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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第四十一章 “全程通”阳光供应贷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促进*银行汽车及工程机械行业“全程通”业务发展,通过与核心厂商的良好合作,积极开发上游供应商的融资业务,构建我行“全程通”业务的供应商优质客户群体,依据有关*银行全程通管理办法和*银行授信政策的有关规定,结合我行实际,特拟定本办法。第二条 “阳光供应贷”业务是指依托核心厂商的良好信用,通过对其供应商经营情形及贸易背景的分析,以我行现金管理及全程通系统为金融服务及风险监控平台,为核心厂商的批量供应商提供便利的融资服务及现金管理服务。第二章 适用范围、准入条件第三条 阳光供应贷业务涉及汽车及工程机械行业的核心厂商及其上游供应商。第
2、四条 核心厂商的准入条件:1、 已纳入我行汽车和工程机械行业“全程通”金融网络;2、 已开通我行现金管理业务;3、 核心厂商同意愿我行提供其上游供应商的推荐名单;4、 核心厂商同意通过现金管理系统对接,或以其他方式定时(不少于一个月)向我行提供与推荐名单中的供应商之间的应收账款详尽信息;5、 核心厂商同意将其对推荐供应商的协议项下的付款支付到供应商在我行的指定账户或将付款票据交于我行指定人员。第五条 上游供应商依据有关授信评级不同又分为、B、C三类。供应商的基本准入条件为:1、列入全程通核心厂商的供应商推荐名单;、信誉良好,对核心企业有不少于2年以上的供货记录,履约记录良好,并具备质量稳定、同
3、质性强、场前景较好的特点;3、上年度营业收入不低于50万;、有固定生产场所,企业管理层有合格的经营管理能力,具备专业化、大批量生产和模块化供货能力;5、我行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六条 A类供应商的准入条件及我行可提供的服务:1、信用评级在A(含)以上的供应商。该类供应商一般为大型供应商,自身规模较大,综合实力较强。、对于类供应商,我行依据有关企业经营情形可提供中、长期固定资产及流动资金贷款,发行短期融资债券,提供标准式或直通式现金管理服务,包含账户管理、资金归集、票据托管、票据池、投融资等系列服务。3、大型优质供应商在符合我行有关办法的条件下,可申请纳入我行战略客户或重点客户名单,享受相应的优惠政
4、策。第七条 类供应商的准入条件及我行可提供的服务:1、 信用评级在B (含)至(含)之间供应商。该类供应商一般为中小型供应商,自身规模及综合实力一般,企业正处于成长期。2、 对于B类供应商,我行依据有关企业经营及担保情形,可提供短期流动资金贷款或银行承兑汇票开立、贴现等业务,提供标准式现金管理服务,包含账户管理、票据托管、票据池等系列服务。3、 对授信的B类客户,要求其结算业务统一纳入我行办理,从核心厂商回款直接划入供应商在我行指定账户,或我行直接从核心厂商取得票据,为供应商办理相应的票据托管及其他票据服务。第八条 C类供应商的准入条件及我行可提供的服务:1、 我行信用评估在CCC的供应商。该
5、类供应商一般为中小型供应商,自身规模及综合实力较小。2、 对于C类供应商,我行提供银行承兑汇票开立及贴现等融资业务,提供标准式现金管理服务,包含账户管理、票据托管、票据池等系列服务。3、 对于C类客户,要求其结算业务统一纳入我行办理,从核心厂商回款直接划入供应商在我行指定账户,或我行直接从核心厂商取得票据,为供应商办理相应的票据托管及其他票据服务。第三章 授信用途、品种、金额、定价、期限第九条 阳光供应贷业务项下的融资主要用于供应商生产周转需要,不得用于国家明令禁止的投资领域和用途。第十条 核心厂商所在的主办行确定符合办理阳光供应贷条件后,将核心厂商全程通阳光供应贷方案报总行汽车中心,总行批复
6、建网发文后供应商网络的协办行才可向有权授信审批机构申报供应商授信。类及能够提供担保或抵押的B类供应商,可依照我行一般授信条件办理,不受核心厂商全程通阳光供应贷方案报总行汽车中心政策的限制。第十一条 阳光供应贷业务项下的融资业务依据有关供应商种类不同提供不同融资产品。A类供应商可提供中、长期固定资产及流动资金贷款,B类供应商可提供短期流动资金贷款或银行承兑汇票业务,C类供应商提供银行承兑汇票开立业务。第十二条 主办行公司业务管理部对核心厂商核定供应商信用担保额度,用于对信用授信的类客户及类供应商的总额度监控,信用授信的类客户及C类供应商的总额度不应超过对核心厂商核定的信用担保额度。第十三条 符合
7、供应商基本准入条件,但授信评级为CC的供应商授信,必须通过供应商打分卡(附件1)进行初评,打分结果在0分以上,且无不良贷款纪录的供应商可以纳入授信范围,此类供应商授信应提供抵质押或B级以上的企业担保,不得提供信用授信。第十四条 对信用授信的B类和C类客户,我行可依据有关供应商详细情形考虑如下授信条件:1、 限定授信用于购买向核心厂商所供车型内、外饰件的原材料采购。2、 如企业最大股东为个人,应提供个人无限连带责任担保。3、 供应商承诺与我行合作的应收账款不得与他行开展应收账款质押或转让等其他应收账款合作项目。4、 已发生的对核心厂商的应收账款期限不超过80天,核心厂商与供应商之间的销售协议付款
8、期限及厂商的实际付款期限不超过80天(厂商支付票据即视为付款)。5、 核心厂商同意将其对推荐供应商的协议项下的付款支付到供应商在我行的指定账户或将付款票据交于我行指定人员。6、 供应商在我行开立销售回款专户,并与我行签署帐户监管协议(附件2),该专户为应收核心厂商货款的唯一回款账户,用于归集我行贷款本息,授信到期前2个月只进不出。授信敞口补足部分不可循环使用,补齐授信敞口的方式包括销售回款专户内资金、已质押给我行的银行承兑汇票。对于超出我行贷款本息部分经详细经办行审核后可进行划转。第十五条 对信用授信的B类和C类客户授信金额的确定应着重考虑以下因素:1、 经营单位应依据有关流动资金贷款管理办法
9、,结合供应商的经营性现金流情形、供应商与核心企业的近期订单情形、供应商应收账款账期等综合情形确定贷款金额。2、 贷款金额的确定可参考以下两种情形:(1) 均衡销售:贷款金额不超过近1个月供应商月最低应收账款金额的80%(仅针对核心厂商的应收账款,可参考核心厂商提供的应收账款纪录)。(2) 波动销售:贷款金额不超过订单金额的8%,可一次性核定贷款总额度,依据有关订单情形分次领用,还款期限可设定为核心厂商正常回款期限加30天宽限期。3、 主办行在建网申请时,应拟定该网络审核供应商额度标准的明确规定,总行核准后方可建网。第十六条 经营单位应依据有关*场环境、企业综合回报率和同业定价情形,实行差别化风
10、险定价,详细参考我行有关规定执行。同时,对于提供现金管理服务的客户,可适当收取账户管理费。第四章 业务操作流程第十七条 核心厂商所在的主办行确定符合办理阳光供应贷条件后,将核心厂商全程通阳光供应贷方案报总行汽车中心,总行批复后即可开展阳光供应贷业务。分行上报方案内容应包括核心厂商情形、与供应商的合作情形(包括供应商数量,协议签订、交货及付款流程,厂商的付款期限及信用情形等)、对核心厂商的供应商担保额度及拟定的建网方式等。第十八条 总行核准后,主办行应向总行申请建立核心厂商阳光供应贷网络。主办行应提供相应的授信批复、网络管理办法、供应商名单及详细建网条件。总行核定后统一向全行发文建网。第十九条
11、现金管理系统与核心厂商系统对接阳光供应贷业务可办理核心厂商与我行实现现金管理系统对接,详细操作方式如下:、分行公司部人员为核心厂商提供我行标准式或银企通渠道上“阳光供应贷”有关的接口规范;2、核心厂商依照我行接口规范进行开发;、当开发履行后,核心厂商提交*银行银企通测试申请表,并盖章。分行提交此申请表给总行公司业务部,总行为客户筹备测试环境,进行业务开展前的测试工作。在测试期间分行公司部、电子银行部及科技部要做好协助配合工作;4、经客户确认测试无误后,提交*银行银企通开通申请表,总行为客户办理银企通的开通手续。第二十条 核心厂商须与我行签订总对总的*银行“全程通”阳光供应贷业务合作协议(附件3
12、),并向我行提供推荐供应商名单及其供应商应收账款信息。第二十一条 对供应商的贷前调查、授信审批、贷款审查等程序依照*银行授信风险管理手册中关于要求执行,阳光供应贷业务C类供应商打分卡评分结果可作为业务审查审批的参考依据。第二十二条 供应商授信申请审查通过后,供应商须与我行签订综合授信协议及有关融资及现金管理服务协议,如帐户需要监管,应签署帐户监管协议。第二十三条 如核心厂商以票据形式付款,应依照我行*银行银行承兑汇票操作规程(版)规定与供应商签订票据质押协议,并办理委托收款、委托背书手等续。第二十四条 阳光供应贷项下的融资发放依照我行有关管理办法执行。第五章 贷后管理第二十五条 本业务的贷后管
13、理纳入全行统一的授信后管理体系,依照*银行对公授信后管理工作手册和流动资金贷款管理办法(试行)等业务中的关于规定执行。第二十六条 对于我行要求进行回款监控的供应商,经营机构应在核心厂商付款日监控供应商账户的资金到帐情形;如核心厂商以票据付款,经营机构应指定至少2人到核心厂商处直接取得供应商的付款票据,在我行办理相应的票据托收或票据托管业务,并立即与申请人进行账务核对。第二十七条 票据质押。我行代替供应商去取回质押的承兑汇票时,要符合我行上门服务管理规定,还应提前办理供应商的委托取票手续。第二十八条 对质押票据的要求同贴现票据,我行取票后办理票据质押手续时,要求供应商做质押背书,并提供交易协议和
14、发票,以保持票据背书的连续性,同时承兑行在我行应有同业授信额度。第二十九条 经营机构应及时进行票据托收及票据托管等业务处理,并监控系统报表的准确性。第三十条 经营机构应通过现金管理系统,以定时、不定时两种方式与核心厂商进行应收账款及实际付款的核对,每月至少核对一次,监督厂商和供应商的正常经营。主要从系统、经营情形等方面进行预警提示:1、系统预警。如供应商近三个月应收账款金额连续下降或上升或累计额发生明显变化的,全程通系统将自动造成或产生预警信息,对客户经理进行提示。2、客户经理作在对借款人与核心企业之间形成的应收账款和借款人经营情形进行监测与对账时,在均衡销售情形下应确保监管帐户余额+票据质押
15、金额应收账款余额申请人敞口的15%,波动销售业务中应确保每笔融资在到期日前还款。3、在贷后监控时,如剔除季节性因素后,供应商近三个月应收账款金额连续下降或上升或累计额发生明显变化的,经营单位应立即对核心厂商和供应商进行实地调查,并通报主办行。4、如发生供应商融资预警,经营机构应于三个工作日内形成授信后调查报告通报有关部门,必要时上一级风险管理部门应将该企业列入风险预警客户名单,进行重点调查。第三十一条 “阳光供应贷”业务如形成不良贷款,经营单位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做好清收、盘活和债权保全工作,加快消化不良资产。第六章 附则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总行公司业务部负责说明,自发文之日起执行。附件: 、供应商打分卡、帐户监管协议3、*银行“全程通”阳光供应贷业务合作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