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三板上市相关事项的初步法律核查备忘录-律所出具模版.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新三板上市相关事项的初步法律核查备忘录-律所出具模版.docx(14页珍藏版)》请在taowenge.com淘文阁网|工程机械CAD图纸|机械工程制图|CAD装配图下载|SolidWorks_CaTia_CAD_UG_PROE_设计图分享下载上搜索。
1、 呈 送 : ZX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发 自 : ZX律师事务所日 期 : 20XX年X月X日 关于ZX拟向XX公司定向发行股份相关事项的备忘鉴于,(1)ZX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或“ZX”)拟向XX所属公司(下称“XX公司”,指XX作为实际控制人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公司)定向发行500万股股份,占ZX总股份数的10%(下称“本次发行”);本次发行完成后,XX公司将成为ZX持股5%以上的股东,但非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2)ZX拟于两年内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及于境内上市(下称“IPO”),(3)近期XX公司存在部分负面新闻报道,本备忘对ZX向XX公司定向发行股份对ZXIPO可能造成的影响初
2、步分析如下:一、 XX是否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IPO发行人股东的要求,是否存在不得成为IPO申请企业股东的情形;1.1 拟成为ZX股东的XX公司的基本情况1.1.1 工商登记基本情况名 称: XX投资中心(有限合伙)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主要经营场所: 执行事务合伙人: 类 型: 有限合伙企业经营范围:项目投资、投资管理、资产管理、投资咨询(证券、期货投资咨询除外)。成立日期: 2015年9月25日营业期限: 2015年9月25日至2045年9月24日1.1.2 股权结构根据XX提供的资料及查询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XX投资中心(有限合伙)的股权结构如下:1.1.3 私募基金备案情况经查中国证券
3、投资基金业协会网站,XX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已办理私募基金备案,其管理人XX资本管理有限公司已办理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具体如下:私募基金或管理人编号登记/备案日期2016年4月20日2015年5月14日鉴于XX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属于私募基金,且已履行备案程序,符合关于与发行监管工作相关的私募投资基金备案问题的解答对私募基金作为IPO企业发行人股东的要求。1.1.4 XX公司实际控制人XX的基本情况根据XX公司在多家上市公司公告中披露的信息:XX,男,中国籍;在金融领域从业19年以上,有着丰富的行业经验。1995年4月至2000年6月,任XX企业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2006年6月至2015年6
4、月任XX企业集团有限公司董事局主席。1.1.5 XX实际控制人XX实际控制或持有境内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情况经检索巨潮资讯网及其他公开信息,截至2017年1月,XX作为XX的实际控制人,实际控制或持有境内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情况如下:上市公司持股比例是否控制主营业务否内螺纹钢管、精密铜管、钢管、铝管、冷轧钢带、铜带、冰箱、冷柜、空调金属管路配件的加工、销售;经营进出口业务。是塑料管道成套制造装备及五轴高端机床的研发、设计、生产与销售,主要产品包括PE/PP管自动化生产线、PVC管自动化生产线、数控单机、精密模具及五轴高端数控机床等否主要从事PCB基础元器件、CCL基础原材料及其上游的电子铜
5、箔、专用木浆纸等产品的研发、生产和销售;主要产品为印制电路板、覆铜箔板、铜箔、半固化片、模具。否广播电视节目、电影的制作;电影发行;企业形象策划;组织文化艺术交流活动;设计、制作、代理和发布各类广告;贸易咨询服务;礼仪服务;教育信息咨询服务;生产管道配件、钢管、机械配件、伸缩接头、预制及直埋保温管;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否主营业务为网络游戏、影视剧、动漫玩具。否主要从事油墨化工行业、林产化工行业、数字营销行业,主要产品包括水性油墨、溶剂油墨、胶印油墨、松香、松节油、树脂。否主营国家法律、法规允许的钢铁产品及冶金原料、汽车销售及相关服务、出租车业务、仓储物业等业务。否主营有色金属采
6、、选、冶炼。否主营业务为废弃钴镍钨资源与电子废弃物的循环利用以及钴镍粉体材料、电池材料、碳化钨、金银等稀贵金属、铜原料与塑木型材的生产、销售。否主要从事自动化业务、环保工程设计与施工业务、融资租赁业务。否主要从事高产、优质杂交水稻、杂交玉米、小麦等农作物种子的研发、繁育推广及服务业务。否主要从事黄金珠宝业务(黄金珠宝首饰研发设计、加工制造、批发零售及品牌加盟等)、融资租赁业务。否主要业务包括智能安防、智能化轨道交通、通信增值、服务与集成(含网络及云计算产品和服务、IT 综合服务)四大业务板块,其中重点发展的是智能安防和智能化轨道交通业务。否主要从事精优化金属制品、大桥缆索制品以及基础设施新型材
7、料制造与销售。否主要从事医疗项目投资及医院管理,仪器仪表研发、制造和销售。否主营业务为通过自有的销售网络分销签约供应商的工业电气元器件产品,以及进行系统集成产品和成套制造产品的生产和销售。是主营业务为服装、服饰的研发、设计、制造和销售。是生产、销售液晶显示器(不含国家限制项目,生产场地另设);销售电子仪器仪表、电子元器件、电脑、通信产品(不含专营、专控、专卖商品),进出口业务(凭资格证书经营);机械设备租赁及自有物业租赁。否研发、生产、销售:非接触IC智能卡、非接触式IC卡读卡器;接触式智能卡、接触式IC卡读卡器;电子标签;信息系统集成工程及技术服务;电子通讯设备、计算机周边设备;电子遥控启动
8、设备;家用小电器;包装装璜印刷品、其他印刷品印刷;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需要注意的是,XX公司成为上市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均是通过二级市场买卖、协议转让等方式取得股权,或通过取得上市公司股东股权的方式间接取得股权,暂未发现XX公司作为IPO发行人股东的情形。1.1.6 XX实际控制人XX实际控制或持有的核心企业XX实际控制人XX实际控制或持有的核心企业详见附件。1.2 股东适格性分析基于上述检索,本次发行的发行对象XX投资中心(有限合伙)系有效存续的合伙企业;作为私募基金,已履行私募基金备案程序;其基金管理人已履行管理人登记手续。根据公开披露的信息,XX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不存在禁止成为IPO
9、发行人股东的情形。另外,XX公司持有多家上市公司5%以上股权,XX实际控制X三家境内上市公司,在XX公司增持该等上市公司或取得该等上市公司过程中,监管机构未重点关注XX公司作为上市公司5%以上股东的适格性问题。综上所述,截至本备忘出具之日,基于公开披露的信息,XX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作为XX公司,其作为IPO发行人股东不存在实质性法律障碍。二、 从中国证监会关于招股说明书信息披露格式要求及中国证监会相关反馈意见或发审委否决意见案例的角度,分析XX成为ZX料股东涉及的披露要求的复杂性、工作量(如是否需要披露其大量的关联企业的信息,是否涉及同业竞争等问题,投资主体穿透至每一个自然人的工作简历、出资
10、资金来源及其合法性、是否存在委托持股、信托持股、代持股及其他利益安排);2.1 信息披露要求文件披露要求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号招股说明书在发行人基本情况部分,发行人应披露发起人、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的主要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基本情况,主要包括:(一)发起人、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的主要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如为法人,应披露成立时间、注册资本、实收资本、注册地和主要生产经营地、股东构成、主营业务、最近一年及一期的总资产、净资产、净利润,并标明有关财务数据是否经过审计及审计机构名称;(二)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企业的成立时间、注册资本、实收资本、注册地和主要生产经营地、主
11、营业务、最近一年及一期的总资产、净资产、净利润,并标明这些数据是否经过审计及审计机构名称;(三)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的股份是否存在质押或其他有争议的情况。实际控制人应披露到最终的国有控股主体或自然人为止。在关联方和关联交易部分,发行人应根据公司法和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披露关联方、关联关系和关联交易。在关于发行人业务情况部分,发行人应根据重要性原则披露主营业务的具体情况,包括:(六)发行人应披露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主要关联方或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的股东在上述供应商或客户中所占的权益。若无,亦应说明;注:实践中合伙企业参照法人的披露要求。公开发行证券的公
12、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8号创业板公司招股说明书在发行人基本情况部分,发行人应披露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的主要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基本情况,主要包括:(一)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的主要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为法人的,应披露成立时间、注册资本、实收资本、注册地和主要生产经营地、股东构成、主营业务及其与发行人主营业务的关系;为合伙企业的,应披露合伙人构成、出资比例及合伙企业的实际控制人。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为法人的,还应披露最近一年及一期末的总资产、净资产、最近一年及一期的净利润,并标明有关财务数据是否经过审计及审计机构名称;(二)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企业的情况,主要包括成立时间、注
13、册资本、实收资本、注册地和主要生产经营地、主营业务及其与发行人主营业务的关系、最近一年及一期末的总资产、净资产、最近一年及一期的净利润,并标明有关财务数据是否经过审计及审计机构名称;(三)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的股份是否存在质押或其他有争议的情况;(四)实际控制人应披露至最终的国有控股主体、集体组织、自然人;(五)无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应参照本条对发行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要求披露对发行人有重大影响的股东情况。在关联方和关联交易部分,发行人应根据公司法和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披露关联方、关联关系和关联交易。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12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
14、书和律师工作报告在关于发行人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部分,应披露持有发行人5以上(含5)的主要股东(追溯至实际控制人)、发行人的控股公司是否存在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案件。如存在,应说明对本次发行、上市的影响如上述案件存在,还应对案件的简要情况作出说明(包括但不限于受理该案件的法院名称、提起诉讼的日期、诉讼的当事人和代理人、案由、诉讼请求、可能出现的处理结果或已生效法律文书的主要内容等)。2.2 IPO被否案例中对主要股东情况的询问问题经查询2015年至今IPO被否企业发审委会议提出询问的主要问题,涉及发行人主要股东情况的询问问题较少,2015年至2016年IPO被否企业在不
15、存在因股东适格性问题被否的情形,2017年被否的如下三家公司在发审会上有涉及股东的询问:公司主要问题之一分析关注历史上自然人股东的适格性。关于大股东的诉讼情况和股权清晰情况。关于公司客户与股东是否存在的关联关系。2.3 近期IPO成功案例中关于主要股东反馈意见的要点公司反馈问题关于发行人目前股权结构中是否存在委托持股或信托持股、股东的适格性、是否存在股权纠纷说明历次引入的每一层股东的适格性。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前述新引入股东(含有限合伙的合伙人)是否存在以委托持股或信托持股等形式代他人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的行为,与发行人或其他股东之间是否存在对赌协议等特殊协议或利益输送安排
16、,保荐机构、其他中介机构及负责人、签字人员是否直接或间接持股。发行人股东是否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股东资格,是否存在违法违规情形。说明新增股东(包括法人自然)详细情况等等,就新增股东与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董监高、本次中介机构及其签字人员是否存在亲属关系、委托持股信或其他利益输送安排,是否在公司任职等发表明确核查意见;自然人股东以及法人股东的终极股东是否存在不符合上市公司资格要求情况,是否存在代持或委托持股的情况。请发行人提供目前所有的机构股东追溯至自然人、国有主体或上市公司的人数情况,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核查发行人股东、机构股东的股东各层股东的适格性,是否存在通过持股公司、合伙企业及其他方式故意规
17、避股东合计不得超过200人有关规定的情形。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发表意见。新增股东(包括法人股东的自然人股东)的详细情况等,就新增股东与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主要股东、董监高、本次发行的中介机构及其签字人员之间有无亲属关系、关联关系、有无委托持股或者其他协议安排、对公司发展的作用、是否在公司任职等发表明确核查意见。请详细说明公司股东的适格性,是否存在代持或委托持股的情况、发行人股权转让双方之间或与第三方之间是否存在其它的股权或利益安排等。就新增股东与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主要股东、董监高、本次发行的中介机构及其签字人员之间有无亲属关系、关联关系、有无委托持股或者其他协议安排、对公司发展的作用
18、、是否在公司任职等发表明确核查意见。请详细说明公司股东的适格性,是否存在代持或委托持股的情况、发行人股权转让双方之间或与第三方之间是否存在其他的股权或利益安排。请按要求披露公司有限合伙股东的情况。2007年12月发行人增资股东的基本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身份背景、工作经历、现在任职情况、对外投资情况),增资资金来源及其合法性、增资股东的适格性、是否存在违法违规违纪情形,与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原股东、董监高、核心技术人员、本次发行的中介机构及签字人员是否具有亲属关系或其他关联关系,是否存在代持。除上述反馈意见外,公开报道显示,证监会曾于2012年对IPO发行人股东适格性进行严查,“对IPO前一年内入股
19、的PE机构,要求在终级追溯的核查背景下,再进行完全式信息披露,包括PE基金基本情况、财务状况、投资项目列表等;也包括追溯核查的GP、LP中法人、自然人的背景简历、财务状况等”;除此前已要求关于“与发行人及其他股东、中介有无关联关系、有无特殊协议及安排、是否存在利用有限合伙规避200人股东限制”等内容的核查,还增加对“是否具备投资发行人的资格、注册资本或实际缴付出资额是否远高于投资于发行人的资金额、认购发行人增资仅为其投资项目之一”等。2015年X等IPO申请文件中均涉及出资额与投资金额关系的论述。2.4 预计核查工作的复杂性、工作量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号招股说明书、
20、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8号创业板公司招股说明书、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12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保荐工作指引、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工作底稿指引等相关文件,IPO被否案例的询问问题和成功案例的反馈意见,IPO过程中对持有公司10%的XX公司的主要核查工作初步预计如下:(1) 股东的工商档案资料、公司章程、营业执照等与公司基本情况相关的资料;(2) 如第(1)项,穿透核查股东的间接股东的基本情况;(3) 股东及其间接股东的适格性,包括有效存续、自然人股东的基本情况、任职情况、是否为公务员等;(4) 股东的最近一年及一期的
21、财务报告及审计报告;(5) 股东的诉讼、仲裁和行政处罚情况;(6) 股东的基金登记及其管理人备案情况、与基金运作相关合法合规性核查;(7) 核查股东取得公司股权的资金来源、持有股权是否存在争议、权利负担等;(8) 核查股东是否存在以委托持股或信托持股等形式代他人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的情形;(9) 核查股东与发行人或其他股东之间是否存在对赌协议等特殊协议或利益输送安排;(10) 股东与公司之间的非交易性资金往来情况、资金占用情况;(11) 股东与公司主要供应商、主要客户之间的关系。需要注意的是,除上述主要核查工作外,针对公司的股权结构和XX公司持有公司股权的实际情况,还需披露或核查以下事项:(1)
22、 关于关联方的披露和核查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直接或者间接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该等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公司的关联法人。因此,本次发行完成后,XX公司的实际控制人XX将成为公司关联自然人,其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或者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公司将成为公司的关联法人。在公司IPO申请文件中,XX公司中除直接持有公司10%股份的直接股东外,需按照上述标准披露大量XX公司的信息;为确保上述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中介机构需要核查的范围将远大于需要披露的范围。该
23、等核查包括但不限于该等关联方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股权结构、最近一年及一期的财务报告及审计报告、主营业务情况等。(2) 关于关联交易的披露和核查根据上述第(1)点的分析,若公司在报告期内与XX公司发生交易,将被界定为关联交易。(3) 关于同业竞争的披露和核查根据2016年证监会的串口指导意见,“竞争方界定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企业,除此之外原则上不算”。因XX公司非公司的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因此,原则上XX公司不会与公司构成同业竞争。根据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12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的要求,需说明“发行人与关联方之间是否存在同业竞争。如存在,说明同业
24、竞争的性质”。且2012年的保代培训中提及关于同业竞争“对于股权较分散的企业,要看主要股东的业务相关性。”但鉴于公司的股权结构较为分散,XX公司持股比例较高,基于审慎考虑,需对XX公司是否从事与公司相同或相似业务进行核查。同时,XX公司的实际控制人XX已成为多家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其已在多家上市公司的公告中披露其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法人或主要组织。一方面,其已进行的该等信息披露将为公司IPO核查工作提供一定的便利;另一方面,考虑到信息披露的一致性,公司申请IPO时披露的信息在一定程度上受到已披露信息的限制。综上所述,本次发行完成后,XX公司将成为公司的关联方;IPO核查中,需要披露和核查大量XX
25、公司的情况,需要核查公司与该等公司的关联交易情况,需要对该等公司是否与公司构成同业竞争进行判断。因XX实际控制或者施加重大影响的公司较多,上述核查工作和核查难度均较大。三、 XX的负面新闻可能对ZX料IPO申请造成的不良影响。时间涉事主体存在情形2016年7月XX资本管理有限公司2016年7月,江苏省证监局作出关于对XX资本管理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认为该公司存在问题如下:1. 公司子公司XX资本管理有限公司管理的基金XX投资中心(有限合伙)的认缴规模为10万元,有限合伙人X投资有限公司的出资额为9万元,不符合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2. 基金的托管不符合私
26、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一是公司子公司管理的XXX投资中心(有限合伙)、XXX投资中心(有限合伙)、XXX投资中心(有限合伙)、XXX投资中心(有限合伙)、XX投资中心(有限合伙)等基金的合伙协议中均未对私募基金的托管进行约定,公司实际未对上述基金进行托管。二是,公司子公司管理的江阴中南文化产业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合伙协议规定应对合伙企业账户内的全部现金实施托管,公司实际未进行托管。3. 公司及其子公司管理的2014年8月21日后成立的基金在对外募集时未自行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对私募基金进行风险评级,不符合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4. XX资
27、本管理有限公司为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的证券投资基金,其法定代表人X,高级管理人员X尚未取得基金从业资格,不符合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九条的规定。责令公司在2016年8月15日前予以改正,公司应当在2016年8月15日前提交书面报告,江苏省证监局将在日常监管中持续关注并检查公司的整改情况。2016年3月重庆中新融泽投资中心(有限合伙)等2016年3月,安徽省证监局出具关于对X投资中心(有限合伙)、X投资中心(有限合伙)、X资管理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因X投资中心(有限合伙)、X投资中心(有限合伙)、X资管理有限公司在增持荃银高科股票达到5%时,未及时向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
28、书面报告,在完成履行报告和信息披露前没有停止买入荃银高科股份,违规增持达到3.71%,被采取出具监管警示函的监管措施。X就上述违规增持事宜,起诉请求确认三被告违法增持占X股份总额3.71%股份的民事行为无效,案件正在审理中。但截至本备忘出具之日,经查公开披露的信息或报道,XX公司不存在可能被定性为重大行政处罚的监管措施。除上述两项明确的监管措施外,XX亦因资本运作手段受到市场的部分负面评价。综合来看,上述监管措施和负面报道不足以影响相关XX公司作为ZX股东的适格性,不足以构成公司未来申请IPO的实质性障碍。四、 相关意见或建议本次发行前,建议关注的事项:(1) 关注作为股东的XX增资ZX的资金
29、来源,是否存在注册资本或实际缴付出资额是否远高于投资于发行人的资金额;(2) 作为股东的XX公司(包括直接或间接股东)投资ZX是否存在股权代持、委托持股等情形;(3) 作为股东的XX公司及其直接或间接股东、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是否负有较大债务,及其他可能引致冻结、处置公司股权的情形;(4) 公司近两年的前十大客户与供应商和XX公司是否存在关联关系;(5) XX实际控制的企业中是否存在明显与ZX业务相同或相似的企业;(6) 在增资协议明确相关事项,主要包括XX公司:1)在IPO申请过程中最大程度上配合履行信息披露义务,2)因股东适格性问题对IPO造成障碍的,将采取的补救措施或赔偿措施,3)承诺不再投资与ZX业务相同或相似的企业;4)承诺未经公司董事会同意,IPO完成前不会质押或对所持股权设立权利负担。本次发行后,建议关注的事项:(1) 持续关注作为股东的XX公司的基金运作情况,是否存在诉讼、行政处罚或监管关注的情形;(2) XX公司的直接或间接股东变化情况;(3) 减少或避免与XX公司之间的资金往来情况;(4) 关注作为股东的XX公司的财务状况,必要时要求其提供财务报告或审计报告。本备忘基于截至本备忘出具之日的法律法规和公开披露的资料作出,仅供公司参考,不代表亦不应被理解为本所最终出具的法律意见。附件:XX实际控制人XX实际控制或持有的核心企业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