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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贷款基本操作流程(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贷款操作,防控贷款风险,提高信贷资产质量,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村镇银行信贷基本制度,制定本流程。第二条本流程是规范我行各类贷款操作的基本依据。除总行另有规定的以外,办理贷款业务必须遵循本流程。第三条贷款操作遵循部门分设、职责明确、横向制衡、纵向制约的原则,实行审贷分离制度,实行主责任人和经办责任人制度。第四条办理贷款的基本程序:受理调查或评估审查审议审批签订合同发放贷后管理本息收回后评价。第二章贷款受理第五条经办行客户部门是贷款申请的受理部门,应在收到客户提交的贷款申请后,指定客户经理负责受理工作。第六条客户经理对客户的基本情况、经营范围、财务
2、及经营状况、信用等级、资产负债、贷款种类、用途、金额、期限、方式等进行初步调查,认定客户是否具备贷款的基本条件、是否符合相关贷款管理制度办法的要求。未经我行评定信用等级的客户,要先进行信用等级评定。第七条经办行负责人根据初步调查情况结合本行业务布局,决定是否受理客户申请。第八条经办行难以确认贷款对象、种类或用途是否符合我行业务范围的,要将申报材料通过客户部门上报总行客户部门确定是否受理。第九条客户经理负责将是否受理的决定通知客户。对同意受理的贷款,应要求客户提交以下材料:(一)按照我行标准格式填制的借款申请书。(二)相关基本资料:1、注册登记或批准成立的有关文件。(1)企业法人客户,应提供工商
3、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2) 事业法人客户,应提供有权部门核发的有效事业法人资格证书;(3) 其他经济组织客户,应提供有关部门批准或登记成立的有效文件;(4)自然人应提供合法有效的身份证件。2、从事需经批准经营的特殊行业客户,还须提供有权批准部门颁发的特殊行业生产经营许可证或企业资质等级证书,以及卫生、环保、能源等相关批准文件或许可证明。3、法定代表人的有效身份(居留)证明及签字样本,或其委托代理人的有效身份(居留)证明、签字样本及授权文件。4、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的贷款卡。5、.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组织机构代码证。6、税务登记证。7、验资证明文件及报告书。8、企(事)业章程或合伙、合作的合同
4、或协议。9、近两年和最近月份(季度)财务会计报告。会计年报须经有资质的社会审计机构审计,并附审计机构的资质证明文件及对客户的年度审计报告。经确认无法提供经审计的财务报告的,应提供能够反映其真实经营收支情况的账表、凭证等资料。10、预留客户印鉴卡。11、经营合同或其他反映客户贷款需求的凭证、资料。12、办理政策性贷款的客户应提供自身从事该项业务的有效资质证明、有权部门准许其进行该项经营活动的批准文件以及相关贷款管理办法中规定的其他文件。13、办理贷款保证担保的应比照上述要求提供保证人的身份或登记证明、经营管理资料、财务报告、印鉴签字样本及愿意提供担保的书面承诺等;办理抵(质)押担保的应提供抵押(
5、出质)人的身份或登记证明及其愿意提供担保的书面承诺、抵(质)押物品清单、权属证明和价值评估材料等。14、客户是集团公司中的母公司或子公司的,应比照上述要求提供关联企业的相关登记、权利证明材料、经营管理资料、财务报告、印鉴签字样本等。15、根据申请的贷款品种和方式需提供的其他资料。上述资料如需年检或发生过修订的,应提供最新的年检证明或修订文件。已与我行建立信贷关系的客户,如以上资料已向我行提供且在有效期内,可不要求重复提供,由调查人调阅信贷档案获取有关资料。新开办客户如无法按要求提供资料,要给出合理解释。提供的资料应为原件。提供原件确有困难的,也可提供复印件,但客户必须书面承诺其真实性并加盖法人
6、公章。第十条经办行客户部门将上述材料连同初步调查意见(合称申报材料)报有权签批人。有权签批人审核、签批后,客户部门将申报材料逐级报送有权审批行客户部门,由其组织调查工作。受理及申报过程中,各经办部门和人员要按要求认真填写贷款办理程序记录表。第三章贷款调查与评估第十一条有权审批行客户部门是贷款的主调查(评估)部门,负责调查客户信息,分析贷款风险和综合收益等,形成调查(评估)报告。调查人对调查(评估)材料的真实性与准确性负责,并对调查资料及企业经营状况保密。第十二条客户部门要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决定是否进行调查。对决定调查的,原则上应指派不少于2名工作人员作为调查人,组成调查(评估)小组开展贷款调
7、查(评估),并从中确定1名主调查人作为调查(评估)小组的负责人。第十三条调查人要对申报材料进行整理,调查核实客户提供的材料及其情况是否真实。在信息真实性的基础上,对客户的偿债能力和贷款风险收益等进行分析。(一)对政策性贷款,要调查分析客户的主体资格,批准文件或贷款用途的真实性,相关利息与费用补贴、价差亏损与损失损耗弥补来源的可靠性,以及客户的生产经营条件和设施与贷款用途的适应性等情况。(二)对商业性流动资金贷款,调查的主要内容包括:客户基本情况、经营情况、财务状况、融资及信誉状况、经营者素质、资金需求情况、其他或有事项、以及其他需要调查的情况,分析客户的盈利能力、偿债能力和信用状况。(三)对项
8、目贷款,要进行评估。除上述内容外,还要对项目建设条件、产品市场环境和竞争力、投资数额和资金来源、预期财务效益和偿债能力、贷款风险与效益等进行全面评估。有权审批行客户部门负责组织我行评估人员进行,也可委托或外聘人员评估,但必须有我行评估人员参加。(四)对担保贷款,除按上述要求调查客户情况外,还要区别不同担保方式调查以下内容:1、办理保证贷款的,要调查保证人资格的合规合法性、保证能力和保证意愿的真实可靠性。2、办理抵(质)押贷款的,要调查抵押人(出质人)的担保意愿、抵(质)押物的真实性、合法有效性、权属、账面价值、预计变现难易程度等,及时进行(或委托有资质的机构进行)抵(质)押物价值评估,出具估价
9、报告。第十四条调查(评估)工作要采取实地调查的方式,并结合利用我行信贷信息资源、企业征信系统、个人征信系统及其他有效工具,对客户提供的资料是否完整、真实、有效进行调查核实。调查人要认真将客户提供的复印件与原件核对,注明核对结果并签署姓名及日期。第十五条主调查人根据调查(评估)分析情况,形成调查(评估)报告,交有权审批行客户部门负责人审核。在调查(评估)报告中,要明确是否同意办理该笔贷款。如同意,还要提出贷款建议,包括明确贷款种类、用途、金额、期限、利率、还款方式、信用或担保方式、贷后管理和其他风险防范措施等。第十六条客户部门负责人对申报材料和调查(评估)报告进行审核,签署同意或不同意的意见,由
10、主调查人进行后续操作:(一)审核和调查(评估)均同意办理该笔业务的,连同申报材料、调查(评估)报告及有关文件(合称调查材料)一并整理后,送同级行信贷管理部门。(二)审核和调查(评估)均不同意办理该笔业务的,要说明理由,报分管行长同意,逐级批复至开户行,由开户行客户经理及时回复客户。(三)调查(评估)结论与审核意见不一致的,要由调查人补充或重新调查(评估)。如意见仍不一致,按本条(二)中规定办理。第十七条客户部门填写贷款办理程序记录表,随同调查材料移送信贷管理部门。第四章贷款审查第十八条有权审批行信贷管理部门是贷款的审查部门,对客户部门移交的调查材料进行审查。第十九条信贷管理部门应指定工作人员进
11、行贷款审查。对商业性项目贷款应指定不少于2名工作人员进行审查,并确定主审查人。审查同一客户相邻两次贷款申请时原则上要更换主审查人。第二十条审查人根据贷款审查办法及相关贷款管理制度,对调查材料进行审查,出具审查意见。对不符合要求的调查材料,应反馈客户部门及时进行补充完善或将调查材料退回客户部门,客户经理及时通知客户。第二十一条信贷管理部门负责人对审查意见进行审核并签署意见后,连同调查材料(合称审查材料)提交贷审委会议。第二十二条信贷管理部门要按照审查、审议、审批情况填写贷款办理程序记录表。第五章贷款审议与审批第二十三条有权审批行贷款审查委员会(以下简称“贷审委”)负责对贷款进行审议。贷审委审议表
12、决应当遵循集体审议、明确意见、记名投票、多数通过的原则,全部意见要记录存档。第二十四条贷审委办公室(以下简称“贷审办”),即信贷管理部门,提请贷审委负责人召开贷审会。第二十五条出席贷审会的贷审委成员要按照贷审委工作规则及相关贷款管理制度对贷款进行审议,并表决。第二十六条贷审办负责记录贷审会审议过程,根据贷审会记录和表决结果,填制贷款审议审批表,经贷审委负责人签署后,送有权审批人。第二十七条有权审批人审阅贷审办提交的有关贷款资料,在自身审批权限范围内对贷款进行审批。第二十八条有权审批人审批同意的贷款,需报备的,由信贷管理部门按规定向上一级行信贷管理部门报备。第二十九条有权审批行贷审办负责办理审批
13、批复文件。对审批通过的贷款,批复文件要明确贷款对象、种类、金额、期限、利率、用途、信用或担保方式、限制性条款、贷后管理措施、还本付息方式等。第三十条经贷审会审议或有权审批人认为需复议的贷款,贷审办要书面通知调查人及时查清情况、落实条件,对调查材料进行必要补充后,重新履行审查、审议、审批程序。第三十一条经办行负责落实审批意见,对外签订合同,执行贷款支付。经办行应指定客户经理经办贷款发放工作。第三十二条客户经理在接到贷款批复后,要及时通知客户。审批通过的,要根据批复文件与客户逐项落实贷款的附加条件后,填制合同。合同内容必须全面、具体、准确地落实审批意见。客户经理对合同与借款凭证要素的准确性、完整性
14、和合规性负责。第三十三条客户经理必须完整、准确地填制合同,并对合同统一编号、依序登记。需签订担保合同的,要保证担保合同与借款合同在内容与形式上相互衔接。合同必须规范书写或打印,各部分及各文本内容必须一致。签订合同要使用我行统一格式合同文本。贷款情况特殊确有必要的,可与客户协商订立非格式合同。第三十四条客户部门负责人要审查贷款审批意见是否落实;复核合同要素是否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检查是否根据审批文件中提出的有关贷款管理要求在合同中增加了相应限制性条款。非格式合同要报总行法律事务职能部门审查,审查通过后方可签订。第三十五条客户经理将合同交客户、担保人,由其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法
15、人印章。第三十六条有权签约人负责对合同要素审查把关,审核无误后,根据授权与客户签订合同,并对所签合同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有效性负责。有权签约人为经授权的经办行行长或主持工作的副行长。第三十七条办理担保的,客户部门要区别不同担保方式,与客户、保证人、抵押人或出质人共同办理以下事宜:(一)办理抵押担保的必须到相关有权登记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并将他项权证交经办行执管。(二)以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要取得相关权利凭证,并依照有关规定办理止付手续;以依法可转让的股份、股票、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出质的,要向证券登记机构等有权登记部门办理出质登记,并将他项
16、权证交开户行执管。客户部门与出质人共同签章办理质物交接手续,并按规定办理入库。(三)按规定需要办理公证的,客户经理要与客户、担保人一起到经总行机构认可的公证机关就借款合同和担保合同办理公证。第三十八条法律事务职能部门要对担保及公证手续的办理进行审查认定,必要时派员参加办理。第三十九条订立借款凭证。客户根据合同,填写借款凭证并签章;合同约定分批发放贷款的要分批订立借款凭证。客户经理检查借款凭证要素填写是否准确,客户签章是否与预留银行印鉴一致。审核无误后签章并提交客户部门负责人。客户部门负责人对借款凭证要素审核无误后签章,提交有权签约人。有权签约人对借款凭证要素审核无误后签章。第四十条客户经理将借
17、贷双方签章的合同、借款凭证,连同有权审批行的批复文件(或复印件)送交财务会计部门办理账务处理。第四十一条财务会计部门审查合同、借款凭证要素是否齐全,填制是否符合要求。审查无误后,办理相关账务处理手续。若审查认为有误,应退回客户部门,由相关责任人进行更正或补充。第四十二条贷款支付。客户根据实际需要,编制用款计划。客户经理对用款计划进行审核,确认其用途的合理性及真实性,审核无误后填制支取通知。客户部门负责人对用款计划进行审核,并在支取通知上签署意见。财务会计部门凭支取通知办理款项支付手续。第六章贷后管理第四十三条贷后管理包括建立台账、信息录入、贷后检查、重大事项处理及信贷资产管理等工作。经办行负责
18、贷后管理,经办行行长是贷后管理的主责任人。经办行客户部门负责人和指定的客户经理是贷后管理的经办责任人。第四十四条建立台账、信息录入。客户经理负责贷款信息的搜集、整理,并按要求建立台账,录入信息,对贷款的运行进行跟踪反映。在贷款发生当日,要录入贷款信息和担保信息的数据资料,同时上报企业征信系统。所有的贷后检查报告和记录都要进入档案,检查获取的数据,能够录入台账的要及时录入。第四十五条贷后检查分为首次跟踪检查、定期常规检查、专项检查。各分支行要根据不同的贷款种类和本地实际情况,以防范贷款风险为前提,规定不同的检查时限并采取不同的检查方式。第四十六条首次跟踪检查。客户经理在贷款发放后进行首次跟踪检查
19、。主要检查贷款流向,贷款用途是否符合合同约定,有无挪用。检查时限原则上要求:政策性贷款在发放后5个工作日内,短期商业性流动资金贷款在发放后10个工作日内,项目贷款在发放后20个工作日内。检查完成后,客户经理要将检查情况整理汇总,并针对检查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形成首次跟踪检查报告,提交客户部门负责人及经办行行长阅示后存档。第四十七条定期常规检查。客户经理负责对客户进行常规检查,并在检查完成后如实做好常规检查工作记录。客户部门负责人对贷后检查的有关资料、贷后检查记录进行审查,针对存在的问题及时提出加强贷后管理和防范风险的措施。客户部门负责人认为需进一步说明的,应要求客户经理补充材料,必要时与客
20、户经理一同检查。第四十八条对实行期限管理的贷款,客户经理要区别不同贷款企业和业务种类,在常规检查中采取有针对性的方法和措施。(一)对流动资金贷款,重点检查:1、客户是否按合同约定使用贷款;2、客户原料供给和产品生产、销售等经营情况;3、客户资产负债、现金流量、对外担保等主要财务状况;4、客户组织形式、管理体制、经营策略等情况;5、客户产品、工艺、经营模式及产业政策等发展前景;6、保证人、抵(质)押物的情况。(二)对项目贷款,除(一)中所规定的内容之外,还要重点检查项目资金落实、建设进度、投资和费用支出、技术工艺、效益和市场等情况。第四十九条专项检查。(一)客户遇到突发事件,可能影响贷款本息归还
21、的,要立即对客户进行检查。(二)根据客户经理及有关部门的贷款风险预警信息提示或其他情况进行检查。(三)贷款到期前,要组织对客户的还款能力和还贷资金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对短期贷款,检查时间一般应在到期前1个月;对中长期贷款,检查时间一般应在到期前3个月。第五十条经办行行长或主管行长根据具体情况组织安排专项检查,原则上客户经理对所管客户应实行交叉或回避。检查完成后,经办行行长或主管行长要审定检查的有关资料,组织制定防范化解贷款风险的措施,形成专项检查报告。第五十一条贷后检查中发现影响贷款安全的重大事项,检查人要尽快向客户部门负责人及经办行行长进行专题汇报,经办行行长要提出防范和化解贷款风险的意见并组
22、织实施,同时逐级报有权审批行客户部门。第五十二条有权审批行客户部门要对提交的重大事项检查报告及有关补救措施进行研究,提出处理意见,经主管行长审批后,汇报到总行。必要时,有权审批行客户部门要派人实地了解情况,落实处理意见。第五十三条贷款形态调整。借款人或担保人状况发生变化导致贷款资产的风险程度发生变化的,开户行客户部门要提出调整贷款分类的意见,送有权审批行风险管理部门审查,有权审批人审批认定。经办行根据认定结果,及时调整贷款形态。第七章贷款本息收回第五十四条经办行客户部门负责贷款及相关利息、费用的收回,客户提出展期申请的,要负责调查、签约等相关后续工作。第五十五条贷款本息应由客户按照合同约定的期
23、限和还款方式主动归还;合同约定可自动从客户的账户中予以扣收的,由经办行按约定划款。第五十六条利息收回。贷款利息按我行规定及借款合同约定计收。客户经理要在贷款结息日的5个工作日之前,向客户发送付息通知书并取得回执,提示备款付息。第五十七条按期限管理的贷款收回。对没有按规定提出贷款展期申请的客户,客户经理要在贷款到期10个工作日之前,向客户发送还款通知书并取得回执,提示备款归还。第五十八条贷款提前收回。经审批或按合同约定需提前收回贷款本息,客户部门应根据审批意见及合同约定,将有关事项通知客户,并要求其备款归还本息。客户能够及时归还本息的,按到期还款办理;客户不能及时归还本息的,按合同约定进行管理。
24、第五十九条商业性项目贷款本息收回后需报有权审批行信贷管理部门备案。第六十条办理抵、质押担保的贷款,客户清偿全部贷款本息后,经办行应将抵押、质押的权利凭证交还抵押人、出质人并让其在登记簿签收,设定抵押、质押登记的要及时与抵押、质押人共同向登记部门办理登记注销手续。最高额抵押合同按合同约定期限和有关要求管理。第六十一条贷款展期。客户无法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可申请贷款展期,并按以下要求办理:(一)客户申请。客户要在贷款到期(短期贷款为10个工作日,中长期贷款为30个工作日)之前,向经办行提交书面展期申请,并提出贷款展期理由、期限和还款计划。原贷款有担保的,应有担保人出具同意继续提供担保的书面承诺,或
25、由客户另行提供担保。(二)调查与报批。经办行客户部门要对贷款展期的原因、金额、期限、还款措施、还款资金来源、担保情况及履约能力等进行调查,形成调查报告,根据原贷款报批流程报原审批行审批(原审批行已不具备审批权限的,按贷款展期的金额报有权审批行审批)。(三)签订协议。贷款展期经审批通过后,开户行要与客户签订展期协议,有担保的要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客户部门要将展期情况及时提供财务会计部门。(四)账务处理。经办行财务会计部门根据展期合同填制贷款展期凭证,办理展期账务处理。(五)录入信息。经办行客户部门在贷款展期当日适时将展期信息录入信贷管理台账和企业征信系统。(六)未获批准展期的贷款,到期后转入逾期
26、贷款管理。第六十二条贷款逾期和欠息。客户于约定付息日或贷款到期日未按约定方式还款,或者约定了由银行自动扣收贷款本息而客户账户资金不足的,对本息未收回部分按以下要求办理:(一)催收。客户经理要及时向客户催收贷款本息,并加强客户检查和联系力度,掌握客户经营和财务情况及其变化,提供担保的还应向担保人催收。1、对欠息,客户经理要在逾期后5个工作日内向客户发出催收欠息通知书。财务会计部门按规定进行账务处理。2、对逾期贷款,客户经理要在逾期后5个工作日内向客户发出催收逾期贷款通知书,提供担保的要向担保人催收或依照合同约定处置抵、质押物。财务会计部门按规定计收逾期利息。3、在贷款未收回或相关资产保全措施未落
27、实之前,客户经理要每季度向客户发一次催收通知书,送达客户并取得签章、留存回执。提供保证的还要同时向保证人发送履行责任通知书,并取得签章、留存回执。(二)贷款催收无效需向法院申请支付令、申请强制执行或直接提起诉讼的,由法律事务职能部门牵头,客户等部门配合,按照有关规定开展相关工作。第六十三条列入呆账的不良信贷资产,符合呆账核销条件的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我行有关规定办理认定与核销。第八章贷款后评价及档案管理第六十四条贷款各相关部门要对本部门在贷款办理、发放、使用、收回等各个环节中的相关工作情况进行统计、监测和评价。第六十五条对项目贷款要逐笔进行贷款后评价。对贷款项目执行情况、客户条件、评估质量、贷
28、后管理方式、贷款收回等进行总结评价。评价可在贷款结清后进行,也可视需要在贷款期间进行。第六十六条对短期流动资金贷款要定期对其总体运行情况进行评价,必要时也要对单笔贷款进行评价。第六十七条贷款各相关部门要指定专人负责信贷档案管理。客户类信贷档案按客户进行归档管理。属于本行档案室存档的,在复印留存后按有关规定移交。第六十八条根据性质,信贷档案分为内部运作档案和客户资料类档案。内部运作档案指贷款运营管理各环节产生的各类文件或资料,包括调查报告、审查意见、审议以及审批过程中形成的资料和文件,贷后管理资料,不良资产认定、分类、核销等资料。客户资料档案指客户办理贷款所提供的客户及担保人的基本资料、办理贷款
29、中形成的各种合同、协议、申请书、承诺书、借款凭证、通知单和回执、有关法律文书等。第六十九条贷款经办人员要在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分类整理好贷款原始资料,编制信贷档案移交清单,交本部门信贷档案管理人员,双方核实无误后,在移交清单上签字。经办人员可对所需业务资料复印保存或查阅。第七十条信贷档案管理人员要在接受移交后及时完成信贷档案的整理、立卷以及后续的登记、补充、保管、结清、封存等工作。第七十一条保管要严格遵守保密制度,并定期检查。一律不许外借,只能现场调阅。信贷人员调阅信贷档案要填写信贷档案调阅单,其他人员调阅信贷档案需部门负责人签字同意。调阅人归还档案时,档案管理人员清点后在调阅单上签收,调阅单由档案管理人员留存作为调阅记录。第七十二条由于机构和人员调整,需要进行信贷档案交接的,接受人要对交接的文件和资料按卷内目录逐项核对,并在文件目录下签字。第九章附则第七十三条对上下级行之间进行贷款申报及批复的流程,由总行根据不同时期的管理需要及不同贷款产品的特点,作出具体规定。第七十四条对低风险贷款业务,由总行根据具体贷款运作特点,制定不同的操作流程,简化办理环节,提高办贷效率。第七十五条本流程由*村镇银行总行负责制定并解释。第七十六条本流程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