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人民币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模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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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银行人民币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我行理财业务发展,根据银监会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风险管理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我行理财产品是指遵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接受客户委托和授权,按照与客户事先约定的投资计划和方式进行投资和管理而设立的理财计划或理财产品。理财产品的投资收益与风险由客户承担,也可以由我行与客户按照双方事前约定的方式承担。第三条 根据我行单项产品设计要求,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及机构客户可以按相应流程购买为个人客户设计的理财产品,个人客户也可以按相应流程购买为机构客户设计的理财产品。机构客户与个人客户交叉购

2、买理财产品需遵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第二章 基本规定第四条 在我行办理理财业务的个人客户,应为持有我行狮城卡的个人客户。在我行办理理财业务的机构客户,应为在我行开户的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等。第五条 理财业务属于我行中间业务,总行按期计提手续费收入,按一定比例向各分支行划拨。第六条 客户购买我行不同类型的理财产品,需分别与我行签订产品合约,每一理财合同条款及其他合同文件单独构成一个理财交易合同,各个合同之间互相独立,每一合同的效力及履行情况均独立于其他合同。第七条 我行对每个理财产品与所投资资产(标的物)一一对应,对每个理财产品资产单独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理财产品资产与我行自有资

3、产、与其他客户资产以及不同理财产品的资产相互独立。第三章 产品管理第八条 我行理财产品分为封闭式理财产品、开放式理财产品、滚动式理财产品。(一)封闭式理财产品不可提前赎回,具有收益较高、流动性较差等特点。(二)开放式理财产品可以提前赎回,具有收益较低、流动性较好等特点。(三)滚动式理财产品,属于开放式理财产品的一种,以固定期限为周期,若产品开放日客户不赎回资金,则自动进入下一个周期。第九条 我行理财产品按收益类型,分为保证收益理财产品、保本浮动收益理财产品、非保本浮动收益理财产品。(一)保证收益理财产品,按照约定条件向投资者承诺支付固定收益,承担由此产生的投资风险,或我行按照约定条件向投资者支

4、付最低收益并承担相关风险,其他投资收益由我行和投资者按照合同约定分配,并共同承担相关风险的理财产品。(二)保本浮动收益理财产品,按照约定条件向投资者保证本金支付,本金以外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承担,并根据实际投资收益确定投资者实际收益的理财产品。(三)非保本浮动收益理财产品,根据约定条件和实际投资收益情况向投资者支付收益,并不保证本金安全的理财产品。第十条 我行理财产品按风险类型,分为5级:低风险理财产品、较低风险理财产品、中等风险理财产品、较高风险理财产品、高风险理财产品。(一)1级,即低风险理财产品,经过风险评级确定为低风险等级的理财产品,包括各种保证收益类理财产品,或者保障本金,且预期收益不

5、能实现的概率极低的理财产品。(二)2级,即中低风险理财产品,经过风险评级确定为较低风险等级的理财产品,包括本金安全,且预期收益不能实现的概率较低的理财产品。(三)3级,即中等风险理财产品,经过风险评级确定为中等风险等级的理财产品,该类产品本金亏损概率较低,但预期收益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四)4级,即较高风险理财产品,经过风险评级确定为较高风险等级的理财产品,该类产品存在一定的本金亏损风险,收益波动性较大。(五)5级,即高风险理财产品,经过风险评级确定为高风险等级的理财产品,该类产品本金亏损概率较高,收益波动性极大。第十一条 我行理财产品按投资对象和投资方式,分为投资于债券及货币市场工具的理财产

6、品,投资于信托的理财产品,投资于资管类的理财产品,结构性理财产品。(一)债券及货币市场工具类理财产品,理财产品资金投资于债券及银行存款、拆借、债券回购等货币市场工具的理财产品。(二)信托类理财产品,理财资金投资于各类信托计划的理财产品,包括“信贷资产类”、“资本市场类”以及不能归入上述两类的其他类。“信贷资产类”是指信托资金投资于各类贷款、信贷项目、融资项目等债权类信贷资产的理财产品;“资本市场类”是指信托资金投资于新股申购,基金等股权类资产的理财产品。(三)资管类理财产品,理财资金投资于各类资产管理计划的理财产品,包括定向资产管理计划和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等。定向资产管理计划是证券公司为单一客户

7、办理的一种业务,是指证券公司与单一客户签订定向资产管理合同,通过该客户的账户为客户提供资产管理服务的一种业务;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是由专业的投资者(券商)进行管理,它是证券公司针对高端客户开发的理财服务创新产品,投资于产品约定的权益类或固定收益类投资产品的资产。(四)结构性理财产品,理财资金通过购买期权、互换等方式参与衍生品运作,其收益通常表现为与某些国内、国际市场指标挂钩的理财产品。其中,“挂钩汇率类”是指收益与各种汇率挂钩的结构性理财产品;“挂钩利率类”是指收益与各利率挂钩的结构性理财产品;“挂钩信用类”是指收益与各种信用主体的信用(包括信用指数)挂钩的结构性理财产品;“挂钩股票类”是指收益与

8、一只或数只股票价格(包括股票指数)挂钩的结构性理财产品;“挂钩商品类”是指收益与一种或数种商品价格(包括黄金、商品指数)挂钩的结构性理财产品;“挂钩基金类“是指收益与一只或数只基金表现(包括基金指数)挂钩的结构性理财产品;同时挂钩两类市场指标及无法归入上述任何一类挂钩指标的结构性理财产品归入“其他类”。第十二条 产品标识(一)名称。我行理财产品的品牌名称以及系列产品的品牌名称。(二)代码。根据产品类型和发售期等相关参数编辑的产品唯一标识。第十三条 产品期限(一)募集期,向客户发售理财产品、募集资金的期限。(二)成立日,合约中约定的产品起息时间。(三)到期日,合约中约定的产品到期时间。(四)付息

9、日,合约中约定向客户支付相应理财收益的时间。(五)预约期,客户可以预约购买理财产品的时间。第十四条 产品金额(一)首次最低投资金额,客户首次购买我行理财产品的最低金额。(二)追加最低投资金额,客户在首次购买的基础上单笔追加的最低金额。(三)最低募集金额,根据我行业务需要制定的单只产品的最低销售金额。(四)最高募集金额,根据我行业务需要制定的单只产品的最高销售金额。(五)额度类型,分为限量和不限量两种方式,如果是限量发行方式,需注明销售总额度(即最高募集金额)。(六)额度控制,分为总行控制和分支行控制,总行控制指额度总额不分配到各分支行,由总行统一控制。分支行控制指产品发售前,总行将确定各分支行

10、的计划销售额度,各分支行只能在本行的计划额度内进行销售。第十五条 产品收益(一)预期收益率,根据产品合约约定向客户承诺支付的年化收益率。(二)产品收益,根据产品合约约定最终向客户支付的实际收益。理财产品收益 =理财产品本金产品收益率实际理财天数365第十六条 产品定价(一)我行理财产品由总行统一定价,各分支行不得私自对理财产品定价或对已定价理财产品进行价格调整。(二)理财产品定价是在对理财产品进行成本收益分析基础上,参照市场竞争情况进行定价。(三)理财产品在实际发售时,如市场情况发生变化,可对之前确定的产品价格进行微调,调整情况需报告理财业务领导实施小组。第十七条 产品管理费,指我行按一定比例

11、从理财产品投资收益中按期计提的手续费收入,根据行内业务规定向各分支行划拨。第十八条 产品托管费,指根据与资金托管方或资产托管方签订的托管协议,定期向托管方支付的费用。第十九条 税收规定,客户获得的理财收益由客户自行缴纳相关税费,我行暂不代扣代缴税金,但若根据法令的规定或税务等国家机关的命令或要求,银行有义务代扣代缴客户承担的税费时,我行将履行代扣代缴义务。第四章 业务管理第二十条 理财业务领导小组为我行理财业务管理机构,负责全行理财业务的政策制定、产品规划、立项审批、协调组织等方面的工作,理财业务实施小组办公室设在金融市场部,存款经营部、贷款经营部、风险稽核部、科技开发部配合开展理财业务。第二

12、十一条 金融市场部协调存款经营部、贷款经营部进行市场需求调研、提出产品需求,牵头进行产品设计,组织产品立项审批工作;分别制定理财审批、销售等业务管理办法、操作规程等相关制度。第二十二条 金融市场部负责债券及货币市场类产品资金的投资管理运作,制定实施投资方案,研究产品预期收益率、产品组合比例等,负责进行资金托管及资产托管交易,并制定相关操作规程,负责定期投资公告、赎回、到期清算公告披露;负责向银监局报备产品销售的相关资料。第二十三条 存款经营部负责组织行内业务培训,确保销售人员熟悉监管政策和产品特征;负责制定产品发售方案、营销宣传策略、组织产品销售等工作。第二十四条 结算中心负责制定理财业务会计

13、核算办法及账务处理流程,并负责监督管理核心系统中,客户理财资金冻结、解冻、扣划、分配收益到账等。第二十五条 贷款经营部负责信贷类产品资金的投资管理运作,投资方案制定实施,研究产品预期收益率等。第二十六条 风险稽核部负责对发售产品进行风险评级,并出具风险评估报告,对第三方托管机构进行尽职调查,对理财业务资金运行风险进行监督,以及理财业务的常规检查工作。第二十七条 科技开发部负责理财系统开发建设和技术保障,以及系统日终处理工作。第五章 业务流程第二十八条 总行业务流程(一)市场调研,金融市场部协调存款经营部、贷款经营部负责进行市场调研,研究投资方向,选择客户群体。(二)选择投资对象,金融市场部负责

14、研究和选择债券及货币市场工具类投资对象,贷款经营部负责研究和选择信贷类投资对象。(三)产品立项,金融市场部、存款经营部、贷款经营部均可发起产品立项申请,填写理财产品立项申请表提交理财业务领导实施小组,由小组办公室负责牵头进行产品设计,并组织立项审批工作。(四)立项审批,根据xx银行理财业务审批制度规定的审批流程执行。(五)监管报备,由金融市场部负责履行向监管机构报备或报批的程序。(六)组织销售,由存款经营部负责制定理财产品销售方案,组织各分支行进行产品宣传推广。(七)募集资金,各分支行按照总行制定的产品销售方案在一定期限内销售产品、募集资金。(八)产品成立,理财产品募集资金达到预定金额或募集期

15、满,符合成立条件,将资金在规定时间划拨至相应账户。(九)运作管理,产品成立后在存续期内,金融市场部负责与托管机构进行理财产品投资运作管理,负责定期进行投资公告、赎回、到期清算公告披露等。(十)到期清算,产品到期后根据投资运作情况,扣除我行相关费用后,将客户本金及收益划至客户账户。第二十九条 分支行业务流程(一)业务宣传,各分支行营业网点按照总行下达的宣传计划,统一对外宣传理财产品。(二)客户签约,机构客户和个人客户可通过我行柜台签署理财产品合约,办理签约手续。签约完成后,核心系统自动对客户签约账户中相当于签约理财本金的金额进行冻结控制。(三)成立日资金划转,在产品成立日日启批处理时,核心系统将

16、客户签约账户的签约金额进行解控,并自动上划总行指定的理财账户。(四)客户理财收益分配,在产品到期日日终批处理时,核心系统将客户理财本金和实际理财收益划至客户签约账户。(五)客户解约,理财产品合同中明确“客户不能提前解约”时,则客户签署合约后不得向我行申请办理产品解约业务。理财产品合同中明确“客户可提前解约”时,则客户签署合约后可在产品合约约定的理财解约日提出解约申请。客户一旦提前支取理财产品本金,则视为客户就全部理财产品本金违约进行了提前支取,理财合同自动终止。我行将按照与客户约定条件支付客户理财收益、收取解约手续费,并将相应客户资金支付至客户签约账户。第三十条 理财业务报表统计功能在理财系统

17、中实现。总行可以查询全行销售的理财产品相关信息,各分支行可以查询本行销售的理财产品相关信息。第六章 资金管理第三十一条 理财产品资金是客户委托我行或通过我行委托其他专业投资管理机构按照约定投资方向和投资方式进行投资管理运作、承担风险并获取收益的资金。第三十二条 我行发售理财产品,需委托经国家证监会批准的具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资格的商业银行托管理财资金及其所投资的资产。第三十三条 不同类别、不同期次的理财产品资金需分别进行核算。第三十四条 对于投资于债券及货币市场工具的理财产品资金,由金融市场部将理财资金委托具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资格的商业银行划入资产托管机构的指定账户,购买债券及货币市场工

18、具,通过乙类账户等托管账户进行单独管理。第三十五条 对于投资于非标准化债权资产的理财产品资金,即未在银行间市场及证券交易所市场交易的债权性资产,包括但不限于信贷资产、信托贷款、委托债权、承兑汇票、信用证、应收账款、各类受(收)益权、带回购条款的股权性融资等,由贷款经营部和风险稽核部对拟投资项目进行投前尽职调查、风险审查,提交贷款审批委员会审批。合理控制理财资金投资非标准化债权资产的总额,理财资金投资非标准化债权资产的余额在任何时点均以理财产品余额的35%与我行上一年度审计报告披露总资产的4%之间孰低者为上限。第三十六条 我行委托的投资管理机构需按照我行的投资指令进行资金运作,金融市场部需定期与

19、托管机构就投资指令与实际操作情况进行核对,以确保对受托人的事后监督及时有效。第七章 信息披露第三十七条 在理财产品存续期内,我行定期出具理财产品投资报告,向投资者进行公告或信息披露。第三十八条 我行产品信息披露的渠道为营业网点、互联网网站。第三十九条 存款经营部和贷款经营部负责提供和披露产品公告,金融市场部负责提供和披露产品投资运行信息。第四十条 理财产品信息披露的相关内容,包括:(一)产品成立、生效、管理公告;(二)产品说明书及风险揭示书;(三)投资于非标准化债权资产的情况,包括融资客户和项目名称、剩余融资期限、到期收益分配、交易结构等; (四)产品在存续期内所投资的非标准化债权资产发生变更

20、或风险状况发生的实质性变化,5日内向投资人披露,其他发生对产品产生重大影响的特殊事件;(五)产品季度、年度运行情况报告;(六)产品到期收益报告;(七)监管机构规定必须向客户披露的信息。第八章 风险控制第四十一条 我行对非标准化债权资产进行投后风险管理,不得为非标准化债权资产或股权性资产融资提供任何直接或间接、显性或隐性的担保或回购承诺。第四十二条 我行向客户销售理财产品的服务过程中,严格遵照银监会相关规定,做好对客户的风险揭示工作,充分向客户揭示风险,不得夸大收益、避谈风险、误导客户。第四十三条 我行向客户销售理财产品,必须以书面形式(即风险揭示书)向客户充分披露产品风险,不得强制和误导客户从

21、事相关行为。为保证客户知悉产品风险,按照监管要求,要求客户抄录认知风险的语句或签字确认已对产品认知风险。第四十四条 我行向客户销售理财产品,应按照“了解你的客户”原则,严格进行客户风险承受能力评估,根据风险匹配原则将“合适的产品销售给合适的客户”。第四十五条 理财产品出现非银行原因造成的紧急情况包括:(一)国家政策、法律法规发生重大变化,使理财产品协议中某些条款与国家法律法规相违背;(二)市场发生重大变化,导致理财产品投资风险突然放大,超出预期; (三)其他未被预测的、可能导致对理财产品资金运作产生重大影响的事件。第四十六条 理财产品因遇到以上紧急情况而发生重大收益波动、异常风险事件、重大产品

22、赎回、意外提前终止、客户集中投诉等情况时,我行应及时报告监管当局,并启动相关应急预案。第四十七条 投诉处理(一)各分支行营业网点、电话银行客服中心、纪检监察室为受理理财业务投拆的主要渠道,对于涉及理财产品投拆,总行主管业务部门应协助各渠道积极协调解决。(二)对于涉及理财产品投诉,应区别不同情况处理:对于客户对理财产品风险理解不准确情况,要积极做好客户解释工作;对于属于我行销售人员风险揭示不够充分或误导客户引起的投诉,要对相关人员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要给予处分;对于客户提出超出理财产品协议规定的要求,要耐心做好客户安抚工作。第四十八条 对于有以下情形的,参照xx银行员工违规行为处罚办法对直接责任人及主管负责人给予相应处罚:(一)违规办理理财业务造成我行或客户重大经济损失的;(二)泄露或不当使用客户资料和交易信息造成严重后果的;(三)挪用单独管理的客户资产的;(四)违反规定销售未经批准的理财计划或产品的;(五)未妥善保存有关客户评估记录和相关资料,造成资料毁损或丢失的;(六)未按客户指令进行操作或未保存相关证明文件,造成我行经济损失的。第九章 附则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参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第五十条 本办法由金融市场部制订、修改和解释。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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