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工程有限公司完工项目财务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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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工程有限公司完工项目财务管理办法章 总则条 为进一步加强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完工项目的管控力度,明确相关人员责任,防止成本控制松懈,杜绝资产毁损缺失,避免合同纠纷,结合完工项目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所属各国内施工单位。章 财务账移交的准备第三条 工程实体(含变更设计部分)已按设计及合同要求完成,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项目应被认定为完工项目。(一)项目不再发生工程直接成本;(二)项目领导及主要人员已经调离;(三)其他认定已达到完工状态的情况。第四条 当项目符合完工项目认定条件时,其上级单位财务部门(收尾办)应立即向完工项目发出收账通知书,督促项目自发出通知之日起三个

2、月内向上级单位财务部门(收尾办)移交财务账。如有特殊情况三月内不能办理移交的,各施工单位所属项目应由项目提出暂缓移交申请,经各单位同意后报公司财务部批准后执行;公司直属项目部应由项目部提出暂缓移交申请,经公司主管领导同意后报总经理批准后执行。提出暂缓移交的项目应属个别现象。第五条 完工项目应加快与业主的工程结算计量工作,在财务账移交上级单位财务部门(收尾办)之前,项目部与业主的正常清单内计量及已批复的变更、索赔的计量工作应全部结束。工程变更、索赔暂未批复的,所有申报资料应已全部上报到业主处并留有复印件。第六条 完工项目应加快与供应商的合同结算工作,财务账移交前,项目部与供应商的结算工作必须全部

3、完成,严禁将与供应商的结算和业主对变更、索赔的批复相挂钩,从而拖延结算。如确有因合同纠纷无法结算的情况,应书面报告并经上级单位主管部门和主管领导审批。报告应包括合同纠纷的起因、合同对方的情况、争议金额、对方的要求和理由、拟处理的方法和途径等内容。第七条 完工项目应及时清理债权债务。对涉及职工个人的款项如备用金、差旅费借款、应付未付工资(不含项目领导承包兑现奖)等必须全部清理完毕。对应收业主款项和其他应收款项,如暂时不能收回的,应写出情况说明,并取得对方签认的对账单;对业已形成坏帐的应收款项,应按规定上报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对5万元以上的应付款项,如暂无能力支付的,应取得对方出具的对账单。对内部

4、各项目之间的往来,应通过上级单位财务部门列帐清理完毕。第八条 项目财务部门应会同资产管理部门盘点固定资产,盘点单应与上级单位相关部门核对并提请处理,资产调动必须办理交接手续并报上级单位财务部门调账,项目财务应保存交接手续备查。第九条 完工项目应成立包含财务人员在内的废旧资产处理小组,负责处理项目的周转材料、行政资产及其它剩余物资。废旧资产处理小组应对项目废旧资产进行盘点并登记造册,提出处理意见,处理意见需按规定报上级相关部门批准后执行,所有处置收入应交财务部门进行账务处理。任何人不得私自将项目资产变卖、赠送、丢弃或据为己有,一经发现,严肃处理。第十条 完工项目应将预付款保函、履约保函等银行产品

5、收回交上级单位财务部门,由其按规定办理注销等手续。第十一条 财务账移交之前,项目应到开户银行办理销户手续,并将账内资金汇至上级单位账户或完工项目专用账户,如有特殊情况暂不能销户的,应写出书面情况说明并按规定报批。第十二条 财务人员应将会计账簿、凭证装订成册,其他相关资料如银行对账单、余额调节表、合同等应进行整理以备移交。第三章 财务账移交第十三条 完工项目账务移交准备工作完毕后,应书面通知上级单位财务部门(收尾办)并及时与之办理移交手续,必要时,上级单位财务部门(收尾办)可会同其他相关部门共同办理。第十四条 财务账移交需出具书面移交报告,移交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一)完工项目概况表(见附件一)

6、;(二)累计损益汇总表(见附件二);(三)项目应将财务档案及物品移交至财务科保存并填写财务档案及物品移交清单(见附件三);(四)交接双方应将财务帐上的供应商结算情况与经营、设备管理等部门逐一核对,保证帐帐相符,避免遗漏或多记成本,并填写各类合同结算情况表(见附件四);(五)交接双方应逐一清点未处理完毕的财产物资,落实去向,对帐实不符的应查明原因并上报领导处理,并填写项目财产物资盘点表(见附件五);(六)交接双方应逐一交接未完的债权债务,并填写未清理债权债务情况表(见附件六),项目对其中可能存在争议的债权债务应重点说明;(七)业主未批复的变更索赔情况表(见附件七);(八)其他情况说明。第十五条

7、移交报告一式三份,交接人员应及时将完工项目的移交报告整理完毕后报各单位财务部门(收尾办)负责人和总会计师审核,审核后的移交报告由交、接人各留存一份,第三份交各单位财务部门(收尾办)存档。第四章 财务账移交后的管理第十六条 各单位财务部门(收尾办)应设立完工项目账套,对完工项目的经济业务进行核算。账套应设置项目辅助帐,收入、成本、费用分项目入账,遵循“谁受益,谁负担”的原则,如实反映各项目的经营业绩,保证项目考核的客观、准确。第十七条 完工项目账套应有专人负责,并履行以下职责:(一)及时准确的进行完工项目的财务核算,按月确认收入、成本等,并按规定上报各种报表;(二)按月将完工项目的盈亏情况和债权

8、债务清理情况报财务部门(收尾办)负责人和总会计师,以便领导及时准确地掌握完工项目的财务状况并提出处理意见;(三)领导交办的其他职责。第十八条 完工项目移交的账套,当年仍在原账套核算,年年初应将余额并入完工项目账套中统一核算。第十九条 财务账移交后,原项目相关负责人仍为责任人,应和业主保持联系,继续做好变更索赔、后期计量、款项回收、业主审计、债权债务清理、纠纷处理(含诉讼、仲裁等)及其他遗留工作,直至该项工程所有的业务结束和所有的问题处理完毕为止。原项目相关负责人要积极主动完成项目后续工作和解决遗留问题,不得以完工项目财务帐已交为理由推卸责任,疏于后期管理。十条 账套移交后的各项资金支付,应继续执行公司二级施工单位资金管理办法,由完工项目账套管理人员负责申报资金预算。十一条 项目后期如仍有遗留合同结算,应先由原项目相关人员履行必要手续并报上级相关主管部门审批后方可入账。十二条 完工项目后期的零星成本费用需由经办人将原项目经理签字后的单据送交上级单位财务部门(收尾办)审核,并报主管领导批准后方可报销入账。第五章 附则十三条 本办法由公司财务部负责制定和解释。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附件:1. 完工项目概况 2. 累计损益汇总表 3. 财务档案移交清单 4. 各类合同结算情况表 5. 项目财产物资盘点表 6. 未清理的债权债务情况表 7. 业主未批复的变更索赔情况统计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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