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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省农村信用社公司类客户存单质押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存单质押贷款业务的管理,规范业务操作,防范经营风险,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省农村信用社公司类贷款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存单质押贷款是指贷款人向借款人发放的以质押人持有的未到期定期存单作为质押担保的贷款。第三条 存单质押贷款应当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遵循“以价定贷、凭单质押”和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第二章 贷款对象及条件第四条 借款人是指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部门)核准登记的企(事)业法人、国家规定可以作为借款人的其他经济组织。第五条 借款人应符合省农村信用社公司类贷款管理办法规定的相关条件。第六条
2、 用于质押的存单包括个人定期储蓄存单和单位定期存单。存单出质人应当是存单记载的权利人。出质人可以是借款人本人,也可以是借款人以外的第三人。(一)个人定期储蓄存单包括未到期的整存整取、存本取息和外币定期储蓄存款存单等具有定期储蓄存款性质的权利凭证。(二)单位定期存单是指借款人为办理质押贷款而委托贷款人依据开户证实书向接受存款的金融机构申请开具的人民币定期存款权利凭证。单位定期存单只能以质押贷款为目的开立和使用。本条所称单位包括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第七条 贷款人不得接受以下存款权利凭证作为贷款质押品:(一)所有权有争议、已作担保、挂失、失效或被依法止付的;(二)公开向不特定的自然
3、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募集的;(三)以未成年人名义开立的;(四)单位定期存款开户证实书;(五)社保基金等专项性、公益性资金;(六)国家机关的存款权利凭证;(七)活期存款权利凭证;(八)其他不能作为质押的存款权利凭证。第三章贷款用途、额度、期限、利率和还款方式第八条 存单质押贷款的用途不得违反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第九条存单质押贷款的额度应根据借款人的资金需求和存单的面值合理确定,存单到期价值应覆盖贷款本息(外币存款按当日公布的外汇(钞)买入价折成人民币计算)。第十条贷款期限。存单质押贷款的期限由借款人与贷款人协商确定,具体遵循以下规定:(一)以个人存单质押的,贷款期限不得超过质押存单的到
4、期日;(二)以多张个人存单质押的,以距离到期日最近的确定贷款期限,但分笔发放的贷款除外;(三)存单质押贷款原则上不得办理展期。第十一条 贷款利率在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贷款基准利率基础上的浮动区间内确定,可以采取固定利率或浮动利率方式。第十二条 还款可采用按月(季)付息、到期一次性还本或分期还本方式,以及等额本息(本金)方式等。贷款期限超过一年的,必须实行分期还款。第四章 贷款受理、审查与审批第十三条 借款人申请办理存单质押贷款的,应当向贷款人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如下资料:(一)出质人为个人的,应当提供以下材料:1.个人定期存单;2.以凭预留印鉴或密码支取的存单作为质押时,须提供印鉴或密码;以凭有
5、效身份证件支取的存单作为质押时,出质人应转为凭印鉴或密码支取;3.出质人委托贷款人在存款行(社)申请办理存单确认和登记止付手续的委托书;4.出质人、财产共有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和婚姻情况证明材料;5.出质人、财产共有人同意质押的书面意见;6.贷款人认为需要的其他材料。(二)出质人为单位的,应当提供以下资料:1.借款人和出质人主体资格类、行为能力类和内部授权类的基本材料;2.金融机构开具的单位定期存款开户证实书;3.出质人委托贷款人向存款行(社)申请开具单位定期存单的委托书;4.出质人为借款人以外的第三人的,需提供第三人同意为借款人提供质押担保的有权决策机构决议;5.出质人在存款行(社)的预留印鉴或
6、密码;6.贷款人认为需要的其他材料。第十四条贷款人在收到申请人提交的上述资料后,要认真对借款人和出质人的有关情况进行调查,调查内容主要包括:(一)贷款资料是否完整、真实、有效;(二)主体资格、意思表示和内部授权情况是否符合规定;(三)存单的权属及其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等情况;(四)核实定期存单的申请书上的预留印鉴或提供的密码是否和出质人在存款行(社)预留的印鉴或密码一致。第十五条 审查人员对申报的全部资料进行政策性、合规性、合法性审查,审查内容主要包括:(一)借款人、出质人的资格和条件是否符合规定;(二)贷款资料是否完整、合规;(三)贷款金额、期限与存单金额、期限是否匹配;(四)其他需要审查
7、的事项。第十六条 存单质押贷款应当按照贷款人信贷业务审批流程审批。第五章 合同签订及发放第十七条 出质人为个人的存单质押贷款审批通过后,贷款人与借款人、出质人分别签订借款合同、质押合同,办理存单止付手续,取得质押凭证止付通知书。第十八条 出质人为单位的存单质押贷款审批通过后,贷款人应将开户证实书和开具单位定期存单的委托书一并提交给存款行(社),向存款行(社)申请开具单位定期存单和确认书(确认书须由存款行(社)的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第十九条 取得单位定期存单和确认书后,贷款人与借款人和出质人分别签订借款合同和质押合同,办理存单止付手续,取得质押凭证止付通知书。第二十条 放款部门对相关手续
8、审核无误后,可通知借款人办理贷款支取手续。第二十一条 贷款人应根据终审意见或与借款人约定贷款支付管理方案,对贷款资金的支付进行管理与控制,监督贷款资金按约定用途使用。第六章 贷后管理第二十二条 贷款期间,贷款人应将定期存单、质押凭证止付通知书单位定期存单确认书及存单出质人提供的预留印鉴或密码等重要凭证应一同入库保管,不得丢失、毁损或泄密。第二十三条 贷款人可以与出质人在质押合同中约定:当借款人没有依法履行合同的,贷款人可直接将存单兑现以实现质权。第二十四条 质押存单到期日晚于贷款到期日的,借款人未履行债务的,贷款人可继续保管质押存单,于存单到期日兑现以实现质权。第二十五条 质押的单位定期存单期
9、限先于贷款期限届满的,贷款人可以提前兑现存单,并与出质人协议将兑现的款项提前清偿借款或向与出质人约定的第三人提存,质押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提存的具体办法由各当事人自行协商确定。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贷款人应依合同约定直接兑现存单或依法定方式处置质押的存单:(一)质押贷款合同期满,借款人未按期归还贷款本金和利息的;(二)借款人或出质人违约,贷款人需依法提前收回贷款的;(三)借款人或出质人被宣告破产或解散的;第二十七条 贷款人依法处置质押的存单后仍然有部分贷款未收回的,应当继续向借款人追索,直到贷款本息全部收回为止;偿还贷款本息后有剩余的,其超出部分应当退还出质人。第七章 附 则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制定、解释和修改。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