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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协议编号: 特色班合作协议甲方: 乙方: 20*年*月6 / 6特色班合作协议 订立协议各合作人: 甲方:姓名_,身份证号码_, 住址 _。 乙方:姓 名_,身份证号码_, 住 址 _。 协议内容: 第一条 合作宗旨:_ 第二条 合作名称 、主要经营地:_ 第三条 合伙经营项目和范围:_ 第四条 合伙期限,自年_月_日起,至_年月日止,共_年。 第五条 出资方式、期限。 (一)甲方_(姓名)以提供特色班_教室场地、教学教具、招收学员、广告宣传等方式出资、组织与乙方共同开办_特色班。 乙方_(姓名)以提供特色班_师资力量、教学教具、学员考级等方式出资、组织与甲方共同开办_特色班。 (二)各方合伙
2、人的出资,于_年_月_日正式签订。 (三)本合伙出资教学教具及有关设备,合伙期间各合伙人的出资为共有资产,不得随意请求分割。合伙终止后,各合伙人的出资仍为个人所有,届时予以返还。 第六条 盈余分配与债务承担。 合伙各方共同经营、共同劳动,共担风险,共负盈亏。 (一)盈余分配:以_为依据,按比例分配。 (二)债务承担:合伙债务先以合伙资产偿还,合伙资产不足清偿时,以_为依据,按比例承担。 (特别提示:盈余分配与债务承担可以商定按各合伙人各自投资或者平均分配。未商定分担比例的,由各合伙人按投资分担。任何一方对外偿还后,另一方应当按比例在1日内向对方清偿自己应负担的部分。) 第七条 入伙、退伙、出资
3、的转让。 (一)入伙。1 新合伙人入伙,必须经全体合伙人同意; 2 承认并签署本合伙协议; 除入伙协议另有商定外,入伙的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责任。入伙的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二)退伙。 1 自愿退伙。合伙的经营期限内,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合伙人可以退伙: 合伙协议商定的退伙事由出现; 经全体合伙人同意退伙; 发生合伙人难以继续参加合伙企业的事由。 合伙协议未商定合伙企业的经营期限的,合伙人在不给合伙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形下,可以退伙,但应当提前日通知其他合伙人。合伙人擅自退伙给合伙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2 当然退伙。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
4、的,当然退伙: 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被依法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个人丧失偿债能力; 被人民法院强执行在合伙企业中的所有资产份额。以上情形的退伙以实际发生之日为退伙生效日。 3. 除名退伙。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 未履行出资义务; 因故意或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 执行合伙企业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合伙协议商定的其他事由。 对合伙人的除名决议应当书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除名人对除名决议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合伙人退伙后,其他合伙人与该退伙人按退伙时的合伙企
5、业的资产状况进行结算。 (三) 出资的转让。允许合伙人转让其在合伙中的所有或部分资产份额。在同等条件下,合伙人有优先受让权。如向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转让,第三人应按入伙对待,否则以退伙对待转让人。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受让合伙企业资产份额的,经修改合伙协议即成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第八条 合伙负责人及合伙事务执行。 (一)全体合伙人共同执行合伙企业事务。(适用于规模小的合伙企业。) (二)合伙协议商定或全体合伙人决定,委托_为合伙负责人,其权限为: 对外开展业务,订立协议; 2.对合伙事业进行日常管理; 3.出售合伙的产品(货物)、购进常用货物; 4 支付合伙债务;5. _。 第九条 合伙人的权利和义
6、务。(一)合伙人的权利: . 合伙事务的经营权、决定权和监督权,合伙的经营活动由合伙人共同决定,无论出资多少,每个人都有表决权; 2. 合伙人享有合伙权益的分配权; 3. 合伙人分协助配合伙权益应以出资额比例或者按协议的商定进行,合伙经营积累的资产归合伙人共有; 合伙人有退伙的权利。 (二)合伙人的义务: . 依照合伙协议的商定维护合伙资产的统一; 2. 分担合伙的经营损失的债务; 3. 为合伙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条禁止行为。 (一)未经全体合伙人同意,禁止任何合伙人擅自以合伙名义进行业务活动;如其业务取得权益归合伙,造成的损失按实际损失进行赔偿。 (二) 禁止合伙人参加经营与本合伙竞争的
7、业务; (三)除合伙协议另有商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外,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进行交易。(四)合伙人不得从事损害本合伙企业权益的活动。 第十一条 合伙营业的继续。 (一)在退伙的情形下,其余合伙人有权继续以原企业名称继续经营原企业业务,也可以选择、吸收新的合伙人入伙经营。(二)在合伙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情形下,依死亡合伙人的继承人的选择,既可以退继承人应继承的资产份额,继续经营;也可依照合伙协议的商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同意,接纳继承人为新的合伙人继续经营。 第十二条 合伙的终止和清算。 (一) 合伙因下列情形解散: 1. 合伙期限届满; 2. 全体合伙人同意终止合伙关系; 3. 已不具备法定合伙人数
8、; 4. 合伙事务履行或未能履行; 5.被依法撤销; 6. 出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合伙企业解散的其他原因。 (二)合伙的清算:. 合伙解散后应当进行清算,并通知债权人。 .清算人由全体合伙人担任或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同意,自合伙企业解散后5日内指定_合伙人或委托第三人,担任清算人。5日内未确定清算人的,合伙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 3.合伙资产在支付清算费用后,按下列顺序清偿:合伙所欠招用的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合伙所欠税款;合伙的债务;返还合伙人的出资。 4 清偿后如有剩余,则按本协议第六条第一款的办法进行分配。 5 清算时合伙有亏损,合伙资产不足清偿的部分,依本协
9、议第六条第二款的办法办理。各合伙人应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合伙人由于承担连带责任,所清偿数额超过其应当承担的数额时,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第十三条 违约责任。 (一)合伙人未按时支付或未缴足出资的,应当赔偿由此给 其他合伙人造成的损失;如逾期_年仍未缴足出资,按退伙处理。(二)合伙人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而转让其资产份额的,如他合伙人不愿接纳受让人为新的合伙人,可按退伙处理,转让人应赔偿其他合伙人因此而造成的损失。 (三)合伙人擅自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资产份额出质的,其行为无效,或者作为退伙处理;由此给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 (四)合伙人严重违反本协议、或因重大过失或违反合伙企业
10、法而致使合伙企业解散的,应当对其他合伙人承担赔偿责任。 (五)合伙人违反第九条规定,应按合伙实际损失赔偿劝阻不听者可由全体合伙人决定除名。第十四条 协议争议解决方式。 凡因本协议或与本协议关于的所有争议,合伙人之间共同协商,如协商不成,提交苏州仲裁委员会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均有约束力。 第十五条其他。 (一) 经协商一致,合伙人可以修改本协议或对未尽事宜进行补充;补充、修改内容与本协议相冲突的,以补充、修改后的内容为准。 (二)入伙协议是本协议的组建部分。 (三)本协议一式份,合伙人各执一份,送登记机关存档一份。 (四)本协议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生效。 合伙人:_(签章) (略) 签约时间:_年_月_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