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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结售汇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个人结售汇业务管理,依据有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号)、个人外汇管理办法(*人民银行令*第3号)、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汇发*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完善个人结售汇业务管理的通知(汇发*56号)、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汇发*53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完善个人外汇管理关于问题的通知(汇发*4号)等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以及我行有关规章制度、业务政策,特拟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个人结售汇业务”,是指我行直接面向个人客户提供的人民币与外币间的兑换服务。其中,“个人结
2、汇业务”是指我行按交易日即期牌价买入客户外币,并支付相应人民币的业务;“个人售汇业务”是指我行按交易日即期牌价卖给个人客户外币,并收取相应人民币的业务(“个人售汇业务”从客户角度又称“个人购汇业务”)。我行支持个人结售汇业务的渠道包括柜台渠道和电子渠道(包括网上银行、手机银行、微信银行、自助终端、电话银行、在线出国金融等)。与外币代兑机构合作及通过自助兑换机向个人客户提供的外币兑换人民币业务另有规定,不在本办法范围内。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个人指境内个人和境外个人。境内个人是指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含身份证、临时身份证、有身份证号的户口簿)、军人身份证件、武装警察身份证件的*公民;境外个人
3、是指持有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的港澳台同胞以及持有外国护照、*永久居留证的外国公民(包括无国籍人)。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的个人需同时持有境外永久居留证,按境外个人进行管理。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直系亲属指父母、子女、配偶。直系亲属关系证明指能证明直系亲属关系的户口簿、结婚证或街道办事处等政府基层组织或公安部门、公证部门出具的有效亲属关系证明。第五条 我行个人结售汇业务采取联机接口模式接入国家外汇管理局“个人外汇监测系统”(以下简称“监测系统”),由具备个人结售汇经营资格/资质的经营性网点(以下简称网点)负责详细办理柜台渠道个人结售汇业务,或由客户通过我行电子渠道自助办理。第六
4、条 各级机构在办理个人结售汇业务中,应依照*人民银行银行等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银行等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银行等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文件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以及我行反洗钱关于规章制度,切实遵循反洗钱合规要求,开展客户身份识别、对高风险业务开展加强调查、可疑交易监控和线索报告、协助配合开展可疑交易或其他反洗钱调查、资料文件资料保存等工作,有效防范反洗钱风险。第七条 各级机构应依照银行结售汇统计制度(汇发42号)等银行结售汇统计管理关于规定,遵循同级报送、属地管理原则,及时、准确向外汇局报送结售汇统计有关旬报、月报。第八条 网点办理个人结
5、售汇业务,应当遵循“了解业务、了解客户、尽职审查”的原则。对客户提供的身份证明、交易证明等资料文件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和有效性进行认真核实,留存个人有效身份证件的电子影像;对业务的真实性与合规性进行审核,了解业务的交易目的和交易性质;及时监测客户业务变化情形,对客户进行动态管理;对业务受理或将来监测中发现的异常迹象,应及时向上级行及本地外汇局(以下简称外汇局分支局)报告;对符合反洗钱可疑交易特征的,应依照*银行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规定向本级或上级法律合规部门报送可疑交易线索。第二章 部门职责与分工第九条 总行各部门职责分工总行个人金融部为个人结售汇业务管理部门,牵头负责
6、个人结售汇业务管理、业务发展、合规内控、营销推广推广、培训指导、数据统计等工作。总行全球*场部负责即期结售汇产品报价,其中外币现钞牌价报价由有关部门依据有关运营成本和*场情形等因素综合考虑决定。总行运营监控部负责个人结售汇的外币现钞运营管理和服务。总行渠道管理部依据有关业务主管部门提出的需求,负责个人结售汇业务在网上银行、手机银行、微信银行、电话银行、自助终端的设计与展现。总行网络金融部负责个人结售汇业务在在线出国金融渠道的设计与展现。第十条 分行各部门职责分工一级分行个人金融部负责牵头辖内个人结售汇业务管理、业务发展、合规内控、营销推广推广、培训指导、数据统计等工作。一级分行运营监控部负责本
7、地个人结售汇的外币现钞运营管理和服务。第三章 准入管理和人员管理第十一条 总行申请经营个人结售汇业务,报请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分支机构经营结售汇业务实行事前备案,由其向所在地外汇局分支局备案。第十二条 总行授权一级分行开办个人结售汇业务,同时授予一级分行具备转授权下辖机构开办个人结售汇业务的权利。第十三条 各级机构申请开办个人结售汇业务,按以下规定办理:(一)一级分行和二级分行应持下列材料向本地外汇局分支局履行事前备案手续:1. 办理结售汇业务的申请报告;2. 金融许可证复印件;3. 银行办理即期结售汇业务备案表一式两份(附件1,加盖行政公章);4. 总行及上级分行执行外汇管理规定情形考核等级
8、证明材料(执行外汇管理规定情形考核等级最近一次为级以上);5. 具备办理业务所必需的软硬件设备的说明材料;6. 拥有具备相应业务工作经验的高级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的说明材料。(二)支行及以下机构申请开办个人结售汇业务应持下列材料向本地外汇局分支局履行事前备案手续:1. 金融许可证复印件;2. 银行办理即期结售汇业务备案表一式两份(附件1,加盖行政公章);3. 总行及上级分支行执行外汇管理规定情形考核等级证明材料(执行外汇管理规定情形考核等级最近一次为级以上)。(三)外汇局分支局收到银行内容齐全的结售汇业务备案材料,在银行办理即期结售汇业务备案表上加盖外汇局分支局的银行结售汇业务管理专用章予以确认
9、,各网点在收到外汇局分支局退还的备案表后,方可开办结售汇业务。第十四条 网点开办个人结售汇业务,应依照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管理规定,具备与“监测系统”的网络接入条件,依法合规办理个人结售汇业务。应在营业网点、自助外币兑换机等醒目位置设置个人本外币兑换标识。第十五条 网点停止办理个人结售汇业务,应当自停办业务之日起30日内,持银行停办结售汇业务备案表(附件4,加盖行政公章),向备案其结售汇业务资格/资质的外汇局分支局备案。第十六条 经营个人结售汇业务期间,如发生重要信息变更的,按以下规定执行:(一)如分行发生名称变更、营业办公地址变更的,应持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机构信息变更备案表(附件2
10、,加盖行政公章)和变更后的金融许可证复印件,在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所在地外汇局备案。(二)如支行及以下机构发生名称变更、营业办公地址变更的,在1*月和7-1*月期间的变更,分别于当年*月底前和次年月底前经管辖行持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机构信息变更备案报表(附件3,加盖行政公章)向所在地外汇局备案。(三)机构合并或者分立的,新设立的银行分支机构应按第十三条规定向外汇局申请结售汇业务资格资质;涉及原机构撤销的、信息变更的,应分别按第十五条和本条规定向外汇局办理备案手续。第十七条 各一级分行和二级分行应指定牵头部门负责向本地外汇局的备案工作。第十八条 网点柜员经办个人结售汇业务,应掌握有关外汇管理法规和
11、行内规章制度,熟练个人结售汇业务有关系统操作,清楚反洗钱有关要求,经过测试考评后方可取得个人结售汇业务经办资质。已取得经办资质的柜员应定时和不定时参加个人结售汇业务培训。一级分行须对本行柜员个人结售汇业务经办资质和测试考评细化详细要求。第十九条 柜台渠道结售汇业务由实体柜员办理,遵循实名制管理要求,每个实体柜员都需要建立独立的“监测系统”用户。电子渠道结售汇业务应通过电子柜员专用用户办理,每个网点都需要建立独立的电子柜员专用用户,电子柜员专用用户命名和密码设定应遵循总行统一要求。实体柜员办理结售汇业务时,严禁使用电子柜员专用用户。第二十条 网点为其所属柜员增加个人结售汇业务权限,需向负责本网点
12、的应用服务平台业务管理员申请设置外汇局“监测系统”用户,同时在我行柜员管理系统中为核心柜员绑定相应的角色,并建立外汇局“监测系统”用户和核心柜员之间的映射关系。第二十一条 柜员离职或调动工作,应于当天对其用户进行删除。柜员进行网点间调动的,应重新申请相应网点的“监测系统”用户。网点为其所属柜员删除个人结售汇业务权限,需向负责本网点的应用服务平台业务管理员申请停用外汇局“监测系统”用户,同时在我行柜员管理系统中为核心柜员解绑相应的角色,并删除外汇局“监测系统”用户和核心柜员之间的映射关系。第二十二条 为防范操作风险,“监测系统”对每个业务的操作均记录“监测系统”用户的ID,“监测系统”用户ID和
13、密码必须妥善保管。新增“监测系统”用户取得ID和初始密码后,应立即设定新密码。在日常操作中,不得将密码告之他人或与他人混用。在共用终端的情形下,业务操作履行后应及时进行“系统签退”。对因违反上述规定造成业务风险的,应追究关于人员责任。第二十三条 网点应指定专人作为个人结售汇业务合规专管员,主要职责为负责外汇局“监测系统”推送信息的核查和反馈,反洗钱可疑交易识别、线索提交,以及组织个人结售汇业务的有关政策制度学习。第四章 基本业务规定第二十四条 个人结售汇业务按交易主体区分为境内个人和境外个人结售汇业务;按交易性质区分为经常项目和资本项目个人结售汇业务;按额度管理和审核要求分为占用额度的结售汇和
14、不占用额度的结售汇。第二十五条 对个人结汇、境内个人售汇及持有*永久居留证的境外个人售汇实行年度总额管理,目前结汇、售汇年度总额分别为每人每年等值5万美元。如遇调整,以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最新政策为准。个人年度总额内的结售汇,可直接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办理占用额度的结售汇业务。个人可依照有关监管规定,凭本人有效身份、真实性证明材料,办理不占用额度的结售汇业务。个人结售汇的年度总额不得跨公历年度使用,对于上一年度未使用或未用完的额度不得转入下一年度使用。电子渠道仅支持占用额度的结售汇业务,不占用额度的结售汇业务需通过柜台渠道办理。第二十六条 个人年度总额内的结售汇,如需委托他人办理,必须委托其直系
15、亲属办理,网点应凭委托人和受托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委托人的授权书、直系亲属关系证明办理。境外个人售汇(持*永久居留证的除外),以及超过年度总额的个人结售汇,可委托他人办理,除需提供各方有效身份证件、授权书外,还应提供有关证明材料。第二十七条 网点办理个人结售汇业务时,以个人有效身份证件作为个人身份唯一标识,将有关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地录入“监测系统”。第二十八条 网点在办理个人结售汇业务时,应按规定审核、留存业务凭证,保证业务凭证的真实性、完整性。网点应审核客户提供的有效身份证件及有关材料,采取必要措施识别客户身份,留存个人有效身份证件电子影像;其他结售汇证明材料复印件保存五年备查。第二十九条
16、个人结售汇如涉及跨境收支,应当依照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的关于规定办理国际收支统计申报手续。第三十条 个人结售汇业务适用的外汇币种为我行人民币兑外汇汇率表中所列币种,各一级分行可视实际需求确定详细开办的币种。如各分行因本地个人结售汇场需求,需要在总行币种范围外新增个人结售汇币种,由一级分行个人金融部向总行个人金融部提出申请,总行个人金融部将在会同有关部门评估后决定是否开办。第三十一条 个人结售汇业务使用的牌价为我行人民币兑外汇实时即期汇率。在系统报价允许的优惠幅度内,一级分行可依据有关本地区竞争情形(涉及现钞结售汇业务的应参考各币种的现钞进出口成本),针对特定业务、特定地区或特定客户群,在报经本行个
17、人金融业务分管行长或其转授权人员批准后自定区域性优惠政策,并允许适当转授权到特定二级分行。网点依据有关一级分行、二级分行的规定执行优惠,不得随意改变优惠范围或优惠幅度。第五章 风险管理第三十二条 依据有关*人民银行银行等金融机构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评估及客户分类管理指引(银发20132号)规定,网点办理个人结售汇业务时,应进行反洗钱黑名单筛查。通过账户办理个人结售汇业务的,核心银行系统在建立客户关系前,反洗钱系统自动开展反洗钱黑名单筛查;为临时客户办理个人结售汇现金业务时,应先在核心银行系统创建临时客户号,创建时反洗钱系统自动开展反洗钱黑名单筛查。对于反洗钱系统反馈命中黑名单的客户,依照我行反洗
18、钱政策及要求进行相应处理,同时妥善做好客户沟通应对,避免申诉。第三十三条 上级行应当对网点在办理个人结售汇业务中执行客户身份识别、客户身份资料文件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的情形进行定时或不定时的检查。第三十四条 各级机构应严格遵守有关外汇管理规定办理个人结售汇业务,不得协助个人规避额度及真实性管理。外汇局对规避额度及真实性管理的个人实施“关注名单”管理,“关注名单”管理包括:(一)外汇局对出借本人额度协助他人规避额度及真实性管理的个人,予以风险提示。若上述个人再次出现出借本人额度协助他人规避额度及真实性管理的行为,外汇局将其列入“关注名单”管理;(二)外汇局对以借用他人额度等方式规避额度及真实性管理
19、的个人,列入“关注名单”管理,并予以告知;(三)“关注名单”内个人的关注期限为列入“关注名单”的当年及之后连续2年。在关注期限内,“关注名单”内个人不得办理第二十五条所述占用额度的结售汇业务,应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有交易额的有关证明等材料办理。网点应当依照真实性审核原则,严格审核有关材料。第三十五条 各级机构应协助配合外汇局对规避额度及真实性管理的个人实施“关注名单”管理,执行第三十三条所述的风险提示、“关注名单”告知,并做好有关说明工作。网点可依据有关个人的要求为其本人查询被外汇局实施的个人分类状态,但有关数据信息不得随意对第三方公布和使用。若个人对其被实施的分类管理结论存在异议,应告知客户
20、联系本地外汇局。第三十六条 各级机构应协助配合外汇局对规避额度及真实性管理的个人及有关机构进行核查。个人结售汇业务合规专管员应定时查询外汇局 “监测系统”推送信息,并应在规定的截止期限内反馈个人结汇资金去向、购汇资金来源及外汇局要求的其他信息。第三十七条 一级分行、二级分行应对网点进行推送信息的核查及反馈进行督办和指导,定时监督网点异常交易处理情形,保证登记信息准确。网点应积极协助配合外汇局、上级行对个人结售汇业务的现场和非现场核查。第三十八条 网点应每天通过“监测系统”打印出当天的结售汇登记流水,与业务凭证进行逐一勾对,发现差错应于交易发生日当天履行修正。第三十九条 网点应每天通过行内电子报
21、表分发系统打印出前一工作日的对账异常日报表、电子渠道异常日报表,与业务凭证进行逐一勾对,发现异常交易要及时处理并更新异常状态。第四十条 各级机构在办理结售汇业务过程中以及在业务管理和监督过程中,应加强对反洗钱可疑交易的人工监控和识别,对存在异常特征的结售汇业务开展加强的尽职调查,进一步识别客户身份、了解资金来源及用途等,在关于结售汇交易符合可疑交易特征时,应依照*银行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规定报告可疑交易线索。结售汇交易可疑交易特征包括(但不限于):(一)存在关系的多人同一天在同一网点(电子柜员)集中办理结售汇业务,资金来源、用途与其身份明显不符;(二)多人同一天或延续多
22、天购汇汇往境外同一收款人账户,或多人收到境外同一收款人汇入款,汇款金额接近万美元,汇款资金来源或用途明显存疑;(三)同一人短时间内代理多人办理售汇(金额接近5万美元),且/或办理售汇后立即取现或转至同一人账户,资金来源明显与其身份不符;(四)客户办理大额现金结售汇业务,与其身份、经营特征明显不符。第四十一条 个人结售汇经办柜员应严格履行岗位职责。对有下列违规行为的,应及时进行整改:(一)未经允许擅自脱机操作,致使结售汇信息漏录“监测系统”的;(二)未经允许擅自使用网页模式登录“监测系统”进行录入、修改、删除、补录操作的;(三)未按外汇局规定认真审核材料并留存有关影印件的;(四)未依照我行反洗钱
23、关于规定开展客户识别、监控异常交易并报告可疑交易线索的;(五)其他违反外汇局及我行有关管理规定的。第四十二条 网点遇“监测系统”故障时,应向各级机构个人金融业务主管部门报告,及时查明原因并按规定的应急预案处理。(一)如确认为外汇局系统故障,各级机构应按关于进一步完善个人外汇管理关于问题的通知(汇发201549号)所附个人外汇业务监测系统应急预案要求执行。(二)如因本行系统故障,应按总行通知要求执行。(三)网点不得擅自启动应急预案,不得变相利用应急措施进行脱机操作。第四十三条 未经总行同意,各级机构不得擅自接入“监测系统”进行系统开发、测试。如确有需要在已有渠道新增特殊结售汇业务、或新增结售汇业
24、务办理渠道,一级分行需提前向总行个人金融部提交联机接口接入申请表(附件5,加盖行政公章),总行个人金融部及有关部门共同评估批复后方可实施开发;如涉及电子渠道,需同时抄报电子渠道所属的总行渠道管理部或网络金融部。第六章附 则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总行和境内各级分支机构。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由总行个人金融部负责说明,如遇外汇管理政策调整,应以外汇局的最新规定为准,同时依照外汇局分支局的要求遵循属地管理原则。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结售汇业务管理办法(*年版)(*个20082号)同时废止。附件1 银行办理即期结售汇业务备案表附件2 银行停办结售汇业务备案表附件3 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机构信息变更备案表附件4 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机构信息变更备案报表附件5 *银行个人外汇业务监测系统联机接口接入申请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