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重点流域洪水调度系统建设项目监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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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北京市重点流域洪水调度系统建设项目(监理)招标编号:KJY20170177招标人:北京市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招标代理机构:北京科技园拍卖招标有限公司附件20.中小企业声明函8.2 除上述8.1条外,投标文件还应包括本须知第9条的所有文件。9 .证明投标人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文件9.1 投标人应提交证明文件,证明其拟供的合同项下的服务的合格性符合招标文件规定。该证明文件是投标文件的一部分。9.2 上款所述的证明文件,可以是文字、图纸和数字。投标人都应当以书面形式向招标人提交。10 .投标报价10.1 所有投标均以人民币报价。投标人的投标报价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 法”。10.2 投标人

2、应在投报价一览表(见附件)上标明投标相关服务的单价(如适用)和总价,并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10.3 投标人应按报价一览表的要求进行报价。10.4 投标人须按合同及第五章中技术规范的要求,履行监理职责。如果非投 标人原因而超过合同规定的监理服务时间时,则投标人为履行上述职责而需 要的现场施工监理人员所有费用将另行签订协议,财务建议书中无需考虑该 部分费用的开支。10.5 任何包含价格调整要求的投标,依据本须知第20.3条规定,将被认为是非响应性投标而予以拒绝。10.6 每种服务只能有一个投标报价。11 .投标保证金11.1 投标人应提供采购预算金额的2%的投标保证金,并作为其投标的一部

3、分。11.2 投标保证金是为了保护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免遭因投标人的行为蒙受损失而要求的。下列任何情况发生,投标保证金将被没收:(1)中标后无正当理由不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签订合同的;(2)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或者在投标文件中未说明,且未经采购招标机 构同意,将中标项目分包给他人的;(3)拒绝履行合同义务的。11.3 投标保证金可采用下列形式之一:北京地区:支票或电汇外埠:银行承兑汇票或电汇除以上形式外,投标人可以以投标担保函的形式交纳投标保证金,投标担保 函的格式见投标文件格式部分。11.4 凡没有根据本须知11.1和第11.3条的规定,随附投标保证金的投标,将被视为非响应性投标而予以

4、拒绝。11.5 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在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后5个工作日内办理无息退还手续。未中标的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将于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 无息退还投标人。12 .投标有效期12.1 投标应在规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日起后的皿 天内保持有效,投标有效期不满足要求的投标将被视为非响应性投标而予以拒绝。12.2 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可根据实际情况,在原投标有效期截止之前30天,要求投标人同意延长投标文件的有效期。接受该要求的投标人将不会被要求和 允许修正其投标,且本须知中有关投标保证金的要求将在延长了的有效期内 继续有效。投标人也可以拒绝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的这种要求,其投标保 证金将不会

5、被没收。上述要求和答复都应以书面形式提交。13 .投标文件的签署及规定13.1 投标人应准备投标文件正本1份和副本3份,电子版本1套。每份投标文件须清楚地标明“正本”或“副本”。若正本和副本不符,以正本为准。13.2 投标文件的正本需打印或用不褪色墨水书写,并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经其正式授权的代表在投标文件上签字并加盖单位印章。授权代表须持有书面 的“法定代表人授权书”(标准格式附后),并将其附在投标文件中。如对投标 文件进行了修改,则应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经其正式授权的代表在修改 的每一页上签字。投标文件的副本可采用正本的复印件。13.3 任何行间插字、涂改和增删,必须由投标文件签字人签

6、字或盖章后才有效。13.4 投标文件因字迹潦草或表达不清所引起的后果由投标人负责。投标文件的递交14 .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记14.1 投标时,投标人应将投标文件正本和所有的副本分开密封装在单独的信封中,且在信封正面标明“正本”“副本”字样。14.2 为方便核查投标保证金,投标人应将“投标保证金”投标时单独递交。14.3 所有信封上均应:1)清楚标明递交至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中指明的地址。2)注明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中指明的服务名称、招标编号和“在(开标 日期、时间)之前不得启封”的字样。3)在信封的封装处加盖投标人公章。14.5 所有信封上还应写明投标人名称和地址,以便若其投标被宣布为“迟到”

7、投标时,能原封退回。14.6 如果投标人未按上述要求密封及加写标记,招标代理机构对投标文件的误投或过早启封概不负责。15.115 .投标截止期投标人应在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中规定的截止日期和时间内,将投标文件递交招标代理机构,递交地点应是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中规定的地址。15.2 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有权按本须知的规定,通过修改招标文件延长投标截止期。在此情况下,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和投标人受投标截止期制约的所 有权利和义务均应延长至新的截止期。15.3 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将拒绝并原封退回在本须知规定的投标截止期后收到的任何投标文件。16 .投标文件的修改与撤回16.2 投标以后,如果投标人

8、提出书面修改或撤标要求,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送达招标代理机构者,招标代理机构将予以接受。16.3 投标人对投标文件的修改或撤回通知应按本须知规定编制、密封、标记和发送。16.4 在投标截止期之后,投标人不得对其投标文件做任何修改。16.5 从投标截止期至投标人在投标书格式中确定的投标有效期之间,投标人不得撤回其投标,否则其投标保证金将按照本须知的规定不予退回。五、开标及评标17 .开标17.2 招标代理机构应当按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的规定,在投标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和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预先确定的地点组织公开开标。开标时邀请所 有投标人代表、招标人和有关方面代表参加。参加开标的代表应签名报到以 证明

9、其出席。17.3 投标人的代理人须携带有效的身份证明文件(如:居民身份证)前往投标,如非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的,还需提供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否则将会导 致投标被拒绝;17.4 开标时,由投标人或其推选的代表或监标人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经确 认无误后,由招标代理机构当众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价格折扣、书面 修改和撤回投标的通知等。对于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期前递交的投标声明,在开 标时当众宣读,评标时有效。17.5 除了按照本须知的规定原封退回迟到的投标文件之外,开标时将不得拒绝任何投标。17.6 招标代理机构将对唱标内容做开标记录,由投标人代表签字确认。18 .组建评标委员会评标委员会根据招标项

10、目的特点进行组建,并负责评标工作。19 .投标文件的初审与澄清19.2 投标文件的初审分为资格性检查和符合性检查。19.2.1 资格性检查:指依据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的规定,对投标文件中的资格证 明、投标保证金等进行审查,以确定投标供应商是否具备投标资格。19.2.2 符合性检查:依据招标文件的规定,从投标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对招标 文件的响应程度进行审查,以确定是否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作出响应。19.1投标文件的澄清19.2.1 在评标期间,评标委员会有权以书面方式要求投标人对其投标文件中含义不 明确、对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作必要的澄 清。投标人澄清应在评标委

11、员会规定的时间内以书面方式进行,并不得超出 投标文件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19.2.2 澄清文件将作为投标文件内容的一部分。19.2.3 算术错误将按以下方法更正:开标时,投标文件中“报价一览表”(报价表) 内容与投标文件中明细表内容不一致的,以“报价一览表”(报价表)为准; 若单价计算的结果与总价不一致,以单价为准修改总价;若用文字表示的数 值与数字表示的数值不一致,以文字表示的数值为准。对不同文字文本投标 文件的解释发生异议的,以中文文本为准。如果投标人不接受对其错误的更 改,其投标将被拒绝。20 .投标偏离与非实质性响应20.1 对于投标文件中不构成实质性偏差的不正规、不一致

12、或不规则,评标委员会可以接受,但这种接受不能损坏或影响任何投标人的相对排序。20.2 在比较与评价之前,根据本须知的规定,评标委员会要审查每份投标文件是否实质上响应了招标文件的要求。实质上响应的投标应该是与招标文件要求 的全部条款、条件和规格相符,没有重大偏离的投标。对关键条款,例如关 于投标保证金、适用法律、缴税等内容的偏离、保留和反对,将被认为是实 质上的偏离。评标委员会决定投标的响应性只根据投标文件本身的内容,而 不寻求外部的证据。21 .3实质上没有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将被拒绝。投标人不得通过修正或撤销不符合要求的偏离或保留从而使其投标成为实质上响应的投标。如发现下列 情况之一的,其

13、投标将被拒绝:(1)应交未交或未足额交纳投标保证金的;(2)未按照招标文件规定要求密封、签署、盖章的;(3)不具备招标文件中规定资质要求的;(4)不符合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的。21 .比较与评价21.1 经初审合格的投标文件,评标委员会将根据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其技术部分和商务部分作进一步的比较和评价。21.2 评标严格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和条件进行。21.3 本项目采用下列评标方法:综合评分法,即指在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前提下,按照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因素进行综合评审后,以评 标总得分最高的投标人作为中标候选供应商或中标供应商的评标方法。具体 评

14、价因素及权重见第六章评标办法。22 .评标过程及保密原则22.1开标之后,直到授予中标人合同止,凡与本次招标有关人员对属于审查、澄 清、评价和比较投标的有关资料以及授标意向等,均不得向投标人或其他无 关的人员透露。22.2 在评标期间,投标人试图影响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和评标委员会的任何活 动,将导致其投标被拒绝,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六、确定中标23 .中标候选人的确定原则及标准23.1 除第25条规定外,确定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且满足下列条件者为中标候选人:采用综合评分法,按评审后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排列。得分相同的,按投标报 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列,得分与投标报价均相同的,按技术指标优劣排列。24

15、 .确定中标人24.1 评标委员会将根据评标标准,推荐评标排序,由招标人在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名单中确定中标人。24.2 招标人将根据投标人按照本须知规定递交的资格证明文件和招标人认为其它必要的、合适的资料,对投标人的财务、技术和生产能力等进行审查。24.3 如果审查未通过,招标人将拒绝其中标候选人资格,并按顺序对下一个中标候选人进行能否满意地履行合同作类似的审查。25 .接受和拒绝任何或所有投标的权利25.1 为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招标人保留在授标之前任何时候接受或拒绝任何投标人中标的权利,且对受影响的投标人不承担任何责任。25.2 因不可抗力或中标供应商不能履约等情形,招标人保留

16、与其他候选供应商签订合同的权利。26 .中标通知书26.1 在投标有效期内,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代理机构以书面形式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26.2 中标通知书是合同的组成部分。27 .签订协议27.1 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与招标人签订协议,否则按开标后撤回投标处理。27.2 招标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及其澄清文件等,均为签订协议的依据。七、询问、质疑28 .询问、质疑28.1 投标人有权力在中标公告发出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招标代理机构提出询问或质疑。28.2 投标人提出质疑的范围,只限于招标文件、招标过程以及中标结果三个方面的事项。28.3 投标人提出质疑必须认为

17、招标文件、招标过程、招标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并提出受损害的事实和理由。29 .废标条件29.1 在招标采购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废标:(1)符合专业条件的投标人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实质响应的投标人不足三家的。(2)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3)投标人的报价均超过了采购预算,招标人不能支付的。(4)如遇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八、中标服务费30 .中标服务费30.1 中标服务费按照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颁发的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即(计价格2002 1980号)服务招标收费标准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 厅关于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03857号)国家发

18、 展改革委关于降低部分建设项目收费标准规范收费行为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2011534 号执行。30.2 中标人应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招标代理机构缴付中标服务费和评标专家费。30.3 中标服务费以支票、汇票、电汇方式支付、评标专家费以现金支付。30.4 中标人如未按29.2和29.3条规定办理,招标代理机构将按规定从其投标保证金中扣除中标服务费。九、政府采购信用担保31 .政府采购信用担保31.1 投标人可以以投标担保函的形式交纳投标保证金,投标担保函的格式详见投标文件格式中的内容。31.2 投标人可以以履约担保函的形式交纳履约保证金,履约担保函的格式详见投标文件格式中的内容。31

19、.3 投标人可以选择是否采取融资担保的形式为政府采购项目履约进行融资,试点专业担保机构的联系方式如下:一、中国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三环北路100号光耀东方写字楼9层联系人:刘尊手机:联系电话:、88822659传真:/68472315电子邮箱:二、北京首创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一号长安兴融中心四号楼联系人:杨阳、陈浩然手机:、联系电话:58528750、58528760传真:58528757电子邮箱:、三、北京中关村科技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大街乙12号天作国际大厦A座28层联系人:高路,孙莹手机:、联系电话:59705600-601K

20、 6931 传真:59705606电子邮箱:目录第一章 投标邀请书错误!未定义书签。第二章投标人须知错误!未定义书签。一、说 明错误!未定义书签。二、招标文件错误!未定义书签。三、投标文件的编制错误!未定义书签。四、投标文件的递交错误!未定义书签。五、开标及评标错误!未定义书签。六、确定中标错误!未定义书签。七、询问、质疑错误!未定义书签。八、中标服务费错误!未定义书签。九、政府采购信用担保错误!未定义书签。第三章合 同错误!未定义书签。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错误!未定义书签。第四章 投标文件格式错误!未定义书签。第五章 技术规范错误!未定义书签。1 .概述错误!未定义书签。2 .监理机构及工作

21、条件错误!未定义书签。3 .监理规划及实施方案错误!未定义书签。4 .监理招标范围错误!未定义书签。5 .监理的责任错误!未定义书签。6 .北京市重点流域洪水调度系统建设项目监理工作内容错误!未定义书签。第六章 评标办法错误!未定义书签。第三章合 同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第一部分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委托人 与监理人 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一、委托人委托监理人监理的工程(以下简称“本工程”)概况如下:工程名称:工程地点:工程规模:总投资:二、本合同中的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标准条件中赋予它们的定义 相同。三、下列文件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监理投标书或中标通知书;本合同标准条件;本合同专

22、用条件;在实施过程中双方共同签署的补充与修正文件。四、监理人向委托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的规定,承担本合同专用条件中议定范围 内的监理业务。五、委托人向监理人承诺按照本合同注明的期限、方式、币种,向监理人支付报 酬。本合同自 年 月 日开始实施,至 年 月日完成。本合同一式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各执 份。委托人:(签章)住所:法定代表人:(签章)开户银行:监理人:(签章)住所:法定代表人:(签章)开户银行:账号:邮编:电话:账号:邮编:电话:本合同签订于:年 月 日第二部分标准条件词语定义、适用范围和法规第一条 下列名词和用语,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有如下含义:(1) ”工程”是指委托人委托实

23、施监理的工程。(2)“委托人”是指承担直接投资责任和委托监理业务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3) ”监理人”是指承担监理业务和监理责任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4) ”监理机构”是指监理人派驻本工程现场实施监理业务的组织。(5)总监理工程师”是指经委托人同意,监理人派到监理机构全面履行本合同 的全权负责人。(6)承包人”是指除监理人以外,委托人就工程建设有关事宜签订合同的当事 人。(7) ”工程监理的正常工作”是指双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委托人委托的监理工 作范围和内容。(8)工程监理的附加工作”是指:委托人委托监理范围以外,通过双方书面 协议另外增加的工作内容;由于委托人或承包人原因,使监理工

24、作受到阻碍或延 误,因增加工作量或持续时间而增加的工作。(9) ”工程监理的额外工作”是指正常工作和附加工作以外,根据第三十八条规 定监理人必须完成的工作,或非监理人自己的原因而暂停或终止监理业务,其善后 工作及恢复监理业务的工作。(10) 日”是指任何一天零时至第二天零时的时间段。(11)月”是指根据公历从一个月份中任何一天开始到下一个月相应日期的前 一天的时间段。第二条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适用的法律是指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以及 专用条件中议定的部门规章或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规、地方规章。第三条本合同文件使用汉语语言文字书写、解释和说明。如专用条件约定使 用两种以上(含两种)语言文字时,汉语

25、应为解释和说明本合同的标准语言文字。监理人义务第四条监理人按合同约定派出监理工作需要的监理机构及监理人员,向委托 人报送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及其监理机构主要成员名单、监理规划,完成监理合同 专用条件中约定的监理工程范围内的监理业务。在履行合同义务期间,应按合同约 定定期向委托人报告监理工作。第五条 监理人在履行本合同的义务期间,应认真、勤奋地工作,为委托人提 供与其水平相适应的咨询意见,公正维护各方面的合法权益。第六条监理人使用委托人提供的设施和物品属委托人的财产。在监理工作完 成或中止时,应将其设施和剩余的物品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移交给委托人。第七条 在合同期内或合同终止后,未征得有关方同意

26、,不得泄露与本工程、 本合同业务有关的保密资料。委托人义务第八条委托人在监理人开展监理业务之前应向监理人支付预付款。第九条委托人应当负责工程建设的所有外部关系的协调,为监理工作提供外 部条件。根据需要,如将部分或全部协调工作委托监理人承担,则应在专用条件中 明确委托的工作和相应的报酬。第十条委托人应当在双方约定的时间内免费向监理人提供与工程有关的为监 理工作所需要的工程资料。第十一条委托人应当在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内就监理人书面提交并要求作出 决定的一切事宜作出书面决定。第十二条 委托人应当授权一名熟悉工程情况、能在规定时间内作出决定的常 驻代表(在专用条款中约定),负责与监理人联系。更换常驻代

27、表,要提前通知监理 人。第十三条委托人应当将授予监理人的监理权利,以及监理人主要成员的职能 分工、监理权限及时书面通知已选定的承包合同的承包人,并在与第三人签订的合 同中予以明确。第十四条委托人应在不影响监理人开展监理工作的时间内提供如下资料:(1)与本工程合作的原材料、构配件、机械设备等生产厂家名录。(2)提供与本工程有关的协作单位、配合单位的名录。第十五条委托人应免费向监理人提供办公用房、通讯设施、监理人员工地住 房及合同专用条件约定的设施,对监理人自备的设施给予合理的经济补偿(补偿金 额=设施在工程使用时间占折旧年限的比例X设施原值十管理费)。第十六条根据情况需要,如果双方约定,由委托人

28、免费向监理人提供其他人 员,应在监理合同专用条件中予以明确。监理人权利第十七条监理人在委托人委托的工程范围内,享有以下权利:(1)选择工程总承包人的建议权。(2)选择工程分包人的认可权。(3)对工程建设有关事项包括工程规模、设计标准、规划设计、生产工艺设计 和使用功能要求,向委托人的建议权。(4)对工程设计中的技术问题,按照安全和优化的原则,向设计人提出建议; 如果拟提出的建议可能会提高工程造价,或延长工期,应当事先征得委托人的同意。 当发现工程设计不符合国家颁布的建设工程质量标准或设计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 时,监理人应当书面报告委托人并要求设计人更正。(5)审批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和技术方案,按照

29、保质量、保工期和降低成本的原 则,向承包人提出建议,并向委托人提出书面报告。(6)主持工程建设有关协作单位的组织协调,重要协调事项应当事先向委托人 报告。(7)征得委托人同意,监理人有权发布开工令、停工令、复工令,但应当事先 向委托人报告。如在紧急情况下未能事先报告时丁则应在24小时内向委托人作出书 面报告。(8)工程上使用的材料和施工质量的检验权。对于不符合设计要求和合同约定 及国家质量标准的材料、构配件、设备,有权通知承包人停止使用;对于不符合规 范和质量标准的工序、分部分项工程和不安全施工作业,有权通知承包人停工整改、 返工。承包人得到监理机构复工令后才能复工。(9)工程施工进度的检查、

30、监督权,以及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提前或超过工程施 工合同规定的竣工期限的签认权。(10)在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格范围内,工程款支付的审核和签认权, 以及工程结算的复核确认权与否决权。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确认,委托人不支付 工程款。第十八条监理人在委托人授权下,可对任何承包人合同规定的义务提出变更。 如果由此严重影响了工程费用或质量、或进度,则这种变更须经委托人事先批准。 在紧急情况下未能事先报委托人批准时,监理人所做的变更也应尽快通知委托人。 在监理过程中如发现工程承包人人员工作不力,监理机构可要求承包人调换有关人 员。第十九条 在委托的工程范围内,委托人或承包人对对方的任何意见和要求(包 括

31、索赔要求),均必须首先向监理机构提出,由监理机构研究处置意见,再同双方协 商确定。当委托人和承包人发生争议时,监理机构应根据自己的职能,以独立的身 份判断,公正地进行调解。当双方的争议由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调解或仲裁机关 仲裁时,应当提供作证的事实材料。委托人权利第二十条委托人有选定工程总承包人,以及与其订立合同的权利。第二十一条委托人有对工程规模、设计标准、规划设计、生产工艺设计和设 计使用功能要求的认定权,以及对工程设计变更的审批权。第二十二条监理人调换总监理工程师须事先经委托人同意。第二十三条 委托人有权要求监理人提交监理工作月报及监理业务范围内的专 项报告。第二十四条当委托人发现监理人

32、员不按监理合同履行监理职责,或与承包人 串通给委托人或工程造成损失的,委托人有权要求监理人更换监理人员,直到终止 合同并要求监理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或连带赔偿责任监理人责任第二十五条监理人的责任期即委托监理合同有效期。在监理过程中,如果因 工程建设进度的推迟或延误而超过书面约定的日期,双方应进一步约定相应延长的 合同期。第二十六条 监理人在责任期内,应当履行约定的义务,如果因监理人过失而 造成了委托人的经济损失,应当向委托人赔偿。累计赔偿总额(除本合同第二十四 条规定以外)不应超过监理报酬总额(除去税金)。第二十七条 监理人对承包人违反合同规定的质量要求和完工(交图、交货)时 限,不承担责任。

33、因不可抗力导致委托监理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监理人不承 担责任。但对违反第五条规定引起的与之有关的事宜,向委托人承担赔偿责任。第二十八条监理人向委托人提出赔偿要求不能成立时,监理人应当补偿由于 该索赔所导致委托人的各种费用支出。委托人责任第二十九条 委托人应当履行委托监理合同约定的义务,如有违反则应当承担 违约责任,赔偿给监理人造成的经济损失。监理人处理委托业务时,因非监理人原因的事由受到损失的,可以向委托人要 求补偿损失。第三十条委托人如果向监理人提出赔偿的要求不能成立,则应当补偿由该索 赔所引起的监理人的各种费用支出。合同生效、变更与终止第三十一条由于委托人或承包人的原因使监理工作受到阻

34、碍或延误,以致发 生了附加工作或延长了持续时间,则监理人应当将此情况与可能产生的影响及时通 知委托人。完成监理业务的时间相应延长,并得到附加工作的报酬。第三十二条 在委托监理合同签订后,实际情况发生变化,使得监理人不能全 部或部分执行监理业务时,监理人应当立即通知委托人。该监理业务的完成时间应 予延长。当恢复执行监理业务时,应当增加不超过42日的时间用于恢复执行监理业 务,并按双方约定的数量支付监理报酬。第三十三条监理人向委托人办理完竣工验收或工程移交手续,承包人和委托 人已签订工程保修责任书,监理人收到监理报酬尾款,本合同即终止。保修期间的 责任,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第三十四条当事人一方要

35、求变更或解除合同时一,应当在42日前通知对方,因 解除合同使一方遭受损失的,除依法可以免除责任的外,应由责任方负责赔偿。变更或解除合同的通知或协议必须采取书面形式,协议未达成之前,原合同仍 然有效。第三十五条 监理人在应当获得监理报酬之日起30日内仍未收到支付单据,而 委托人又未对监理人提出任何书面解释时,或根据第三十三条及第三十四条已暂停 执行监理业务时限超过六个月的,监理人可向委托人发出终止合同的通知,发出通 知后14日内仍未得到委托人答复,可进一步发出终止合同的通知,如果第二份通知 发出后42日内仍未得到委托人答复,可终止合同或自行暂停或继续暂停执行全部或 部分监理业务。委托人承担违约责

36、任。第三十六条监理人由于非自己的原因而暂停或终止执行监理业务,其善后工 作以及恢复执行监理业务的工作,应当视为额外工作,有权得到额外的报酬。第二十七条 当委托人认为监理人无正当理由而又未履行监理义务时,可向监 理人发出指明其未履行义务的通知。若委托人发出通知后21日内没有收到答复,可 在第一个通知发出后35日内发出终止委托监理合同的通知,合同即行终止。监理人 承担违约责任。第三十八条合同协议的终止并不影响各方应有的权利和应当承担的责任。监理报酬第三十九条 正常的监理工作、附加工作和额外工作的报酬,按照监理合同专 用条件中第四十条的方法计算,并按约定的时间和数额支付。第四十条 如果委托人在规定的

37、支付期限内未支付监理报酬,自规定之日起, 还应向监理人支付滞纳金。滞纳金从规定支付期限最后一日起计算。第四十一条 支付监理报酬所采取的货币币种、汇率由合同专用条件约定。第四十二条如果委托人对监理人提交的支付通知中报酬或部分报酬项目提出 异议,应当在收到支付通知书24小时内向监理人发出表示异议的通知,但委托人不 得拖延其他无异议报酬项目的支付。其他第四十三条委托的建设工程监理所必要的监理人员出外考察、材料设备复试, 其费用支出经委托人同意的,在预算范围内向委托人实报实销。第四十四条在监理业务范围内,如需聘用专家咨询或协助,由监理人聘用的, 其费用由监理人承担;由委托人聘用的,其费用由委托人承担。

38、第四十五条监理人在监理工作过程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议,使委托人得到了经 济效益,委托人应按专用条件中的约定给予经济奖励。第四十六条监理人驻地监理机构及其职员不得接受监理工程项目施工承包人 的任何报酬或者经济利益。监理人不得参与可能与合同规定的与委托人的利益相冲突的任何活动。第四十七条 监理人在监理过程中,不得泄露委托人申明的秘密,监理人亦不 得泄露设计人、承包人等提供并申明的秘密。第四十八条 监理人对于由其编制的所有文件拥有版权,委托人仅有权为本工 程使用或复制此类文件。争议的解决第四十九条因违反或终止合同而引起的对对方损失和损害的赔偿,双方应当 协商解决,如未能达成一致,可提交主管部门协调,如仍

39、未能达成一致时,根据双 方约定提交仲裁机关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廉政承诺第五十条甲乙双方承诺,在本合同的签订和履行过程中加强廉洁自律、反对 商业贿赂,并共同签订廉政风险防范责任书。任何一方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向对 方及其工作人员给予和收受财物或其他利益。第一章投标邀请书北京科技园拍卖招标有限公司受北京市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委托,对 “北京市重点流域洪水调度系统建设项目(监理)”项目进行国内公开招标。欢迎国内 合格的投标人前来投标。1 .招标人名称:北京市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2 .招标人地址:北京市海淀区玉渊潭南路5号3 .招标代理机构名称:北京科技园拍卖招标有限公司4 .招标代

40、理机构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万柳光大西园6号楼5 .招标代理机构联系电话:6 .项目内容为:1)招标项目名称:北京市重点流域洪水调度系统建设项目(监理)2)项目编号:KJY201701773)简要技术要求:本项目是全过程监理,监理方应对本项目的质量、进度、投资、 安全等内容进行事前控制、事中控制、事后控制。做好项目管理、合同管理、 档案管理工作,并事前编写管理制度并严格按照管理制度执行。4)采购用途:用于北京市重点流域洪水调度系统建设5)采购数量:一项6)是否接受进口货物及免税:否依据合同及技术协议进行项目监督与管理。监理公司遵循科学、公正、遵纪、守 法、诚信、守约的职业道德,凭着高度的责任心和丰

41、富的专业技术经验,根据国家的 有关法规、技术规范和标准以及业主与承建方签订的合同,对工程建设项目实施有重 点的、全面的、精线条的监理。同时帮助业主掌握工程进度,按期分段对工程验收, 保证工程按期、高质量地完成。7 .投标人的资格条件:(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有生产或供应能力的供 应商,包括法人及其他组织;(2)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北京市政府采购有关的规章,具有良好的商 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第三部分专用条件第二条本合同适用的法律及监理依据:第四条监理人按合同约定派出监理工作需要的监理机构及监理人员,向委托人 报送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及其监理机构主要成

42、员名单、监理规划,完成监理合同专用 条件中约定的监理工程范围内的监理业务。在履行合同义务期间,应按合同约定定期 向委托人报告监理工作。监理人员应与投标时确定的监理人员相一致,项目中途如有特殊情况需要更换监 理人员时、必须征得招标人同意。第九条外部条件包括:第十条委托人应提供的工程资料及提供时间:第十一条 委托人应在 天内对监理人书面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事宜作出书面答复。第十二条委托人的常驻代表为第十六条在监理期间,委托人免费向监理机构提供 名工作人员,由总监理工程师安排其工作,凡涉及服务时,此类职员只应从总监理工程师处接受指示。并 免费提供 名服务人员。监理机构应与此类服务的提供者合作,但不对

43、此类人员及其行为负责。第二十六条 监理人在责任期内,应当履行约定的义务,如果因监理单位违反监 理合同的规定,或因其职员的过失、失职、渎职并因此造成招标人的经济损失,同意按 以下办法承担责任,赔偿损失:赔偿金=直接经济损失报酬比率(扣除税金)监理单位的累计赔偿限额:监理单位的累计赔偿限额为监理合同金额的10%,当 达到此限额时,招标人有权单方面中止监理合同,监理单位的履约保证金按违约金处 理,归招标人所有。第二十九条委托人应当履行委托监理合同约定的义务,如有违反则应当承担违 约责任,赔偿给监理人造成的经济损失。监理人处理委托业务时,因非监理人原因的事由受到损失的,可以向委托人要求 补偿损失。赔偿

44、金=监理单位的直接经济损失第三十九条 委托人同意按以下的计算方法、支付时间与金额,支付监理人的报 酬:委托人同意按以下的计算方法、支付时间与金额,支付附加工作报酬:(报酬=附 加工作日数合同报酬/监理服务日)委托人同意按以下的计算方法、支付时间与金额,支付额外工作报酬:第四十一条双方同意用 支付报酬,按 汇率计付。第四十五条奖励办法:奖励金额;工程费用节省额报酬比率第四十九条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时,双方应本着相互谅解、相互信任、 平等互利原则充分协商,解决争端;若协商失败,通过北京市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 部办公室调解;若调解无效,双方约定向北京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在调解和仲裁过 程中,双

45、方应保证合同正常履行。双方在此一致同意遵守本仲裁规则,并放弃任何形式的上诉权力。在第四十九条后增加以下内容:第五十条监理服务的时间和期限计划监理进场期限:年 月计划监理服务时间:年 月至年 月缺陷责任期:12个月第五十一条物价变动的补偿办法委托人对监理合同有效期内因物价变动而导致监理服务费用的增减,不予调整。第五十二条延续服务在本合同签定并生效后如委托人有其它类似工程需要委托他人进行监理且监理人 同意接受委托时,费用按本次投标书中的报价进行支付,双方在本合同生效后签定的 其它协议时不受本条款约束。第四章投标文件格式(一) 投标函北京科技园拍卖招标有限公司:(投标人全称)(全权代表名)(职 务、

46、职称)为全权代表,参加贵方组织的(招标编号、招标项目名称)招标的 有关活动。为此:1、投标须知规定的全部投标文件。2、总投标价为(大写):元人民币。3、保证遵守招标文件中的有关规定和收费标准。4、保证忠实地执行双方所签的合同,并承担合同中规定的责任义务。5、愿意向贵方提供任何与该项投标有关的数据、情况和技术资料。6、本投标自开标之日起 天内有效。7、与本投标有关的一切往来通讯请寄:地址:邮编:电话:传真:电子函件:投标人全称(盖章):全权代表(签字):日期:(二)报价一览表招标编号:项目名称:(货币单位:人民币元)序号内容投标价备注1北京市重点流域洪水调度系统建设项目(监理)合计投标人名称(盖章):投标人授权代表(签字):(三)营业执照(四) 税务登记证书(提交“三证合一”新版营业执照的可不提供)(五)资质证书(六) 法人代表授权书北京科技园拍卖招标有限公司:(投标人全称)法人代表 授权(全权代表姓名、职务)为全权代表,参加贵方组织的(招标编号、 招标项目名称)招标活动,全权处理我方在投标活动中的一切事宜。法人代表(签字):投标人全称(公章):H 期:全权代表(签字):职务:详细通讯地址:邮政编码:电话:传真:电子函件:注:申请单位代理人如果不是法人代表,需出具此授权代理书。(七) 投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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