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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银行法人客户授信调查工作实施细则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授信调查工作,防范授信风险,提升授信资产质量,依据有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和银监会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等法律法规以及我行有关制度规定,拟定本实施细则(下简称“本细则”)。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我行法人客户所有表内外授信业务(表内授信包括贷款、项目融资、贸易融资、贴现、透支、保理、拆借和回购等;表外授信包括贷款承诺、保证、信用证、票据承兑等)的调查工作,为一般性规定。详细授信品种的调查除适用本细则外,还需执行专项业务管理办法的关于规定。第三条 授信调查是我行所有授信业务的必经环节,任何授信业务未经调查不得进入审批决策程序。
2、第二章 授信调查的基本原则第四条 授信调查实行双人调查、实地查看和真实反映的原则。双人调查原则是指每笔授信业务必须至少由两名授信业务人员参加调查,并在调查报告中签署明确建议或意见。实地查看原则是指调查人员必须通过座谈、查账等方式对申请人、保证人及抵(质)押品进行实地调查,核实所提供资料文件资料和财务报表的真实性,现场查看申请人、保证人的经营管理情形、资产分布状况和抵(质)押品的现状。真实反映原则是指调查人员必须实事求是,真实反映通过调查所了解的情形,不回避风险点。如调查人员经过深入调查,提出了不予授信的明确建议或意见,任何人不得要求调查人员更改建议或意见。第三章 授信调查需收集的资料文件资料第
3、五条 授信调查需收集下列基础资料文件资料:(一)授信申请书(原件);(二)申请人、担保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或政府的关于批文,关于资质证书、特种行业许可证件等(验看原件、收集复印件);(三)申请人、担保人的公司章程(须连续,验看原件、收集复印件);(四)申请人、担保人的验资报告(须验看原件、收集原件或复印件;原则上验资报告需连续,“注册资本认缴制”实行以来无验资报告的需收集其注册资本到位情形的证明材料);(五)申请人、担保人的中征码及查询授权书;(六)申请人、担保人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验看原件,收集复印件)及其必要的个人信息,申请人、担保人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证明资料文件(如需要须收集原件
4、);(七)股东会、股东或董事会成员和法定代表人名单和签字样本等;(八)申请人、担保人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关于借款或担保的有效决议书及授权书(详细出具机构需依据有关公司章程确定,同时须收集原件);(九)申请人、担保人近三年经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年报应包括审计建议或意见、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及报表附注)、近期财务报表(月报至少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以及重要会计科目明细、变化情形等财务资料文件资料。设立不足三年的,提交自设立以来年度的报表及近期财务报表;(十)税务部门合格的税务登记证和近二年及近期税务部门纳税证明资料文件资料复印件;(十一)申请人、担保人的最近月份融资及对外担保情形;(
5、十二)申请人、担保人的关于生产经营资料文件资料,如生产计划、订单、生产日报等;(十三)申请人贷款用途证明资料文件资料,如购销协议、合作协议、交易税票等(验看原件,收集复印件);(十四)抵(质)押品所有权证明(验看原件,收集复印件)及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原件);(十五)我行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文件、资料文件资料或证明等。对于按“三证合一”制度登记的客户,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可由其有效“三证合一”证照资料文件资料代替。对于固定资产项目授信,还须有各类合格、有效的有关批准资料文件,预计资金来源及使用情形、预计的资产负债情况、损益情形、项目建设进度及营运计划。贴现、贸易融资、保函
6、等业务须依据有关关于操作规程的要求对上述资料文件资料进行必要增补。非首笔业务、特殊担保项下授信业务可以对上述资料文件资料适当简化,但资料文件资料简化不得影响授信业务的合法合规性。调查人员须对客户提供的身份证明、授信主体资格/资质、财务状况等资料文件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和有效性进行认真核实,并承担责任。复印件须由客户加盖公章,调查人员签署“与原件核实一致”字样并双人签名确认。第四章 授信调查的内容与基本方法第一节 申请人基本情形调查与分析第六条 申请人基本背景的调查与分析(一)通过验看申请人营业执照原件、法人代码证书原件,确认申请人主体资格/资质和经营范围的合法性,必要时可到工商登记机关(或主管
7、部门)进一步查实;(二)通过查验公司章程、验资报告、银行对账单等材料核实申请人注册资本及实收资本,了解企业的股东背景及股权结构,判断企业的实际监控者;(三)了解申请人的主导产品、经营类型、经营规模及所处行业;(四)调查申请人的所有权演变历史和近年来人事、经营战略等方面的重大调整情形,了解企业高管层有无重大违规违纪情形,分析企业管理层的经营作风是否稳健。第七条 管理水平和信用状况调查与分析(一)通过调查申请人董事长、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关键管理人员的履历、管理经验、业绩、个人品德、授信动机、赢利能力和信用情形,分析其管理层素质;(二)通过实地走访申请人职能部门,了解企业所有者关系、领导后备力量内
8、部组织结构、法律结构、内部监控制度的健全程度、重大决策程序等情形;(三)必要时通过政府机关、申请人的往来银行、供应商、产品用户、企业雇员等渠道调查申请人在遵规守法、偿还贷款、结清货款、雇员满意程度、影响其决策的有关人员等方面的情形,判断申请人的信用水平。第二节 申请人经营状况调查与分析第八条申请人经营情形的调查与分析应侧重于申请人生产建设、主导产品(或主要经营、主要投资等,下同)、*场营销推广、经营风险和行业风险四个方面。第九条 生产建设的调查分析对于生产企业,通过调查企业厂房面积、厂房建成年份、厂房状况、设备型号、设备投入时间、设备折旧状况、设备设计产能、生产工艺流程、节能环保设备、项目审批
9、手续等,分析申请人生产设备领先性、工艺流程先进性、生产经营合法合规性。第十条 主导产品的调查与分析对于生产企业,应通过调查申请人的主导产品及其定位、分散度与集中度以及这些主导产品的技术先进性、原材料的易获性和将来产品的研发能力、对*场变化的应变能力,判断主导产品的生命力与竞争性;对于流通企业,应通过调查申请人的主要经营范围、品种等,判断其经营特色与竞争优势;对于投资类企业,应通过调查申请人的主要投资方向、投资结构及投资回报,分析其投资的合理性、风险性与收益性,以及投资项目管理情形。第十一条 *场营销推广的调查与分析通过调查申请人的主要客户、场分布情形、品牌宣传、销售渠道、售后服务、产品定价等方
10、面的场营销推广策略,判断申请人的*场营销推广能力、主导产品适销程度和*场前景。第十二条 经营风险调查与分析通过调查申请人的生产或销售规模、企业所处的发展阶段、产品多样化程度及经营策略、产品的需求弹性、原材料和动力供应、能耗情形和水平、购销环节风险、投资决策与管理、成本监控、筹融资渠道及能力等,充份揭示申请人在上述环节中存在的问题。第十三条行业风险调查与分析了解、掌握国家对企业所处行业的有关产业政策以及该行业的准入壁垒等有关信息,比较申请人在行业中所处的地位以及同其主要竞争对手相比的优劣势,分析申请人经营战略的合理性,预测企业发展前景。第三节 申请人财务状况调查与分析第十四条 核实并还原财务状况
11、的真实性,判断申请人偿债能力:(一)核对审计报告原件,认真阅读审计建议或意见和审计报表附注;(二)审核报表间、科目间的勾稽关系,注意各期财务报表期初数与期末数是否对应,对于期初与期末未能衔接的,应进一步了解原因,以判断财务报表的真实性;(三)通过分析调整后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关于科目之间的相互关系,如营业收入与增值税、销项税、借款与财务费用、长短期投资与投资收益等的对应关系,初步评判财务报表数据的可靠性;(四)通过咨询、查账、与其他资料文件资料比对等手段尽量剔除流动性不强、难以成为还款来源的资产,如待摊费用、待处理损失、无形资产、形成呆滞的投资、年以上的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及长期积
12、压的存货、难以变现的固定资产等,还原真实的资产流动性;(五)依据有关实地调查和对财务报表进行分析的结果,对申请人提供的财务报表进行必要调整;(六)将财务分析的结论同实际调查的关于定性情形(如实际生产经营进、销、存情形、耗能情形、实际纳税情形等)进行比较,财务分析结论未能说明定性分析调查结论的,要进一步分析原因。 第十五条经济实力分析通过比较申请人在行业中净资产额、资产总额、固定资产总额、销售额、净利润等状况分析其经济实力和抗风险能力。第十六条 经营能力分析通过横向、纵向测算和比较销售利润率、净利润率等指标对申请人的盈利水平、盈利稳定性和持久性做出分析和判断。通过测算和比较应收账款回收期、存货周
13、转率、应收及存货增长是否超过营业收入的增长等因素,对申请人经营能力进行判断。第十七条 负债结构分析通过测算与比较资产负债率、齿轮比率、长短期负债结构、银行等金融机构负债明细等,分析并判断申请人负债总量及结构是否合理、偿债能力是否充足。第十八条 变现能力分析通过测算与比较流动资产的质量及流动比、速动比和银行融资等刚性负债占流动负债的比重,分析并判断企业偿债压力以及短期偿债能力。第十九条 现金流量分析通过计算过去、预测未来的经营活动、投资活动、筹资活动现金流入、现金流出和净流量的情形,分析申请人现金流量的历史状况及还款情形,判断申请人的还款资金来源及其稳定性,确定其是否具备还款能力。对于短期授信业
14、务,应重点分析正常经营活动的净现金流量是否足够偿还贷款。对于中长期授信业务,应重点分析未来的经营活动中是否能够造成或产生足够的净现金流量偿还本息,并在充份调查和分析的基础上,结合企业的经营计划、财务预算,重新编制现金流量预测表。第二十条 依据有关上述对经济实力、经营能力、资产负债结构和现金流量的分析和风险度测算,综合评估申请人是否具备到期偿还贷款能力以及再举债能力。第四节 借款用途和还款来源调查与分析第二十一条 通过实地调查和分析申请人财务状况和现金流量等,深层次分析申请人直接的、真实的借款用途,并判断该用途是否合法合规,是临时性周转还是铺底性资金,是用于生产经营还是用于偿债纳税。对于贸易融资
15、、承兑、贴现、保函等直接与交易背景有关的业务,还应通过查验贸易背景协议、发票等资料文件资料详尽调查该业务的背景是否真实合法等。第二十二条 还款来源调查依据有关对申请人还款能力和未来现金流量的分析与预测,调查贯彻还款来源的可靠性。如还款来源依赖于与贷款用途关于的某笔交易顺利履行,应重点调查该笔交易顺利履行的可能性;如还款来源属于某项非经营性的现金收入,应重点调查该笔现金收入来源是否可靠。通过上述调查分析,合理确认申请人还款计划的合理性。第五节 担保调查与分析第二十三条 担保人的主体资格/资质调查与申请人的资格/资质调查方式和要求基本相同,除此以外,还需符合民法典及其司法说明中关于担保人资格/资质
16、禁止性条款的规定。第二十四条 担保调查与分析的重点是担保人的资格/资质、财务实力、抵(质)押品的变现能力、担保人的担保意愿、担保人履约的经济动机及与申请人之间的关系等。需向担保人收集与核实的资料文件资料同申请人的关于规定。第二十五条 保证人财务实力的调查分析方法参照前述对申请人的调查评估方法进行,除分析保证人财务状况、现金流量外,还须掌握保证人目前对外担保的金额。第二十六条抵(质)押品的调查与分析包括抵(质)押品对担保人的重要性、抵(质)押行为的合法合规性、抵(质)押品价值的合理性及变现能力。调查抵押人或出质人对抵(质)押品的权利完整合法性,抵押或出质行为是否抵押人或出质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调
17、查抵(质)押品的价值,现场察看抵(质)押品状况,在依据外部评估报告等资料文件资料的基础上认真分析判断评估价值的合理性并认定抵(质)押价值,分析抵(质)押品的变现能力并确定合理的抵(质)押率。第二十七条 担保人担保意愿的调查与分析重点应调查担保人履行担保义务的历史记录,是否了解授信的真实用途、担保人履约的经济动机以及与申请人之间的关系等。如担保人是申请人的关联公司,或担保人与申请人之间存在较多经济权益关系,应侧重分析有无代偿性现金来源,防止其通过互保、循环担保方式削弱担保的有效性。第六节 申请人担保人重大事项调查分析第二十八条 在调查及审批后,提款前如发生影响客户资信的重大事项,调查人员须对重大
18、事项予以充份揭示并做出评估,必要时应重新进行授信分析,重新设计授信方案或采取其他措施妥善解决。重大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一)外部政策变更;(二)客户组织结构、股权或主要领导人发生变更;(三)客户的担保超过所设定的担保警戒线;(四)客户财务收支能力发生重大变化;(五)客户涉及重要资产买卖、投资、兼并重组、对外担保等;(六)客户涉及重大诉讼;(七)客户存在高息融资行为;(八)在其他银行交叉违约的历史记录;(九)其他重大事项。第七节 结算往来和合作潜力调查与分析第二十九条 了解申请人及其关联企业在我行结算往来情形,包括在我行日均存款、授信业务往来演变(发生时间、金额)、目前状况、综合效益等。第三十
19、条 申请人与我行合作潜力分析。包括申请人的业务背景以及本笔授信业务的办理可能带来的有关业务。通过上述调查分析,合理确定授信额度、期限、利率、担保方式及还款方式等。第五章 撰写调查评估报告第三十一条 调查人员在充份调查分析之后,应撰写调查评估报告。调查评估报告要求内容真实、详实、论据充份、观点鲜明;现有定性分析、又有定量分析;现有总量分析、又有明细分析。第三十二条 调查评估报告一般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一)申请人基本情形:注册登记情形和股权结构、发展历史、关键管理人员情形、管理水平和信用状况;(二)经营状况:介绍主导产品、*场营销推广情形,分析经营风险、行业风险、经营战略和经营前景;(三)财务分
20、析:经济实力分析、经营能力分析、资产负债结构分析和现金流量分析;(四)借款人融资及对外担保分析;(五)借款人信用等级情形分析;(六)借款用途和还款来源分析;(七)担保分析;(八)结算往来情形和合作潜力分析;(九)风险度评估、现金流量预测表等;(十)问题与风险:提出授信的主要风险点及防范措施;(十一)结论:明确提出贷与不贷及得出结论的理由,以及业务品种、币种、金额、期限、利率、担保方式、用途、还款方式等基本要素。第六章 特别规定第三十三条 申请人为集团性公司的,在调查中既要分析母公司(合并报表口径)的整体经营和财务情形,也要分析母公司本部、有关子公司自身经营和财务情形,重点调查分析各关联公司在人
21、事、财务、销售等方面有无监控关系、有无经营性或融资性资金往来、详细关联交易类型或融资用途、有无过度举债等。第三十四条 对于特殊担保项下授信业务,侧重于对申请人是否具备授信主体资格/资质、融资用途及贸易背景、质押物权属、出质人担保意愿等方面的调查,对经营及财务状况的调查与分析可适当简化。第七章 罚则第三十五条 调查人员具备以下情节之一的,我行将依据关于规定追究其相应责任:(一)进行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疏漏的;(二)未对客户资料文件资料进行认真和全面核实的;(三)授信客户发生重大变化和突发事件时,未及时实地调查的;(四)故意隐瞒真实情形的;(五)与客户或有关当事人串通弄虚作假的;(六)未尽职调查的其他行为。第三十六条 对于严格依照关于法规、制度及授信业务流程等规定,在授信调查环节勤勉尽职履行职责的调查人员,授信出现问题后,可视情形减免有关环节责任。第八章 附则第三十七条 本细则由总行负责拟定、修订和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