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公司统计管理办法-模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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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统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统计工作管理,充分发挥统计的信息、咨询、监督的整体功能,更好地为公司生产营销和领导决策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和股份公司统计管理办法,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各单位和各派出机构。 第三条 公司统计的基本任务是:收集整理统计数据,对企业的营销生产情况进行统计调查和统计分析,实行统计监督,为企业营销管理及决策提供统计服务;依照统计法向上级主管部门和政府统计部门报送统计资料,完成各项统计任务;发挥统计信息、咨询、监督的整体功能。 第四条 公司所属各子(分)公司

2、及其他直属统计调查对象和统计人员,都必须依照统计法律法规和统计规章制度,及时、准确地向公司报送所需统计资料,完成各项统计任务。同时有义务按规定向地方政府和工程项目建设单位提供有关统计资料。 第二章 机构和人员 第五条 公司统计工作由工程管理部统一归口管理。公司属各单位是公司的统计调查单位,应根据统计工作需要设置相应的统计机构和专(兼)职统计人员。为保证统计工作的正常开展,统一指标口径,避免数出多门,各单位必须指定统计负责人和统计归口部门,以便统一组织和协调。工程管理部统计工作只对应各单位统计归口部门。 第六条 各单位要保持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的相对稳定,不得以任何借口无故削弱统计力量。机构和人员

3、变动时,要及时向上级统计机构报告,并及时配备合格的统计人员接替,办理统计业务交接手续。 第七条 各级统计人员应具有执行统计任务所需要的专业知识,取得国家或省(市)统一制发的统计岗位证书后持证上岗。 各子(分)公司本部专(兼)职统计人员应具有助理统计师职称以上(或与之相当的职称)的人员担任。 第三章 职责和职权 第八条 公司统计包括建筑业统计、固定资产投资统计、新签合同额统计、劳动工资统计、外经外贸统计以及安全质量、机械设备、物资、财会、社保统计等。 第九条 公司统计机构职责: 一、 贯彻执行统计法和统计法实施细则及上级和地方政府等统计法律、法规和要求,制定公司统计规章制度,检查监督统计法规执行

4、情况,贯彻本公司所采用的系列标准。 二、 组织、指导、协调公司统计工作,准确、及时完成上级、地方政府统计调查任务。 三、 加强统计基础建设,建立健全原始记录、统计台帐及统计工作责任制度,做好统计人员的培训和考核奖惩工作。 四、 根据上级和公司需要,收集、整理、提供基础统计数据,并对营销生产管理情况进行统计分析、预测和监督,为企业管理和领导决策提供统计服务。 第十条 各子(分)公司统计机构的职责: 一、执行统计法和统计法实施细则及上级和地方政府等统计法律、法规和要求,准确、及时完成上级、地方政府统计调查任务。二、加强统计基础建设,按规定建立健全原始记录、统计台帐及统计工作责任制度。统计资料的积累

5、做到规范化、标准化。 三、 建立统计分析制度,根据营销生产情况,提供统计资料和统计分析报告,为企业营销管理及决策提供统计服务。 四、 根据公司统计管理办法,拟定子(分)公司统计管理办法及规章制度,指导、协调项目部的统计工作。 第十一条 子公司下属的基层统计工作职责: 一、 认真贯彻执行统计法律法规及统计规章制度和统计标准,切实把握好数据的源头质量。 二、 根据人事资料和薪酬管理办法等,正确填报劳动工资统计报表。 三、 根据基层营销生产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和统计预测,配合有关人员开展经济活动分析,公布营销生产成果。 第十二条 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 收集、整理、提供统计资料,进

6、行统计分析,并对提供的统计资料质量负责。 二、 认真执行统计法律、法规,完成统计工作任务。 三、严格管理统计资料,保守国家机密和企业秘密。 四、向企业领导和有关部门提供统计服务。 第十三条 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依法独立行使以下职权: 一、 统计调查权调查收集有关资料,召开有关调查会议,检查与统计资料有关的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调查对象应当依照统计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如实提供统计资料和情况,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和篡改。 二、 统计报告权将统计调查取得的统计资料和情况加以整理、汇总、分析,并形成统计报告,及时向上级主管单位及有关部门上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扣押、篡改统计报告。 三、

7、 统计监督权根据统计报告和统计分析,对本单位的营销生产情况进行统计监督,检查政策和计划实施情况,提出改进工作建议,为领导决策提供依据。 第四章 统计管理 第十四条 公司统计规章制度由公司统一制定,各单位应认真执行公司统计管理办法。各单位可根据本单位的需要作出补充规定,但不得违反公司规定的统计口径和计算方法。 第十五条 统计调查表的制定和颁发,由各单位统计归口部门统一管理。 各单位统计归口部门制定的统计报表要体现必要性、可行 性、科学性。现行报表能取得的资料不得重复调查,能通过抽样调查、重点调查取得资料的,不得搞全面的经常性调查。其他业务部门制定的统计调查,凡统计部门已有的,应直接取用,不得与统

8、计部门的调查相重复、矛盾。 第十六条 健全统计资料的审核制度,保障统计数字的准确性、及时性。 一、 各单位报送的统计报表和统计资料,应由本单位统计负责人复核,单位领导人签字盖章后按规定上报。有关业务部门的统计数据,由相关业务部门提供,并对提供的统计数据质量负责。 二、 单位领导和有关部门对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依照统计法和统计规章制度提供的统计资料,不得修改。如认为统计资料不实,应责成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或有关人员核实,确有错误时应在规定期限内更正。 第十七条 在考核计划完成情况、企业经济效益及对内公布和对外报道等需要统计资料时,必须以统计部门的统计资料为准,使用时不得篡改统计数据。未经统计主管部门

9、同意,自行对外提供统计资料者,要对其不良后果负责。 第十八条 各级统计机构要建立健全统计资料管理制度,不得因任何原因毁坏、丢失统计资料。 第五章 统计监察 第十九条 为适应现代企业管理制度,确保统计数据质量,有效发挥统计在企业改革和发展中的应有作用,公司在接受股份公司和地方统计部门执法监察的同时,实行内部统计监察制度。 第二十条 公司内部统计监察工作的基本任务是:对各专业统计贯彻执行统计法律、法规、制度及统计数据进行监督检查,对统计违法违规行为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查处。 第二十一条 公司内部统计监察每年进行一次。公司和各子(分)公司要设专(兼)职统计监察员,按照逐级监察的方法搞好统计监察工作。 第

10、二十二条 统计监察员实行聘用制。统计监察员由各单位主管统计工作的领导聘用。统计监察人员要符合以下条件:助理统计师(或相应职称)以上职称,作风正派,坚持原则,有一定政策水平,具备相应法律知识,熟悉统计业务,有比较丰富的实践经验和组织工作能力。 第二十三条 统计监察的职责 一、 宣传统计法和统计法实施细则,组织本单位的统计法律法规普法宣传工作。 二、 检查指导有关部门和所属单位的专业统计工作。在规定的职责范围内行使统计质量的检查监督权。对违法违规行为的单位和责任人提出处罚建议,对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提出表彰建议。 三、 检查、指导、监督专业统计的原始数据填报质量和统计报表质量,纠正不符合统计规则规定

11、的统计口径和计算方法。 第二十四条 统计监察的权利 一、 统计监察人员有权听取被检查单位和有关人员关于统计工作的情况介绍,查阅与统计业务相关的文件、规章、制度、资料等。 二、 有权填写“统计监察记录”,对检查出来的违章统计和数据错误提出改正意见。 三、 有权提出表彰奖励建议和对违反统计法规行为提出处罚意见。 四、 对重大统计事件有权越级报告。 被检查单位领导和有关人员必须据实答复统计监察提出的有关问题,拒绝答复的以拒报论处。 第二十五条 各单位要支持统计监察工作,为统计监察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对统计监察的正常工作活动不得阻挠、压制,严禁打击报复。纪检、监察、人事、组织等有关部门,应积极配合统计

12、部门开展统计监察工作。 第六章 奖 罚 第二十六条 奖励条件 一、 在改革完善统计制度和统计方法,运用推广现代技术和新科学计算方法,提出新建议被采纳,取得进展和成效的。 二、 在统计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写出高质量统计分析报告和论文,在股份公司、省、部、国家级报刊、杂志或有关专项会议上发表的。 三、 在各种统计竞赛中获得前三名的。 四、 坚持实施事求事,维护统计数据的真实性,不怕打击报复,敢于同违法乱纪行为作斗争的。 第二十七条 对符合第二十六条所列各种表现之一者,公司将在每年召开的年报统计工作会议上,对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八条 处罚 一、 无原始记录、统计台帐的。 二、 迟报、漏报、虚报、伪造、篡改或拒报统计资料的。 三、 上报统计资料不全或造成丢失、毁坏的。 四、 统计数据不准、失真的。 五、 强令他人提供不真实统计资料的。 六、 妨碍、抗拒统计检查机构和统计监察人员依法执行任务的。 第二十九条 凡具有第二十八条所列表现之一者,除责令整改外,对情节严重,造成重大损失的,公司将对单位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分别给予通报批评和经济处罚或其他组织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解释权归公司工程管理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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