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信用社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模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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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农村信用社(农商银行)单位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xx农村信用社(含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以下简称农村信用社)账户的开立、使用和管理,维护经济金融秩序稳定,客户及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及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是指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等以单位名称或个体工商户凭营业执照以字号或经营者姓名在农村信用社开立的用于办理资金收付结算的人民币活期存款账户。第三条 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按用途分为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

2、账户和临时存款账户。(一)基本存款账户是客户因办理日常转账结算和现金收付需要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二)一般存款账户是客户因借款或其他结算需要,在基本存款账户开户银行以外的银行营业机构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三)专用存款账户是客户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对其特定用途资金进行专项管理和使用而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四)临时存款账户是客户因临时需要并在规定期限内使用而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第四条 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包括核准类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和备案类单位银行结算账户。(一)核准类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是指账户的开立、变 更、撤销等业务处理须经人民银行核准后予以颁发开户许可证的账户,包括基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

3、因注册验资和增资需要开立的除外)、预算单位开立的专用存款账户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在境内从事证券投资开立的人民币特殊账户和人民币结算资金账户。(二)备案类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是指账户的开立、变更、撤销等业务处理不须报人民银行核准,但须在账户管理系统进行备案的账户,包括一般存款账户和非预算专用存款账户。第五条 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管理主要有集中管理和分散管理两种模式。(一)集中管理模式是指由各成员行社运营管理部门指定专人担任账户管理员,负责对全辖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变更、撤销及年检等相关事项进行人行账户管理系统登记,报送、领取核准类账户相关资料。(二)分散管理模式是指各成员行社营业网点指定专人担任账户

4、管理员,负责对本网点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变更、撤销及年检等相关事项进行人行账户管理系统登记,报送、领取核准类账户相关资料。第六条 本办法适用于xx农村信用社联合社(以下简称省联社)及辖内各成员行社。 第二章 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的基本规定第七条 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和使用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不得利用银行结算账户进行偷逃税款、逃废债务、套取现金及其他违法犯罪活动。第八条 农村信用社应依法为客户的银行结算账户信息保密。对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的存款和有关资料,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农村信用社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个人查询。第九条 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开立基本要求:(一)客户只能在银行机构开立一个基本存款

5、账户。(二)同一客户的基本存款账户和一般存款账户不能在同一营业网点开立。(三)临时存款账户(注册验资和增资账户除外)和基本存款账户不能在同一地区开立。(四)客户为临时机构的,只能在其驻在地开立一个临时存款账户,不得开立其他银行结算账户。(五)客户在异地从事临时活动的,只能在其临时活动地开立一个临时存款账户。(六)建筑施工及安装单位企业在异地同时承建多个项目的,可根据建筑地及安装合同开立不超过项目合同个数的临时存款账户。第十条 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的账户名称应与客户名称一致;专用存款账户的账户名称可与客户名称一致,或由客户名称后加内设机构(或资金性质)组成;临时存款账户的账户名称可与客户名

6、称一致,或由客户名称加项目部组成。第十一条 客户营业执照已被工商管理部门吊销或工商管理部门不再为其换发到期营业执照的,营业网点不得为客户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第十二条 客户因被撤并、解散、宣告破产、关闭或注销、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原因撤销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的,应先撤销一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将账户资金转入基本存款账户后,方可办理基本存款账户的撤销。第十三条 营业网点在办理客户的开立、变更、销户、年检等相关业务时,应按照联网核查管理要求对客户提供的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授权经办人的个人身份证件进行认真核查。第十四条 营业网点应按照“了解你的客户”的原则,对客户的经营背景、营业场所、

7、经营范围和资信情况等进行尽职调查,必要时需采取实地查访,进一步核实客户的经营规模,经营特点以及财务收支状况。第十五条 农村信用社为客户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必须签订单位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协议,以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章 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第十六条 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按照“客户申请网点初审网点复审登记(备案)人行核准领取资料账户激活返还客户”的流程办理。第十七条 客户申请。客户申请开立单位结算账户时,应提供以下资料:(一)基本存款账户1、填写统一格式的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申请书(以下简称开户申请书)一式三联,并加盖单位公章及法定代表人私章;客户有上级法人或主管单位的,应在“开户

8、申请户”如实填写相关信息,客户有关联企业的,还应填写“关联企业登记表”。2、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有效身份证件。如授权委托他人代理的,还应提供省联社统一格式的“业务申请(授权)书”(以下简称授权书)及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3、开户单位证明文件正本原件及一式二份复印件(详见附件: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证明文件)。(二)一般存款账户1、提交上述第(一)项1-3项所列资料。2、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3、因借贷关系开立的需提供借款合同;因其他结算原因开立的需提供“开立一般存款账户证明”。(三)专用存款账户1、提交上述第(一)项1-3项所列资料。2、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3、特定用途资金实行专项管理和使用的

9、证明。4、客户以单位名称加内设机构(部门)名称开立专用存款账户的,还应出具内设机构(部门)负责人的身份证件、单位授权该内设机构(部门)开户的授权书及“以单位名称后加内设机构(部门)名称开立专用存款账户申请书附页”。5、本地建筑施工单位开立专用存款账户,还应出具相关的建筑施工及安装合同。6、金融机构存放同业资金开立专用存款账户的,还应出具双方签署的资金存放协议,金融许可证,并与金融机构法定代表人进行面签。(四)临时存款账户(一)提交上述第(一)项1-2项所列资料。(二)按不同类型单位,分别提供对应的有权部门允许单位成立、经营的证明文件或有关合同。1、临时机构,应出具驻在地主管部门同意其设立临时机

10、构的批文或证明文件、组织机构代码证。2、异地建筑施工及安装单位,应出具其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组织机构代码证、营业执照正本或其隶属单位的营业执照正本以及施工或安装地建设主管部门核发的许可证或建筑施工及安装合同。3、异地从事临时经营活动的单位,应出具其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组织机构代码证、营业执照正本以及临时经营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批文。4、注册验资资金,应出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有关部门的批文;“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有关部门的批文未注明各投资人出资比例及法定代表人的,还须提供企业的章程(个人独资除外)。5、增资验资资金,应出具其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股

11、东会或董事会增资决议等证明文件。(三)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临时机构、注册验资除外)(四)异地建筑施工及安装单位以及建筑施工及安装单位名称后加项目部名称开立临时存款账户的,还应出具项目部负责人的身份证件,建筑施工及安装单位授权该项目部开户的授权书及“建筑施工企业以建筑施工企业名称后加项目部名称开立临时存款账户申请书附页”。第十八条 网点初审。网点经办柜员对申请资料进行初步审查,审查重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审查提供的证件、资料是否完整、真实;是否符合开立条件;代理人是否出具授权委托书,授权经办人身份证件是否有效,严禁受理非本单位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未经授权人员的单位结算账户开立申请。初审

12、合格后预开户,由经办柜员在开户申请书填写账号、开户银行信息,并加盖业务专用章及经办人名章,交账户管理员进行复审。第十九条 网点复审。账户管理员应对客户的开户申请书填写的事项和证明文件的真实性、完整性、合规性进行认真审查。第二十条 登记(备案)。复审合格的,账户管理员根据相关开户资料在人民银行账户管理系统中按核准类和备案类账户要求进行登记(备案)。第二十一条 人行核准。录入信息成功后,由账户管理员将核准类账户资料报送当地人民银行进行核准。第二十二条 领取资料。报送开户申请资料后,按与当地人民银行约定的时间,由账户管理员到人民银行领取开户许可证正副本、基本存款账户客户密码、两联“开户申请户”等相关

13、资料。第二十三条 账户激活。核准类账户,由柜员根据人民银行批准的开户许可证在统一柜员系统办理账户激活交易;备案类账户,备案成功后由柜员输入账号、备案日期办理账户激活交易。第二十四条 返还客户。人行核准成功的,由账户管理员将开户许可证正本、一联“开户申请书”、基本存款账户客户密码转交客户,并提示客户应妥善其密码,并及时到中人国民银行当地分支行或基本存款帐户开户网点办理密码变更手续;核准不成功退回开户资料的,属于需要客户补正申请资料的,通知客户补正资料,重新进行申请;属于不予核准的,将开户申请资料返还客户。第二十五条 单位验资账户、保证金、委托存款账户、单位卡活期账户、二级户不需进行账户激活。第二

14、十六条 客户遗失密码的,应持其开户时需要出具的证明文件和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到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申请重置密码。第二十七条 单位开立银行结算账户的名称应与其提供的申请开户的证明文件的名称全称相一致。有字号的个体工商户开立银行结算账户的名称应与其营业执照的字号相一致;无字号的个体工商户开立银行结算账户的名称,由“个体户”字样和营业执照记载的经营者姓名组成。第二十八条 农村信用社为客户开立一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和临时存款账户的,应自开立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基本存款账户开户银行。第二十九条 核准类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正式开立之日”是指人民银行的核准日期;备案类银行结算账户“正式开立之日”

15、是指银行为客户办理开户手续的日期。第三十条 银行为客户开立银行结算账户,除中国人民银行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建立客户预留签章卡片,并将签章式样和有关证明文件的原件或复印件留存归档。第三十一条 开户许可证是记载单位银行结算账户信息的有效证明,客户应按本办法的规定使用,妥善保管开户许可证正本。第四章 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的使用第三十二条 单位银行结算账户自开立之日起3个工作日后,方可办理付款业务,但以下情形除外:(一) 注册验资的临时存款账户转为基本存款账户。(二) 因借款转存开立的一般存款账户。(三) 客户在同一营业网点撤销银行结算账户后重新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第三十三条 基本存款账户是客户的主办账户。

16、客户日常经营活动的资金收付及其工资、奖金和现金的支取,应通过该账户办理。第三十四条 除基本存款账户外的其他账户办理现金收付相关规定:(一)一般存款账户、财政预算外资金、证券交易结算资金、期货交易保证金、信托基金专用存款账户和除向其基本存款账户或预算外资金财政专用存款户划缴款项外的收入汇缴账户可以办理现金缴存,但不得支取现金。(二)单位银行卡账户的资金必须由其基本存款账户转账存入。该账户不得办理现金收付业务。(三)临时存款账户和粮、棉、油收购资金、社会保障基金、住房基金和党、团、工会经费等专用存款账户办理现金支取应按照国家现金管理的规定办理。(四)基本建设资金、更新改造资金、政策性房地产开发资金

17、、金融机构存放同业资金账户办理现金支取的,应在开户时报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批准。(五)除从其基本存款账户拨入款项外的业务支出账户,只付不收,其现金支取必须按照国家现金管理的规定办理。(六)注册验资的临时存款账户在验资期间只收不付,注册验资资金的汇缴人应与出资人的名称一致。第三十五条 客户申请专用存款账户办理现金支取业务的,需提供以下资料:(一) 专用存款账户现金支取业务审批表。(二) 客户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专用存款账户现金支取书面申请及相应的证明文件,书面申请应包括但不限于客户名称、账号、专用存款账户资金性质、支取现金理由等要素。(三) 客户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复印件。(四) 人民银行要求的

18、其他资料。第三十六条 临时存款账户应根据有关开户证明文件确定的期限或客户的需要确定其有效期限。客户在账户的使用中需要延长期限的,应在有效期限内向开户网点提出申请,并由开户网点报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核准后办理展期。第三十七条 临时存款账户的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2年。临时存款账户到期前 15 天,开户网点应通知客户前来办理销户手续。临时存款账户有效期(含展期)满,开户网点停止为该账户办理各种支付结算业务。第三十八条 开户网点应按规定与客户核对账务。银行结算账户的客户收到对账单或对账信息后,应及时核对账务并在规定期限内向银行发出对账回单或确认信息。第三十九条 客户不得出租、出借银行结算账户,不得利用

19、银行结算账户套取银行信用。第五章 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的变更 第四十条 出现以下情形时,应于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开户网点并提供有关证明办理账户信息变更手续:(一) 客户更改名称,但不改变开户网点及账号的。(二) 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变更。(三) 客户住址以及其他开户资料发生变更。第四十一条 农村信用社接到客户的变更通知后,应及时办理变更手续,并于2个工作日内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告。第四十二条 客户申请办理银行结算账户信息变更时,需提供以下资料:(一) 填写统一格式的变更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申请书(以下简称变更申请书)一式三联,并加盖单位公章。(二) 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有效身份证件。如授权委托他

20、人代理的,还应提供省联社统一格式的“业务申请(授权)书”(以下简称授权书)及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三) 变更后的相关证明文件(未发生信息变更的证件不需提供)。(四) 变更后的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非核准类账户)。(五) 开户许可证正本(核准类账户)。第四十三条 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办理变更手续的,按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开立流程进行办理变更,核准类的还需报当地人民银行进行核准申请。 第六章 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的撤销第四十四条 撤销是指客户因开户资格或其他原因终止银行结算账户使用的行为。第四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客户应向农村信用社提出撤销银行结算账户的申请:(一)被撤并、解散、宣告破产或关闭的。(二)

21、注销、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三)因迁址需要变更开户银行的。(四)其他原因需要撤销银行结算账户的。客户有本条第一、二项情形的,应于5个工作日内向开户网点提出撤销银行结算账户的申请,超过规定期限未主动办理撤销银行结算账户手续的,开户网点有权停止其银行结算账户的对外支付。第四十六条 未获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的单位,在验资期满后,应向开户网点申请撤销注册验资临时存款账户,其账户资金应退还给原汇款人账户。注册验资资金以现金方式存入,出资人需提取现金的,应出具缴存现金时的现金缴款单原件及其有效身份证件。第四十七条 客户尚未清偿其开户银行债务的,不得申请撤销该账户。第四十八条 开户网点撤销单位银行结算账

22、户时应在其基本存款账户开户登记证上注明销户日期并签章,同时于撤销银行结算账户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告。第四十九条 客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村信用社有权撤销其开立的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并将账户余额划入对公账户清理资金专户管理:(一) 客户未参加账户年检,存在工商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身份证件等重要开户证明文件超过有效期限等不符合银行结算账户开立规定情形的。(二) 客户连续6个对账周期或1年未办理账户对账业务的。(三) 1年以上未发生业务,且账户余额低于1万元的不动户。(四) 核准类账户申请销户,在通过人民银行核准后两个月内尚未到开户网点办理账户销户手续的。(五) 客户伪造、

23、变造证明文件欺骗银行开立银行结算账户的。(六) 客户累计签发空头支票超过8张且无整改意愿的。第五十条 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的撤销按照“客户申请网点初审网点复审登记(备案)人行核准领取资料返还客户”的流程办理。第五十一条 客户申请。客户申请撤销单位结算账户时,应提供以下资料:(一) 填写统一格式的撤销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申请书(以下简称变更申请书)一式三联,并加盖单位公章。(二)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有效身份证件。如授权委托他人代理的,还应提供省联社统一格式的“业务申请(授权)书”(以下简称授权书)及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三)开户许可证正本(核准类账户)。第五十二条 网点初审。经办柜员对申请资料进行初步

24、审查,审查重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审查提供的证件、资料是否完整、真实;是否符合销户条件;代理人是否出具授权委托书,授权经办人身份证件是否有效,严禁受理非本单位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未经授权人员的单位结算账户撤销申请;与客户核对银行结算账户存款余额是否与系统一致。初审合格的,由经办柜员在统一柜员系统办理预销户手续,成功后,交由账户管理员进行复审。第五十三条 网点复审。账户管理员应对客户的销户申请书填写的事项和证明文件的真实性、完整性、合规性进行认真审查。经复审符合撤销条件的,账户管理员应在“销户申请书”相应栏目上填写审核意见,并加盖业务公章及经办人名章;不符合销户条件的,在“销户申请书”上签

25、署不予销户的原因,加盖业务公章及经办人名章后,连同客户提交的销户申请资料一并返还客户。第五十四条 人行报批。复审合格的,备案类账户由账户管理员根据相关销户资料在人民银行账户管理系统中按备案类账户要求进行登记;核准类账户需将账户资料报送当地人民银行进行核准。第五十五条 领取资料。报送撤销申请资料后,按与当地人民银行约定的时间,由账户管理员到人民银行领取销户资料。第五十六条 正式销户。(一)网点受理。人行核准成功的,通知客户携带重要空白凭证等凭证前来办理正式销户手续。销户时,经办柜员应对收回的各种重要空凭证及结算凭证进行逐份剪角,加盖“作废”戳记,系统白登记注销;客户因特殊原因未能交回各种重要空白

26、凭证及结算凭证的,应要求其出具单位正式公函及其他有关证明,方可办理销户手续。(二)后台审核。网点受理成功后,报成员行社运营管理部门进行审核,单位卡活期账户、未激活的超限额单位账户销户时由中心审核。审核人员应重点审查但不限于:是否符合销户条件,销户手续是否齐全。(三)打印凭证。审核通过的,由经办柜员打印业务凭证。第七章 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的管理第五十七条 营业网点负责本网点银行结算账户开立和使用的管理,各成员行社运营管理部门负责监督和检查其辖内营业网点执行本办法的情况,纠正违规开立和使用银行结算账户的行为各成员行社负责监督和检查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并对客户、营业网点违反银行结算账户管理规定的行为予以

27、处罚。第五十八条 各营业网点应明确专人负责银行结算账户开立、使用和撤销的审查和管理,负责对客户开户申请资料的审查,并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及时报送客户开销户信息资料,建立健全开销户登记制度,建立银行结算账户管理档案,按会计档案进行管理。银行结算账户管理档案的保管期限为银行结算账户撤销后10年。第五十九条 各营业网点应根据人民银行要求对已开立的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实行年检制度。第六十条 各营业网点应对客户使用银行结算账户的情况进行监督,对客户的可疑支付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反洗钱管理办法规定的程序及时报告。第六十一条 账户管理员根据人民银行规定将满足久悬户条件的账户报人行设置为久悬户,人行批准后在人民银行结算

28、账户管理系统进行登记,并在统一柜员系统列入久悬户管理。第六十二条 客户开户许可证遗失或毁损时,客户应填写“补(换)发开户许可证申请书”,并加盖单位公章,通过开户网点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支行提出补(换)发开户许可证的申请。申请换发开户许可证的,客户应缴回原开户许可证。第六十三条 客户遗失存款密码的,应持其开户时需要出具的证明文件和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到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申请重置密码。第六十四条 营业网点应对已开立的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实行年检制度,检查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的合规性,核实开户资料的真实性;对不符合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规定的,应予撤销。 第七章 附 则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开立、撤销、变更、使用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等情形的,按xx农村信用社工作人员违规行为处理办法(试行)进行处罚。第六十六条 本办法由省联社负责制定、解释、修改。第六十七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行。附件: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证明文件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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