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4401_T 109-2021 历史保护建筑防火技术规程.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DB4401_T 109-2021 历史保护建筑防火技术规程.docx(42页珍藏版)》请在taowenge.com淘文阁网|工程机械CAD图纸|机械工程制图|CAD装配图下载|SolidWorks_CaTia_CAD_UG_PROE_设计图分享下载上搜索。
1、ICS27.060CCAA00DB4401广州市地方标准DB4401/T1092021历史保护建筑防火技术规程Technicalspecificationforfireprotectionofexistinghistoricalbuilding2021-04-16发布2021-05-15实施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DB4401/T1092021目次前言.II引言.III1范围.12规范性引用文件.13术语和定义.24总体要求.54.1分类及总体要求.54.2评估.54.3功能规定.65设计.95.1总平面布局.95.2防火控制区和防火间距.105.3消防救援设施.145.4防火分区及防火分隔.
2、155.5安全疏散.165.6建筑构件和材料.185.7消防安全标识.195.8消防给水及灭火设施.215.9电气防火及消防电气.235.10防排烟设施和暖通空调防火.236施工、验收、管理.256.1施工.256.2验收.266.3管理.26附录A(资料性)广州市各级历史地段分布示意图.28附录B(资料性)火灾风险评估清单.30附录C(资料性)历史保护价值要素.33附录D(资料性)常用一般消防车参数.36参考文献.37IDB4401/T1092021前言本文件按照GB/T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本文件由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出并归口,由广
3、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组织以及广州市设计院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本文件负责起草单位: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广州市设计院。本文件参加起草单位:广州建筑股份有限公司、华南理工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华南理工大学、广州市工程勘察设计行业协会、广州市城市更新规划研究院。本文件主要起草人:王保森、黄惠菁、马震聪、刘崇权、冯江、邹军、赖海灵、李继路、曾庆钱、李梅玲、陈洁、周泽志、王海兵、钟献荣、常煜、邓孟仁、胡世强、陈欣燕、彭志伟、李良龙、金超、吴凤、蒲泽轩、张慧君、何伟斌、肖斯俊、黄翔、刘晨晖、蔡德伦、吴保柱。本文件审查人:刘文利、阚强、易岚、郑勇、刘福光、张亮、涂旭炜。IIDB4401/T109
4、2021引言0.1总则和目标为推动广州市“老城市、新活力”进程,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理念,特制定本文件。本文件应用的目标是:a)最大限度保护好历史保护建筑及其价值要素;b)提升建筑及区域的消防安全水平;c)预防和减少火灾损失,保障人民生命安全和建筑安全。0.2应用原则历史保护建筑消防安全工程的应用原则是:a)遵循尊重历史、因地制宜、最小干预的原则;b)遵循安全适用、技术先进、经济合理的原则;c)在原建筑的消防安全基础上,改善、提升原建筑消防安全水平;d)针对历史保护、改造利用的需求及其火灾特点,从规划全局出发,统筹兼顾,实施设计、施工、管理全过程控制。0.3应用流程历史
5、保护建筑消防安全工程的应用流程见图1。图1历史保护建筑消防安全工程的应用流程图IIIDB4401/T10920210.4与其他规范的关系GB50016和其他现行的国家、行业及地方标准和规定为本文件提供必要基础。本文件为全面按照GB50016规定确有困难的历史保护建筑的保护与利用工程,提供实施的依据。0.5表述本文件用词说明如下:“应”表示要求;“宜”表示建议;“可”表示允许;“能”表示能够或可能;“注”的内容是理解和说明有关要求的指南。IVDB4401/T1092021历史保护建筑防火技术规程1范围本文件规定了历史保护建筑防火技术的总体要求及设计、施工、验收、管理的具体要求。本文件适用于进行保
6、护与利用的成片(历史地段)或单独的历史保护建筑。广州市各级历史地段分布参见附录A。本文件不适用于下列建筑:a)在历史地段保护规划中保留的,与历史风貌有冲突的建筑。b)本文件不适用于延续厂房、仓库功能的工业遗产,适用于改造为民用建筑的工业遗产。历史保护建筑的消防工程除应符合本文件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行业及地方现行有关标准和规定,且应符合下列规定:a)按照有关标准或本文件确有困难的情况,应针对具体问题进行专项研究和消防设计评估,按GB/T31592消防安全工程总则和国家有关文件的规定实施。b)历史地段内拆除重建的建筑和整体改造部分,除建筑间距和受保护的价值要素可按照本文件的相关规定外,其他防火设
7、计应符合国家现行消防规范的相关规定。c)非历史地段内迁移的历史保护建筑,建筑间距应符合国家现行消防规范的相关规定。d)新建建筑的防火设计应符合国家现行消防规范的相关规定。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13495.1消防安全标志第1部分:标志GB15630消防安全标志设置要求GB/T25894疏散平面图设计原则与要求GB/T31592消防安全工程总则GB5001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57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T500
8、65交流电气装置的接地设计规范GB50084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219水喷雾灭火系统技术规范GB50222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50300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T50328建设工程文件归档规范GB50720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技术规范GB50898细水雾灭火系统技术规范GB50974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1DB4401/T1092021GB50116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1017古建筑防雷工程技术规范GB51249建筑钢结构防火技术规范GB51251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51309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技术标准CJJ/T117建设电子文
9、件与电子档案管理规范XF480(所有部分)消防安全标志通用技术条件XF768消防摩托车XF/T14632018文物建筑消防安全管理公安部令第61号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消2007234号关于调整火灾等级标准的通知文物督发201511号文物建筑消防安全管理十项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1号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粤建质函20162827号广东省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技术资料统一用表3术语和定义GB50016、GB/T59074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3.1历史保护建筑existinghistoricalbuilding为经所在地人民政府确定公布的文物
10、保护单位、不可移动文物、历史建筑、传统风貌建筑、工业遗产和各类历史地段保护规划中划定的核心保护范围内保留、维修、改善的与历史风貌无冲突的其他建筑物以及采取拆除重建方式以符合历史风貌保护要求的建筑物。注:历史保护建筑分为两大类,一类为法定保护对象,包括文物保护单位、不可移动文物、历史建筑和传统风貌建筑;另一类为规划保护对象,包括在历史文化街区、历史风貌区、历史文化名镇、历史文化名村、传统村落等各类历史地段的保护规划中划定的核心保护范围内的法定保护对象、与历史风貌无冲突的其他建筑物、与历史风貌有冲突并采取拆除重建方式以符合历史风貌保护要求的其他建筑物。3.2历史地段historicarea能够真实
11、地反映一定历史时期传统风貌和民族、地方特色的地区,即由所在地人民政府确定公布或所在地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划定的历史文化街区、历史风貌区、历史文化名镇、历史文化名村、传统村落。来源:GB/T50357-2018,2.0.3,有修改3.3工业遗产industrialheritage列入中国工业遗产保护名录或列入各级人民政府部门公布的“工业遗产保护名录”中的,1840年中国近现代工业产生以来,具有历史、科学、艺术、社会文化价值的工业文明遗存。来源:WW/T0091-2018,3.1,有修改3.4历史建筑historicbuilding经城市、县人民政府确定公布的具有一定保护价值,能够反映历史风貌和地
12、方特色,未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也未登记为不可移动文物的建筑物、构筑物。来源: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第四十七条2DB4401/T10920213.5传统风貌建筑traditionalstylebuilding除文物保护单位、不可移动文物和历史建筑外,经所在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公布的,具有一定建成历史,对历史地段整体风貌特征形成具有价值和意义的建筑物、构筑物。来源:GB/T50357-2018,2.0.10,穗府办规20203号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促进历史建筑合理利用实施办法的通知,穗名城函20186号广州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办公室关于印发传统风貌建筑保护利用管理指导意见
13、的通知,有修改3.6历史保护建筑保护与利用工程preservationandadaptivereuseofexistinghistoricalbuilding根据其历史文化或建筑价值、特征、保存状况、环境条件,综合考虑保护、研究、展示、延续原有功能或新的功能需求,对原有建筑的安全性、功能完整性、性能等级和室内外环境品质等方面进行改善提升的行为。包括修缮、迁移、改造、室内装修、原址复建五类。注:历史保护建筑保护与利用工程包括了保护与利用两大类工程。保护工程一般包括保养维护、抢险加固、修缮、迁移四类,利用工程一般包括改造、室内装修、原址复建(或拆除重建)三类。考虑到保养维护和抢险加固涉及消防问题较
14、少,本文件涉及消防问题的工程共五类:修缮、迁移、改造(包括以改善为目的的加固等)、室内装修、原址复建(或拆除重建)。来源:广州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有修改3.7利用adaptivereuse历史保护建筑利用是指根据其历史文化或建筑价值、特征、保存状况、环境条件,综合考虑保护、研究、展示等需求,延续原有功能或赋予其适宜的当代功能的各种行为。来源:广州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有修改3.8修缮preservationandrepair在满足历史保护要求,且不改变原有建筑物、构筑物的室内外风格、风貌特征和不改变原有建筑的属性分类、功能用途、主体结构、规模高度等重要特性的前提下,专指对历史保护建筑及其
15、构件进行的保护行为,包括日常保养维护(或维修)、轻微修缮和非轻微修缮等。注:日常保养维护主要包括维护建筑清洁卫生、防潮防渗、临时修补工程、维护或维修防灾设施、危急时的可逆的临时防护加固措施等。轻微修缮是指不涉及价值要素的部位、材料、构造、装饰及建筑结构的修缮。非轻微修缮是指日常保养维护和轻微修缮两种情形以外的所有修缮情形。来源:GB/T50357-2018,有修改3.9迁移relocation因保护工作特别需要,并无其它更为有效的手段时所采取的将历史建筑和传统风貌建筑整体搬迁、异址保护的工程。迁移工程包括建筑的整体迁移和落架拆解迁移后按原形制、原结构、原工艺、原材料进行的复建两类。来源:广州市
16、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有修改3.10改造renovation历史保护建筑改造特指在满足历史保护要求的前提下,改变原有建筑环境、外观、性质或功能用途、平面布局、规模、高度、楼层以及结构、设备设施等改善性建设行为。注1:改造工程分为功能活化、整体改造工程和局部改造工程。3DB4401/T1092021注2:功能活化是指仅改变建筑的使用功能和用途,不改变其外观、平面布局、结构体系的改造行为。多用于保护一类和二类建筑,且多为将原居住功能改为小型展示、展览功能。注3:整体改造工程是指对整幢建筑地上、地上与地下局部或地上与地下全部同时进行的改造行为,以及对外墙体系、主体结构系统、整体机电系统的改造行为。注
17、4:局部改造工程是指对部分楼层、部分楼层的局部和部位、构件、部分设备等进行的改造行为。来源:广州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有修改3.11室内装修interiordecoration是指既不存在改造行为,不改变所装修房间或空间的原有建筑使用功能,也不改变防火分区和减少安全疏散设施的情形下,对建筑内部进行改造或装饰的建设行为。3.12原址复建(拆除重建)in-siturestoration(demolitionandreconstruction)历史保护建筑的原址复建(或拆除重建)工程特指根据保护性规划中对原有规划布局、街道肌理的保持、维护、整治或恢复的要求,而获得准许,可采用原有材料或新的材料,对
18、受到破坏、拆除或丢失的历史保护建筑和其价值要素进行原址原样重建或恢复性建设的行为。来源:广州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有修改3.13新建newconstruction在满足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保护要求的前提下,为适应新的功能性需求、提升环境品质与公共服务而新增的建设行为。如新建地下停车库、新建地铁站、新建公共服务设施、新建公共文化设施等。3.14防火控制区regionalfirecompartment为避免火灾蔓延,对集中连片历史保护建筑群,采用适宜措施分隔的若干独立防火区域。3.15防火隔离带separatebeltoffireprotection为阻止城市大面积火灾延烧,起着保护生命、财产、城
19、市功能作用的隔离空间和相关设施。3.16消防通道roadsforfireprotection宽度尺寸无法满足一般消防车通行,但可满足小型消防车或消防摩托车或手抬机动消防泵通行的,用于实施消防扑救和人员疏散的街巷或道路。3.17热作业hotwork燃烧、焊接或可能引发火灾、爆炸的操作性作业。4典型消防措施应用范围a改变原设计使用功能或建筑类别发生变化的保护一类、二类、三类建筑需进行人员限制的保护一类、二类、三类建筑增加防火分区或防火分隔保护一类、二类、三类建筑按本文件要求需增设消防电梯的保护二类、三类建筑原建筑疏散楼梯数量、总疏散净宽度不能满足要求,需增设安全出口或疏散楼梯,或疏散楼梯间形式发生
20、变化的保护二类、三类建筑需增设自动喷水消防设施系统的保护三类建筑除自动喷水外,需增设消防设施系统的保护一类、二类、三类建筑注:以上消防措施应根据具体价值要素的保护要求进行实施a建筑类别是指按照GB50016中民用建筑的分类。分类内容建设工程行为限定保护一类a文物建筑或有特殊保护要求的历史保护建筑依照文物保护的相关规定保护二类历史建筑及预保护期内的历史建筑线索保护工程、功能活化保护三类传统风貌建筑、预保护期内的传统风貌建筑线索和规划中确定保护的其他建筑(包括非生产、仓储类工业遗产)保护工程、利用工程注1:保护一类、保护二类、保护三类建筑应依据保护规划、保护名录及相关鉴定报告、相关法律法规要求,明
21、确价值要素。注2:保护工程中被修缮、修复、新增加固等部分应符合可识别性或可逆性要求。注3:预保护期内的历史建筑和传统风貌建筑线索在解除预先保护身份前不应进行迁移和所有利用工程。a特殊保护要求是指由历史建筑保护规划规定的一类保护历史建筑或由行政主管部门提出需要按照保护一类执行的历史建筑。DB4401/T10920214总体要求4.1分类及总体要求4.1.1根据历史保护重要性,历史保护建筑分为保护一类、保护二类、保护三类,具体内容和建设工程行为限定见表1。表1历史保护建筑分类内容和建设工程行为限定4.1.2历史保护建筑的消防措施应用范围应符合表2。表2历史保护建筑的消防措施应用范围4.1.3保护二
22、类、三类建筑(木结构、砖木建筑除外)的改造工程,其耐火等级不宜低于国家现行消防规范中二级的要求。其中高层建筑以及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民用机场航站楼、火车站房、体育场馆、展览馆、大型商场等人员密集场所的改造工程,其耐火等级不应低于国家现行消防规范中二级的要求。4.2评估5分类依据保护类别及建筑主体材料类型采用功能活化、调整和功能限定措施的规定功能活化、调整正面清单文化展示保护一类的各种主体材料类型建筑改变原使用功能时,宜优先采用文博类展览、办公等非人员密集场所功能,且不对原有环境造成不良影响。因保护要求,按国家现行消防规范和本文件规定执行确有困难的,应根据实际情况采取人员限定措施。民
23、生设施菜市场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a)新增此功能场所不应设置在保护一类或木结构、砖木建筑内;b)保护一类建筑内的此类功能场所延续原使用功能时,应布置在首层;c)设置在保护二类、三类建筑内时,应布置在首层或二层。DB4401/T10920214.2.1历史保护建筑的消防工程应结合整体环境、地形地貌、历史保护要求、结构安全、消防安全和活化利用、产业引入、运营管理等因素,进行火灾风险评估。各阶段的火灾风险评估结果应作为消防设计、施工、验收、运营管理和消防应急预案的主要依据。火灾风险评估的具体内容见附录B。在建筑全生命周期内包括三个阶段的火灾风险评估:查勘评估、设计评估和使用后评估。4.2.2设计及实
24、施前,应根据相关基础资料对建筑进行查勘评估。查勘评估应明确场所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和火灾风险等级,明确消防设计目标、范围、内容和各项性能指标,提出可实施的技术路径、措施建议。注1:历史保护建筑的相关基础资料包括:a)上位规划文件、设计条件和项目概况;b)原建筑整体、重点历史保护部位的勘察资料,包括专项测绘资料和记录存档照片等;c)已公布的价值要素范围、类别、内容、要求等(历史保护价值要素分类详见附录C)和历史保护专家评审意见(如有);d)开发前后建筑的产权、业态情况;e)结构安全评估;f)材料或构件的相关检测鉴定。注2:历史保护建筑开发前后的产权、业态和结构安全评估情况直接影响到消防设计、施工、验
25、收、管理的技术措施和实施步骤,是火灾风险评估的核心基础资料。4.2.3火灾风险分级的设计评估除应符合国家有关文件的规定外,还应结合功能业态、常驻及到访人员特征等因素进行综合评估,并采用适当措施提升整体消防安全水平。注1:公消2007234号关于调整火灾等级标准的通知对火灾风险分级量化和特征描述有详细规定。注2:火灾风险分级关于常驻及到访人员特征因素包括:处于本场所时是否为清醒状态,是否熟悉场地,处于的场所是否为人员密集场所,人员是否行动不便或有自主行动力,发生火灾时是否易发次生踩踏性灾害等。4.3功能规定4.3.1历史保护建筑的消防工程应结合历史保护要求、历史保护建筑密度、建筑主体材料类型、建
26、筑属性、建筑耐火性能、火灾危险性、安全疏散能力和救援能力等因素,合理确定功能类型和相应的消防设计措施。因历史保护要求,按国家现行规范和本文件提高建筑耐火性能或满足人员疏散等消防要求确有困难的,应采取功能限定或人员限定措施。注1:广州历史保护建筑的主体材料类型主要包括木结构、砖木、砖混、砖石、钢筋混凝土五种类型。注2:功能限定场所是指当历史保护建筑满足功能所对应的消防救援、防火分区、疏散、设置消防设施等相关规定时,此场所内可设置此功能;当不能满足相关规定时,则此场所内不得设置此功能。4.3.2功能活化、调整和功能限定措施的采用应符合表3的规定:表3依据保护类别及建筑主体材料类型采用功能活化、调整
27、和功能限定措施的规定6分类依据保护类别及建筑主体材料类型采用功能活化、调整和功能限定措施的规定功能活化、调整正面清单公益性服务幼、老、无障碍人士专属用房和活动场所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a)原设置在保护一类建筑内的此类功能场所延续原使用功能时,因保护要求按国家现行消防规范和本文件规定执行确有困难的,应根据消防安全情况采取规模或人员限定措施,且应布置在首层;b)新增此功能场所不应设置在保护一类建筑内;c)不应设置在地下或半地下;d)设置在其他功能的保护二类、三类建筑内时,应布置在首层或二层,且应设置独立的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e)保护二类、三类建筑新增此功能场所时,应设置自动喷水保护系统。各级人民政
28、府为主体所有或者管理的公共设施、学校、医院等医院、卫生站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a)保护一类或木结构、砖木建筑内的此类功能场所延续原使用功能时,因保护要求按国家现行消防规范和本文件规定执行确有困难的,应根据消防安全情况采取规模或人员限定措施,且应布置在首层;b)保护一类或木结构、砖木建筑内的此类功能场所延续原使用功能时,不应在建筑内新增的商业服务配套功能;c)新增的医院、卫生站不应设置在保护一类或木结构建筑内;d)不应设置在地下或半地下;e)设置在其他功能的保护二类、三类建筑内时,应布置在首层或二层,且应设置独立的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f)相邻护理单元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分
29、隔,隔墙上的门应采用乙级防火门,设置在疏散走道上的防火门应采用常开防火门;g)新增的医院、卫生站以及医院医疗建筑中新增设的商业服务配套功能应设置自动喷水保护系统。教学建筑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a)保护一类建筑内的此类功能场所延续原使用功能时,应布置在首层;b)新增教学建筑以及教学建筑中新增的商业服务配套功能不应设置在保护一类或木结构建筑内;c)设置在保护二类、三类建筑内时,应布置在首层或二层。商业、办公、展览商业、办公(行政办公除外)建筑内部业态调整或者互换,包括:商店、办公、酒店、旅馆、超市、特色小吃、传统表演、传统手工艺品制作、健身房、培训机构、金融保险服务、美容等功能。商店、餐饮及展览场
30、所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a)保护一类、二类的砖木建筑和各保护类别木结构建筑内的餐饮场所延续原使用功能时,其厨房不应设置在保护建筑本体内;保护三类的砖木建筑,其明火厨房部分不得设置在原历史保护建筑内并应满足4.3.5和4.3.6的规定;DB4401/T1092021表3依据保护类别及建筑主体材料类型采用功能活化、调整和功能限定措施的规定(续)7分类依据保护类别及建筑主体材料类型采用功能活化、调整和功能限定措施的规定功能活化、调整正面清单商业、办公、展览b)新增此类功能场所(小型展览及其商店除外)不应设置在保护一类建筑和木结构内;各种建筑主体材料类型增设餐饮功能时,其明火厨房部分均不应设置在历史保护建筑内;c)设置在其他功能的保护二类、三类建筑内时,应布置在首层或二层;d)设置在非此类功能的高层建筑内时,应设置独立的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设置在非此类功能的单、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