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术学院教学工作规范(试行)模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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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美术学院教学工作规范(试行)(*字 * 17号 *年5月13日颁发)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教学过程的管理,明确教学工作职责,增强全体教师和教学管理人员的工作责任心,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提高我院教学和教育质量,促进教学和管理工作科学化、规范化,特制定本规范。第二条 教学工作是学院的中心工作。教师要树立起教书育人的思想,各级管理人员、工作人员要为培养人才积极做好管理育人、服务育人工作。第三条 教学管理是学院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它的基本任务是: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按照教学规律及管理规律,对学院教学工作进行协调、指导、检查和监督,保证教学工作的实施,提高教学质量。学院必须重视教学和教

2、学管理队伍的建设,提高其业务素质和管理水平。第二章 教学计划的管理第四条 教学计划的制订教学计划体现了国家对培养专门人才规格的基本要求,是学校组织教学和实施管理的主要依据。各专业每一个年级的教学计划,应根据培养目标、专业方向和有关文件的精神,在该年级新生入学前制订好。制订(或修订)教学计划之前,教务处应先就总学时、周学时、公共课的门类及教学时间安排、各类课程的课时比例等提出原则性意见,再由各专业所在系的系主任具体负责教学计划的制订(或修订)工作。各专业教学计划须经学院审定之后方可付诸实施。教学计划一经确定,任何人不得随意变动。执行过程中如需调整,应由系主任在涉及到的课程开课前一学期提出调整意见

3、,报学院批准后方可施行。第五条 教学大纲的编写教学大纲是根据教学计划以纲要的形式规定课程的指导性文件,是教学计划的具体化,是教师进行教学的基本依据,也是检查和评定学生学业成绩、衡量教师教学质量的重要标准。凡教学计划中所列课程必须编有教学大纲。教学大纲应能反映课程开设目的,反映课程基本要求,突出重点、难点,反映学科新成果,合理安排各教学环节,体现教学改革精神。有关的系应组织相应的教研室、教学小组或任课教师,对教学计划规定的所有课程,制订出教学大纲。教学大纲经系主任审核批准后报学院教务处备案。教师应让学生了解教学大纲的内容和有关要求,在执行中不得随意更改基本内容,如确需更改,应提出申请,报教研室主

4、任和系主任审核批准。第六条 教材的编选教材是根据课程教学大纲编写的、教师和学生据以进行教学活动的材料,是教学的主要媒体。编选教材应注意教学的科学性、先进性、启发性和适用性,力求观点正确稳妥、材料充实可靠,坚持打好基础、精选内容,利于教学,逐步更新的原则。各系要订出各个时期教材建设的规划,加强对教材工作的领导和管理,要以提高教学质量为目的,正确处理自编和选用教材的关系,坚持择优选用的原则,优先选用优秀教材和统一规划组织编审的教材。但也要注意发挥我院学科优势,组织学术造诣深、科研成果显著、教学经验丰富的教师编写高质量的教材。第七条 主讲教师的确定所有课程均实行主讲教师负责制,开课时如需辅导教师,一

5、般应由主讲教师提名,经教研室或系同意,其工作任务应由主讲教师确定。凡具备讲师或讲师以上职称的在聘教师,一般均可担任相关课程的主讲教师。各系55岁以下的教授、副教授每学年要讲授一门以上的本科课程,对于不主讲本科课程,或达不到本科教学基本工作量和质量要求的教师,不能聘任副教授或教授职务。凡担任过两年以上助教职务,初步掌握拟开课程的教学方法和教学手段,了解各教学环节的工作程序,已在学院内陆续讲授过该课程大部分章节的内容,且经系学生和同行教师评估认为教学效果较好,写出了该课程的全部讲稿1/2以上并经教研室主任审阅通过的在聘助教,经系主任审核同意亦可担任该课程的教学工作,但是必须在具备主讲教师资格的教师

6、指导下进行。不具备上述条件的助教和见习助教,经主讲教师、教研室主任和系主任同意,可在指导教师或主讲教师的指导下,参加讲授一门课程的部分章节,所用讲稿或教案,须在课前经指导教师或主讲教师审阅通过。此类教学人员参加讲授的教学时数不得超过所在学期该课程教学总时数的1/3,该课程全学期的教学质量由主讲教师负责。第八条 各类课程开课的基本条件1编写出教学大纲;2编、选好适用的教材或讲课提纲;3确定主讲教师;4做好实践环节方面的必需准备;5制订出作业、考核方面的可行计划。只有经系主任审定确实具备上述基本条件的课程方可开课。第三章 教学过程的管理第九条 任课教师必须按教学大纲要求认真备课,能抓住重点,突破难

7、点,科学合理地安排教学内容,写出比较详细的教案和讲课提纲。第十条 课堂教学是向学生传授知识、培养能力的最基本的教学形式。课程讲授要符合教学大纲要求,贯彻教书育人、理论联系实际、因材施教、传授知识与培养能力相结合等原则,努力做到科学性与思想性统一,深度、进度适宜,详略得当,注重更新知识。课堂讲授提倡用启发式与探究式的教学方法,着重培养学生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和创新能力。教师应熟练使用各种现代教学设备,努力提高教学的直观性和可接受性。第十一条 教师上课应做到衣冠整齐、仪表端正、举止文明;概念表达准确,条理清楚;按时上下课;做好学生考勤登记,教育和督促学生遵守课堂纪律。为保证良好的教学秩序,没有

8、特殊原因不得变动上课时间、地点或更换教师。任课教师因病或因事请假时,教研室应指派其他教师代课;如无人代课时,教研室应说明情况,向系主任提出调课或停课的申请。调课或停课在四节以下(含四节)的由系主任审批,超过四节的应报教务处核准。第十二条 教学实践是理论学习与生产实际相联系、培养学生能力(动手能力、独立工作能力、综合分析能力、观察能力、创新能力等)和了解国情、向社会学习增长才干的重要教学环节。无论是综合性的实践教学(如教育实习、社会调查、军事训练等)还是专题性的实践教学(如下乡写生、专题考察),都应纳入专业教学计划或课程教学计划。集中安排的实践教学,应在教学活动开始前制订出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内

9、容包括该项实践教学的目的、内容、形式、地点、日程安排、指导教师、经费预算、安全保障、考核办法和受其影响的其他课程的补课措施。凡全院性的实践教学实施方案,由学院主管部门负责制订,经主管院长批准后组织实施;非全院性的实施方案由系负责制订,并在教学活动开始前三周报教务处,经核准后方可组织实施。第十三条 毕业论文和毕业创作、设计是教学计划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教学全过程的深化和检验,也是培养学生综合运用所学知识和分析问题、解决问题能力的重要环节。各系应挑选责任心强、有一定教学经验和科研能力的并具有计师及讲师以上职称的教师担任毕业论文和毕业创作、毕业设计的指导工作。毕业创作、设计及毕业论文的选题既要做到与文

10、化发展、科学研究、技术开发、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紧密结合,又要立足于本专业的培养目标和规格,兼顾学生专业基础的实际能力,以保证学生在规定时间内经过努力能够完成。指导教师对学生的研究目的、态度、方法及参阅文献、拟定提纲、论文撰写及毕业创作、设计均应给予认真指导;学生完成初稿后,指导教师要认真指导学生修改,指导方法上应以启发引导为主,充分发挥学生的主动性和创造性。毕业论文及毕业创作、设计完成后,指导教师要写出评语,提出评分意见,报教研室审核。评定成绩要严格掌握标准。第四章 教学质量的管理第十四条 教学质量管理是教学管理的主要内容和核心。其主要任务是按照目标的要求和教学客观规律科学地组织教学,把好教学

11、过程各个环节的质量关,以达到全面提高教学质量的目的。第十五条 考核教师教学工作要以教师的基本职责、教学态度、教学工作量、教学能力和教学效果为内容,着重考核师德表现、业务水平和工作实绩。学院各级教学管理部门和管理人员,对教学工作考评应持科学、认真、慎重的态度,调查研究必须深入、充分、全面,不轻率地论定是非优劣。1、各教学单位或教研室(工作室)应有计划地组织本室教师互相听课,了解任课教师教学情况,并于各课程结束之前,组织听课教师和学生对任课教师课堂教学进行评价,评价结果作为考核教师教学工作重要依据,存入教师本人档案。2、各教学单位要定期组织期中教学工作检查,期末和年终考核,总结检查教学情况、经验和

12、问题。3、学院和各教学单位的教学管理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要自觉执行学院的听课制度,经常深入教学第一线,了解情况,及时热情地帮助教师总结教学经验,解决教学中遇到的问题,改进教学工作。第十六条 对在教书育人、教学质量、课程建设、教学改革、教学研究、教学管理方面做出突出成绩的教师,经教研室推荐,系、院有关部门评定,分别授予系级或院级教学成果奖。教学改革中的优秀成果可申报院级、省级、国家级优秀教学成果奖。第十七条 凡在教学过程中因本人主观过错而发生教学事故的,均按*美术学院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办法的规定处理。第十八条 要培养学生良好的学风。在招生工作中,把好入学质量关。新生入学后,要从严要求,加强思想

13、政治教育,帮助他们明确学习目的,端正学习态度,树立服务人民、勤奋学习、刻苦钻研、求实创新的良好学风。学院要按有关规定抓好综合测评、优秀学生评选以及其它奖惩工作。第十九条 全院所有非教学人员都应树立管理育人、服务育人、热情为教学第一线服务的思想。要经常深入教学第一线,听取师生意见,想教学之所需,急教学之所急,一切从方便教学、有利教学出发,提高工作效率,做好管理工作和服务工作。学院的实验设备、电教设备、语言教学设施等,不得因他用而影响教学;教学场所内的水、电、桌椅、门窗等有关部门应利用寒暑假进行全面检修,在学期中途如有损坏,应即报即修,至迟应在填写维修单后一周内检修好,否则以教学事故论处。第五章 附 则第二十条 本规范主要适用于我院全日制本科教学工作,其他如研究生、继续教育的教学工作也可参照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涉及其他有关未尽事宜,由教务处研究拟定解决方案,报主管院长批准后执行。第二十一条 本规范由教务处负责解释。第二十二条 本规范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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