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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银行国内人民币委托代付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增强本行国内贸易融资产品的市场竞争力,拓宽资金来源渠道,规范国内人民币委托代付业务操作,防范经营风险,根据xx银行相关国内贸易融资业务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国内人民币委托代付业务是指本行应国内贸易项下买方或卖方(即本行客户,以下简称“申请人”)的申请,由代付行根据本行指示向申请人提供融资资金,申请人在约定期限内按约定利率归还代付行款项(包括代付利息及银行费用)的业务。如申请人到期未能偿还代付融资款项本息,本行将偿还代付行包括代付本金及双方约定利息在内的金额。第三条 业务类别及适用范围(一)国内人民币委托代付业务按照
2、融资方向分为买方代付和卖方代付。申请人为国内贸易项下买方的国内人民币委托代付业务称为买方代付,申请人为卖方的国内人民币委托代付业务称为卖方代付。(二)国内人民币委托代付业务适用于由贸易融资业务衍生的融资需求,贸易融资业务包括国内信用证、国内保理、应收账款质押、境内汇款和票据等业务。第四条 业务办理基本原则(一)贸易背景真实原则国内人民币委托代付业务是本行指示代付行对申请人基于贸易融资业务的融资行为,应确保申请人贸易融资业务项下贸易背景真实可信,申请人须提供具有法律效力的购销合同及其它可用于证明贸易背景真实性的材料。(二)风险/流程相同原则国内人民币委托代付业务依托于贸易融资业务,与贸易融资业务
3、主要区别在于资金来源不同,两者风险系数相同。该业务须满足本行相关贸易融资业务管理规定,该业务项下贸易融资业务仍需遵循相同的审查审批流程。贸易融资业务授信额度审批后,方可为申请人办理相应的国内人民币委托代付业务。第五条 本办法属于“管理办法”,适用于本行各级经营机构。第二章 职责分工第六条 总行资金运营中心作为全行国内人民币委托代付业务管理部门,主要职责为:(一)负责国内人民币委托代付业务产品研发和业务创新,制定并完善国内人民币委托代付业务管理制度。(二)负责牵头与代理行建立国内人民币委托代付业务合作关系,并根据需要签署总行对总行业务合作协议。(三)负责做好全行国内人民币委托代付业务的检查、指导
4、、监督、管理工作。(四)负责全行国内人民币委托代付业务的报表汇总和统计分析工作。第七条 总行风险管理部、授信审批部、法律与合规部、运营管理部、计划财务部等相关部门按照其职责范围,相应负责国内人民币委托代付业务有关的各项支持性工作,包括风险管理、授权管理、授信审批、法律合规、代付行管理、支付结算、会计核算、同业授信等工作。第八条 经办分行具体职责如下:(一)负责辖内国内人民币委托代付业务的市场营销、业务推广及日常管理工作。(二)在职责范围内负责与代付行建立国内人民币委托代付业务合作关系,并根据需要签署同业代付业务合作协议。(三)负责辖内国内人民币委托代付业务有关具体操作、台账登记、报表报送等工作
5、。 (四)负责辖内国内人民币委托代付业务授信前调查和授信后管理工作,对代付后申请人经营情况、财务情况及还款能力等进行跟踪,对异常情况及时提出风险预警。第三章 业务管理相关规定第九条 申请人基本条件(一)原则上申请人在我行信用等级评为BB级(含)以上;(二)申请人在本行开立结算账户,与本行有良好的业务合作关系。(三)申请人生产经营正常,具有到期付款的能力,且无不良信用记录。(四)申请人与交易对手已建立稳定的贸易关系,不存在商业纠纷或争议。第十条 业务办理条件(一)国内人民币委托代付业务项下商品交易真实、合法、有效,能够提供合同、税务发票等商品交易证明材料。(二)国内人民币委托代付业务应满足贸易融
6、资业务应具备的条件,申请人应向本行提交办理贸易融资业务要求的相关资料。对于境内汇款、票据等项下国内人民币委托代付业务,申请人须向本行提交能够证明贸易背景的购销合同、税务发票、货运单据(如需)等。第十一条 额度占用国内人民币委托代付业务纳入本行对申请人的统一授信管理,占用本行对申请人贸易融资业务核定的授信额度(xx银行授信授权实施细则中规定的低风险业务除外)。第十二条 业务审批国内人民币委托代付业务项下贸易融资业务授信前尽职调查及授信额度审批流程须按照本行相关管理制度执行。本行为申请人贸易融资业务核定授信额度后,方可为申请人在授信额度内办理相应的代付业务。第十三条 代付行选择各分行应选择已与本行
7、签订国内人民币代付业务同业合作协议的代理行开展此项业务。国内人民币代付业务同业合作协议可由总行牵头与代理行签署,也可由各分行在职责范围内自行与代理行签署。第十四条 融资利率确定对申请人的融资利率报价由本行根据代付行报价,结合申请人情况进行加点定价,加点幅度应考虑申请人的资信状况、项目风险状况及综合收益等情况。第十五条 代付期限代付期限由本行根据申请人需求、相关贸易融资业务期限及代付行资金状况决定,最长不超过一年。第十六条 金额与币别代付金额不得超过对应贸易融资业务规定的融资比例,币别仅限于人民币。第十七条 代付款项支付买方代付项下,代付资金可以由代付行直接支付给收款人(即卖方),也可向本行支付
8、,再由本行按照贸易融资业务要求支付给收款人。卖方代付项下,代付资金可以由代付行直接支付给申请人,也可以先向本行支付,再由本行支付给申请人。第十八条 还款形式申请人可申请一次或分次还款。本行与代付行确定还款形式后,除非征得代付行同意,申请人不得提前还款。第十九条 息费收取方式利息及相关费用等的收取可以采用先收或后收两种方式:(一)先收:在融资款入账时,本行扣收融资利息及相关费用。(二)后收:在代付到期日,本行从申请人账户扣收融资本息及相关费用。第二十条 会计处理会计处理执行本行国内人民币委托代付业务会计核算相关规定。第二十一条 逾期处理代付到期后申请人无力还款,本行向代付行垫付该笔业务项下融资本
9、息及相关费用,同时将相应垫款转入逾期贷款处理。第二十二条 协议签署(一)本行应与申请人签署贸易融资业务项下相关协议,如授信合同(如有)、国内保理合同、国内信用证融资主协议、应收账款质押合同等等。(二)该业务项下本行还应与代付行签署国内人民币代付业务同业合作协议,并与申请人签署国内人民币代付协议书。(三)贸易融资业务项下如有保证人,则保证人应在保证合同中明确对国内人民币代付业务承担保证责任,或要求保证人加签承诺函,并根据内部基本授信或对外基本授信的不同选择使用不同的承诺函格式(见附件)。贸易融资业务项下如有抵押、质押等担保方式的,应在相应的担保合同中明确相关抵押或质押同时作为国内人民币代付业务的
10、担保。第二十三条 台账管理分行业务管理部门及经营机构应建立国内人民币委托代付业务台账,并对额度占用及恢复进行登记。分行代付业务管理部门、操作部门和经营机构应定期进行核对,确保代付业务敞口不超过本行为申请人基础贸易融资业务核定的授信额度。第四章 风险提示与授信后管理第二十四条 国内人民币委托代付业务的风险主要包括申请人信用风险、欺诈风险和本行操作风险等:(一)申请人信用风险:申请人发生财务危机或信用危机,无力偿还融资款项的风险。(二)欺诈风险:授信主体虚假贸易,包括单独或与上下游企业、关联企业串通虚构贸易或虚增贸易,通过国内人民币代付融资及其相关的贸易融资业务套取银行资金的风险。(三)操作风险:
11、国内人民币委托代付业务操作过程中,本行业务人员未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行的规章制度进行操作而引起的风险。 第二十五条 国内人民币委托代付业务的风险控制手段主要包括:(一)审慎开展对申请人资信实力和偿债能力的调查,及时、准确了解商品价格及商品性质等要素,对价格波动频繁或品质不稳定等易引起纠纷的商品贸易,应谨慎介入。(二)审慎开展对贸易交易真实性和连续性的审查,防止买卖双方串通以虚构或虚增贸易并签订不真实采购合同来套取信贷资金,防范欺诈风险。(三)针对国内人民币委托代付业务流程复杂、操作环节多的特点,各经办机构应加强业务管理,防范操作风险。严格执行总行国内人民币委托代付业务相关操作规范,本行
12、与代付行、申请人之间报文、函件、申请书等的传递应由分行业务管理部门或经营机构专人经办,并明确相关人员的岗位职责。第二十六条 经营机构应根据xx银行授信后管理实施细则及相关贸易融资业务管理制度开展授信后检查,建立健全信息统计与风险预警机制,对申请人经营情况、财务情况及还款能力等进行跟踪,对异常情况及时提出风险预警。一旦发现卖方或买方出现财务状况恶化、遭遇重大诉讼、查封资产或其它重大事项,对本行代付业务构成严重威胁时,应及时要求申请人归还代付业务的本息和费用,或采取其它资产保全措施。第五章 档案管理及业务统计第二十七条 国内人民币委托代付业务档案管理参照xx银行授信档案管理暂行办法等本行档案管理相关规定,业务档案应与相关贸易融资业务档案合并保管。第二十八条 分行业务管理部门应对国内人民币委托代付业务建立台账并根据业务办理情况逐笔进行登记、确认、注销,分行业务管理部门按月向分行计划财务部门报送统计台帐,同时向总行资金运营中心报送额度使用情况。第六章 附 则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总行制定,由总行资金运营中心负责解释和维护管理。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