失密、泄密者,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二条 本规定由集团公司纪委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诫勉谈话备案表 谈话时间 谈话地点 谈话人 职务 谈话对象 职务 工作单位 记录人 谈话内容 谈话对象意见 谈话对象签名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