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保险兼业代理分类管理暂行办法金融证券保险_金融证券-保险.pdf

上传人:Che****ry 文档编号:95389372 上传时间:2023-08-22 格式:PDF 页数:24 大小:1.05M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深圳市保险兼业代理分类管理暂行办法金融证券保险_金融证券-保险.pdf_第1页
第1页 / 共24页
深圳市保险兼业代理分类管理暂行办法金融证券保险_金融证券-保险.pdf_第2页
第2页 / 共24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深圳市保险兼业代理分类管理暂行办法金融证券保险_金融证券-保险.pdf》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深圳市保险兼业代理分类管理暂行办法金融证券保险_金融证券-保险.pdf(24页珍藏版)》请在taowenge.com淘文阁网|工程机械CAD图纸|机械工程制图|CAD装配图下载|SolidWorks_CaTia_CAD_UG_PROE_设计图分享下载上搜索。

1、深圳市保险兼业代理分类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对我市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的监管效能,强化保险公司对兼业代理机构的管理责任,规范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的业务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保险兼业代理管理暂行办法、保险许可证管理办法、保险公司中介业务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深圳保险业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经营保险兼业代理业务,应当向深圳保监局申请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资格。申请机构经深圳保监局批准并颁发许可证后,可以经营保险兼业代理业务。第三条 深圳保监局在中国保监会授权范围内依法对深圳市行政辖区内从事保险代理业务活动的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履行监管职责。第四条 保险公司相互代理、交

2、叉销售业务不适用本办法。第二章 行政许可管理 第一节 资格申请 第五条 深圳保监局根据保险兼业代理机构资质的不同,将许可证划分为 A、B两类。申请机构根据自身资质的情况,可申请相应类别的许可证。第六条 申请 A类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资格的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申请机构已经依法登记注册,注册资本 200 万以上,且开业达到一个完整的会计年度;(二)主营业务运转正常,向深圳市地方税务局申报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主营业务收入达到 200 万元以上;(三)具有保险兼业代理业务管理制度和台账管理制度,能够实现对保险兼业代理业务档案的规范管理;(四)具备在经营场所内开展保险兼业代理业务的便利条件,具备办理保

3、险代理业务的计算机管理信息系统,并且能够实现对所属分支机构的管控;(五)从事保险代理业务的人员均应当持有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且每一网点最低不少于 1 人。银行、邮政储蓄及车商申请 A类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资格可不受前款第(一)、(二)项的限制。第七条 申请 B类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资格,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申请机构已经依法登记注册,且开业达到一个完整的会计年度;(二)主营业务运转正常,向深圳市地方税务局申报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销售(营业)收入达到 10 万元以上;(三)具有保险兼业代理业务管理制度和台账管理制度,能够实现对保险兼业代理业务档案的规范管理;(四)具备在经营场所

4、内开展保险兼业代理业务的便利条件,具备办理保险代理业务的计算机管理信息系统;(五)从事保险代理业务的人员均应当持有资格证书。第八条 申请 A类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资格的,可直接向深圳保监局提出申请或委托深圳市保险中介行业协会提出申请。申请 B类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资格的,应委托所代理的保险公司向深圳保监局提出申请。第九条 申请 A类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资格的机构应保证其经营保险兼业代理业务的营业网点一点一证,深圳保监局可以根据实际需要组织现场验收。第十条 保险公司应确保与其发生业务的 B 类保险兼业代理机构一点一证。保险公司接受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向深圳保监局提出申请前应对该机构的每一个经营场所进行现场验收,

5、以确保该机构具备开展保险兼业代理业务的条件并符合保险监管部门的监管要求。第十一条 申请 A类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资格的,应当具备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资格条件,并向深圳保监局提交下列材料(一式两份)和电子数据:(一)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资格申请书(见附件 1);(二)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资格申请表(见附件 2);(三)工商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四)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五)办理保险代理业务人员清单及资格证书复印件(见附件 3);(六)保险代理业务管理和台账管理制度;司对兼业代理机构的管理责任规范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的业务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保险兼业代理管理暂行办法保险许可证管理办法保

6、险公司中介业务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深圳保险业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可以经营保险兼业代理业务第三条深圳保监局在中国保监会授权范围内依法对深圳市行政辖区内从事保险代理业务活动的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履行监管职责第四条保险公司相互代理交叉销售业务不适用本办法第二章行政许可管理第一况可申请相应类别的许可证第六条申请类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资格的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申请机构经依法登记注册注册资本万以上且开业达到一个完整的会计年度二主营业务运转正常向深圳市地方税务局申报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七)拟办理保险代理业务分支机构的清单(见附件 4)及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复印件;(八)企业

7、基本财务指标情况表(见附件 5)。第十二条 申请 B 类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资格的机构,应当具备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资格条件,并向所委托的保险公司提交下列材料(一式两份):(一)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资格申请表(见附件 2);(二)工商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三)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四)办理保险代理业务人员清单及资格证书复印件(见附件 3);(五)企业基本财务指标情况表(见附件)。第十三条 保险公司在收到申请 B 类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资格的机构材料后,应及时登录信息系统录入相关申请信息,并向深圳保监局报送下列材料(一式两份):(一)代为申请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资格的请示(见附件);(二)该

8、批申请机构清单;(三)本办法第十二条中规定的申请材料;(四)保险兼业代理关系登记表(见附件)。(五)B类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现场验收表(见附件 8)。第十四条 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申请代理险种原则上须与主业直接相关,机动车辆保险、航空意外保险具体审核标准如下:申请代理机动车辆保险的机构,其主业仅限汽车销售类、汽车维修类、汽车服务及咨询类(包括汽车俱乐部、救援公司等)、汽车运输类、汽车专业服务网站或电子商务平台及其他与汽车流通和汽车服务领域相关的行业。申请代理航空意外伤害保险及其替代产品的机构,其主业仅限航空售票点、旅行社、旅游公司、车站码头、机场及其他与航空服务有关的行业。第十五条 B 类保险兼业代理

9、机构申请代理险种应与保险兼业代理关系登记表中代理险种一致。第十六条 申请机构被深圳市保险中介行业协会或被保险公司举报有不良从业记录并经深圳保监局查实的,其资格申请不予许可。司对兼业代理机构的管理责任规范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的业务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保险兼业代理管理暂行办法保险许可证管理办法保险公司中介业务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深圳保险业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可以经营保险兼业代理业务第三条深圳保监局在中国保监会授权范围内依法对深圳市行政辖区内从事保险代理业务活动的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履行监管职责第四条保险公司相互代理交叉销售业务不适用本办法第二章行政许可管理第一况可申请相应类别的许可证

10、第六条申请类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资格的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申请机构经依法登记注册注册资本万以上且开业达到一个完整的会计年度二主营业务运转正常向深圳市地方税务局申报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第十七条 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许可证有效期为 3 年。第二节 资格变更、延续及终止 第十八条 保险兼业代理机构资格变更、延续及终止等事项的申报方式,比照资格申请部分的相关规定执行。第十九条 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变更名称及住所,应当自工商变更登记之日起 30 日内,向深圳保监局书面报告。第二十条 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变更代理险种,须报经深圳保监局核准,并提交下列书面材料(一式两份):(一)拟变更代理险种与主业直接相关的说明。(二)许

11、可证原件。第二十一条 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申请变更机构类别的,须经深圳保监局核准,并提交如下书面材料(一式两份)和电子数据:(一)依照本办法资格申请部分的相关规定,申请拟变更的机构类别所需提交的书面材料;(二)许可证原件。第二十二条 保险兼业代理机构拟在许可证有效期到期后延续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资格,应当在许可证有效期到期前三个月内向深圳保监局提出申请。第二十三条 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申请换发许可证应提交下列材料(一式两份):(一)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许可证换发申请表(见附件 9);(二)办理保险代理业务人员清单及资格证书复印件(见附件 3);(三)工商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四)许可证原件;(五)组

12、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复印件;(六)保险兼业代理关系登记表(见附件);(七)保险兼业代理保险业务的基本情况表(见附件 10);(八)前一年度企业基本财务指标情况表(见附件)。第二十四条 保险兼业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延续保险兼业代理业务司对兼业代理机构的管理责任规范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的业务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保险兼业代理管理暂行办法保险许可证管理办法保险公司中介业务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深圳保险业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可以经营保险兼业代理业务第三条深圳保监局在中国保监会授权范围内依法对深圳市行政辖区内从事保险代理业务活动的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履行监管职责第四条保险公司相互代理交叉

13、销售业务不适用本办法第二章行政许可管理第一况可申请相应类别的许可证第六条申请类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资格的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申请机构经依法登记注册注册资本万以上且开业达到一个完整的会计年度二主营业务运转正常向深圳市地方税务局申报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资格:(一)保险兼业代理业务存在欺诈、误导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二)保险代理业务人员不符合规定的资格条件;(三)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或注销工商营业执照;(四)主营业务不能正常经营;(五)不履行保险委托代理合同的规定事项;(六)计算机软、硬件配备不符合本规定的要求;(七)法律、法规规定不予换发许可证的其他情形。第二十五条 保险兼业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4、,深圳保监局依法办理许可证注销手续,并在指定门户网站进行公告:(一)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延续;(二)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深圳保监局依法不予延续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资格;(三)许可证依法被撤回、撤销或者吊销;(四)保险兼业代理机构解散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营业执照被依法撤回、撤销或者吊销;(五)B类保险兼业代理机构被保险公司终止代理关系;(六)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终止保险兼业代理业务(七)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注销许可证的其他情形。第三章 经营规则 第二十六条只能由深圳辖区内保险公司法人机构或一级分支机构与深圳辖区内保险兼业代理法人机构或一级分支机构建立兼业代理关系。第二十七条 深圳保监局对保险兼业代理机构与保险

15、公司建立兼业代理关系的数量实行分类管理:(一)A 类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可与多家保险公司建立代理关系;(二)B 类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只能与一家保险公司建立代理关系。第二十八条 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原则上不得从事异地共保、异地承保、统括保单和大型商业险业务。司对兼业代理机构的管理责任规范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的业务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保险兼业代理管理暂行办法保险许可证管理办法保险公司中介业务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深圳保险业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可以经营保险兼业代理业务第三条深圳保监局在中国保监会授权范围内依法对深圳市行政辖区内从事保险代理业务活动的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履行监管职责第四条保险公司相互

16、代理交叉销售业务不适用本办法第二章行政许可管理第一况可申请相应类别的许可证第六条申请类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资格的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申请机构经依法登记注册注册资本万以上且开业达到一个完整的会计年度二主营业务运转正常向深圳市地方税务局申报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第二十九条 保险兼业代理机构不得接受保险公司以外的机构(或个人)委托开展保险业务,也不得委托其他机构(或个人)代理保险业务。第三十条 保险兼业代理机构仅限于在主营业务场所内经营保险兼业代理业务,深圳保监局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三十一条 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经批准后,可以经营下列保险兼业代理业务:(一)代理销售保险产品;(二)代理收取保险费;(三)代理相关

17、保险业务的损失勘查和理赔手续;(四)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业务。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的具体代理权限在前款所列范围内由委托代理合同约定。第三十二条 保险兼业代理机构代收保险费的,应当开设代收保险费的专用银行账户,并将户名和账号告知被代理的保险公司。保险兼业代理机构代收的保险费只能存放于该账户。第三十三条 保险兼业代理机构代收保险费的,应当在委托代理合同约定的期限内交付保险公司,不得动用代收保险费账户内的资金,也不得在坐扣手续费。第三十四条 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向保险公司收取保险代理手续费,应当如实开具保险中介服务统一发票。第三十五条 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在开具保险中介服务统一发票时,应当根据保险兼业代理业务的

18、具体内容登记业务台账,逐笔列明客户名称、险种、保单编号、代收保费、收取保险费的时间和解付时间、保险代理手续费的计算方法及金额等内容。业务结算表的电子数据应当妥善保管。第三十六条 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应当妥善保管业务档案、业务经营活动的原始凭证及有关资料,保管期限自保险代理关系终止之日起计算,不得少于 10 年。第三十七条 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应当按照中国保监会的相关要求,对本机构的保险代理业务人员进行保险业务、法律法规知识和职业道德教育等方面的培训。第三十八条 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应当自代理关系终止之日起 20 日内,将尚未缴付的保险费以及被代理保险公司提供或者委托制作的各种单证、材料等及时交还被代理保险

19、公司。司对兼业代理机构的管理责任规范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的业务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保险兼业代理管理暂行办法保险许可证管理办法保险公司中介业务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深圳保险业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可以经营保险兼业代理业务第三条深圳保监局在中国保监会授权范围内依法对深圳市行政辖区内从事保险代理业务活动的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履行监管职责第四条保险公司相互代理交叉销售业务不适用本办法第二章行政许可管理第一况可申请相应类别的许可证第六条申请类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资格的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申请机构经依法登记注册注册资本万以上且开业达到一个完整的会计年度二主营业务运转正常向深圳市地方税务局申报的最近

20、一个会计年度第三十九条 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及其保险代理业务人员对在经营过程中知悉的被代理保险公司、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负有保密义务。第四十条 保险兼业代理机构不得代替投保人签订保险合同。第四章 保险公司的管理职责 第四十一条 保险公司要把对兼业代理机构的管理职责作为内控建设的重要内容,指定专职部门负责相关工作,并明确直接责任人。第四十二条 保险兼业代理机构代收保险费的,保险公司应保证兼业代理机构开设独立的代收保险费银行账户,并在代理合同约定时间内以转账方式结转。第四十三条 保险公司应该严格管理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的远程出单销售行为,对不同的 IP 地址对应不同的用户名,并

21、进行详细登记,以对不同 IP 地址的销售行为进行识别和管理。第四十四条 保险公司不得与已和其他保险公司签订代理合同的 B 类兼业代理机构签订代理合同。第四十五条 保险公司应对 B 类兼业代理机构所提交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进行审核,做出是否代为申请决定。决定代为申请的,保险公司要对提交的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有保证责任。第四十六条 保险公司对订有代理合同的 B 类兼业代理机构的代理活动负有管理责任,代理合同的基本事项应包括保险公司对 B类兼业代理机构管理的相关要求。(一)保险公司应要求订有代理合同的 B类兼业代理机构只能在其主营业务场所内开展保险代理业务,兼业代理机构不得在主营业务场所外另设代理

22、机构或代理保险业务。(二)保险公司应要求订有代理合同的 B类兼业代理机构将许可证随工商执照放置在营业场所内的显著位置。(三)保险公司应严格要求订有代理合同的 B类兼业代理机构按照代理合同规定的业务流程规范开展代理业务。(四)保险公司应要求并协助订有代理合同的 B类兼业代理机构建立完整规范的司对兼业代理机构的管理责任规范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的业务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保险兼业代理管理暂行办法保险许可证管理办法保险公司中介业务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深圳保险业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可以经营保险兼业代理业务第三条深圳保监局在中国保监会授权范围内依法对深圳市行政辖区内从事保险代理业务活动的保

23、险兼业代理机构履行监管职责第四条保险公司相互代理交叉销售业务不适用本办法第二章行政许可管理第一况可申请相应类别的许可证第六条申请类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资格的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申请机构经依法登记注册注册资本万以上且开业达到一个完整的会计年度二主营业务运转正常向深圳市地方税务局申报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业务档案,及时记录相关业务信息,并妥善保管业务档案、账簿等有关业务经营活动的原始凭证及有关资料。第四十七条 保险公司应严格监督订有代理合同的 B 类兼业代理机构及其业务人员规范展业行为。订有代理合同的 B 类兼业代理机构及其业务人员出现违法行为,保险公司应当及时制止、纠正,兼业代理机构拒不纠正,保险公司

24、有权终止其代理权,并向深圳保监局报告。第四十八条 保险公司与 A类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建立代理关系之前,应要求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出示许可证副本原件,并与深圳市中介行业协会进行核实。第四十九条 B 类保险兼业代理机构代理关系备案登记由信息系统于机构资格许可之时自动完成,代为申请的保险公司不需另行备案登记,但需要登录信息系统补录保险委托代理合同的相关信息。第五十条 保险公司与 A类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建立或终止代理关系的,应由保险公司于代理关系建立或终止后 10 日内报深圳市中介行业协会进行相关备案登记。保险公司与 B类兼业代理机构终止代理关系的,应于终止代理关系 10 日内向深圳保监局报告,并交回该 B类

25、兼业代理机构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许可证。第五十一条 保险公司应当在终止兼业代理机构代理关系后 20 日内,将公司提供或者委托制作的各种单证、材料和尚未缴付的代收保险费等及时收回。第五十二条 保险公司应以每家保险兼业代理机构为单位建立机构档案,档案应至少包括如下资料:(一)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许可证复印件;(二)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三)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复印件;(四)保险委托代理合同。第五十三条 保险公司应当建立完善的保险代理业务管理流程及制度,并设立兼业代理机构登记簿。登记簿应当对兼业代理机构的基本状况、代理业务、手续费支付、代收保费管理、保险单证管理等情况进行全面反映。第五十四条 保险公司应当于每

26、季度结束后 10 日内,按照深圳保监局规定的数据格式报送兼业代理机构业务电子数据。司对兼业代理机构的管理责任规范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的业务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保险兼业代理管理暂行办法保险许可证管理办法保险公司中介业务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深圳保险业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可以经营保险兼业代理业务第三条深圳保监局在中国保监会授权范围内依法对深圳市行政辖区内从事保险代理业务活动的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履行监管职责第四条保险公司相互代理交叉销售业务不适用本办法第二章行政许可管理第一况可申请相应类别的许可证第六条申请类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资格的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申请机构经依法登记注册注册资本万以

27、上且开业达到一个完整的会计年度二主营业务运转正常向深圳市地方税务局申报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五十五条 A 类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应当加入深圳市保险中介行业协会,成为深圳市保险中介行业协会的会员。B类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可以加入深圳市保险中介行业协会,成为深圳市保险中介行业协会的会员。第五十六条 深圳市保险中介行业协会协助 A类保险兼业代理机构进行许可证申报及代理关系备案等工作,并对保险兼业代理机构提供相应的培训管理及会员服务。第五十七条 保险公司未按本办法履行对 B 类兼业代理机构的管理职责,或隐瞒兼业代理机构违法违规行为的,深圳保监局将采取相应监管措施。第五十八条 保险公司及兼业代理

28、机构在开展兼业代理业务过程中违反保险法律法规的,由深圳保监局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查处。第六章 附则 第五十九条 本办法由深圳保监局负责解释。第六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附件 1 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资格申请书 深圳保监局:本单位拟申请从事保险兼业代理业务活动,根据中国保监会的有关规定,现将申请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许可证的有关材料报上,请审核。本单位郑重做出以下声明:1、本单位承诺遵守保险监管规定,接受并配合中国保监会及深圳保监局依法对所代理的保险业务进行监督检查。、接受深圳市保险中介行业协会开展的保险代理业务相关知识的培训。、本单位对申请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申请单位负责人(签字、盖章):司对兼

29、业代理机构的管理责任规范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的业务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保险兼业代理管理暂行办法保险许可证管理办法保险公司中介业务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深圳保险业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可以经营保险兼业代理业务第三条深圳保监局在中国保监会授权范围内依法对深圳市行政辖区内从事保险代理业务活动的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履行监管职责第四条保险公司相互代理交叉销售业务不适用本办法第二章行政许可管理第一况可申请相应类别的许可证第六条申请类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资格的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申请机构经依法登记注册注册资本万以上且开业达到一个完整的会计年度二主营业务运转正常向深圳市地方税务局申报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

30、年 月 日 附件:1.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资格申请表;2.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3.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4.办理保险代理业务人员清单;5.保险代理业务管理和台账管理制度;6.拟办理保险代理业务分支机构清单及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7.企业基本财务指标情况表 司对兼业代理机构的管理责任规范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的业务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保险兼业代理管理暂行办法保险许可证管理办法保险公司中介业务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深圳保险业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可以经营保险兼业代理业务第三条深圳保监局在中国保监会授权范围内依法对深圳市行政辖区内从事保险代理业务活动的

31、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履行监管职责第四条保险公司相互代理交叉销售业务不适用本办法第二章行政许可管理第一况可申请相应类别的许可证第六条申请类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资格的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申请机构经依法登记注册注册资本万以上且开业达到一个完整的会计年度二主营业务运转正常向深圳市地方税务局申报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附件 2 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资格申请表 一、申请企业基本情况 单位名称 注册资本/营运资金 法定代表 人/负 责人 成立时间 营 业 执 照编号(登记证书编号)组织机构编码号 住所(营业场所)及邮政编码 注册地址 经 营 范 围 (主营业务)申 请 资 格类别 A 类 B 类 申 请 代 理险种 财产险

32、类:机动车辆险 企业财产险 家财险 货运险 船舶险 建安工险 责任险 信用险 人身险类:长期寿险 健康险 人身意外险 航意险 住宿旅客平安险 旅客平安险 其他险种:二、从事保险代理业务活动的情况说明 代 理 业 务负责人 身 份 证号 联 系 电话 代 理 业 务人员数 持 证 人员数 司对兼业代理机构的管理责任规范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的业务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保险兼业代理管理暂行办法保险许可证管理办法保险公司中介业务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深圳保险业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可以经营保险兼业代理业务第三条深圳保监局在中国保监会授权范围内依法对深圳市行政辖区内从事保险代理业务活动的保险

33、兼业代理机构履行监管职责第四条保险公司相互代理交叉销售业务不适用本办法第二章行政许可管理第一况可申请相应类别的许可证第六条申请类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资格的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申请机构经依法登记注册注册资本万以上且开业达到一个完整的会计年度二主营业务运转正常向深圳市地方税务局申报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具 备 的 便利条件说明及主业相关性说明 本机构承诺申请前无违法违规经营行为等不良信用记录。(盖章)年 月 日 司对兼业代理机构的管理责任规范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的业务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保险兼业代理管理暂行办法保险许可证管理办法保险公司中介业务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深圳保险业情况制定本办

34、法第二条可以经营保险兼业代理业务第三条深圳保监局在中国保监会授权范围内依法对深圳市行政辖区内从事保险代理业务活动的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履行监管职责第四条保险公司相互代理交叉销售业务不适用本办法第二章行政许可管理第一况可申请相应类别的许可证第六条申请类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资格的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申请机构经依法登记注册注册资本万以上且开业达到一个完整的会计年度二主营业务运转正常向深圳市地方税务局申报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附件 3 办理保险代理业务人员清单 填报机构名称(盖章):序号 姓名 身份证号 资格证号 附件 4 办理保险代理分支机构清单 填报机构名称(盖章):序号 分支机构 名称 营业执照编号 组织

35、机构代码证编号 司对兼业代理机构的管理责任规范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的业务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保险兼业代理管理暂行办法保险许可证管理办法保险公司中介业务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深圳保险业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可以经营保险兼业代理业务第三条深圳保监局在中国保监会授权范围内依法对深圳市行政辖区内从事保险代理业务活动的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履行监管职责第四条保险公司相互代理交叉销售业务不适用本办法第二章行政许可管理第一况可申请相应类别的许可证第六条申请类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资格的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申请机构经依法登记注册注册资本万以上且开业达到一个完整的会计年度二主营业务运转正常向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36、申报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 司对兼业代理机构的管理责任规范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的业务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保险兼业代理管理暂行办法保险许可证管理办法保险公司中介业务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深圳保险业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可以经营保险兼业代理业务第三条深圳保监局在中国保监会授权范围内依法对深圳市行政辖区内从事保险代理业务活动的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履行监管职责第四条保险公司相互代理交叉销售业务不适用本办法第二章行政许可管理第一况可申请相应类别的许可证第六条申请类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资格的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申请机构经依法登记注册注册资本万以上且开业达到一个完整的会计年度二主营业务运转正常向深圳市地

37、方税务局申报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附件 5 企业基本财务指标情况表 所属日期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金额单位:元 税务计算机代码 单位名称(公章)联系电话 项 目 行次 年初数 年末数 项 目 行次 年初数 年末数 销售(营业)收入 1 在建工程 21 销售(营业)成本 2 流动资产合计 22 销售(营业)费用 3 其他流动资产 23 其他业务收入 4 资产总计 24 管理费用 5 应付帐款 25 财务费用 6 预收帐款 26 汇兑损失 7 应付工资 27 投资收益 8 应付福利费 28 营业外收入 9 其他应交款 29 营业外支出 10 其他应付款 30 利润总额 11 长期应付款 31 应

38、纳所得税额 12 预提费用 32 应收帐款 13 流动负债合计 33 其他应收款 14 长期负债合计 34 预付帐款 15 实收资本 35 存货 16 资本公积 36 待摊费用 17 所有者权益 37 长期待摊费用 18 货币资金 38 固定资产 19 工资总额(实发数)39 累计折旧 20 年末平均人数 40 司对兼业代理机构的管理责任规范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的业务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保险兼业代理管理暂行办法保险许可证管理办法保险公司中介业务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深圳保险业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可以经营保险兼业代理业务第三条深圳保监局在中国保监会授权范围内依法对深圳市行政辖区内

39、从事保险代理业务活动的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履行监管职责第四条保险公司相互代理交叉销售业务不适用本办法第二章行政许可管理第一况可申请相应类别的许可证第六条申请类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资格的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申请机构经依法登记注册注册资本万以上且开业达到一个完整的会计年度二主营业务运转正常向深圳市地方税务局申报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说明:本表按照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现金流量表相关项填写。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办税人员:财务负责人:司对兼业代理机构的管理责任规范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的业务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保险兼业代理管理暂行办法保险许可证管理办法保险公司中介业务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深圳保险

40、业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可以经营保险兼业代理业务第三条深圳保监局在中国保监会授权范围内依法对深圳市行政辖区内从事保险代理业务活动的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履行监管职责第四条保险公司相互代理交叉销售业务不适用本办法第二章行政许可管理第一况可申请相应类别的许可证第六条申请类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资格的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申请机构经依法登记注册注册资本万以上且开业达到一个完整的会计年度二主营业务运转正常向深圳市地方税务局申报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附件 6 代为申请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资格的请示 深圳保监局:经我公司考察,(公司全名)具备良好的代理保险业务的便利条件,主营业务运转正常,有一定规模的保险代理业务来源。我公司拟

41、代该公司申请从事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资格,根据中国保监会的有关规定,现将申请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许可证的有关材料报上,请审核。本单位郑重做出以下承诺:1、我公司愿与该公司签订保险委托代理合同,委托其开展保险代理业务;、我公司已对该公司开展保险代理业务的条件进行了现场验收,该公司符合开展保险代理业务的条件;、我公司将按中国保监会及深圳保监局的有关要求对该公司开展保险代理业务相关知识的培训;4、我公司将对该机构的保险兼业代理活动进行严格管理,以确保该机构的代理活动符合监管要求;5、本单位对申请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保险公司(盖章)年 月 日 司对兼业代理机构的管理责任规范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的业务行为根据中华

42、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保险兼业代理管理暂行办法保险许可证管理办法保险公司中介业务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深圳保险业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可以经营保险兼业代理业务第三条深圳保监局在中国保监会授权范围内依法对深圳市行政辖区内从事保险代理业务活动的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履行监管职责第四条保险公司相互代理交叉销售业务不适用本办法第二章行政许可管理第一况可申请相应类别的许可证第六条申请类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资格的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申请机构经依法登记注册注册资本万以上且开业达到一个完整的会计年度二主营业务运转正常向深圳市地方税务局申报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附件 7 保险兼业代理关系登记表 保 险 机 构 名 称

43、公 司 代 码 机 构 地 址 行政区划代码 机 构 电 话 兼业代理人名称 主 营 业 务 代 理 险 种 备案事项(请在备案事项前的内打 3)建立代理关系 本表具名保险人与保险兼业代理人拟建立保险代理关系,特此申报。终止代理关系 本表具名保险人与保险兼业代理人于 年 月 日终止保险代理关系,特此报备。保险人(盖章):兼业代理人(盖章):年 月 日 年 月 日 保险监管部门意见 司对兼业代理机构的管理责任规范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的业务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保险兼业代理管理暂行办法保险许可证管理办法保险公司中介业务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深圳保险业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可以经营保险兼

44、业代理业务第三条深圳保监局在中国保监会授权范围内依法对深圳市行政辖区内从事保险代理业务活动的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履行监管职责第四条保险公司相互代理交叉销售业务不适用本办法第二章行政许可管理第一况可申请相应类别的许可证第六条申请类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资格的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申请机构经依法登记注册注册资本万以上且开业达到一个完整的会计年度二主营业务运转正常向深圳市地方税务局申报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 年 月 日 (章)司对兼业代理机构的管理责任规范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的业务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保险兼业代理管理暂行办法保险许可证管理办法保险公司中介业务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深圳保险业情况制定

45、本办法第二条可以经营保险兼业代理业务第三条深圳保监局在中国保监会授权范围内依法对深圳市行政辖区内从事保险代理业务活动的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履行监管职责第四条保险公司相互代理交叉销售业务不适用本办法第二章行政许可管理第一况可申请相应类别的许可证第六条申请类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资格的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申请机构经依法登记注册注册资本万以上且开业达到一个完整的会计年度二主营业务运转正常向深圳市地方税务局申报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附件 8 B类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现场验收表 被验收单位 名称 验收时间 验收项目 是 否备注 1、公司住所或经营场所是否存在;2、营业场所及办公设备是否与业务规模适应;3、是否建立台账制

46、度,财务室单证管理是否安全;4、是否建立了单证管理系统,并对单证的领取、使用、核销、留存等环节建立了完整的操作指引和管理规范;5、保险销售是否能实现系统联网电脑出单;6、出单系统是否与保险公司核心业务系统进行实时对接,并且保单信息内容能实时记录在核心业务系统;7、出单系统是否能与单证管理系统实行无缝对接,并能相互勾稽校验意外险保单类型、编码和状态;8、出单系统是否采取了有效安全防范措施,防止未授权保险中介机构使用出单端口出单。9、是否要求合作保险兼业代理机构不得通过其子公司、分支机构在保险公司经营区域外销售意外险产品,10、是否要求合作保险兼业代理机构不得将保险业务代理权转让给其他不具有合法资

47、格机构或个人;验收人员 被验收单位 意见(签名、盖章)年 月 日 司对兼业代理机构的管理责任规范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的业务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保险兼业代理管理暂行办法保险许可证管理办法保险公司中介业务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深圳保险业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可以经营保险兼业代理业务第三条深圳保监局在中国保监会授权范围内依法对深圳市行政辖区内从事保险代理业务活动的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履行监管职责第四条保险公司相互代理交叉销售业务不适用本办法第二章行政许可管理第一况可申请相应类别的许可证第六条申请类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资格的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申请机构经依法登记注册注册资本万以上且开业达到一个

48、完整的会计年度二主营业务运转正常向深圳市地方税务局申报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验收单位 评价意见(签名、盖章)年 月 日 司对兼业代理机构的管理责任规范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的业务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保险兼业代理管理暂行办法保险许可证管理办法保险公司中介业务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深圳保险业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可以经营保险兼业代理业务第三条深圳保监局在中国保监会授权范围内依法对深圳市行政辖区内从事保险代理业务活动的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履行监管职责第四条保险公司相互代理交叉销售业务不适用本办法第二章行政许可管理第一况可申请相应类别的许可证第六条申请类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资格的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

49、申请机构经依法登记注册注册资本万以上且开业达到一个完整的会计年度二主营业务运转正常向深圳市地方税务局申报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附件 9 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许可证换发申请表 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名称 许可证编号 许可证颁发日期 材料提交清单 1、办理保险代理业务人员名单 人数()人,见附件()2、许可证原件正副本 见附件()3、前 3 年内代理保险业务基本情况表 见附件()4、前 3 年内本机构代理保险业务受到保险监管、工商、税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的情况说明 是否曾受到行政处罚?是()否()具体违规事由,见附件()5、代理业务人员继续教育证明 代理业务员人数()人,培训证书()份,见附件()6、保险公司委托

50、代理意向书 代理保险公司数量()家 保险委托代理意向书见附件()7、前 3 年内本机构履行保险代理合同的情况说明 见附件()联系人:联系电话:代理业务负责人:申请机构盖章:年 月 日 司对兼业代理机构的管理责任规范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的业务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保险兼业代理管理暂行办法保险许可证管理办法保险公司中介业务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深圳保险业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可以经营保险兼业代理业务第三条深圳保监局在中国保监会授权范围内依法对深圳市行政辖区内从事保险代理业务活动的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履行监管职责第四条保险公司相互代理交叉销售业务不适用本办法第二章行政许可管理第一况可申请相应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应用文书 > PPT文档

本站为文档C TO C交易模式,本站只提供存储空间、用户上传的文档直接被用户下载,本站只是中间服务平台,本站所有文档下载所得的收益归上传人(含作者)所有。本站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若文档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淘文阁网,我们立即给予删除!客服QQ:136780468 微信:18945177775 电话:18904686070

工信部备案号:黑ICP备15003705号© 2020-2023 www.taowenge.com 淘文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