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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农村合作银行信贷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农村合作银行各类信贷业务的经营和管理,防范风险,促进信贷业务的稳健运行,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是农村合作银行开展信贷业务必须遵循的基本准则,是制定信贷业务具体管理办法的基本依据。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信贷业务,系指向各类企事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自然人提供的各类信用的总称,包括本外币贷款、承兑、贴现、信用证、担保等表内外资产业务。第四条 农村合作银行办理信贷业务应当遵循国家法律法规,执行国家产业政策,以“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为经营原则,以“小额、流动、分散”为信贷原则,以服务农民、农业、农村经济为经营方向。第五条 *农村合作银
2、行对全辖基层支行业务实行统一管理,协调发展。第二章 信贷业务的对象和基本条件第六条 信贷业务要树立服务“三农”的经营方向,对象应当是各支行辖区内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个体工商户、企(事)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第七条 业务的基本条件。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产业政策,同时应具备总行相关业务管理办法中所明确的具体条件和要求。第三章 授权、授信管理第八条 总行根据各支行业务经营规模、经营管理水平等,以书面形式授权各支行相应的信贷业务审批权限,并根据信贷业务经营管理的需要及时进行调整。各分支机构必须在总行授权范围内办理各项信贷业务,不得越权办理。第九条 对客户实
3、行综合授信管理。根据客户的生产经营状况、财务状况、信用状况以及法定代表人的综合素质等,定期核定客户最高授信额度。综合授信额度一经核定,不得随意突破。综合授信额度包括对客户的各类授信业务的金额。第十条 总行根据省农信联社的有关管理规定,结合当地经济发展状况和自身实际,合理确定信贷投向,保证业务协调发展。第四章 期限、利(费)率和用途管理第十一条 信贷业务的期限应根据经济金融政策法规、省农信联社有关规定、信贷客户生产经营周期等情况合理确定。第十二条 信贷业务利率、费率的确定,在严格遵守人民银行、银监会、以及省农信联社有关规定的前提下,本着与承担风险、贡献度大小和工作量大小等相匹配的原则由总行统一制
4、定。第十三条 办理信贷业务应以支持“三农”发展为主,兼顾其他经济组织的信贷业务需要。在投向上要注意把握与国家、地区产业政策的一致性,严格控制对国家限制发展行业的信贷投入。第五章 业务操作基本规定第十四条 各支行在办理信贷业务时,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和标准,对办理对象的主体资格以及办理该项业务的基本条件进行认真审查。审查方式可根据实际需要,本着最能够真实、及时了解客户真实情况的原则来选定。第十五条 建立健全贷款管理委员会制度。委员会由总行领导和信贷管理部、风险管理部、审计部、会计财务部等部门负责人组成。严格执行和落实贷款管理责任制度。第十六条 办理信贷业务要坚持审、贷、查分离,严格按贷款操作规程办理
5、,并有相应的书面记载资料。第十七条 办理各类信贷业务必须与客户签订书面合同,应当在合同中明确业务种类、金额、期限、利率(费率)、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违约责任等。第十八条 对办理各类信贷业务的各个环节,应规定合理的工作期限,提高工作效率。第十九条 开办新的信贷业务,必须先制定具体的业务管理办法、操作程序、内控制度等,在报经省农信联社、银监等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对外办理。第六章 监督管理第二十条 各支行应建立健全各类信贷档案管理制度,指定专人对各类信贷业务资料建立档案,进行集中管理。第二十一条 对违反有关规定办理信贷业务、玩忽职守的相关人员,总行将视情节轻重和损失程度,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内部规章制度作出相应处理。第七章 附 则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农村合作银行负责解释、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