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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货币资金内部控制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货币资金的内部控制和监督管理,保证货币资金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企业内部控制规范等法律法规及xx相关制度的规定,制定本货币资金内部控制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货币资金是指单位所拥有的现金、银行存款和其他货币资金。第三条 办理货币资金业务的人员应当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忠于职守,廉洁奉公,遵纪守法,客观公正,不断提高会计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水平。办理货币资金业务的人员必须具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并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岗位轮换。第四条 出纳人员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和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账户的登记工作。不得由一人办理货币
2、资金业务的全过程。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xx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及其所属各企业。第二章 现金管理第六条 根据金融法律法规及集团对现金管理的相关规定及要求,公司及各所属企业原则上不以现金方式结算收支业务。第七条 除差旅、业务招待等费用外,原则上网银付款直接付款至提供商品或劳务的单位,不直接向个人支付。第八条 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现金收付不得发生下列行为:(一) 不能利用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为其他单位或个人套取现金。(二) 不能与其他企业之间相互借用现金。(三) 不能用借条、白条等不符合会计制度的凭证顶替库存现金。(四) 不能以个人名义将企业的现金收入存入银行。(五) 不能建立“小金库”,出现账外公
3、款。第九条 现金收付款凭证不得涂改、挖补,发现原始凭证有错误的,会计人员有权拒绝受理。第十条 现金收入编制收款凭证与收款应由不同的经办人员负责办理,必须职责分开,由会计人员编制收款凭证,出纳员据以收款并开具收据。第十一条 现金支出要根据国家规定的范围使用现金,任何一项需要付款的业务必须有原始凭证,由经办人员签字证明,填制报销凭证,附上全部原始单据,交部门负责人审核并公司分管领导审批,由会计人员审核、编制记账凭证后,出纳人员才能据以付款。第三章 银行存款管理第十二条 银行开户和使用规定:(一) 公司日常的结算账户必须开在集团规定的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集团金融机构),若有特殊情况,必须征得该金融机构
4、批准,方可申请开立一般银行存款账户,不准违反规定开立和使用银行账户。(二) 公司按规定限额留存少量现金外,其余的货币资金必须存入集团金融机构;(三) 公司的货币资金收支原则上要通过集团金融机构办理转账结算;(四) 由于转账结算集中在集团金融机构以非现金的方式来进行,因此,公司必须在集团金融机构账户上有足够的存款,避免发生透支。第十三条 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发布的银行结算办法规定:(一) 公司开设的银行账户只能办理与公司本身业务活动有关的结算,不准出租、出借银行账户;(二) 不准签发空头支票和远期支票;(三) 不准套取银行和他人资金。第十四条 公司银行存款的收付业务,由出纳人员负责办理,且必须按
5、照内部牵制的原则组织管理与核算。第十五条 出纳人员的工作要求是:(一) 配合指定的会计人员定期同集团金融机构或开户银行核对银行存款账,即“银行存款日记账”定期与“集团金融机构对账单”或“银行对账单”进行核对,至少每月核对一次。月末应列示企业和银行账的未达账清单,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 为了进一步查明双方账目有无错漏,从而核实银行存款余额的正确数字,月初结账后应根据逐笔发现的未达账项编写上月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银行余额调节表一式两份,必须由单位财务负责人(或财务指定人员)签字,一份附在银行凭证最后,装订归档,一份企业自留备查。年度终了,将12个月的银行余额调节表装订成册,作为存档会计报表或账簿
6、的附件。调节后双方账目的余额若相等,则双方记账无差错,如不相等,需说明差错原因进一步查明加以更正;对2个月以上的未达账要及时调查处理。(二) 配合会计人员对每笔收付业务进行审核和签证;(三) 填列和取得银行印发的收付款结算凭证,经由会计主管人员审核签章后,据以登记入账;(四) 负责收付款凭证的整理工作;(五) 不准擅自加盖票据印鉴,不准保管印鉴;(六) 不得制作或替他人制作记账凭证;(七) 负责公司有价证券、期票、银行承兑汇票、支票、现金的保管,按时提供银行承兑汇票、有价证券兑付到期信息。第十六条 银行存款收付业务应根据银行确认章日期,填制收付款凭证,并及时审核、记账。第十七条 公司可以承接经
7、背书转让的银行承兑汇票。第十八条 公司一般不接受商业承兑汇票。第十九条 未到期的汇票未经财务资金部领导批准,不得擅自向银行申请贴现。第二十条 出纳人员受理向外收付款发生的银行结算凭证,必须于当日有效时间内递交集团金融机构;当日收到的银行结算凭证必须在规定期限内编制和生成记账凭证。规定期限仅指银行规定的承付期以及不跨月为期限。第二十一条 不准签发没有资金保证的票据;不准收取和转让没有真实经营交易和债权债务的票据;不应无理由拖延或拒绝收付款。第二十二条 银行票据若发生遗失,应及时通知票据的付款行或代理付款行,申办挂失止付。有关手续按照上海市票据挂失支付办法实行。第二十三条 银行预留印鉴的管理。财务专用章应由专人保管,个人印鉴章应由财务负责人保管,严禁一人保管支付款项所需的全部印章。第四章 其他货币资金管理第二十四条 公司办理外地存款,银行汇票存款、银行本票存款、信用卡存款、信用保证金存款等其他货币资金,必须经公司领导同意、财务负责人签字。其他货币资金应及时结算。第五章 附 则第二十五条 关于发票、支票、收据的管理参照公司票据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公司财务资金部负责修订和解释。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经总经理办公会批准,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