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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美术学院学位工作条例 (试行)(*字 * 17号 *年6月27日颁发)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相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订本工作条例。第二条 本院授予学位分学士、硕士二级。按获准授予学位的学科门类和专业学位授予。第三条 凡拥护申国共产党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热爱祖国,遵纪守法,品德良好,并且具有相应学位所要求的学术水平者,均可按本条例规定,申请相应的学位。第二章 学位评定委员会第四条 学院成立学位评定委员会。由学院主要负责人、各学科、专业的知名学者、指导教师代表十五至二十五人组成。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由院长或主管副院长担
2、任。委员任期三年。学位评定委员会成员名单须报广东省学位委员会审批并转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备案。学位评定委员会按学科门类或系设若干分委员会。分委员会由五至十五人组成,成员应从学术水平较高、对本学科专业建设和发展有一定贡献,正在从事教学、科研工作并有一定成果的副教授以上或相当职称的专家申迸选,任期三年。分委员会设主席一名,可根据需要设副主席若干名,原则上主席由学位评定委员会成员担任。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下设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作为办事机构,处理本院学位的相关事宜。在五常情况下,院学位评定委员会每年一月和六月举行会议,审核与通过授予各级学位的名单。其他事务由院学位评定委员会不定期召开会议审定或直接由主席
3、、副主席审定。第五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的主要职责l、通过学士学位获得着名单。2、审查申请硕士学位人员名单,作出授予硕士学位的决定。3、审批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成员名单。4、作出撤消违反规定而授予学位的决定。5、研究和处理授予学位的争议和其他事宜。6、组织学位授予质量的检查和评估工作。7、审定硕士生指导教师资格。8、组织博士点的申报工作。第六条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的主要职责1、审查分委员会所属学科专业的研究生培养方案及应开设的课程,并审查各门课程的教学大纲。2、审批论文评阅人名单,审查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名单。3、审查本科毕业生的成绩及表现,通过授予学士学位的人员名单,并报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通过
4、。4、审查新上岗硕士生指导教师资格。5、审定当年登录招生简章的导师名单。6、协助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进行工作,向学位评定委员会反映有关授予学位问题的各种争议,并提出处理意见。第七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对经答辩委员会作出决议,授予硕士学位的,要逐个对其政治思想表现、课程考试和论文答辩等情况进行全面的审核,并作出决议。决议以不记名投票方式,经出席会议的三分之二(含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且应超过全体成员的半数)通过,方为有效。凡答辩委员会建议不授予硕士学位的,学位评定委员会一般不进行审核,但对个别有争议的,经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组织力量重新审核,若认为达到相应学位的标准,可作出授予相应学位的建议,报给学院学位
5、评定委员会审批。对某些经答辩委员会通过的论文,但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或院学位评定委员会认为需要修改后才能作出决定的,也可以作出一年内修改论文,重新答辩一次的决议。第三章 各级学位学术水平的要求第八条 学士学位的学术水平对于完成了教学计划的各项要求,经审核准予毕业的本科学生,达到下述水平,符合有关规定者,授予学士学位。1、较好地掌握本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2、具有从事科学研究,艺术创作、设计或担任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第九条 硕士学位的学术水平研究生完成了培养计划的各项要求,通过硕士学位的课程考试和论文答辩,达到以下水平,符合有关规定者,授予硕士学位。1、在本门学科上掌握坚实的理论基础和系统的专门知识。2、能比较熟练地运用一种外国语阅读本专业的外文资料。3、具有从事科学研究,艺术创作、设计或独立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具备担任高等院校教学工作的初步能力第四章 附 则第十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解释权归*美术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