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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仪器设备招标采购管理规定2023) 102 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建立规范的仪器规格、数量、配置与配套附件、性能指标、 参考价格等)和建议供货厂商及理由,以便进行招标采购工作。第十七条仪器、规格、数量、配置、附件、技术参数等;5、交货时间、 付款方式和服务要求等;6、投标报价表;7、投标文件的正、副本数量、提交 方式、投标地点和截止时间;8、开标、评标、返标日期等。(三)发布招标公告或邀请参标单位。(四)由职能部门通知参标单位、评标专家和相关人员开标的时间、地 点。(五)做好开标前的准备工作。职能部门组织好参标单位的投标资料, 布置开标场地。(六)开标。开标前由处、审计处和财务处共同检查投标资
2、料是否密封 良好,然后由唱标人唱标、书记员写标。(七)评标。根据各参标单位资信、技术实力、应标价格、售后服务、 优惠条件等,各部门和专家代表从不同角度充分发表意见,对照评标方案中规 定的各项指标进行综合评议。(八)定标。根据不同的招投标方案,由评委按评标方案规定确定中标单位。(九)宣布中标结果,填写评标登记表,招标工作组人员签字。第二十一条采用竞争性谈判、询价和单一来源等方式进行采购时,参照 招标采购的有关程序和定标方法确定中标单位。第二十二条选定供货方后,由职能部门、使用部门与供货方共同确认合 同条款,并签订合同。5万元及以上项目合同在加盖合同专用章前送审计处审 签。第二十三条合同一经签订,
3、双方应按照合同规定履行义务,任何一方不 得自行变更或者解除合同。在合同履行过程中,需要变更有关条款时,合同双 方应当协商解决。第二十四条付款应按合同约定的付款方式办理。第五章采购监督与纪律第二十五条仪器设备的招标采购工作接受学校处、审计处、使用部门及 全校师生的广泛监督。其监督内容为:(一)招标采购工作组、职能部门及使用部门(以下简称采购执行单位) 的采购活动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规定。(二)采购执行单位是否严格按审批的项目计划进行,有无超计划或无 计划的采购行为。(三)采购执行单位采购方式和程序是否符合规定。(四)采购执行单位合同履行情况和采购资金拨付是否符合规定。(五)采购人员
4、的职业素质、专业技能、服务意识和廉洁自律等方面是 否达到要求等。第二十六条在招标采购过程中,工作人员要廉洁奉公、忠于职守。禁止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招标采购主持人单位及相关人员 (以下简称招标采购责任人)必须遵守以下纪律:(一)招标采购责任人在采购过程中应严格按照学校招标采购管理规定 执行。(二)开标前,不得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 人数以及与招标、投标有关的其他情况。(三)招标过程中不得私自拆看标书;不得向供货商泄露评委、标底、 评标过程、定标方案及与招标有关的其他情况;不得与供应商违规串通。(四)采取非招标采购的项目,采购责任人不得单方面进行采购。(五)
5、招标采购责任人不得参加供应商组织的旅游活动和宴请,不得收 受供应商的财物,对于无法拒收的,要如实上报和上交入账。第二十七条招标采购责任人在招标采购过程中有违纪违规行为的,学校 将依据有关纪、政纪给予查处,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机关依法追究刑事 责任。第六章验收第二十八条合同签订后,使用部门必须及时做好仪器设备的验收准备工 作,明确使用管理人员,落实安装地点,准备好所需环境设施,做到货到及时 开箱验收、清点、安装、调试和试运行,并认真做好记录。进口仪器设备开箱 验收前须通知招标采购责任人,不得自行开箱。第二十九条使用部门必须做好所接收仪器设备的外包装检查与数量检查, 并作好登记,交接时双方签字
6、。发现问题须作好详细记录,以备处理。第三十条单价在5万元以下的仪器设备的验收,由各使用部门负责;单 价在5万元至10万元以下或技术性较高的仪器设备,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 组织验收;单价在10万元及其以上的仪器设备,由招标采购小组组织验收。 验收结束均需填写验收报告和签署验收意见。第三十一条凡在验收中发现仪器设备有问题,使用部门必须在规定的验 收期限内向职能部门提出,以便及时进行索赔及善后处理工作。第三十二条对仪器设备进行安装、调试,必须首先阅读安装使用说明书, 严格按照说明书进行安装调试,不得盲目安装、操作和使用。第三十三条仪器设备安装调试验收后,使用部门须携带验收报告及时到 职能部门办理固定资产验收建账手续(单价或系统成套设备在10万元及其以 上的须携带大型仪器设备验收报告),经使用部门仪器设备管理员及职能部门 设备管理科签字后,方可办理财务报账手续。第七章附则第三十四条本管理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第三十五条本管理规定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