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支票影像交换系统管理办法模版.doc

上传人:可****阿 文档编号:95400201 上传时间:2023-08-22 格式:DOC 页数:11 大小:47.50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银行支票影像交换系统管理办法模版.doc_第1页
第1页 / 共11页
银行支票影像交换系统管理办法模版.doc_第2页
第2页 / 共11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银行支票影像交换系统管理办法模版.doc》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银行支票影像交换系统管理办法模版.doc(11页珍藏版)》请在taowenge.com淘文阁网|工程机械CAD图纸|机械工程制图|CAD装配图下载|SolidWorks_CaTia_CAD_UG_PROE_设计图分享下载上搜索。

1、支票影像交换系统管理办法编制部门: 版 次 号: 生效日期:xx年04月17日目 录修改与审批记录2第一章 总则3第二章 组织职责4第三章 基本规定4第四章 退票处理7第五章 纪律与责任10第六章 附则12附件:12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银行(以下简称“本行”)全国支票影像交换系统的业务处理,防范资金风险,依据全国支票影像交换系统业务处理办法(试行)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行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影像交换系统,是指运用影像技术将实物支票转换为支票影像信息,通过计算机及网络将支票影像信息传递至出票人开户银行提示付款的业务处理系统。第三条 本行通过支票影像交换系统和小额支付系统处

2、理业务的各网点,适用本办法。第二章 组织职责第四条 负责支票影像交换系统的开发、日常维护,安全运行等工作。第五条 负责本行支票影像交换系统的管理和业务指导工作。第六条 分支行负责支票影像交换系统业务处理工作。第三章 基本规定第七条 通过影像交换系统处理的支票影像信息具有与原实物支票同等的支付效力,出票人开户银行收到影像交换系统提交的支票影像信息,应视同实物支票提示付款。第八条 通过影像交换系统处理支票业务分为支票影像信息传输和支票业务回执处理两个阶段。(支票业务回执,是指出票人开户银行通过小额支付系统返还给持票人开户银行,对支票影像信息提示付款表明同意付款或拒绝付款的确认结果。)第九条 支票影

3、像业务处理遵循“先付后收、收妥抵用、全额清算、银行不垫款”的原则。第十条 影像交换系统处理的支票分为区域业务和全国业务。区域业务,是指支票的提出行和提入行均属同一分中心、并由人行分中心转发的业务;全国业务,是指支票的提出行和提入行分属不同分中心、并由人行总中心负责转发的业务。(一) 分中心,是指人行接收、转发同一区域内系统参与者的支票影像信息,并向总中心发送和从总中心接收支票影像信息的系统节点;(二) 总中心,是指人总行接收、转发跨分中心支票影像信息的系统节点;(三) 提出行,是指持票人开户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四) 提入行,是指出票人开户的银行业金融机构。第十一条 本行采用集中接入模式通过影像

4、交换系统处理支票业务。在直联方式下,各网点行内系统通过接口直接提交和接收支票影像信息。第十二条 本行采用印鉴核验方式及支付密码核验方式对支票影像信息进行付款确认。第十三条 支票影像信息一经影像交换系统发出,不得更改或撤销。对发出有误的支票影像信息,提出行可以通过影像交换系统向提入行申请止付。第十四条 出票人应在银行帐户内备足资金,确保支票足额支付。中国人民银行业务管理部门通过影像交换系统对出票人违规签发空头支票情况实施统计监控。第十五条 影像交换系统实行724小时运行。中国人民银行可以根据管理需要调整系统的运行时间。 第十六条 各分支行出售支票时,应在支票票面记载付款银行的银行机构代码。本办法

5、所称银行机构代码是指按照支付系统行号标准编制的机构代码。第十七条 影像交换系统处理规定金额以下的支票业务,金额上限为50万元(含)整。超过金额上限的支票,影像交换系统拒绝处理,各分支行可拒绝受理影像交换系统的支票业务。第十八条 提出行受理持票人提交的通过影像交换系统处理的支票,应审查下列事项: (一) 票面是否记载银行机构代码; (二) 支票金额是否超过规定金额上限; (三) 支票是否是统一规定印制的凭证,支票是否真实,是否超过提示付款期限,是否为远期支票; (四) 支票填明的持票人是否在本行开户,持票人的名称是否为该持票人,持票人的名称与进账单上的名称是否一致; (五) 出票人的签章是否符合

6、规定; (六) 大、小写金额是否一致,与进账单的金额是否相符; (七) 支票必须记载的事项是否齐全,出票金额、出票日期、收款人名称是否更改,其他记载事项的更改是否由原记载人签章证明; (八) 背书转让的支票其背书是否连续,签章是否符合规定,背书使用粘单的是否按规定加盖骑缝章; (九) 持票人是否在支票的背面作委托收款背书。提出行采集及录入的支票影像和电子信息应符合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技术及业务标准,且应保证支票影像信息与原实物支票的记载内容相符。第十九条 提入行收到支票影像信息,应审查下列事项: (一) 票面记载的银行机构代码是否为本行机构代码; (二) 支票的大小写金额是否一致; (三) 支票

7、必须记载的事项是否齐全; (四) 出票人签章与预留银行签章是否相符,与客户约定使用支付密码的,其密码是否记载正确; (五) 持票人是否在支票的背面作委托收款背书; (六) 电子清算信息与支票影像内容是否相符; (七) 出票人账号、户名是否相符; (八) 出票人账户是否有足够支付的款项。第二十条 提入行应在规定时间(T2)日内通过小额支付系统返回支票业务回执。本办法所称T,是指总中心转发全国业务或分中心转发区域业务的影像交换系统日期。第二十一条 提出行收到小额支付系统发送的支票业务回执后,对出票人开户银行同意付款,应立即贷记收款人帐户;对出票人开户银行拒绝付款的,作退票处理。第二十二条 提出行对

8、发出的支票影像信息需要止付的,应向提入行申请止付。提入行收到止付申请,应根据提入支票的处理情况,在当日至迟下一个法定工作日通过影像交换系统发出止付应答。第二十三条 提出行在规定时间内未收到支票业务回执的,应主动向提入行发出查询。提出行在规定时间内未收到支票业务回执且支票提示付款期届满的,可以将实物支票退还持票人。提出行将实物支票退还持票人的,应办理签收登记。第二十四条 提出行对有疑问或发生差错的业务应及时通过影像交换系统办理查询。查复行应在收到查询后,至迟于下一个法定工作日上午10:00之前予以查复。第二十五条 提出行负责保管转换为支票影像信息的实物支票。实物支票的保管应遵循国家会计档案管理有

9、关规定。第二十六条 影像交换系统的工作时序应与小额支付系统保持一致。小额支付系统停运不影响影像交换系统的正常运行。第四章 退票处理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所称退票,是指持票人开户银行拒绝受理支票和出票人开户银行拒绝付款的行为。第二十八条 持票人开户银行拒绝受理支票时,应出具拒绝受理通知书。出票人开户银行拒绝付款时,由持票人开户银行根据出票人开户银行的拒绝付款回执代为出具退票理由书。 (一) 持票人开户银行应将实物支票连同拒绝受理通知书或退票理由书一并退交持票人; (二) 拒绝受理通知书和退票理由书均可作为拒绝付款的证明。第二十九条 持票人提交的通过影像交换系统处理的支票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持票人开户

10、银行应拒绝受理: (一) 未记载银行机构代码; (二) 支票金额超过规定上限; (三) 未按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印制; (四) 支票凭证不真实; (五) 超过提示付款期; (六) 远期支票; (七) 持票人未在本行开户; (八) 签章不符合规定; (九) 大、小写金额不符; (十) 支票必须记载事项的记载不全; (十一) 不得更改事项或可更改事项未按规定更改; (十二) 出票人在支票正面记载“不得转让”的支票已背书转让; (十三) 背书不连续; (十四) 使用粘单未按规定加盖骑缝章; (十五) 持票人未作委托收款背书; (十六) 背书不符合规定; (十七) 出票日期使用小写数字填写; (十八)

11、 因票面污损导致必须记载事项无法辨认; (十九) 支付结算办法规定的其他拒绝受理事项。第三十条 拒绝受理通知书应记载下列事项: (一) 支票号码; (二) 出票人名称; (三) 持票人名称; (四) 支票金额; (五) 拒绝受理理由; (六) 拒绝受理日期; (七) 经办人及审批人签章; (八) 持票人开户银行签章。第三十一条 出票人开户银行收到支票影像信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拒绝付款: (一) 出票人签章与预留银行签章不符; (二) 约定使用支付密码的,支付密码未填写或错误; (三) 大、小写金额不符; (四) 电子清算信息与支票影像不相符; (五) 出票人帐号、户名不符; (六) 支票必

12、须记载的事项不全; (七) 非本行票据; (八) 重复提示付款; (九) 持票人未作委托收款背书; (十) 出票人帐户余额不足以支付票据款项; (十一) 出票人已销户; (十二) 出票人帐户已依法冻结; (十三) 持票人已办理挂失止付或已收到法院止付通知书; (十四) 持票人开户行申请止付; (十五) 数字签名或证书错误。 第三十二条 退票理由书应记载下列事项: (一) 支票号码; (二) 出票人名称; (三) 持票人名称; (四) 支票金额; (五) 退票理由; (六) 持票人开户银行名称; (七) 出票人开户银行名称; (八) 退票日期; (九) 经办人及审批人签章; (十) 持票人开户银

13、行签章。第五章 纪律与责任第三十三条 各分支行应加强内部控制管理,建立健全应急处理机制,保证系统安全稳定运行和业务的及时、准确处理。第三十四条 提出行应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审核支票,确保支票的真实性及票面信息的合规性、完整性。提出行未按规定受理支票,造成付款人付款的,应承担相应的违规责任。第三十五条 各分支行应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退票。除本办法规定和法律规定事由外,持票人开户银行不得拒绝受理持票人提交的支票,出票人开户银行不得拒绝付款。第三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人民银行将予以通报: (一) 未按本办法规定及时、准确发起支票影像信息的; (二) 未按本办法规定及时返回支票业务回执的; (三)

14、 未按本办法规定及时贷记持票人账户,延压客户资金的; (四) 未按本办法规定办理查询查复的; (五) 未按本办法规定及时办理止付和发出止付应答的; (六) 未按本办法规定制作支票影像的; (七) 违反本办法规定受理支票的; (八) 违反本办法规定拒绝受理支票的; (九) 违反本办法规定拒绝付款的。第三十七条 系统参与者有本办法第三十六条所列行为之一且情节严重的,由中国人民银行责令其退出影像交换系统,被责令退出影像交换系统的机构,自退出之日起2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加入。第三十八条 提出行因保管、处理不当等原因造成支票票面污损、撕毁,导致该笔支票不获付款的,应承担相应责任。第三十九条 出票人签发空头支票、签发与其预留签章不符的支票或签发支付密码错误的支票,中国人民银行将按有关法律规章给予行政处罚,纳入“黑名单”管理。对纳入“黑名单”的出票人,中国人民银行将记录出票人信息并在一定范围内进行披露;情节严重的,人民银行将要求有关机构停止办理其支票结算业务或全部支付结算业务。本办法所称出票人信息包括出票人的名称、机构代码(身份证号)、违规支付记录等。第四十条 影像交换系统出现重大故障,造成业务无法正常办理,影响资金使用的,系统运行者等有关责任人应按规定承担赔偿责任。第六章 附则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由银行总行负责制定、解释和修改。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附件:本办法无附件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应用文书 > 合同协议

本站为文档C TO C交易模式,本站只提供存储空间、用户上传的文档直接被用户下载,本站只是中间服务平台,本站所有文档下载所得的收益归上传人(含作者)所有。本站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若文档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淘文阁网,我们立即给予删除!客服QQ:136780468 微信:18945177775 电话:18904686070

工信部备案号:黑ICP备15003705号© 2020-2023 www.taowenge.com 淘文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