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新型融资业务授信后风险管理办法-模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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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银行新型融资业务授信后风险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本行新型融资业务风险管理体系,加强新型融资业务的风险管理,根据银行非小企业对公授信业务授信后管理办法、银行结构性融资业务暂行管理办法、银行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代理推介业务暂行管理办法等制度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新型融资业务,是指本行为满足客户融资需求,通过结构性融资、代理推介等方式为非金融类企业融资的业务。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授信后风险管理,是指从新型融资业务发生后至本息结清之前的阶段性风险管理,具体涵盖风险监测、风险检查、风险预警与报告及风险处置等授信后管理工作。 第四条 新型融资业务授信后风险管理遵循总行

2、部室牵头、小组会商、统一上报、分行实施落实的管理原则。 第二章 组织与职责 第五条 总行风险管理部是全行授信后管理的牵头部室,负责推动新型融资业务制度体系和管理流程完善,并参与新型融资业务风险处置方案审议。 第六条 总行投资银行部是新型融资业务授信后管理的牵头部室,负责牵头开展新型融资业务授信后管理具体操作细则和管理流程制定、风险监测、风险检查、风险预警与报告、风险处置方案审议和推动落实。 第七条 总行资产保全部、法律合规部、公司业务部、金融同业部、金融市场部、资产管理部负责参与新型融资业务风险处置方案的制定,协助风险处置方案的推动落实工作。 第八条 分支机构是新型融资业务授信后管理的具体承办

3、机构,负责开展本分行新型融资业务授信后管理制度和管理流程制定、风险监测、风险检查、风险预警与报告、风险处置方案的拟定与上报、最终处置方案的具体落地实施。 (一) 分支机构风险管理部门是分行授信后管理的牵头部门,负责推动本分行新型融资业务制度体系和管理流程完善,并参与新型融资业务风险处置方案拟定。 (二) 分支机构投行与同业部门是分行新型融资业务授信后管理的牵头部门,负责开展本分行新型融资业务授信后管理具体操作细则和管理流程制定、风险监测、风险检查、风险预警与报告、风险处置方案拟定和推动落实。 (三) 分支机构客户营销部门(含支行)是分行新型融资业务授信后具体实施部门,负责根据总行及本分行新型融

4、资业务授信后管理要求,开展新型融资业务风险监测、风险检查、风险预警与报告、风险处置方案落地等。 第九条 总行设立新型融资业务风险事项处置协调小组,由总行投资银行部牵头,参与部门为总行风险管理部、资产保全部、法律合规部、公司业务部、金融市场部、金融同业部及资产管理部等相关部门,负责审议分支机构上报的新型融资业务风险处置方案。 第十条 分支机构内部成立新型融资业务风险事项处置协调小组,由分行投行与同业部门牵头,参与部门为分行风险管理部、法律合规部、公司金融部及客户营销部门等相关部门,负责分行新型融资业务风险处置方案的拟定。 第三章 风险监测与风险检查第十一条 资金用途监测。 新型融资业务资金用途监

5、测是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主要包括资金用途及收款单位是否符合合同约定,支付方式及检查时间是否符合本行及监管要求等方面。 第十二条 客户全面监测。 新型融资业务客户全面监测必须严格按照规定的监测频率和监测内容,定期对授信客户开展全面监测,并按要求填写授信后全面监测报告。 (一) 监测频率。新型融资业务按季定期进行全面监测检查。有特殊审批要求的客户,按审批意见要求的检查间隔期开展检查。 (二) 监测方法。新型融资业务授信后全面跟踪监测采取现场检查和非现场检查相结合的方式。 (三) 监测内容。授信后全面监测内容主要包括但不限于: 1借款人情况:主要关注法人主体管理层变动、生产经营、财务情况、关联人

6、、法律纠纷、信用记录、他行授信等;自然人主体健康状况、经营情况、收入水平、家庭情况等。 2担保情况:主要关注担保人自身情况(一般担保人参考借款人情况)及代偿能力等;担保物的权属、价值、完好情况等。 3项目情况:主要关注项目资本金落实情况、项目进度、完工时间、手续是否齐全,市场预期效益等。 4其它相关情况:对于可能影响授信业务的宏观经济形势、区域或行业发展等相关情况。 第十三条 本息管理。 分支机构应按照合同约定的还本付息频次和时间要求,督促客户做好还款资金的备款操作。对于还款账户开立在本行的客户,分支机构还应监测还款资金的到位情况。 第十四条 风险检查。 总行投资银行部应每年制定新型融资业务授

7、信后风险检查计划,并根据检查计划和实际需要组织专项或全面的业务检查。授信后检查包括风险排查和合规检查。 (一) 风险排查是对新型融资业务风险状况进行全面排查,重点是评估新型融资业务信用风险情况; (二) 合规检查是对新型融资业务管理制度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包括是否按本行新型融资业务管理规章制度的要求操作业务,是否按管理要求开展新型融资业务授信后检查等。 第十五条 定期报告。各分支机构负责对新型融资业务的日常监测,按季度撰写客户新型融资业务的后续管理报告和分支机构总体后续管理报告,并按时向总行投资银行部提交。 第四章 风险预警与报告第十六条 新型融资业务风险事项。 风险事项是指因融资项目或融资人出

8、现可能会造成该笔业务无法正常偿付本金、利息的重大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 客户或保证人内部公司治理结构存在重大缺陷,包括但不限于营业执照、贷款卡、特许经营许可证被吊销,实际控制人失踪、死亡,实际控制人、主要股东发生重大变更等; (二) 客户或保证人经营管理情况存在重大风险,包括但不限于企业面临出现巨额亏损、停产、破产重整或破产清算,借款人涉及税务、法律诉讼和重大经济纠纷等; (三) 客户或保证人与金融机构履约情况存在重大变化,包括但不限于在本行或他行发生新增本息逾期,存在骗取银行贷款行为,在本行或他行为不良客户,贷款人为其他银行已核销贷款客户等; (四) 客户或保证人主要财务指标发

9、生重大不利变动,包括但不限于资产负债率、销售收入与银行融资比例、总资产周转率、销售利润率等; (五) 其它可能影响本行授信业务本息偿付或到期兑付的重大风险事项。 第十七条 风险预警与报告。 分支机构客户营销部门(含支行)在日常业务监测或专项风险检查中发现风险事项,以及总行在风险检查过程中发现风险事项,分支机构客户营销部门(含支行)应在第一时间了解核实情况后,及时向分行投行与同业部门报告,分行投行与同业部门会同客户营销部门(含支行)及分行风险管理部实地调查相关情况,并及时撰写风险事项报告(见附录),向总行投资银行部进行汇报,同时,分行风险管理部向总行风险管理部汇报。 第五章 风险处置方案 第十八

10、条 总行投资银行部根据风险事项严重程度决定是否启动风险处置方案的制定工作。若风险事项较为严重且有可能引起违约风险时,总行投资银行部应立即通知分支机构启动风险处置方案的拟定工作。 第十九条 分支机构投行与同业部门在接到总行投资银行部通知后,应立即牵头召开分行新型融资业务风险事项处置协调小组会议,商议拟定初步风险处置方案,并提交分行行领导决策后,由分行投行与同业部门上报至总行投资银行部。 第二十条 总行投资银行部在接到分支机构风险处置方案后,应立即牵头召开总行新型融资业务风险事项处置协调小组会议,对分支机构提交的风险处置方案进行审议,报有权决策人审批,并督促分支机构落实风险处置方案。 第二十一条

11、风险处置方案制定原则。(一)理财资金对接开展的结构性融资业务发生违约风险事项时,基于规避本行声誉风险、维护投资者信心、防止出现兑付危机的原则,分支机构应及时制定处置方案,防止发生违约。同时,总行资产管理部应配合制定处置方案,加强与相关合作机构沟通,防范本行声誉风险。 (二) 自营资金对接的结构性融资业务发生违约风险事项时,基于维护本行资金安全、防范信用风险,规避声誉风险的原则,分支机构应及时制定处置方案,防止发生违约。同时,总行金融同业部应配合制定处置方案,加强与相关合作机构沟通,防范本行声誉风险。 (三) 代理推介对接的结构性融资业务将发生违约风险事项时,基于规避本行声誉风险、维护投资者信心

12、、防止出现兑付危机的原则,分支机构应及时制定处置方案,防止发生违约。同时,总行投资银行部和资产管理部应配合制定处置方案,加强与相关合作机构沟通,防范本行声誉风险。 第二十二条 常用风险处置方式。 (一) 常规催收。当业务存续期间出现逾期或欠息时,分支机构应立即采取电话催收、当面催收、发送律师函等催收方式进行催收。有抵质押资产的,分支机构应及时现场查看抵质押资产现状,确保抵质押资产安全。通过常规催收未取得实质性进展超过一个月的,或还款计划未按约履行超过一个月的,分支机构应终止常规催收方式,采取其它催收或处置方式。 (二) 处置抵质押物。当业务到期时,若抵押人或质押人未按时足额偿还本息,分支机构应

13、与抵押人或质押人协商以折价、拍卖或变卖的方式处置抵押物,所获得的价款优先用于偿还本息。 (三) 追索担保人。当业务到期时,若债务人未按时足额偿还本息,分支机构应及时向担保人追偿,保障本行债权安全。 (四) 提起诉讼。当业务到期时,若债务人未按时足额偿还本息,应采取诉讼方式保全资产行使债权。 (五) 其它合法处置方式。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中涉及新型融资业务授信后风险管理的未尽事宜,按照总行相关制度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对于未按照本办法规定进行新型融资业务授信后风险管理的,将视违规情节的轻重,按照本行相关规定进行责任追究。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银行总行负责制定、解释和修改。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录: 银行新型融资业务风险事项报告 上报分行(签章) 经办人 分行行长 上报日期 一、发生风险事项的基本情况 二、该事项目前的状况、发展趋势以及可能导致的后果 三、融资人及关联企业基本情况 四、融资人在本行及其他金融机构的授信情况 五、对事项已采取或即将采取的处理措施 六、需总行提供的帮助及措施建议 七、该风险事项的影响判断(包括但不限于是否影响还本付息、是否需启动风险处置方案的拟定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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