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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业务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2014年4月制订目录第一章总则2第二章组织架构及职责分工3第三章产品与投资者的匹配条件3第四章适当性档案管理6第五章投资者教育及投诉处理7第六章附则7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全国股份转让系统”)业务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工作,提高客户服务质量,引导投资者理性参与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投资,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主办券商管理细则(试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投
2、资者适当性管理细则(试行)(以下简称细则)以及公司有关规章制度,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全国股份转让系统业务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是指营业部经办人员在向投资者推介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产品或提供相关服务时,为使产品或相关服务与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和投资目标相匹配,采取的合理步骤与必要措施。营业部经办人员包括投资者开发人员、交易权限开通与柜台委托申报办理人员、咨询服务人员等。第三条 营业部经办人员向投资者提供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产品和相关服务,以使投资者进行全国股份转让系统业务投资时,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第四条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业务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的原则是适配性、有效性。
3、1、适配性原则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产品的收益与风险特征要与客户风险承受能力评估结果告知函(以下简称告知函)中约定的投资者对收益与风险要求相匹配。2、有效性原则营业部与投资者签订的告知函至少每年需评估一次,或当投资者发生重大变化时应及时更新相关内容,必要时重新评估。第五条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业务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工作包括以下内容:1、执行全国股份转让系统业务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的组织架构、职责分工与协作机制;2、了解全国股份转让系统业务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的方法、流程与分类标准;3、了解所提供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产品及相关服务信息的方式、流程与分类标准;4、在为全国股份转让系统业务投资者提供产品及相关服务
4、时,进行适当性匹配的原则;5、执行全国股份转让系统业务适当性管理的留痕机制;6、与全国股份转让系统业务适当性管理相对应的投资者教育、投诉处理等工作的安排。第六条 营业部经办人员向投资者提供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产品或相关服务时,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勤勉尽责地了解投资者和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产品,将适当的产品或服务提供给适当的投资者,不得误导、欺诈投资者;并采取合理措施管理利益冲突,避免损害投资者利益。第七条 营业部应当妥善保存与全国股份转让系统业务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相关的信息资料及留痕材料。第二章 组织架构及职责分工第八条 经纪业务总部对全国股份转让系统业务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工作实施统一管理。经纪
5、业务总部设立适当性管理专岗,作为负责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的主要职能岗。营业部工作人员负责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工作的具体执行。第九条 经纪业务总部适当性管理专岗在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工作中的职责:1、负责制定公司全国股份转让系统业务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及协作机制;2、负责确定全国股份转让系统业务投资者分类等级及标准;3、明确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产品或服务与投资者的匹配原则;4、负责具体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产品或服务的适当性管理制度及业务流程的完备性审核;5、定期配合合规专员对公司全国股份转让系统业务适当性管理工作进行合规检查,并对违反适当性管理的部门与人员进行合规问责。 第三章 产品与投资者的匹配条件第十条
6、 投资者参与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票公开转让,必须符合以下条件:1、必备条件(1)在我司开立合格资金账户且状态正常(不含不合格账户、小额休眠账户、冻结、禁止资金转出等标识或状态不符合要求的资金账户),开户资料真实完整,已开通第三方存管,属于非辅助资金账户。(2)账户风险测评结果有效且测评结果为积极投资型。(3)符合反洗钱身份识别要求,留存最新有效的身份证明文件。(4)托管资产来源合法合规。(5)公司规定的其他条件。2、补充条件(1)符合合格投资者开通条件,可参与全部挂牌公司股票转让。机构投资者a、注册资本5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法人机构,或实缴出资总额5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合伙企业,或为集合
7、信托计划、证券投资基金、银行理财产品、证券公司资产管理计划,以及由金融机构或者相关监管部门认可的其他机构管理的金融产品或资产,或2013年2月8日细则发布前已经参与挂牌公司股票买卖的机构投资者。b、不属于法律规定的限制投资机构。个人投资者a、投资者本人名下前一交易日日终证券类资产市值500 万元人民币以上。证券类资产包括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在沪深证券交易所和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股票、基金、债券、券商集合理财产品等,信用证券账户资产除外。b、具有两年以上证券投资经验,或具有会计、金融、投资、财经等相关专业背景或培训经历。 投资经验的起算时间点为投资者本人名下账户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
8、或深圳证券交易所发生首笔股票交易之日。(2)符合受限投资者条件,可买卖指定(其持有或曾持有)的挂牌公司股票。机构投资者挂牌公司挂牌前的机构股东、通过定向发行持有挂牌公司股票的机构股东。个人投资者挂牌公司挂牌前的个人股东、通过定向发行持有挂牌公司股票的个人股东、2013年2月8日细则发布前已经参与挂牌公司股票买卖的个人投资者。第十一条 营业部经办人员在受理投资者申请全国股份转让系统业务前应当切实履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职责,了解投资者的身份、财务状况、证券投资经验等相关信息。第十二条 营业部经办人员应当根据投资者的资质条件、风险承受能力等级、投资期限等,向投资者推荐或提供适当的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产
9、品或服务。第十三条 根据公司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的有关规定,投资者办理资金账户开户时,应进行风险测评且签署证券客户风险承受能力告知函,并对其适当性评估结果进行签字确认,引导投资者作出审慎的投资决策;使投资者知悉全国股份转让系统业务风险,告知投资者其应进行独立的投资判断,自行承担投资风险。第十四条 营业部经办人员在办理投资者申请开通全国股份转让系统交易权限时,应当为其揭示参与全国股份转让系统业务投资的风险,讲解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票公开转让特别风险揭示书的主要条款;要求投资者签署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票公开转让特别风险揭示书,承诺具备合格投资者资格,抄录特别声明;与客户签订买卖挂牌公司股票
10、委托代理协议,明确双方职责。 第十五条 主办券商应当结合所了解的投资者信息和投资者参与挂牌公司股票转让的情况,定期开展对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的持续评估工作,并留存评估结果备查。第十六条 营业部经办人员向投资者推荐或提供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产品或相关服务,应当符合以下标准:1、投资者属于产品或服务的适当对象;2、产品的投资期限和品种符合投资者的需求;3、产品或服务符合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投资者在财务上能够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第十七条 对投资者主动要求购买超出或不适合其风险承受能力的金融产品或服务时,营业部经办人员应当向投资者解释该金融产品或服务的投资标的、投资策略及投资风险,并将投资者与产品的匹
11、配情况告知投资者,劝阻购买行为。第十八条 投资者应当配合营业部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工作,如实提供申报材料。投资者不予配合或提供虚假信息的,营业部可以拒绝为其办理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票公开转让相关业务。第四章 适当性档案管理第十九条 营业部应当妥善保管投资者的档案资料,除依法配合调查和检查外,应当为投资者保密。第二十条 营业部应当配合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对其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如实提供投资者开户资料、资金账户情况等信息,不得隐瞒、阻碍和拒绝。第二十一条 投资者在营业部所签署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票公开转让特别风险揭示书、买卖挂牌公司股票委托代理协议等相关书面资料,按照
12、证券经纪业务客户资料管理办法进行管理,保存期至少20年。第二十二条 按产品细分为“H1-f类:全国股份转让系统业务投资者”按照时间顺序进行装订。第二十三条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票公开转让特别风险揭示书、买卖挂牌公司股票委托代理协议和相关证明资质的材料按照H1-f类归档。第二十四条 归档时间:每月底前必须保证上月凭证资料全部归档完毕,未归档的凭证资料必须加锁妥善保管。不允许资料散页单独存放。第二十五条 资料装订:由营业部柜员负责装订,装订成册的封面上注明资料类别、册号、时间区间等,方便存放和查找。第二十六条 资料的存放:营业部指定专人负责该类资料的管理,由资料整理经办人员与资料管理
13、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第二十七条 营业部必须以资金账户为单位,将投资者签署的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票公开转让特别风险揭示书、买卖挂牌公司股票委托代理协议及相关证明资质的材料扫描上传至“客户影像管理系统”。具体的业务类型为“全国股份转让系统业务”,扫描项为“挂牌公司股票公开转让特别风险揭示书”、“买卖挂牌公司股票委托代理协议”、“全国股份转让系统业务其他资料”。第五章 投资者教育及投诉处理第二十八条 营业部应当区分投资者的不同情况,通过有效方式开展投资者教育工作,向投资者充分披露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产品或服务的内容、特点、交易成本以及其他可能影响投资者做出投资决策的信息,引导投资者在充分了解全国
14、股份转让系统挂牌产品或服务的基础上,审慎决定是否购买或接受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产品或服务。在充分开展投资者教育的基础上,要求投资者签署相关产品或服务的投资风险揭示书。第二十九条 经纪业务总部与营业部应及时受理因全国股份转让系统业务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引起的客户投诉,按照公司投诉处理制度的要求妥善处理相关投诉,保存投诉及其处理记录,并将投诉处理结果及时告知投资者。第六章 附则第三十条 营业部经办人员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业务投资者适当性管理业务处理过程中,出现工作事故、差错的,应立即报告经纪业务总部领导,填报差错事故处理表,明确差错事故原因、结果、责任。经纪业务总部督促事故、差错责任人认真总结、吸取教训,完善、落实差错事故防范措施,并按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员工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办法的规定酌情处理。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调整及时修订。本办法对全国股份转让系统业务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的未尽事宜,按照监管部门、行业自律组织有关规定执行;若与监管部门、行业自律组织的要求有冲突的,以监管部门要求为准。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经纪业务总部负责解释,自指定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