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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省农村信用社综合业务系统机构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xx省农村信用社综合业务系统(以下简称系统)中的机构管理,准确进行机构业务核算,根据系统设计规则,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机构是指在系统中拥有机构代码、并履行相应职能的单位或部门。第三条机构按性质不同,分为实体机构和虚拟机构。实体机构是指处理账务的机构;虚拟机构指各级汇总机构,按照汇总范围不同,分为省级、地级、县级、信用社四个级别。第四条系统中机构名称分为机构全称和机构简称。机构全称应为金融许可证上的名称。内设账务职能部门全称按下列要求确定:XX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XX信用社营业室,XX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核算中心,XX市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
2、机关,xx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融资结算中心或财务会计处。机构全称最多由19个汉字组成,若超过19个汉字,做必要简化。机构简称最多由9个汉字组成,但必须保证简化后的机构简称能够准确反映该机构名称的基本信息。第五条每一机构都拥有全省唯一的机构代码和网点号,并一一对应。第六条机构代码由9位数字组成:前两位统一为“07”,代表省级机构编码;第3位代表地市级机构编码;第4和第5位代表县级机构编码;第6和第7位代表信用社编码;第8和第9位代表储蓄所编码。机构代码后两位为“0”,代表信用社汇总机构,后四位为“0”代表县级汇总机构;后六位为“0”,代表地市级汇总机构;后七位为“0”,代表省级汇总机构。第七条机构
3、网点号由4位数字组成。实体机构网点号第1和第2位代表各县联社以上机构(含县级机构)在全省的排序,第3和第4位代表县联社以上机构(含县级机构)所辖网点或职能部门的排序。汇总机构的网点号由省联社单独排序。第八条机构业务必须符合该机构金融许可证核准的经营范围。 第九条 机构增加时,由其所属市级管理机构向省联社提出申请,并附银监部门批复。第十条机构撤并时,由所属市级管理机构致函省联社,说明拟撤并机构名称、代码、隶属关系等,并附相关单位批准文件及县联社申请。第十一条机构撤并流程(一)撤并前,拟撤并机构要先行撤销外部的汇票机构号、支付系统行号、农信银支付系统社号等,然后全面清理核实账务,确保全部账务核对相
4、符。(二)撤并当日,拟撤并机构柜员要清空所有尾箱并上交,同时由2名主管注销其他柜员号。并在上级机构监督下,按规定同接收机构办理移交手续。(三)撤并次日,由上级机构代理被撤销机构打印清单、报表、凭证,已撤并机构剩余柜员的调动工作由所属县级(含)以上机构主管负责。机构撤并后,原撤并机构客户存、贷款账号不变,并且客户在原机构领用的重要空白凭证可继续使用。第十二条机构必须在规定时间签退,如遇特殊情况需要延时签退的,应报请省联社科技部门批准后方可延时。第十三条因外力因素导致机构确实无法正常签退的,可经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后,到临近的机构签退。第十四条账务机构必须在工作日指定专人打印批处理产生的各种报表、清单和凭证,不得延时打印。第十五条本办法由xx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制定、解释和修改,并自下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