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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出口信用保险项下贸易融资业务操作规程第一条 为加强出口信用保险项下贸易融资业务管理,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汇管理局及本行有关规定,参照国际惯例,制定本规程。“出口信用保险项下贸易融资”是指申请人由于资金需求,经本行认可的保险公司同意,承诺将在该公司投保的短期出口信用保险有关权益转让给本行,并满足本行其他的融资条件,在此条件下本行给予申请人资金融通。申请人在约定期限内偿还本行的上述款项以及由此产生的利息、佣金、费用、逾期罚息等。第二条 受理原则申请人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一)已经在本行进行信用等级评定,原则上为BBB级及以上等级的客户。(二)已在本行取得
2、贸易融资授信额度。(三)原则上与本行或他行已建立一年以上的国际结算业务关系,无不良的收、付汇记录。(四)具有较丰富的进出口业务经营经验和较高的业务管理水平。(五)具有真实的贸易背景。(六)出口货物已出运并已取得有关单据,客户已全面履行销售合同规定的卖方义务。(七)客户已投保短期出口信用险,持有短期出口信用保险有效保险单据,并已按照保险单中列明的适保范围向保险公司申报出运并缴纳相应的保险费。(八)客户同意将短期出口信用保险单有关权益转让给本行,并与保险公司及本行签订三方赔款转让协议。(九)未发现存在保险公司除外责任范围内的风险。第三条 符合上述第二条规定且满足下列条件的申请人,在本行办理的出口信
3、用保险项下贸易融资业务,可不占用客户授信额度,占用本行认可的保险公司的额度:(一)申请人原则上为工贸一体化企业,且上年出口结算总额200万美元以上(含);(二)原则上在本行信用等级评定A级(含)以上;(三)申请人在本行申请出口信用保险项下贸易融资余额不得超过其最近12个月累计出口结算总额的50%,不足12个月的按实际月份累计出口结算总额的50%。第四条 “保险公司的额度”是指本行根据保险公司风险状况、与本行业务往来等情况给其核定的授信额度。保险公司的授信由总行贸易金融事业部发起,报总行信审会审批。第五条 保险公司的准入出口信用保险的承保人应为定位明确、业务清晰、偿付能力充足、治理规范、内控严密
4、、运营安全的全国性大型保险公司,本行目前可接受的保险公司包括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与其他保险公司合作,必须报总行贸易金融事业部审批。各保险公司的三方协议等合同文本需经总行业务类合同审批流程审核通过后方可执行。第六条 适用范围适用于信用证、托收、汇款等结算方式。第七条 期限原则上一般不超过6个月,但根据保单上载明的付款期限,可扩展至360天。第八条 申请资料(一)出口信用保险项下贸易融资申请书。(附件10-1)(二)还款计划。(三)有效的出口信用保险保单,包括承保情况通知书、保险单(含保单明细表、保险费计算书等)、买方信用限额审批单正本
5、、保费收据、与本行及保险公司签订的赔款转让协议等。(四)本次申请项下的贸易背景材料,包括出口合同、发票、质检单、出口报关单、提单等。(五)本行要求的其他资料。第九条 审查要点(一)国外进口商资信和实力是否良好,是否有拒付、延迟付款记录。(二)国外进口商所在国/地区、出口货物的目的地政局是否稳定,有无战争、动乱或经济危机及其他非正常情况发生。(三)审核申请材料中出口商的签章是否真实、有效。(四)审查申请材料中进口商、国家、银行等与出口信用保险承保情况通知书或保险单是否一致。(五)融资金额不超过承保金额与赔付比率的乘积,如保单上载有免赔条款,还应先将承保金额扣减免赔金额后再乘以赔付比率。第十条 审
6、批与操作(一)经办行填制银行出口信用保险项下贸易融资审批书(附件10-2),附申请人填写的出口信用保险项下贸易融资合同和质押合同及全套申请资料交审批人,并按审批权限进行审批;(二)审批完成后, 经办行与申请人签署相关业务合同,根据审批书落实审批条件,扣减相应授信额度,并通知有关人员进行操作。第十一条 应收账款质押汇款项下的出口信用保险融资,申请人须将应收账款质押给本行。经办行登录中国人民银行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公示系统录入应收账款质押信息。第十二条 融资利率、逾期罚息率的确定以及利息的收取方式。融资利率、逾期罚息率按银行贸易融资业务授信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融资利息可以在给予融资时收息也可以在收汇
7、时收息,超过融资期限的按照实际天数收取罚息。第十三条 贷后管理融资款项发放后,本行应对出口商收汇情况进行动态监管,发现可疑情况应及时提醒出口商按保单规定向保险公司报告可能损失;在发生损失时应及时提醒出口商在保单规定的索赔时限内向保险公司索赔。在保险单规定的时限范围内,在出口商不向保险公司报告可能损失、索赔的情况下,应立即代理出口商行使索赔权。融资款项发放后,应加强与保险公司的信息交流,定期与保险公司核对业务台帐,包括承保通知书、保险单(含保单明细表、保险费计算书等)的签发,及时掌握企业缴纳保险费情况,核对企业出口申报。在发生保险公司除外责任损失,保险公司拒绝理赔时,经办行应及时向企业行使索赔权。出口商未按时归还融资款项,应立即停办该出口商其他融资业务,并要及时采取法律手段,确保本行资金安全。第十四条 档案管理出口信用保险项下贸易融资申请、审批的相关资料按信贷档案的有关办法专卷管理。第十五条 本操作规程由总行贸易金融事业部负责制定、解释和修改。第十六条 本操作规程自颁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