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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买卖合同(出口类)示范文本编制及使用说明一、本合同示范文本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参照部分上市、未上市企业(以下简称“地区企业”)正在使用的合同文本,在广泛征求相关业务部门意见的基础上编制完成。文本编制主要遵循以下原则:1、适应企业经营活动需要。通过合同条款设定,最大限度将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企业经营活动实践有机结合,有效规范企业经营行为,防范各类风险,维护合同方利益。2、通用性与针对性相统一。示范文本突出经营活动专业性,广泛适用于各类地区企业。3、共性条款与个性条款有机结合。示范文本包含共性条款和个性条款两部分,共性条款不应随意更改,个性条款可以由地区企业根据需要进行调整、完善和细化。二、地区企业开
2、展出口业务,作为卖方与买方谈判或签订合同时,应根据情况使用或参照使用本示范文本。 三、地区企业合同管理部门可根据需要对合同示范文本进行调整、完善和细化,并报集团公司法律事务部备案。四、使用示范文本注意以下事项:1、合同条款填写应当具体、准确、完整,不得出现可能导致歧义的内容。填写内容较多时,可根据具体情况列出清单作为附件。2、合同双方的名称和住所应按照营业执照规范填写。3、填写示范文本空白项或选择项时,按照双方约定的内容填写,对不需要填写或未选部分的内容,请填“无”或删除,不得留有空白。4、合同示范文本3.3中的单证,可填写“操作维修说明书”等必要单证。5、合同示范文本10中列出的各项单证,可
3、以根据实际情况删减或增加,同时相应调整序号。6如合同示范文本11.1中确认买方负责运输事宜,则删除11.3;如合同示范文本11.1中确认卖方负责运输事宜,则删除11.2,同时相应调整序号。8合同编号 买卖合同(出口类)卖方: 买方: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签订地点: 目 录1. 货物名称及规格12. 原产地及制造商13. 包装14. 运输标记25. 贸易术语26. 装运地(港)及目的地(港)27. 装运期限28. 保险29. 付款方式310. 单证311. 装运条件及装运通知412. 质量标准及保证期413. 检验与异议索赔514. 违约责任515责任限制616合同终止617. 不可抗力618
4、. 适用法律和争议解决719. 通知720. 修订821保密822. 合同效力及其他约定8买卖合同(出口类) 卖 方:住 所:买 方:住 所:双方本着自愿、平等、诚实信用原则,就 事宜进行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签订本合同。双方承诺并保证严格依约履行。1. 货物名称及规格序号货物名称及规格单位数量单 价合 计合同总价款(大写):注:允许溢短装%。2. 原产地及制造商2.1原产地: 2.2制造商: 3. 包装3.1卖方应根据货物的不同形状和特性包装,并适宜于长途运输,适应各种气候变化,适合多次搬运,不至于因装卸、潮湿、雨淋、腐蚀、震荡和霜冻而损坏货物。包装物不回收。3.2卖方应赔偿由于包装不善致使货
5、物损坏、灭失以及因包装防护措施不当引起的任何锈蚀而造成的全部损失及费用。3.3包装箱内应装有以下单证: 。4. 运输标记卖方应使用不褪色的涂料在每件包装箱相邻的两个侧面用中英文标明包装箱编号、毛重、净重、包装箱尺寸、合同号、目的港及“防潮”、“小心搬运”、“此面向上”字样以及起吊位置、重心和唛头。若为木质包装,每件包装外应有IPPC(国际植物保护公约组织)标记。5. 贸易术语5.1本合同项下交易适用第 种贸易术语(INCOTERMS 2000):5.1.1 FOB 5.1.2 CFR 5.1.3 CIF 5.1.4其他 。5.2双方确认,本合同项下货物损毁灭失的风险在 前由卖方承担,货物损毁灭
6、失的风险在 时转移给买方。6. 装运地(港)及目的地(港)6.1装运地(港): 6.2目的地(港): 7. 装运期限7.1装运时间: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7.2 启运时间: 到港时间: 7.3装运效率:8. 保险 双方同意,由 (买方或卖方)负责签订保险合同及承担保险费用,并于 前投保 险种,以买方为受益人,保险金额是 ,保险期限为 。9. 付款方式9.1本合同项下的买方或卖方的所有支付应以 (币种)进行结算。9.2本合同项下付款方式采取以下第 方式:9.2.1信用证支付:买方于年 月 日前通过银行开出以卖方为受益人的不可撤销 日信用证。该信用证凭装运单据在_国的_ 银行见单即付。信
7、用证有效期限为装船后 天在_ 到期。9.2.2汇付支付:买方于 年 月 日前将全部货款采用即期汇票/电汇方式支付给卖方。9.2.3托收支付:买方应对卖方开具的以买方为付款人的见票后日付款跟单汇票,付款时交单。9.3银行信息:卖方名称:卖方开户银行:账 号: 买方名称:买方开户银行:账 号:9.4 银行费用承担: 。10. 单证 10.1 卖方应自完成装运之日起 日内向 提交下列单证:10.1.1已装船正本清洁提单10.1.2商业发票一式 份10.1.3装箱单或重量单一式 份10.1.4保险单一式 份10.1.5由制造商签发的质量与数量证明书一式份10.1.6由制造商签发的原产地证明书一式份10
8、.1.7其他单证: 。10.2单证中的数字和内容应完整正确。若卖方未提供以上单证造成买方未及时通关提货,由此产生的损失由卖方承担。11. 装运条件及装运通知11.1 双方确认,由 方负责与承运人签订从装运地(港)至目的地(港)的运输合同。允许(或不允许)分批装运,并允许(或不允许)转船。11.2买方负责运输情况下,买卖双方应通过电报或传真方式提前履行有关装运条件的通知事宜。11.2.1卖方应在合同约定的装运时间 日前传真通知买方合同号、货物、数量、价值、包装箱号、毛重、装箱尺码、装运地(港)备妥日期,以便买方预定舱位。11.2.2 买方应在船只或其他运载设备预计到达装运地(港) 日期前 日向卖
9、方发出预先通知,告知其船只名称、预计装船日以及合同号,以便卖方安排装运。如船只或其它运载设备变更、到达装运地(港)日期提前或迟延,买方应及时通知卖方。11.2.3 若船只在买方通知的到达日后 日内未到达装运地(港),买方应承担第 日之后发生的仓储和其他相关必要费用。11.2.4若船只按时到达装运地(港),而卖方不能按规定的时间备妥货物以待装船,则由此产生的空舱费、滞期费和其他相关必要费用应由卖方负担。11.3 卖方负责运输情况下,买卖双方应通过电报或传真方式提前履行有关装运条件的通知事宜。11.3.1卖方应在货物装运前 日内以电报或传真方式通知买方合同号、货物名称、数量、发票金额、包装件数、毛
10、重、净重、运载工具名称、尺寸、启运日期及预计抵达目的港日期等。若包装重量超过 公吨,体积达到或超过 米长、 米宽、 米高,卖方应在发货 日前通知买方各包装的重量和尺码。如有任何易燃品或危险品,也应详细注明。11.3.2卖方在装货完成后 日内传真通知买方合同号、货物、数量、包装箱号、发票价值、毛重、船只名称、起航日期、提单号(海运)或飞机航班,航班号、空运提单(空运)以及预计到达时间等等。如有任何易燃品或危险品,也应详细注明。由于卖方没有及时通知使得买方未及时安排保险和通关所造成的一切损失将由卖方承担。12. 质量标准及保证期12.1 货物质量标准: 。12.2 货物质量保证期: 保证期限的起算
11、时间从 之日起计算 。 。12.3 质保期内因卖方责任产生质量问题,经双方协商,卖方可采取更换等补救措施。13. 检验与异议索赔13.1卖方在装运前由 (检验机构)对货物的品质、规格和数量进行检验,并出具检验证明书。但此证明书不作为货物质量、规格、性能和数量的最后依据,卖方或制造厂商应将记载检验细节和结果的书面报告附在质量说明书内。13.2 货物到达目的地(港)后 日内,买方可委托 (检验机构)对货物进行复检。如果发现货物有损坏、残缺或规格、数量与合同约定不符,买方应接收货物并有义务采取合理措施,妥善保管货物,避免损失扩大。13.3买方所有的索赔必须以书面形式向卖方提交,但不得迟于交付货物后
12、日内提出,或者对于潜在缺陷买方应在接收货物后 日的合理检查期限内提出。卖方应于收到异议索赔后 日内书面答复买方,未答复的视为卖方接受索赔。买方未及时或未以双方同意的形式向卖方索赔或提出,卖方交付的货物视为符合合同约定。13.4对于因货物的质量、数量和(或)规格与合同约定不符的异议索赔,卖方经查证确属卖方原因所致,可根据买方合理要求承担相关责任。由于买方安装不当或使用不当造成损失提出索赔的,或保险公司、承运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卖方不承担责任。14. 违约责任14.1卖方未按约定发运货物,每逾期 日,应按迟运货物金额 %支付违约金。如卖方超出合同约定时间 日内仍未发运,买方有权解除合同,卖方仍需
13、支付违约金。14.2在检验、验收和质量保证期内,如卖方提供的货物存在瑕疵或不符合合同约定, 经双方协商一致,卖方应根据买方的选择,选择以下 规定之一处理:14.2.1卖方同意退货并以合同约定的同种货币将价款退还买方,并承担由此发生的损失。14.2.2根据货物质量问题可能给买方造成损失的情况,降低货物价格。14.2.3更换存在有质量问题的货物,并承担由此产生的费用,赔偿买方受到的损失。14.3 买方未按本合同约定支付价款,每逾期 日,应向卖方支付逾期未付金额 %违约金。逾期达 日,卖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转卖本合同项下货物,买方应赔偿由此给卖方造成的损失。15. 责任限制因卖方承担本合同项下的违约责任
14、和赔偿责任,卖方向买方赔偿的总计金额不应超过本合同总价款的 %。16. 合同解除16.1卖方违反本合同项下的义务或责任,自收到买方的违约通知之日起 日内仍未能改正的,买方有权通知卖方全部或部分解除本合同。16.2 买方违反本合同项下的义务或责任,自收到卖方的违约通知之日起 日内仍未能改正的,卖方有权通知买方全部或部分解除本合同。16.3本合同全部或部分解除并不免除违约方应承担的违约责任,包括但不限于支付违约金、赔偿金等。17. 不可抗力17.1如果任何一方因不可抗力事件(包括但不限于地震、风暴、台风、水灾、火灾、传染病、政府行为、骚乱、社会动乱、恐怖活动、战争或受阻方不能合理控制的其他不可预见
15、、不可避免、不可克服的事件)而被阻碍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 受阻方应即时书面通知另一方, 并自不可抗力事件发生之日起 日内提供有关该等事件的详尽资料以及证明该事件的文件,解释其未能履行或延迟履行本合同全部或部分的原因。履行合同的期限应予以延长,延长的期限,应相当于不可抗力事件所影响的时间。17.2如果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并影响一方履行本合同项下的义务,不应构成违约,受不可抗力事件影响一方无需对另一方因其未能履行或延迟履行本合同而蒙受的任何损害、成本增加或损失负责,但应采取适当措施以减少或消除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并尽可能在最短的时间内努力恢复被不可抗力事件影响的履约。一方未尽通知义务或未采取措施
16、避免、减少损失的,应就扩大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17.3如果不可抗力事件或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阻碍一方或双方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或部分义务时间达到或超过 日,双方应根据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通过协商决定是否解除本合同。18. 适用法律和争议解决18.1本合同及其有效性、终止、解释、签署和因本合同产生的任何争议解决受已颁布或届时颁布的 法律管辖和保护。18.2因本合同或本合同的违反、终止或无效而引起或与之有关的任何争议、争端或权利主张(以下简称“争议”)应通过双方的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仍不能解决问题,则应将争议提交 仲裁委员会,依据其仲裁规则仲裁解决,仲裁地点是 。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都有拘束力
17、。仲裁费应由败诉一方承担,但仲裁委员会另有裁定的除外。18.3在发生任何争议及任何争议处于协商、仲裁或任何其他程序期间时,双方应继续行使其各自在本合同余下部分项下的权利,并继续履行其各自在本合同余下部分项下的义务。19. 通知19.1双方之间的一切通知均应以中文和英文写成,通过特快递送、航空挂号信、传真或电报送至下列地址,卖方:通讯地址:联系人:传真:买方:通讯地址:联系人:传真:19.2通知在下列日期应被视为已送达:19.2.1通过特快专递递送,则递送日即为送达之日;19.2.2通过航空挂号信寄送,则邮寄后 日即为送达之日(如邮戳所示);19.2.3通过传真或电报发送,则发送日后的第 个工作
18、日即为送达之日。19.3每一方可在任何时候更改其接收通知的地址和/或方式,但需按照本条约定将该更改书面通知另一方。20. 修订任何对本合同的补充和条款的修改,都应经双方协商一致后,由双方授权代表签署书面协议。21. 保密双方对因订立和履行本合同所知悉的对方商业秘密互负保密义务。未经对方书面同意,一方不得以任何形式将其所知悉的对方商业秘密泄露给第三方,一方违反本约定应承担违约责任。本合同的变更、解除、履行完毕等不影响本条款的效力,在发生上述情形下,双方仍应履行保密义务。22. 合同效力及其他约定22.1本合同经买方授权代表 、卖方授权代表 签字后生效。22.2本合同一式 份,买方持 份,卖方持 份。22.3本合同用英文和中文两种语言书写,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如果两种语言文本含义冲突或不一致,应以 文文本为准。22.4本合同提及的并附于本合同的附件是本合同的组成部份,且与本合同约定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及其附件构成完整协议,并取代双方先前就本合同标的做出的一切口头及书面协议、传真和会议纪要。如附件与本文不一致,以本文为准。22.5其他约定: 卖方: 买方:授权代表: 授权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