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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银行会计业务印章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银行会计业务印章的管理,规范业务印章的使用,防范业务风险,根据支付结算办法、本行印章管理办法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会计业务印章是指我行在办理支付结算、出纳、储蓄等会计业务过程中,在结算票据、会计凭证、报表、证实书等凭据上加盖的会计专用印章,是银行对内外发生权责关系,具有法律效力的重要依据。第三条 会计业务印章的管理由银行总行会计部负责。第二章 会计业务印章的管理范围第四条 我行使用的会计业务印章有:(一)业务公章业务公章适用范围:开销户申请书、对外出具存款证明、询证函、单位定期存款证实书、单位定期存款存单、单位(个人)结算账户
2、开户协议书、挂失止付通知书;受理客户的储蓄挂失申请书、对公业务的挂失回单、假币收缴凭证、受理有权机关的查询、冻结扣划业务时的相关凭证;以及向行内各部门报送的报表或向同业发出、回复的函件、证明;支行到总行办理出入库业务、财务报销等。该印章每家支行及总(分)行结算中心各一枚,由指定的业务骨干专人保管使用。 (二)汇票专用章 汇票专用章上刻有人民银行支付系统参加行行号。1、汇票专用章及印模卡片由总行对授权办理银行汇票业务的支行各配备一枚,由支行指定业务骨干专人保管使用。2、总(分)行结算中心配备一枚汇票专用章,用于在签发银行承兑汇票、办理转贴现(买断式)或再贴现业务。由结算中心指定专人保管使用。(三
3、)本票专用章用于加盖在办理签发银行本票业务中涉及的相关凭证上。该印章由总(分)行对授权办理本票签发业务的支行各配备一枚,由支行指定专人保管使用。(四)结算专用章结算专用章适用范围:在银行发出委托收款结算凭证时,在第三联加盖结算专用章。商业汇票贴现到期收回时,在汇票背面背书栏内加盖结算专用章。该印章每家支行各配备一枚,总(分)行结算中心根据业务需要确定刻制数量,由指定的业务骨干专人保管使用。(五)财务专用章用于同业之间需要加盖财务专用章的重要单证。由总(分)行对经计划财务部批准开立同业存款账户的支行各配备一枚,总行资产管理中心配备一枚,由会计经理或指定的业务骨干保管使用。(六)业务清讫章业务清讫
4、章适用范围:前台办理现金收、付款、转账等业务完毕时,加盖在现金收款凭证、缴款单、柜员现金出库单、现金支票、利息清单及收账通知、贷款利息凭证及回单;存款利息凭证及回单;电汇业务、汇票委托书、同城交换借、贷记业务凭证及回单;大、小额支付系统专用凭证及回单;业务系统自动转账产生的记账传票;贴现凭证;经会计部批准使用的特种转账凭证等已进行转账处理的各种凭证及回单等单证上。该印章按支行对外营业的柜台及总(分)行结算中心设置的营业柜台进行配置,由前台综合柜员及结算中心人员保管使用。(七)对账业务专用章用于加盖在办理银行与客户之间的余额对账业务中涉及的相关凭证上。该印章每家支行配备一枚,指定专人保管使用。(
5、八)个人业务单证折专用章个人业务单证折专用章适用范围:银行对外签发个人存单、存折、发售债券或个人理财业务合约等有价或重要单证。该印章按支行对外营业的柜台进行配置,由前台综合柜员保管使用。(九)业务受理专用章(含收妥抵用字样)业务受理专用章(含收妥抵用字样)适用范围:受理客户提交的(含本行和他行)但尚未进行记账处理的各种凭证的回单。该印章总(分)行结算中心配置一枚,支行按对外营业的柜台进行配置。由前台综合柜员及结算中心人员保管使用。此章用于加盖在付款凭证回单上时,应首先确认付款账户是否有足够款项可以支付。(十)发票专用章发票专用章适用范围:xx省金融业利息收入统一发票、xx省金融业代理收款业务统
6、一发票等发票类票据。该印章总(分)行结算中心、财务核算中心各配备一枚,每个支行各配备一枚,由财务核算中心及支行指定的专人保管使用。(十一)同城清算章用于同城交换提出的票据,该印章由总行对具有同城清算行号的支行各配备一枚,由支行指定的专人保管使用。第三章 会计业务印章的刻制和领用第五条 各支行及部门申请刻制会计业务印章时,由支行或部门填制“印章刻制申请单”(附件2)一式二联,由会计部审批后,交总行办公室统一刻制。“印章刻制申请单”由会计部、办公室各留存一联备案。第六条 未经总行许可,严禁各支行及部门私自刻制各种会计业务印章。第七条 会计业务印章刻制完成后,应在会计部、办公室留存印模备案,由办公室
7、通知支行办理领用手续。第八条 会计业务印章的领取实行当面验印封包、双人拆封原则。即使用部门到总行领取印章时,应双人领用,当面查验印章枚数、印文是否正确,由发放人和领取人共同封包;回支行拆封时,由双人共同进行。第九条 会计部建立各支行会计业务印章档案备查。第四章 会计业务印章的管理使用第十条 各支行应按“重要性”原则分类管理使用会计业务印章。支行有多枚同类会计业务印章的,应按顺序编号,按柜台号依次发放,专柜专用,不得跳号,以明确责任。会计业务印章,必须专人使用,专人保管,专人负责,严禁串柜使用、岗位之间混用,严格执行“章、证、押”三分管的制度。第十一条 支行向柜组分发会计业务印章时,必须登记“印
8、章交接登记簿”,并由交接双方签字。第十二条 凡是签章后即具有支付效力的重要空白凭证,其对应的会计业务印章必须做到分管分用。但由综合柜员保管使用的“个人业务单证专用章”、存折、一卡通、一本通、储蓄存单等重要空白凭证可以自管自用,但必须妥善保管。 第十三条 业务经办人员在使用会计业务印章时必须做到“临时离岗,人离章锁”;非营业时间必须将业务印章入库或锁于保险柜中;日终必须将所有营业印章随尾箱入库保管。业务经办人员不得私自授受会计业务印章。非业务经办人员严禁使用会计业务印章。第十四条 重要会计专用印章指财务专用章、汇票专用章(含密押器、印模)、本票专用章、结算专用章、业务公章。重要会计业务印章的保管
9、人员更换时,必须办理严格的交接手续,认真登记“印章交接登记簿”,交接时由支行行长、会计经理监交。第十五条 会计业务印章应严格按照规定范围使用。严禁错用、串用、提前或过期使用,严禁在重要空白凭证、存款证明、查询、查复等重要单据上预先加盖重要业务印章。 第十六条 建立会计业务印章核对制度。会计业务印章每半年核对一次,由支行与会计部核对,会计部与办公室进行核对。 第五章 会计业务印章的缴销第十七条 会计业务印章因故停止使用时,支行须填写印章缴销单(附件3)一式二联,填明停用原因,在印章交接保管登记簿登记最后一手上缴印章的保管人和终止使用时间,同时按照我行印章管理办法的规定程序,登记作废印章保管登记册
10、,注明停止使用的原因并封存,载明缴章人与缴章时间。封存后的印章要及时上缴总行机要室统一保管、统一销毁。防止待销毁印章滞留在支行,造成会计印章流失事故。汇票专用章等由上级部门配备的印章停止使用后,要逐级上缴至发放部门统一销毁。第六章 会计业务印章的检查第十八条 总行会计部、稽核部负责对本行会计业务印章的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严肃处理。第十九条 支行行长(或主管业务副行长)、会计经理要定期对本支行会计业务印章的使用、登记、保管和交接情况进行检查。 第二十条 印章交接保管登记簿由支行行长(或主管业务副行长)或会计经理负责保管。第七章 罚则第二十一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有关责任人员,视情节轻重
11、,按员工违反规章制度处罚规定给予处罚。第八章 附则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银行总行会计部负责解释和修订,原市商业银行会计业务印章管理办法(xx商银【2006】299号)同时废止。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二00九年六月一日起执行。附件1:印章刻制申请单 年 月 日姓 名单 位申请原因批 文 号印 文 单位负责人意见审批人批准人 印章刻制申请单 年 月 日姓 名单 位申请原因批 文 号印 文 单位负责人意见审批人批准人附件2印章缴销单 年 月 日印章名称批文号单位申请原因 作废日期处理意见单位负责人意见审批人签收人印章缴销单 年 月 日印章名称批文号单位申请原因 作废日期处理意见单位负责人意见审批人签收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