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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集团公司火电企业烟气脱硫特许经营档案管理办法(试 行)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集团公司火电企业烟气脱硫特许经营档案的管理,明确责任,确保火电企业和烟气脱硫特许经营方档案的齐全、完整、安全保管及有效提供利用,制订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火电企业烟气脱硫特许经营,指由专业脱硫公司经特定许可程序获得对火电企业(含基建项目和现役火电机组)脱硫设施的投资、建设、运行、维护并获得脱硫电价收益及有关优惠政策的行为。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火电企业烟气脱硫特许经营档案是指火电企业(含基建项目和现役火电机组)关于脱硫系统全部基建、生产、经营、科研、管理活动中及企业特许经营脱硫设施资产的评估、转让等过程中形成
2、的各类具有保存价值,应当归档保存的文字、图表、声像等各种形式的历史记录。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各直属、全资、控股火电企业实施烟气脱硫特许经营的档案管理。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第五条 集团公司的工作职责:(一)制定集团公司烟气脱硫特许经营档案管理办法及相关指导意见;监督、检查和指导各分(子)公司推进烟气脱硫特许经营档案管理工作。(二)负责对各火电企业及烟气脱硫特许经营单位进行项目档案专项咨询及验收工作。第六条 分(子)公司的工作职责:(一)组织所属火电企业及脱硫特许经营单位认真贯彻落实国家、行业及集团公司档案管理规章制度。(二)根据集团公司规定,组织所属火电企业及特许经营单位做好烟气脱硫档
3、案各项管理工作,负责监督、检查特许经营档案的管理情况。第七条 火电企业的工作职责:(一)认真贯彻落实集团公司有关烟气脱硫特许经营档案的管理办法及其他相关规定。(二)按本办法要求组织实施烟气脱硫特许经营档案的鉴定、移交等工作。第八条 特许经营方的工作职责:(一)认真贯彻落实集团公司有关烟气脱硫特许经营档案的管理办法及其他相关规定。(二)按本办法要求,配合火电企业做好在运火电机组烟气脱硫特许经营档案的鉴定、移交等工作。(三)对于在建火电项目,按照集团公司档案管理规定,负责烟气脱硫特许经营档案的收集、整理、立卷等工作。第三章 管理内容及要求第九条 脱硫特许经营项目档案鉴定、移交工作应当纳入火电企业烟
4、气脱硫特许经营工作程序,与脱硫特许经营工作同步进行。第十条 火电企业主管档案工作的部门及档案人员负责组织火电企业脱硫特许经营档案的鉴定、移交等具体工作。第十一条 对于现役火电企业,下列档案应当列入向特许经营方移交的范围:(一)关于脱硫系统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文件及相关电子文件。(二)关于脱硫系统全部施工图及相关电子文件。(三)关于脱硫系统土建、水工施工文件、工程图片及相关电子文件。(四)关于脱硫系统设备及管线安装文件、工程图片及相关电子文件。(五)关于脱硫系统设备调试文件及相关电子文件。(六)关于脱硫系统全部设备文件、设备台账、备品备件及专用工具移交清单等及相关电子文件。(七)关于脱硫系统全部
5、竣工图、设计变更资料及相关电子文件。(八)关于脱硫系统的生产运行记录、报表等运行文件。(九)关于脱硫系统设备大、小修文件。(十)关于脱硫系统其他文件。第十二条 凡属于移交范围的特许经营档案,按照本管理办法规定,现役火电企业随脱硫设施、资产移交一并移交给特许经营单位。第十三条 对于现役火电企业移交上述范围档案正本及相应电子文件,现役火电企业可留存一套副本档案,以备工作查考。第十四条 对于烟气脱硫基建项目实施特许经营纳入整个基建项目统一管理的,在建设完成后进行资产转让的同时移交档案;对于由环保企业进行投资建设的烟气脱硫项目,由特许经营方按照集团公司档案管理相关规定进行档案收集、整理、组卷工作,建设
6、完成后,由环保企业向火电企业移交上述范围档案副本一套及相关电子文件,以备火电企业工作查考。第十五条 特许经营档案移交时必须严格履行验收交接手续,填写移交清单一式三份,交接双方各持一份,报集团公司备案一份。第十六条 脱硫特许经营档案移交给脱硫经营方后,经营方应按照国家、行业及集团公司档案管理相关规定及时进行档案的整理及编目工作,保证档案的有效提供利用。第十七条 脱硫特许经营单位必须保证档案安全管理工作正常运转所必需的资金、人员投入,做到档案硬件设施达到档案安全保管要求,档案人员熟悉档案业务,确保做好档案管理工作。第十八条 关于机组达标、创优、档案专项咨询及验收等的组织迎检工作由火电企业负责,脱硫
7、特许经营单位配合火电企业提供烟气脱硫系统全部正本档案,保证达标、创优、档案专项验收等工作正常进行。对于由于烟气脱硫特许经营方档案管理不规范、配合工作不利,而影响工程达标、创优、档案专项咨询及验收的,将追究有关负责人的管理责任。第十九条 脱硫特许经营单位在脱硫特许经营后形成的生产运行文件、设备检修文件等生产文件,应按年度向火电企业移交单套副本及相应电子文件,并于次年7月底前移交完毕,以备火电企业存查。第二十条 当火电企业与脱硫特许经营单位特许经营合同终止或解除后,合同双方应按照合同约定,办理档案与有关设施、资产同时移交的手续。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火电企业与脱硫特许经营方应本着有利于开展工作的原则协商解决。第四章 附 则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实施前已经开展脱硫设施特许经营的,与本规定条款有差异的参照本规定执行。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集团公司办公厅负责解释。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