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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债券质押式回购委托协议书甲方(投资者):_ 资金账号:_ 联系电话:_ 乙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_营业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业务规则等的规定,甲乙双方就甲方委托乙方办理证券交易所市场实施标准券制度的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以下简称“回购交易”)及相关事宜,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供双方共同遵守。第一章释义和定义第一条 除非本协议另有解释或说明,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以下含义:(一)债券:是指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可进行回购交易的券种;(二)回购交易: 是指债券持有人在将债券质押并将相应债券以标准券折算率计算出的标准券数量为融资额度向
2、交易对手方进行质押融资的同时,交易双方约定在回购期满后返还资金和解除质押的交易。其中,质押债券取得资金的交易参与人为融资方;其对手方为融券方”; (三)回购交易期间:是指自回购交易成交当日(T日)起,至回购到期日(L日)止的期间;(四)正回购:是指融资方以持有的债券作足额质押,获得一定期限的资金使用权的回购交易行为(本协议如无特别说明,回购交易专指正回购交易);(五)逆回购:是指融券方暂时放弃资金的使用权,并于回购到期时收回融出资金并获得相应利息的回购交易行为;(六)标准券:是指由不同债券品种按相应折算率折算形成的,用以确定可利用回购交易进行融资的额度;(七)质押券:是指融资方结算参与人根据融
3、资方的委托和授权,按照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的有关规定,以融资方结算参与人的名义向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提交的作为质押物的债券;(八)欠库:是指质押券不足的情形;(九)回购交易业务限额(下文简称“业务限额”)包含如下:1、回购融资主体开展回购交易的回购标准券使用率。计算公式为:回购标准券使用率=融资回购交易未到期金额/质押券对应的标准券总量,按照证券账户核算。2、回购融资主体开展回购交易,融资回购交易未到期金额与其证券账户中的债券托管量的比例。可计入前款所称债券托管量的资产包括:回购融资主体证券账户内的全部债券类资产、以及符合中国结算质押券入库标准的债券型基金产品。其中,利率类债券按面值计算托管量,信用类
4、债券按面值乘以 0.85 调整系数计算托管量,债券型基金产品按份额面值乘以 0.85 调整系数计算托管量。3、回购融资主体开展融资回购交易,其持有的债券主体评级为 AA+级、AA 级的信用债入库集中度占比。计算公式为:信用债入库集中度占比=单只信用债券单市场入库量/该只债券全市场托管量, 按回购融资主体核算。(十)证券交易所:是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十一)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是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及其分公司。第二章 声明和保证第二条 甲方向乙方作如下声明:(一)甲方具有相应合法的回购交易主体资格,不存在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则等禁止或限制其投资证券市场的情形;(二)甲方
5、自愿遵守有关回购交易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则等的规定,以及乙方制定的相关业务规定;(三)甲方已阅读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风险揭示书和本协议所有条款,准确理解其含义,清楚认识并愿意承担回购交易风险,并接受本协议的约束。 (四)甲方遵守并符合外部监管及公司对开展此项业务的适当性管理和业务准入要求。如在业务存续期间甲方不再满足内外部相关要求,则甲方接受乙方可能就此实施的限制性措施。第三条 乙方向甲方做如下声明:(一)乙方是依法设立的证券经营机构,具有相应的回购交易业务资格;(二)乙方具有办理回购交易的必要条件,能够为甲方进行回购交易提供相应的服务;(三)乙方遵守有关回购交易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则等的规
6、定,以及乙方制定的相关业务规定。第四条 甲方向乙方作如下保证:(一)资金账户内的资金和证券账户内的债券来源合法;(二)证券账户内的债券在向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提交前未进行质押或存在其它权利瑕疵;(三)在回购交易期间不撤销指定交易或转托管;(四)在回购交易期间出现透支或欠库时,能够及时提供等值资金或债券以补足。第三章 委托事项和双方权利义务第五条 甲方委托并授权乙方按相关业务规则办理债券登记、托管、交易、清算、交收、提交或转回质押券以及其他与回购交易有关的事项,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和授权。第六条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一)甲方享有如下权利1、使用自有资金账户的资金和证券账户的债券进行回购交易;2、获得回购
7、交易融入的资金或获得相应的利息;3、向乙方或通过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的查询系统查询回购交易的相关信息;4、本协议约定的等其他权利。(二)甲方承担如下义务1、对所提交的法人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法人授权委托书等各种身份证明文件以及其他文件、材料的真实性和有效性负责,并且在上述文件、材料发生变更时及时通知乙方;2、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协议相关条款,按时、足额向乙方缴纳交易费用、佣金及其他相关费用;3、妥善保管法人营业执照、印章等各种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其他相关资料,妥善保管回购交易所使用的各种密码;4、甲方确保回购交易过程中本协议“第一章 第一条(九)业务限额”中任一指标均符合乙方相关规定(具体
8、限额规定见本协议第十一条) ,否则无条件接受乙方对其债券回购违约处置的操作及其后果。5、按时足额补足欠库并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回购业务应付资金,否则无条件接受乙方对其债券回购违约处置的操作及其后果。6、甲方应密切关注交易场所、交易所发布的临时停市、恢复交易、回购业务应对安排等公告以及乙方提供的相关信息,做好相关流动性风险管理等工作,包括但不限于:(1)在交易场所发布临时停市公告之后,甲方应及时停止提前使用临时停市当日回购业务到期或新达成回购业务而产生的在途应收资金。(2)在交易场所发布日间临时停市的恢复交易公告之后,甲方应及时办理需完成的回购业务续作等交易,避免因回购业务的结算安排执行时发生资金透
9、支等情况。7、甲方应随时关注本人的账户状态,及时接受乙方发出的通知,在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过程中始终承担关注融资回购相关信息的义务。8、本协议约定的其他义务。第七条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一)乙方享有如下权利1、办理回购交易时,要求甲方提供身份证明文件及其他相关资料;2、每两年对甲方进行一次综合评估,对不符合适当性管理要求的参与人可以拒绝其交易委托;3、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协议相关条款约定,向甲方收取交易费用、佣金及其他相关费用;4、在甲方回购交易业务发生欠库、资金交收违约、“第一章 第一条(九)业务限额”中业务限额超标(具体限额规定见本协议第十一条)时,乙方有权对甲方采取处置证券、融资回购续做、收
10、取违约金、索赔等违约处理的权利; 5、乙方根据交易场所发布的临时停市公告,对于临时停市当日甲方因回购业务到期或新达成回购业务而产生的在途应收资金,及时停止将其纳入相关甲方可用资金头寸。6、本协议约定的其他权利。(二)乙方承担如下义务1、本着诚实信用原则为甲方办理委托事项;2、为甲方建立回购交易明细账,受理甲方提出的查询申请;3、本协议约定的其他义务。第四章 回购交易第八条提交质押券(一)甲方在回购交易前应委托并授权乙方按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以乙方名义将相应债券作为质押券向证券登记结算公司进行申报提交,并以乙方名义与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建立质押关系;(二)甲方委托乙方提交质押券的,须向乙方提交质押券
11、提交申请表,质押券提交申请表须填写证券账户、提交品种及数量、提交日期等,并经甲方有效签署;(三)乙方收到质押券提交申请表后,有权对甲方的质押券提交申请进行审查,审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甲方证券账户债券余额和甲方低评级信用债入库集中度指标。乙方审查和检查无异议的,乙方应根据甲方申请的时间、品种、数量等及时办理,并将办理结果及时通知甲方;(四)质押券担保范围包括但不限于甲方证券账户发生的回购交易到期购回款、利息、违约金及处分质押券所产生的全部费用等。第九条 回购交易申请和审查(一)甲方委托乙方进行回购交易的,须向乙方提交债券回购交易申请表。债券回购交易申请表须填写申报类型、资金账户名称、资金账号、证券
12、账号、回购品种及代码、回购手数、回购价格、回购交易委托日期及回购到期日、回购用途等,并经甲方有效签署;(二)乙方收到债券回购交易申请表后,有权对甲方的回购交易申请进行审查,并确定甲方债券回购交易的最大融资额度。乙方审查无异议的,乙方应根据甲方申请的时间、品种、数量及价格等及时办理,并将办理结果及时通知甲方。第十条 经乙方审查,甲方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乙方有权拒绝受理甲方的回购交易申请:(一)债券回购交易申请表填写错误或未有效签署的;(二)不具备合法的回购交易主体资格和债券市场合格投资者资格; (三)资金账户内的资金或证券账户内的债券不足的;(四)本协议“第一章 第一条(九)业务限额”超过乙方有
13、关规定(包括但不限于本协议第十一条),或数额巨大、风险程度明显超过其自身承受能力的;(五)用于回购交易的债券在向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提交前,已进行质押或存在其他权利瑕疵的;(六)发生过回购交易欠库或透支且未及时补足的情形;(七)涉及刑事诉讼或重大民事诉讼的;(八)其他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则等规定、乙方制定的相关业务规定或本协议有关条款约定的。第十一条 正回购业务限额(一)甲方进行回购交易,甲方账户业务限额需符合乙方相关规定,具体规定如下:(1)开展融资回购交易的回购标准券使用率不得超过80%;(2)开展融资回购交易,其持有的债券主体评级为 AA+级、AA 级的信用债入库集中度占比不得超过7
14、%;(3)开展融资回购交易,融资回购交易未到期金额与其证券账户中的债券托管量的比例不得超过70%。乙方有权根据市场情况及甲方的信用及风险承受能力、资产状况、诚信记录以及配合度等情况,单方面调低相关业务限额上限。(二)为防止因标准券比例调整而导致的客户欠库行为,客户标准券使用率(即未到期融资回购余额/标准券总额)不得突破乙方的有关限制;除去已交付的质押券外,甲方还应根据乙方关于回购交易的相关规定,在证券账户内托管足够可质押入库的债券或在资金账户内留存足够的资金,以保证甲方在回购交易期间不发生欠库;乙方有权将该等追加托管的债券作为质押券向登记结算公司交付,无须甲方再次提交质押券提交申请表;(三)甲
15、方发生欠库及本协议第十一条任一业务限额发生超标的(发生日为T日),须在T日11:30前补足欠库的标准券或将相关业务限额恢复到乙方规定的范围内;(四)甲方在回购交易期间内如有质押券到期兑付,在留存质押库担保期间,乙方不支付待兑付质押券的利息。第十二条 为确保甲方履行足额交收义务,乙方有权在融资回购到期日前一日日终清算时或到期日9:00前,通过系统或手工方式冻结甲方债券购回所需资金。第十三条 在回购到期之日,甲方可以按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业务规则的规定,向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申报转回质押券,将其卖出偿还回购到期款。在正回购到期后,经乙方审核同意后,甲方也可以通过乙方当日做一笔新的正回购予以延续。 第十四条
16、 其他约定:(一)甲方如需委托乙方提交质押券、申请正回购的,甲方须严格按照乙方的业务规定,办理相关手续;(二)甲方的回购交易是否成交以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的结算数据为准;(三)回购交易成交后,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申请撤销或变更回购交易的数量、价格和期限等;(四)甲方应自行掌握回购到期日期,乙方在回购到期日前并无提醒甲方的义务。第五章 回购清算和交收第十五条 甲方应保证其资金账户及证券账户内托管有足额的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和债券,能按时、足额履行交收义务。第十六条 乙方应按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业务规则的规定和本协议约定,以自己的名义与证券登记结算公司进行集中清算交收,并及时办理与甲方之间的清算交收。第十七条
17、甲方对成交和清算交收有异议的,须在成交后三个交易日内以书面形式向乙方质询,否则视为甲方确认成交和清算交收结果,乙方不承担由此引起的任何法律责任。第六章 违约处理与法律责任第十八条 协议双方须严格、全面履行本协议相关条款,任何一方不得违约,否则,除法律规定或本协议约定可以免责的以外,违约方应承担违约责任。第十九条 甲方违反本协议相关条款约定的,乙方有权采取警告、责令改正、降低甲方正回购业务限额或限制正回购规模、限制甲方入库券种、视情况向甲方征收额外现金保证金、直至终止协议等措施。对甲方给乙方造成损失或风险的,乙方有权向甲方要求赔偿,赔偿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相应款项、利息、罚息、违约金、赔偿金和追索
18、费用等。第二十条 如甲方违反本协议相关条款约定,使乙方受到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处罚或处理的,乙方有权对甲方进行相应处罚或处理。第二十一条融资回购到期当日,甲方未按本协议约定准备足额交收资金的,乙方有权在融资回购到期日14:30后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处理,以保证当日资金交收,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等一切后果均由甲方承担,乙方不负赔偿责任。(一)当日续作一笔新的融资回购予以延续。融资回购续做首选1天期,当出现1天期未成交情况,可依次按照回购期限由短及长的顺序进行委托。例如:2天期、3天期、4天期、7天期等。(二)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申报转回质押券,按市价将其卖出,偿还融资回购到期款项。第二十二条 甲方违
19、反本协议第十二条第(四)款约定,发生欠库(欠库发生日为T日)且逾期未补足的,乙方有权自“T +1”日追加甲方托管的债券作为质押券向登记公司支付;如甲方账户中没有可追加的债券,乙方有权自“T+1”日起对甲方账户内的资金及证券进行处置,处置款用于购买债券进行质押以弥补欠库。用于补足欠库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均由甲方承担,甲方不得提出异议。变卖所得不足以弥补的部分,乙方有权继续向甲方追索;多余部分,向甲方退还。乙方有权在欠库期间按日(含法定假日) 向甲方计收、划扣违约金。违约金按下列公式计算:每日违约金=质押券欠库量等量金额1。第二十三条 甲方行为构成融资回购业务应付资金交收违约,乙方有权按照证券登记结
20、算公司相关规则的规定进行处理,并自违约之日起按相关规则的规定向甲方收取透支款项利息及违约金,计算公式如下:每日透支款项利息=资金账户当日透支金额证券公司结算备付金适用的存款利率;每日违约金=资金账户当日透支金额1第二十四条 甲方在回购到期(T 日)未足额履行资金交收义务的,乙方有权自“T+1”日起对甲方账户内的资产进行处置,并以变卖款项弥补乙方在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的透支,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均由甲方承担,甲方不得提出异议。变卖所得不足以弥补的部分,乙方有权继续向甲方追索;多余部分,向甲方退还。第二十五条 甲方违反本协议相关条款约定,导致本协议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的,应当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21、 乙方未按照甲方的委托进行回购交易或结算,给甲方造成损失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予以赔偿。甲方要求乙方赔偿的,不影响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按其业务规则进行结算。第二十七条 协议双方均有保守秘密的义务,未经另一方事先书面许可,任何一方不得对外披露、透露或提供与本协议有关的信息或内容。违反本规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国家有关部门依法要求查询或要求提供与本协议有关内容的,不受前款约束。第七章 免责条款第二十八条 因出现火灾、地震、瘟疫、社会动乱等不能预见、避免或克服等不可抗力情形,或因出现无法控制和不可预测的系统故障、设备故障、通讯故障、电力故障等异常事故,或因本协议生效后新颁布、实施或修改的法律、
22、法规、规章、规则或政策等因素,导致协议任何一方不能及时或完全履行本协议的,其相应责任应予免除。第二十九条 遭受不可抗力、异常事故或知悉政策法律变化的一方应在遭受不可抗力、异常事故或知悉政策法律变化后尽快通知另一方,双方应积极协调善后事宜。第八章 法律适用和争议的解决第三十条 有关本协议的签署、效力和争议解决等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章、规则。本协议签署后,若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或规则修订的,应按新修订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则办理,但本协议其他内容及条款继续有效。第三十一条 本协议根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则的规定,如需修改或增补,修改或增补的内容由乙方在其营业场所内以公告形式通
23、知甲方,若甲方在七日内不提出异议,则公告内容即成为本协议组成部分。第三十二条 本协议执行中如发生争议,由双方自行友好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的,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九章 附则第三十三条 企业债券回购交易按照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三十四条 经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认可的,可计入债券质押式回购质押库的交易所交易基金(简称“债券ETF”) 同时适用于本协议。第三十五条 对于临时停市当日到期的回购业务的清算、交收及因临时停市回购业务延迟清算交收导致发生欠库、透支的,透支期间相关透支资金利息承担方及相关职责均按照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的有关规定执
24、行。第三十六条 甲乙双方于本协议生效前所作的宣传、广告、说明、承诺、证明、意向或其它交易条件,无论是否已经协议各方口头或书面确认,均以本协议相关条款为准。第三十七条 本协议未尽事宜,可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并另行签署补充协议。协商不一致或未签署补充协议之前,仍按本协议相关条款执行。第三十八条 本协议之补充协议及附件均为本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第三十九条 本协议与甲方签署的原协议约定不同之处,以本协议为准。第四十条 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章之日起生效,至甲方撤销证券账户或双方协议解除本协议之日起失效。第四十一条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方(盖章): 乙方(签章):甲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乙方经办人(签章):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