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协助查询、冻结、扣划工作管理办法-模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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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银行协助查询、冻结、扣划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行协助有权机关办理查询、冻结、扣划工作的业务操作,依法切实履行本行协助义务,依法切实保护本行、本行客户及本行其他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机构协助查询、冻结、扣划工作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协助查询、冻结、扣划”(以下简称 “协查”)是指本行依法协助有权机关查询、冻结、扣划单位或个人在本行存款或非存款类款项或权利的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有权机关是指依照法律法规的明确规定,有权查询、冻结、扣划单位或个人在金融机构存款

2、或非存款类款项或权利的司法机关、行政机关、军事机关及行使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具体有权机关名单及其权限见附录 1有权执法机关一览表)。 第四条 总行风险管理部为本行协助查询、冻结、扣划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的协助查询、冻结、扣划工作进行综合管理。 总行其他有关业务事务管理部门、直属经营单位、分行及地区各分支机构为本行协助查询、冻结、扣划工作的协查单位,负责具体经办协查工作。 第五条 总行营运管理部应设置专职岗位并设专人从事协查工作。 总行其他业务事务管理部门、直属经营单位、分行以及地区各分支机构可安排人员兼职从事协查工作。总行其他业务事务管理部门、直属经营单位、分行应将兼职的协查人员报总行风

3、险管理部备案。 地区各分支机构的营运主管为本机构的协查人员。 第六条 本行在开展协助有权机关查询、冻结、扣划工作时,应当依法合规开展,不得损害客户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 本行在开展协助有权机关办理查询工作时,应当遵守首问负责制的工作制度,即有权机关直接到总行要求查询的,总行有关协查单位应当予以接待,并在本单位能够满足条件下积极配合完成有权机关的全部查询工作;有权机关直接到分行及地区分支机构要求查询的,分行或地区分支机构应当予以接待,并在本单位能够满足条件下积极配合完成有权机关的全部查询工作,不得推诿。 第二章 协查工作的分类 第八条 本行的协查工作按照协助类型来分,分为协助查询、协助冻结和协助扣

4、划三类。 协助查询是指本行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有权机关查询的要求,将单位或个人存款或非存款类款项或权利的金额、币种以及其他相关信息告知有权机关的行为。协助冻结是指本行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有权机关冻结的要求,在一定期间内禁止单位个人提取或行使其全部或部分存款或非存款类款项或权利的行为。 协助扣划是指本行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的规定以及有权机关扣划的要求,将单位或个人的全部或部分款项资金划拨到指定账户或其他协助执行的行为。 第九条 本行的协查工作按照协助内容来分,分为存款类协助查询、冻结、扣划和非存款类协助查询、冻结、扣划两类。 存款类协助查询、冻结、扣划是指本行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有

5、权机关的要求,协助有权机关查询、冻结、扣划单位或个人在本行存款款项资金的行为。 非存款类协助查询、冻结、扣划是指本行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有权机关的要求,协助有权机关查询、执行单位或个人在本行除存款外的其他款项资金或权利的行为。 第十条 存款类协助查询工作由总行会计结算部、个人业务部、信息技术部、营运管理部、分行及地区各分支机构等相关单位具体负责办理;除贷记卡相关款项的协助冻结、扣划工作由总行个人业务部负责办理外,其他存款类协助冻结、扣划工作统一由各分行或地区各分支机构具体负责办理。 非存款类协助查询、执行工作,按照“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根据有权机关要求协助查询、执行的内容,由涉及的下列相关

6、业务事务管理部门、直属经营单位、分行及地区各分支机构负责办理。 协助涉及业务事务内容 办理机构 授信业务类资料 信贷管理部门 人民币资金业务类 资金营运部门 外币资金业务类、国际业务类 外汇管理部门 柜面业务类、会计管理类 营运管理部门 中间业务类 中间业务管理部门 产品开发类 产品开发管理部门 计划与财务类 计划财务管理部门 安全保卫类 安全保卫部门 计算机信息系统类 信息技术管理部门 网上银行业务类、ATM 机交易类 电子银行管理部门 股权类、证券监管类 董事会办公室 员工薪酬类 人力资源管理部门 不良资产类、抵债资产类 特殊资产经营管理部门 其他业务事务方面 各相关业务事务管理部门 第十

7、一条 本行在办理存款类协查工作时,各协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银行查询、冻结、扣划工作操作手册(见附录2)的规定具体办理。 第三章 协查工作的接待原则 第十二条 有权机关直接到总行各部门、直属经营单位(不含总行营业部,下同。总行营业部的协查工作要求参照地区分支机构管理)办理存款类或非存款类协查工作的,统一由总行风险管理部负责接待。 本办法规定的有权执法机关一览表范围以外的其他有权机关直接到总行各部门、直属经营单位办理存款类或非存款类协查工作的,统一由总行风险管理部负责接待。 第十三条 有权机关直接到分行办理存款类或非存款类协查工作的,统一由分行协查人员负责接待。 本办法规定的有权执法机关一览表范围以

8、外的其他有权机关直接到分行办理存款类或非存款类协查工作的,统一由分行协查人员负责接待。 第十四条 有权机关直接到地区各分支机构办理存款类协查工作的,统一由各分支机构协查人员负责接待;各分支机构协查人员不在岗位的,由其指定且经总行培训过的综合柜员负责接待。 有权机关直接到地区分支机构办理非存款类协查工作的,该接待分支机构应当明确告知此类协查工作统一由总行风险管理部负责接待。 本办法规定的有权执法机关一览表范围以外的其他有权机关直接到地区分支机构办理存款类或非存款类协查工作的,该接待分支机构应当明确告知此类协查工作统一由总行风险管理部负责接待。 第四章 协查工作程序 第一节 存款类协查工作程序 第

9、十五条 查询账户账号、余额的程序 (一) 提供个人账户账号(包括借记卡卡号)或者只提供个人姓名和身份证号码查询个人账户余额 1 有权机关直接到总行各部门、直属经营单位查询的,经总行风险管理部审核后,交由总行营运管理部根据有权机关的查询要求具体审核办理。 2 有权机关直接到地区分支机构查询的,不论被查询个人账户是否在该分支机构开户,均由该分支机构协查人员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审核后,交由综合柜员具体审核办理。 (二) 提供贷记卡卡号或者只提供个人姓名和身份证号码查询贷记卡余额 1 有权机关直接到总行各部门、直属经营单位查询的,由总行风险管理部接待审核后,交由总行个人业务部根据有权机关的查询要求具体审核

10、办理。 2 有权机关直接到地区分支机构查询的,该接待分支机构应当明确告知有权机关统一到总行进行查询,经总行风险管理部审核后,交由总行个人业务部根据有权机关的查询要求具体审核办理。 (三) 提供单位账户账号查询单位账户余额 1 有权机关直接到总行各部门、直属经营单位查询的,经总行风险管理部接待审核后,由总行营运管理部根据有权机关的查询要求负责具体审核办理。 2 有权机关直接到地区分支机构查询的,不论被查询单位账户是否在该分支机构开户,均由该分支机构的协查人员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审核后,交由综合柜员具体审核办理。 (四) 提供单位账户户名查询单位账户账号、余额 1 有权机关直接到总行各部门、直属经营单

11、位查询的,经总行风险管理部接待审核后,先由总行会计结算部根据账户户名查询账户账号,获知账户账号后,由总行营运管理部根据账户账号查询账户余额。 2 有权机关直接到地区分支机构查询的,若有权机关能够提供明确开户分支机构,该接待分支机构应当自行查询或告知有权机关到开户分支机构进行查询;若有权机关不能提供开户分支机构或提供的开户分支机构不明确的,该接待分支机构应当明确告知有权机关统一到总行进行查询,具体查询程序按照本款第1项的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查询账户分户账或交易明细的程序 (一) 提供个人账户账号(包括借记卡卡号)或者只提供个人姓名和身份证号码查询个人账户交易明细: 1 有权机关直接到总行各部门

12、、直属经营单位查询的,经总行风险管理部接待审核后,由总行营运管理部根据有权机关的查询要求具体审核办理。 2 有权机关直接到地区分支机构查询的,不论被查询个人账户是否在该分支机构开户,均由该分支机构的协查人员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审核后,交由综合柜员具体审核办理。 (二) 提供贷记卡卡号或者只提供个人姓名和身份证号码查询贷记卡交易明细(含开户资料) 1 有权机关直接到总行各部门、直属经营单位查询的,经总行风险管理部接待审核后,由总行个人业务部根据有权机关的查询要求具体审核办理。 2 有权机关直接到地区分支机构查询的,该接待分支机构应当明确告知有权机关统一到总行进行查询,经总行风险管理部审核后,由总行个

13、人业务部根据有权机关的查询要求具体审核办理。 (三) 提供单位账户账号查询单位账户分户账(含开户资料) 1 有权机关直接到总行各部门、直属经营单位查询的,原则上要求有权机关直接到账户开户分支机构,由开户分支机构按照规定自行办理。特殊情况下,可经总行风险管理部审核后交由总行营运管理部,由总行营运管理部负责牵头协调开户分支机构完成查询要求,各有关开户分支机构应当予以积极配合。 2 有权机关直接到地区分支机构查询的,由该接待分支机构自行办理或者告知有权机关到账户开户分支机构办理。特殊情况下,该接待分支机构咨询总行风险管理部后,可按照本款第1项规定的特殊程序办理。 (四) 提供单位账户户名查询单位账户

14、分户账(含开户资料) 1 有权机关直接到总行各部门、直属经营单位查询的,经总行风险管理部接待审核后,先由总行会计结算部根据账户户名查询账户账号,获知账户账号后,原则上要求有权机关到账户开户分支机构具体审核办理。特殊情况下,可经总行风险管理部审核后交由总行营运管理部,由总行营运管理部负责牵头协调开户分支机构完成查询要求,各有关开户分支机构应当予以积极配合。 2 有权机关直接到地区分支机构查询的,若有权机关能够提供明确开户分支机构,该接待分支机构应当自行办理或告知有权机关到开户分支机构进行查询;若有权机关不能提供开户分支机构或提供的开户分支机构不明确的,该接待分支机构应当明确告知有权机关统一到总行

15、进行查询,具体查询程序按照本款第1项的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查询交易凭证的程序 (一) 有权机关没有提供账户分户账或交易明细但能提供交易时间、交易金额、交易方式、交易对象等明确查询线索要求查询本行地区客户交易凭证的,经总行风险管理部审核后,交由总行营运管理部负责具体办理。 (二) 有权机关提供账户分户账或交易明细要求查询本行地区客户交易凭证的,经总行风险管理部审核后,由总行营运管理部具体审核办理。总行营运管理部在办理过程中,需要补充有关查询线索,如交易柜员号、交易流水号、交易行号等,总行营运管理部有权责令地区有关分支机构及时提供有关查询线索。地区有关分支机构应于当日,特殊情况最迟不超过 3 个

16、工作日予以准确提供,不得推诿。 (三) 有权机关只提供账户账号(包括借、贷记卡卡号)或个人姓名和身份证号码或单位账户户名要求查询地区客户交易凭证的,原则上首先根据上述线索查询取得账户分户账或交易明细,然后再根据分户账或交易明细,经总行风险管理部审核后,由总行营运管理部负责具体办理。有关根据上述线索查询分户账或交易明细的具体程序,按照本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执行。 特殊情况下,可由总行风险管理部负责牵头协调本行有关协查单位完成有权机关的查询要求,各有关协查单位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推诿。 第十八条 有权机关提供有关线索要求办理协助冻结、扣划的,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 有权机关直接到总行各部门、直属经

17、营单位要求办理协助冻结、扣划的,统一由总行风险管理部负责接待审核,审核后交由相关分行或地区分支机构具体审核办理; (二) 有权机关直接到地区分支机构要求办理协助冻结、扣划的,由该接待分支机构自行办理或者告知有权机关到账户开户分支机构办理。 第十九条 本办法规定的有权执法机关一览表范围以外的其他有权机关提供有关线索要求办理协查工作的,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 本办法规定的有权执法机关一览表范围以外的其他有权机关直接到总行各部门、直属经营单位要求办理协查工作的,统一由总行风险管理部负责接待审核,总行风险管理部审核后根据协查工作要求,批转交由有关协查单位办理,各有关单位应按照批转意见具体审核办理。

18、 (二) 本办法规定的有权执法机关一览表范围以外的其他有权机关直接到地区分支机构要求办理协查工作的,该分支机构协查人员应当明确告知其他有权机关,此类查询统一由总行风险管理部负责接待审核。总行风险管理部审核后根据协查工作要求,批转交由有关协查单位办理,各有关单位应按照批转意见具体审核办理。 (三) 本办法规定的有权执法机关一览表范围以外的其他有权机关直接到分行要求办理协查工作的,分行协查人员应电话请示总行风险管理部,并根据总行风险管理部的回复意见具体审核办理。 第二十条 除本节规定的上述一般协助查询工作程序外,相关有权机关提供其他线索或要求其他协助要求的,总行风险管理部可根据本行实际情况以及有权

19、机关的查询要求进行审核,审核后交由本行有关单位具体办理。有关单位应当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和总行风险管理部的意见予以具体审核办理,不得推诿。 第二十一条 各分行在协助有权机关办理协助查询、冻结、扣划工作时,各分行协查人员应当严格按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具体办理流程和程序由各分行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制定。 第二节 非存款类协查工作程序 第二十二条 有权机关直接到总行各部门、直属经营单位要求调查取证、协助执行的,统一由总行风险管理部负责接待审核。总行风险管理部审核后根据有权机关调查取证、协助执行内容,批转交由总行相关业务事务管理部门、直属经营单位办理,各协查单位应按照批转意见具体审核办理。本办法规定的有权

20、执法机关一览表范围以外的其他有权机关直接到总行各部门、直属经营单位要求调查取证、协助执行的,协查工作程序按照本条前款规定执行。 协查单位在办理过程中,需要本业务事务条线上的其他相关单位予以协助的,协查单位有权责令其他相关单位予以积极配合。其他相关单位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推诿。 第二十三条 有权机关直接到地区分支机构要求调查取证、协助执行的,该分支机构协查人员应当明确告知有权机关,此类查询统一由总行风险管理部负责接待审核。总行风险管理部审核后根据有权机关调查取证、协助执行内容,批转交由总行相关业务事务管理部门、直属经营单位办理,各协查单位应按照批转意见具体审核办理。 本办法规定的有权执法机关一览表

21、范围以外的其他有权机关直接到地区分支机构要求调查取证、协助执行的,协查工作程序按照本条前款规定执行。 协查单位在办理过程中,需要本业务事务条线上的其他相关单位予以协助的,协查单位有权责令其他相关单位予以积极配合。其他相关单位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推诿。 第二十四条 有权机关直接到分行要求调查取证、协助执行的,各分行协查人员应电话请示总行风险管理部,并根据总行风险管理部的回复意见具体审核办理。 第五章 协查工作管理要求第二十五条 各协查单位在办理存款类协助查询、冻结、扣划工作时,应当按照银行协助查询、冻结、扣划工作登记表(见附录3,以下简称登记表)的要求进行登记。 第二十六条 各协查单位按照本办法进

22、行登记时,应当保证登记内容的真实、准确、详细和全面,应当在有权机关办理协助查询、冻结、扣划业务的同时进行登记,并由相关有权机关执法人员和本行协查人员签字,不得事后补登。 第二十七条 各协查单位应当安排专人妥善保管登记表和相关法律文书,不得毁损、丢失。 第二十八条 各协查单位在办理协查工作时,应当严格保守有关国家秘密。 第二十九条 各协查单位在办理协查工作时,有关的法律文书必须由作出该决定的相关有权机关执行人员依法送达,本行不接受有权机关执法人员以外人员代为送达,原则上不接受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送达方式。 第三十条 各协查单位在办理协查工作时,原则上应当保守秘密。 各协查单位在接到相关有权机关

23、的协查通知书后,不得向被查询、冻结、扣划单位或者个人通风报信,帮助隐匿或转移存款。 各协查单位在协助相关有权机关办理完毕协查工作后,有权机关要求保密的,在要求有权机关执法人员在送达的相关法律文书上明确注明保密的要求后,本行各协查单位应当保密,不得主动向被查询、冻结、扣划单位或者个人通风报信;被查询、冻结、扣划单位或个人非因本行原因知晓被有权机关对其账户进行查询、冻结、扣划后,要求本行提供有关材料的,各协查单位可告知被查询、冻结、扣划单位或个人有关信息,但不得提供任何书面材料。 各协查单位在协助相关有权机关办理完毕协查工作后,有权机关没有要求保密的,可根据业务需要通知被查询、冻结、扣划单位或个人

24、。 第三十一条 被冻结、扣划单位或个人对冻结、扣划向本行提出异议的,各协查单位应当告知其与作出决定的相关有权机关联系,本行不负解释的义务。 第三十二条 有权机关可以查询单位或个人开户、存款情况以及与存款有关的会计凭证、账簿、对账单等资料。在具体办理协助查询业务时,只要有权机关依法享有查询权限、履行法定程序、提供可供查询线索,本行应当按照有权机关的要求予以查询并提供有权机关所需资料。对于本行提供的资料,有权机关可以抄录、复制、照相,但不得带走原件。 第三十三条 各协查单位在办理协助扣划时,应当将扣划的款项直接划入有权机关指定的账户。有权机关要求提取现金的,各协查单位不予协助。 第三十四条 各协查

25、单位在办理协查工作过程中遇有疑难问题的,应当及时与总行联系,由总行电话指导或派人现场处理,避免与有权机关发生冲突,造成不必要的矛盾。 第六章 罚 则 第三十五条 本行各协查单位应当严格遵守本办法有关协查工作的各项规定,主动规避法律与合规风险或采取有力措施将法律与合规风险损失降至最低程度。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的有关规定,造成法律与合规风险损失或法律与合规隐患的,视情节轻重追究各协查单位主要负责人或直接负责人的责任,并按银行员工尽职调查与问责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问责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银行负责制定、解释与修改。 第三十八条 本行各分行及分行级专营机构可根据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并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协助查询、冻结、扣划工作操作实施细则,并予以具体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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