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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保定市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等级评价标准docx(完整) 1 保定市工程造价询问企业信用等级评价标准 (草拟稿) 一、信用评价根本原则、实施范围 1.本方法所称工程造价询问企业信用等级评价,是指通过采集工程造价询问企业(以下简称“企业”)从事工程造价相关活动的信用信息,对其做出评价并实施差异化监管的活动。 2.本方法评价对象为在保定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工程造价询问活动的企业。 3.企业信用等级评价遵循“客观公正、量化评价、动态监管、共享联动”的原则,依法爱护国家隐秘、商业隐秘和个人隐私。 二、信用评价制定依据及监管主体 1.为加快推动工程造价询问行业信用体系建立,标准市场秩序,促进工程造价询问行业
2、高质量进展,依据中价协工程造价询问企业信用评价治理方法、关于征求住房和城乡建立领域信用治理规定(征求意见稿)、河北省建立工程造价治理方法建筑市场信用治理暂行方法、河北省建筑市场信用治理方法、河北省建筑市场主体失信名单治理暂行方法等有关规定、保定市企业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工作方案,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标准。 2.保定市住房和城乡建立局负责保定市工程造价询问企业信用等级评价治理工作,详细工作托付保定市工程建立造价效劳中心组织实施、建立维护信用信息治理系统,对全市企业信用信 2 息进展采集、公示、认定并公布企业信用等级。 三、信用信息采集 1.企业的信用信息,包括根本信息、优良信息、不良信息和“黑名单”
3、信息。 根本信息是指企业注册登记根本状况信息、从业业绩信息、从业质量信息等。 优良信息是指企业在工程造价询问相关活动中获得的县级以上行政机关或群团组织表彰嘉奖等信息,包括表达企业专业力量、从业标准、社会奉献等信息。 不良信息是指企业在从事工程造价相关活动中,破坏市场公正竞争秩序和社会正常秩序,拒绝或阻碍行政监视治理,受到县级以上行政机关通报批判等形成的信息,以及经有关部门认定的其他不良信息。 “黑名单”信息是指企业在从事工程造价相关活动中,严峻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或工程建立强制性标准等,受到县级以上住房和城乡建立主管部门行政惩罚的信息。 2.企业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列入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
4、”: (1)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营业执照,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营业执照承揽业务,受到行政惩罚的; (2)以赐予回扣、恶意压低收费等方式进展不正值竞争,受到行政惩罚的; (3)转包承接的工程造价询问业务,受到行政惩罚的; 3 (4)专职专业人员职业资格“挂证”或者企业违规使用“挂证”人员,受到行政惩罚的; (5)出具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 (6)同时承受招标人和投标人或者两个以上投标人对同一工程工程的工程造价询问业务 3.市外企业进入保定市承揽业务,也要参与保定市工程造价询问企业信用等级评价。 4.信用信息采集的依据: (1)信用中国、信用河北、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
5、布信息; (2)各级住房和城乡建立主管部门作出的行政惩罚、整改、通报等文书; (3)各级财政、审计、进展改革、市场监视、税务等相关部门作出的行政惩罚、整改、通报等文书; (4)各类已生效的法律文书认定的惩罚、处理信息; (5)投诉、举报经核实确有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信息; (6)有关部门表彰、通报表扬的相关文件及获奖证书; (7)其他有关信用信息的佐证材料。 5.企业自行申报录入相关根本和良好行为信用信息,保定市工程建立造价效劳中心负责审核、公示其相关信息。企业申报的信用信息存在弄虚作假的,经查实后应准时删除信用信息记录并记入信用档案。 6.企业对信用信息有异议的,应当自被告知之日起 10
6、个工 4 作日内,持有效证明材料向原信用信息采集记录部门提出书面核查申请。原信用信息采集记录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 10个工作日内进展核查,核查结果应在 7 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企业。 7.信用信息审核认定结果存在错误的,相关信用信息采集记录部门应当在 7 个工作日内予以更正。作为信用信息采集依据的行政打算、判决、裁定被变更、撤销的,应准时变更或删除相应信用信息记录。 四、 信用信息公开 1. 信用信息的公开以主动公开为原则,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公开企业信用信息不应泄露国家隐秘、危害国家安全,不应侵害商业隐秘和个人隐私。 2.企业信用信息公开期限为: (1)根本信息长期公开; (2
7、)优良信息公开期限为 1 年; (3)不良信息公开期限为 1 年,自不良信用行为终止之日起计算,并不得低于相关行政惩罚、处理期限; (4)“黑名单”公开期限为自被列入名单之日起 1 年。企业在治理期限内未再次发生符合列入“黑名单”情形行为的,由原列入部门将其从“黑名单”移除,转为不良信用信息,并不得低于相关行政惩罚期限。 3.信用信息公开期限届满后,由原采集部门将该信息从公开或者查询界面删除,转入企业信用档案长期保存,并不再作为信 5 用评价的依据。公开的信用信息根据有关程序推送至“信用河北”、“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河北)”等公众信用平台。 五、信用等级评价标准 1.信用评价分值采纳百分
8、制。 信用评价总分值=根本信息得分+优良信息得分-不良信息得分。 企业根本信息录入信用系统完整、精确,得根本分 60 分。 企业综合实力加分标准、优良信息加分标准、不良信息减分标准详见附件保定市工程造价询问企业信用等级评价计分表。 2.企业的信用等级分为 A、B、C、D 四个级别。 A 级为信用良好企业,评价总分值在 80 分(含)以上的,评价时点前一年内无不良信用记录,业绩较好。 B 级为信用一般企业,评价总分值在 60(含)-80 分以上排名的;评价时点前一年内无行政惩罚信息,不良行为记录不大于2 条(同一事项计为一条,单次通报内容计为一条),业绩一般。 C 级为稍微失信企业,评价总分值在
9、 60 以下的;企业评价时点前一年内行政惩罚不大于 2 条或不良行为记录不大于 5 条(同一事项计为一条,单次通报内容计为一条)。 D 级为严峻失信企业(黑名单),评价无分值的,企业评价时点前一年内行政惩罚信息 3 条以上,各类不良行为记录(同一事项计为一条,单次通报内容计为一条)6 条以上,或存在以下行为的。 (1)企业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因本企业职务行为受到 6 刑事惩罚或严峻的行政惩罚的。 (2)同时承受招标人和投标人或者两个以上投标人对同一工程工程的工程造价询问业务的。 (3)企业出借、借用营业执照进展投标或承接造价询问业务的。 (4)出具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的。
10、 (5)以赐予回扣、贿赂、恶意压低收费等方式进展不正值竞争或承接业务的。 (6)有法律、法规、规章及行业规定的其他严峻违法、违规行为的。 3.信用评价方式包括周期性评价和动态性评价。 (1)周期性评价:以一个自然年为评价周期,保定市工程建立造价效劳中心对上一年度企业的信用信息进展量化评分,确定信用评价等级。 (2)动态性评价:在周期性评价的根底上,采纳企业上报与日常监视、综合检查相结合的方式,在动态评价期内企业评价指标发生变动,到达相应等级时,将重新确定其信用等级。 4.信用信息计分期限和要求: (1)优良信息加分有效期限为 1 年(注明有效期的以有效期为准),自作出表彰、嘉奖、认定之日起计算
11、。同一主体因同一事项、行为获得屡次嘉奖的,按最高分值计取一次。 (2)不良信息减分有效期限为 1 年,并不低于相关行政惩罚、处理期限,自作出惩罚、处理之日起计算。同一主体因同一 7 事项、行为受处处罚、通报的,按最高分值计取一次。 (3)“黑名单”信息期限为自被列入之日起 1 年,且不得低于相关行政、刑事惩罚期限。在治理期限内未再次发生“黑名单”情形的,期满后将其从“黑名单”中移除,转为不良信息,减分期限自转入之日起 1 年。 (4)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4.企业在“黑名单”信息治理期限内取消原信用等级,且不进展信用评价。治理期限满后,企业可申请信用修复。 5.企业分立、合并
12、或重组的,原信用等级不再保存,应重新参与信用等级评价。 六、评价结果的使用 1.未申报企业根本信息的企业根本信息得分为零分。 2.企业信用评价结果运用,应与企业动态监管、招标投标、政策扶持、评优评先等相结合,并为进展改革、财政、审计、司法等有关部门和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供应参考。 政府投资或国有资金占主导地位的工程,建议托付 A 级信用等级的企业进展工程造价询问效劳。 实行综合评价法的招标投标工程,资信标权重原则上应占10%以上。 3.各级住房和城乡建立主管部门应当依据信用评价结果,对企业实施差异化监管。 (1)信用等级评价结果为 A 级的企业,列为诚信守法类信用主体,可依据实际状况,在政策支持、
13、评优评先、媒体推介等 8 环节予以倾斜。 (2)信用等级评价结果为 B、C 级的企业,列为一般及稍微失信类信用主体,纳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范围,不作为政策支持、评优评先、媒体推介等推举对象。 (3)信用等级评价结果为 D 级(“黑名单”)的企业,列为严峻失信类信用主体,纳入重点监管范围并列入各级执法检查必查范围。 除前款规定外,法律、法规、规章对“黑名单”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有限制行政许可的从其规定。 4.企业消失以下情形之一的,纳入信用预警,根据一般及失信类信用主体予以监管: (1)上一年度或本年度累计扣减信用分数到达 10 分(含)以上的; (2)上一年度或本年度发生一次性扣减 10 分以上的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 七、监视治理 1.企业不良及“黑名单”信用信息,由保定市工程建立造价效劳中心组织采集,处理结果经保定市住房和城乡建立局进展审核后,根据保定市工程造价询问企业信用评价计分表进展录入。 2.企业应当照实提报有关信用信息材料,并对其报送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3.信用评价工作应当承受社会监视,评价结果主动公开。 9 八、对违反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者,依法另行处理。本标准自2023年月日起施行。 附件 1:保定市工程造价询问企业信用等级评价计分表 保定市住房和城乡建立局 2023 年 1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