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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Q/CSGQ/CSG214024-2013xx有限责任公司企业管理制度供用电合同管理办法1目 录1总则12规范性引用文件13术语和定义14职责15管理内容与方法25.1供用电合同的形式25.2供用电合同的签订25.3供用电合同的履行、纠纷处理、变更或解除、续签45.4供用电合同的日常管理46检查与考核47附则5供用电合同管理实施办法1 总则1.1 供用电合同作为供电企业与用电客户连接的纽带,在供电企业依法经营中扮演着重要角色,为加强供用电合同管理,维护正常的供用电秩序、保护供用电双方的合法权益、规范供用电行为,结合企业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1.2 本办法适用于广东、广西、云南、贵州、海南电网
2、公司和广州、深圳供电局(以下简称各子公司)所属各供电企业的供用电合同管理工作。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第15号令)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第60号令)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196号令)供电营业规则(电力工业部第8号令)供电监管办法(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第27号令)xx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管理办法(Q/CSG219003-2012)3 术语和定义3.1 供用电合同:指供电人向用电人供电,用电方支付电费的合同。3.2 趸售购电合同:指向与公司联网的县级及以下供电企业或网外电力企业供电、结算电费的合同。4 职责4.1 市场营销部4.1.
3、1 公司市场营销部是供用电合同具体管理部门,负责制定供用电合同管理办法,负责指导、监督和检查全网供用电合同管理工作。4.1.2 各子公司市场营销部贯彻执行公司供用电合同管理办法,负责指导、监督和检查所属供电企业的供用电合同管理工作;授权并指导、监督和检查所属供电企业的趸售电合同签订工作。4.1.3 供电企业市场营销部门贯彻执行公司供用电合同管理规定及上级供用电合同标准文本;负责组织辖区内供用电合同起草、谈判、审核、签订等工作;根据授权,组织趸售电合同起草、谈判、审核、签订等工作,并上报省公司备案。4.2 法律工作管理部门4.2.1 参与制定供用电合同管理制度,对供用电合同管理相关制度进行法律审
4、核。4.2.2参与制定供用电合同标准文本,对供用电合同标准文本进行法律审核。4.2.3配合处理未涉诉供用电合同纠纷,负责处理涉诉供用电合同纠纷。5 管理内容与方法5.1 供用电合同的形式5.1.1 供用电合同实行“统一标准、分级管理”。根据不同供电方式和不同用电需求,供用电合同可分为:5.1.1.1 高压供用电合同:适用于供电电压为10千伏及以上的用电客户。5.1.1.2 低压供用电合同:适用于除居民生活用电外供电电压为380/220伏的用电客户。5.1.1.3 临时供用电合同:适用于非永久性的高、低压用电客户。5.1.1.4 居民客户供用电协议:适用于供电电压为380/220伏的执行单一居民
5、生活电价的居民客户;居民客户供用电协议可采用背书形式签订。5.1.1.5 趸售购电合同:适用于趸购转售电客户。5.1.1.6 委托转供电协议:适用于公用供电设施未到达地区,供电方委托有供电能力的用户(转供方)向第三方(被转供方)供电的情况。5.1.2 供用电双方签订电费结算协议、电力调度协议、并网协议、自备电源协议、补充协议等应约定为供用电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与供用电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5.1.3 供用电合同应采用书面形式,经双方协商同意的有关修改合同的文书、电报、电传和图表也是合同的组成部分。10千伏及以下供用电合同采用一式贰份,供电企业和用电方各执壹份;10千伏以上供用电合同采用一式肆份
6、,原则上双方各执贰份,如有特殊要求按实际情况增加。5.2 供用电合同的签订5.2.1 供用电合同签订前,供电企业应对客户进行必要的资信调查,保证客户主体的合法性。5.2.2 供电企业应在装表接电前,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本着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与客户签订供用电合同。5.2.3 供用电合同的签订实行分级负责的原则,按照各自供电营业范围与客户签订。5.2.4 在正式签约前,供电企业应对合同的内容进行审核和审批。经审批同意的供用电合同,由供电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委托代理人进行签约。5.2.5 供用电合同的签订工作应纳入业扩流程管理,确保在装表接电前完成与客户的签订确认工作。5.2.6 对本
7、办法施行前已经正式供电立户,但尚未签订供用电合同的客户,供电企业应与客户补签供用电合同。5.2.7 供用电合同的签订生效应符合以下规范:5.2.7.1 客户属企、事业单位或其他组织的,供用电合同必须经双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加盖供电企业“供用电合同专用章”和客户合同章(或公章)后才能生效。5.2.7.2 客户属个人的,由该个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订。客户的委托代理人必须持有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委托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委托人身份证明以及委托代理人本人的身份证明,并在签订供用电合同时提交供电企业。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委托人身份证明、委托代理人本
8、人的身份证明应作为合同附件存档。5.2.7.3 供用电合同签订时,必须加盖骑缝章。5.2.7.4 供用电合同中客户名称必须与客户报装登记名称、客户有效的身份证明名称相一致。5.2.7.5 供用电合同的内容不能涂改。5.2.7.6 供电企业应在供用电合同中采取合理的方式(如字体加大加粗、加下划线等),提请客户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客户责任的条款,并予以说明。5.2.8 供用电合同补充协议:适用于暂换、暂换恢复、临时用电延期等变更用电,以及变更用电缴费方式或合同双方对合同部分条款进行修改、补充的情况。5.3 供用电合同的履行、纠纷处理、变更或解除、续签5.3.1 供用电合同生效后,供电企业必须严格履行合
9、同约定,同时督促客户严格履行合同。5.3.2 供用电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纠纷时,供电企业应及时收集相关证据,并按公司合同管理办法和公司法律纠纷案件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处理。5.3.3 供用电合同的变更或解除,必须符合法定或约定的形式及程序。5.3.4 供用电合同有效期一般为高压三年、低压五年,临时用电一般有效期不超过六个月(装表临时用电可放宽至三年)。5.3.5 供用电合同到期,且客户继续用电的,供电企业可采取以下方式与客户续签供用电合同: 5.3.5.1 合同双方均未提出异议,根据合同约定,原合同继续有效。5.3.5.2 合同双方对合同部分条款进行修改、补充的,双方签订补充协议。根据合同约定,原
10、合同的其它条款继续有效。5.3.5.3 合同双方对合同条款存在异议,提出重签,原合同废止,重新签订合同。5.3.5.4 临时用电合同到期需延期的,原合同废止,重新签订合同。5.4 供用电合同的日常管理5.4.1 供用电合同管理应纳入营销管理系统的建设中,实现电子化、信息化管理。5.4.2 供用电合同文本、补充协议、授权委托书、对方营业执照复印件、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往来有效文书等资料应作为客户档案资料,并按照公司档案管理相关办法进行存档管理。5.4.3 供用电合同应使用“供用电合同专用章”,不得使用其它印章代替。“供用电合同专用章”由各供电企业统一刻制,并指定专人管理。5.4.4 供电企业依法对
11、客户履行供用电合同的情况进行用电检查,发现问题及时通知客户解决。5.4.5 各级法律事务、营销稽查部门负责对供电企业自身的供用电合同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和处理。6 检查与考核6.1 上级市场营销部门负责对下级单位供用电合同管理工作进行检查和考核。6.2 有下列情况之一,给公司带来较大经济损失或负面影响的,根据公司有关规定对责任人进行处理:6.2.1 签订有重大缺陷或无效合同的;6.2.2 在供用电合同签订生效前,接火送电的;6.2.3 无正当理由延误合同签订,影响客户正常用电的;6.2.4 丢失合同文本的原件和相关文件原件的;6.2.5 未按规定取得授权或超越授权签约的;6.
12、2.6 发生合同纠纷后,不及时采取措施,致使重要证据灭失或超过诉讼时效的;6.2.7 在合同签订或履行中,与客户或第三人恶意串通损害公司利益或接受贿赂的;6.2.8 其他不符合本办法的行为。6.3 各级供电企业市场营销部门应对供用电合同签订数量及客户数(按供用电合同类别统计)、供用电合同未涉诉纠纷数量及纠纷金额、供用电合同涉诉纠纷数量及纠纷金额、供用电合同纠纷损失金额、供用电合同纠纷挽回或避免损失金额等基本情况进行统计,按照上级单位要求定期汇总上报并抄送同级法律工作管理部门。7 附则7.1 本办法的解释权归公司市场营销部。7.2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公司发布的供用电合同管理办法(Q/CSG221132010)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