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贷与代理投资业务突发风险管理实施细则模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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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信贷与代理投资业务突发风险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行法人客户信贷与代理投资业务突发风险管理,明晰各层级、各环节工作职责,提高应急处理能力,保障信贷与代理投资业务持续可健康发展,根据银行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x2005246号)、重大突发事件报告制度实施细则(修订)(x办发2011744号)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信贷与代理投资业务突发风险是指我行融资客户或保障退出方、合作机构突然发生的,已造成或可能造成融资或代理投资严重损失,需立即采取应急措施予以应对的风险。如融资客户或保障退出方、合作机构的高管事件、生产事故、环境污染、财务困境和重大灾害等。 (一) 信贷业务是

2、指我行承担融资客户信用风险的各类表内外业务,包括流动资金贷款、贸易融资、项目贷款、房地产贷款、固定资产支持融资、并购贷款、票据承兑、贷款承诺、对外担保和信用证、内保外贷等业务。 (二) 代理投资业务是指金融资产服务非标准化代理投资业务、债务融资工具承销与投资业务、同业投融资业务、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及信贷资产转让业务等。 第三条 突发风险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 快速反应。各行对突发风险应迅速作出反应,果断科学决策,依法合规处置,力求尽快查明原因,评估风险状况,落实处置预案,采取应急措施,降低不良影响,避免发生次生、衍生风险。 (二) 分级处置。建立健全分级负责的突发风险应急管理机制,各行须指定

3、专门团队(或专门人员),根据突发风险的严重性、可控性、影响程度等因素,启动应急预案,做到统一指挥、分级处置、协同应对。 (三) 防控结合。增强忧患意识,坚持日常预防与应急控制相结合,把应对突发风险的各项工作落实到日常管理中,夯实基础管理,完善制度建设,做好预案演练,提高防范意识,切实做到风险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 (四) 强化问责。各行对突发风险必须及时履行报告程序,采取应急措施,对于突发风险报告不及时、不准确、互相推诿、未及时采取应对措施等造成重大影响的,视情节和后果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四条 本细则适用于总行及境内各级分支机构。境内各控股附属机构、境外分行、境外机构可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

4、二章 突发风险类型及分级 第五条 信贷与代理投资业务突发风险主要包括融资客户或保障退出方突发风险及合作机构突发风险。 (一)融资客户或保障退出方突发风险,指客户或保障退出方突然发生以下情况,严重危及客户偿付能力或保障退出方的回购、受让能力,可能对我行债权及代理投资构成重大不利影响,包括但不限于: 1.客户或保障退出方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非正常死亡、逃跑、失踪,或因违法、违纪被国家或地方有关部门立案调查、查处。 2.客户或保障退出方主营业务出现重大安全、质量事故,被媒体负面披露,投诉大量增加,或企业大量参与民间借贷活动,经营活动受到重大影响,商誉受到极大损害。 3.客户或保障退出方面临兼并、收

5、购、分立、破产、股份制改造、资产重组等重大变革,或突然破产、歇业、倒闭、清算。 4.客户或保障退出方存在恶意逃废债等欺诈行为被人民银行(监管部门、银行业协会等)列入不良信用记录名单(风险警示、风险提示等);客户或保障退出方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的;客户或保障退出方经营或项目投资因违反国家投融资管理规定、环保政策、土地政策等被国家或地方有关部门调查、查处。 5.客户或保障退出方面临重大诉讼,诉讼金额超过上年末客户净资产30%(含),或诉讼损失超过上年末净资产20%(含);或因经济纠纷被依法起诉或查封资产、冻结账户等。 6.客户或保障退出方融资担保发生重大不利变化,保

6、证人发生企业高管事件(非正常死亡、逃跑、失踪等)、丧失保证能力、陷入财务困境、抵押品灭失或快速贬值等,无法相应追加同等或效力更高担保;或者客户或保障退出方对外提供担保的被保证人经营陷入困境、面临破产清算、发生企业高管事件等,面临较大的代偿风险。 7.国家颁布法律法规或出台相关政策对保障退出方的回购或受让事项进行限制,导致保障退出方无法按约定履行回购或受让义务,且无法取得有权单位批准。 8.其他情况。 (二)合作机构突发风险,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 1.合作机构财务状况、信用等级出现严重恶化,对与我行业务合作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2.合作机构出现重大风险或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很可能影响我行代理投资安

7、全。 3.合作机构相关业务管理团队重要成员发生违法行为或离职等情形,对与我行业务合作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4.合作机构发生重大金融欺诈、逃废或恶意拖欠债务等较大风险。 第六条 突发风险根据其性质程度、融资余额、影响范围等因素划分为级(特别重大)、级(重大)和级(较大)三个等级。 级属特别重大的突发风险,指在我行信贷与代理投资业务融资余额5亿元(含)以上融资客户(单一或集团)或其相关合作机构发生的突发风险。 级属重大的突发风险,指在我行信贷与代理投资业务融资余额1亿元(含)以上、5亿元以下融资客户(单一或集团)或其相关合作机构发生的突发风险。 级属较大的突发风险,指在我行信贷与代理投资业务融资余额

8、3000万元(含)以上、1亿元以下融资客户(单一或集团)或其相关合作机构发生的突发风险。 对于部分融资余额未达到相应突发风险等级标准的代理投资业务,若风险事件性质严重、影响范围大、可能对我行声誉造成严重损害,可以按实际情况判定为突发风险或提高突发风险的认定等级。 第三章 突发风险管理流程 第七条 突发风险实行全过程管理,主要包括风险监测、识别、评估、报告、处置、控制和评价等。各级行要加强对信贷与代理投资突发风险信息的监测,提高风险因素的识别与判断能力,客观评估风险的危害程度和发展趋势,按规定及时报告,切实采取应急处置措施,应急处置终止后,及时进行评价分析,总结经验与教训。 第八条 各级行要通过

9、日常贷后管理,或对网络、报纸、电视、电台等媒体进行全方位监测,关注总行和当地监管机构、工商、税务、海关等相关部门发布的预警信息,分析整理各类信贷与代理投资业务突发风险因素。 第九条 各级行要加强对突发风险因素的识别与判断,认真客观分析突发风险的危害程度和发展趋势,评估其对我行债权及代理投资安全的影响。 第十条 突发风险报告要坚持及时、准确,采用非正式报告和正式报告双线并行的方式。 (一) 非正式报告可采用电话、短信、notes邮件等形式,主要内容包括突发风险基本情况、客户融资余额、担保方式、对我行债权及代理投资安全的影响,内容尽可能简洁。 (二) 正式报告采用书面文件形式,报告应真实、全面、准

10、确,主要内容应包括突发风险的起因、时间、地点、涉及客户基本情况(融资、担保等)、当前风险情况、造成影响分析、事态发展预测、已采取和拟采取的措施等。 第十一条 突发风险发生后,按照风险等级,各级行应在知悉或者应当知悉突发风险信息后 2 小时内向上级行或总行非正式报告,2个工作日内正式报告。因特殊情况,确实难以及时知悉的,可放宽报告时限要求,但最迟须在突发风险发生后 5 个工作日完成报告程序。对于情况较为复杂、程度较为严重的风险,各级行可在突发风险发生后初期启动“每日一报”或“每周一报”,及时报告风险变化、应急措施落实及风险化解、债权保全情况。第十二条 各级行报告及处理流程: (一) 客户(业务)

11、日常管理行在知悉客户突发风险信息后应迅速核实情况,在规定时限内向本级行行长和上级行客户营销部门、信贷与投资管理部门、业务产品部门报告。 (二) 业务管理责任行在知悉客户突发风险信息后,应迅速对风险的性质、类别、危害程度和可控情况等作出判断,及时提出针对性的风险处置建议,并在规定时限内向本行行长和上级行客户营销部门、信贷与投资管理部门、业务产品部门报告。对因没有及时报告重大风险事件而造成我行损失的,业务管理行承担主要责任。 (三) 一级(直属)分行、二级分行接报后,应在自身职责范围内及时采取必要的应对措施。对需要总行组织处置的级突发风险,一级(直属)分行要按照第十一条规定在规定时限内上报总行。对

12、需要一级(直属)分行或二级分行组织处置的、 级突发风险,由各相应分行组织协调有关业务管理责任行和相关部门开展处置工作。 (四) 对级突发风险,总行有关部门接报后,及时将情况向行领导报告,进行应急响应并视情况启动应急预案,组织协调总行相关部门、分行开展风险处置工作。总行各相关部门配合开展相应的应对工作,协同做好突发风险处置。相关分行做好应急处理和风险信息专项报送工作,随时掌握并向总行报告事态进展情况。对于上述条款提到的各级行,若为同一分支行或总行相关部门的,相应工作可合并开展。 第十三条 突发风险处置过程中,各级行相关人员应注意保密,避免造成不良影响。对于符合重大突发事件报告制度实施细则(修订)

13、(x办发2011744号)规定的重大突发事件,还须按照总行和人民银行、银监会等监管机构明确的报告程序和时限要求进行报告。 第十四条 在履行报告程序同时,各级行要根据风险评估结果,区别风险的性质、程度、对我行债权安全影响等,启动应急预案,采取不同的应急处置措施,相关部门应协同配合,业务管理责任行、日常管理行应负责落地实施,控制和化解风险,减少对我行债权及代理投资的不利影响,确保我行债权及代理投资安全。 第十五条 总行组织对全行信贷与代理投资业务突发风险管理工作进行综合分析评价,重点关注监测的准确性、报告的及时性、措施的有效性、风险的可控性、债权的安全性等,适时将评价结果通报全行。 第四章 突发风

14、险应急处置 第十六条 不同等级的信贷与代理投资业务突发风险,由总行、一级(直属)分行、二级分行分别应急响应,视情况启动应急预案。 18 (一) 级突发风险,由总行进行应急响应,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 (二) 级突发风险,由一级(直属)分行进行应急响应,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 (三) 级突发风险,由二级分行进行应急响应,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 (四) 对于、级突发风险,总行认为必要,可直接进行应急响应,启动或指导分行启动应急预案。 (五) 对于级突发风险,一级(直属)分行认为必要,可直接进行应急响应,启动或指导二级分行启动应急预案。 第十七条 各级行应指定专人负责突发风险信息的接收和传送,确保信息传递

15、及时、准确。在启动应急响应程序后,相关人员应保持24小时通讯畅通。 第十八条 各级行均须熟悉应急预案,针对不同等级信贷与代理投资业务突发风险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应急预案的主要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一) 组成由相关部门共同参与的应急处置小组,具体牵头组织和负责应急处置相关事宜。 (二) 评估突发风险性质程度、对我行债权及代理投资影响、发展趋势。 (三) 制定应急处置措施并组织实施。 (四) 及时报告,除按规定向上级行报告外,组织向人行、银监等有关单位报告情况,加强与政府部门、监管机构、金融同业的沟通与协调,争取各方面的支持配合。 (五) 组织维护好正常经营秩序,防止引发次生、衍生风险。 (六)

16、动态跟进应急处置工作进展并及时报告。 第十九条 各级行发现信贷与代理投资业务突发风险后,在依法合规和符合融资合同相关约定的前提下,原则上应先冻结授信额度使用(代理投资业务冻结融资客户限额),暂停签订融资合同、合同项下提款或发放融资,确有需要的,须经一级(直属)分行行长或主管授信审批的副行长签字同意。 第二十条 根据现场查看、客户联系、政府或监管部门走访、同业沟通等情况,进一步预判和评估风险形势,区分不同情况,由应急处置小组协调组织信贷与投资管理、公司金融业务、授信审批、运行管理、电子银行、法律事务以及相关产品部门,采取针对性的风险处置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 加强账户应急管理:视

17、情况对客户在我行所有账户进行全面支取控制,关闭客户网银转账功能,将账户设置为“通存不通兑”状态,扣划业务保证金。 (二) 核查存量融资情况:立即对客户在我行存量融资所涉及的业务办理手续及档案资料进行全面的检查,确保我行融资手续合法合规、档案资料齐全完整,对存在问题的,立即着手整改并落实到位。 (三) 积极采取增信措施:跟踪我行融资对应抵质押物的使用情况及现状(特别要注意核查我行融资对应抵质押物是否已被第三人查封),分析评估抵质押物价值情况,尽快将抵质押物押余价值追加抵押至我行其他融资上,积极争取客户追加其他抵质押物。 (四) 核查债权债务情况:厘清客户及其实际控制人各类应收帐款、对外投资款等有

18、效资产情况,要求客户及其实际控制人将尚未回笼的在途资金全部通过我行账户归集;全面、深入核查客户经营情况和资金状况,进一步排查客户及其实际控制人所涉及的其他债务情况(特别是民间借贷及对外担保情况),防范次生、衍生风险。 (五) 排查掌握关联关系:进一步摸清客户关联情况,防止客户通过关联方转移资产,同时要求客户通过关联方筹集资金偿还我行融资,争取将关联方有效资产追加抵质押给我行。 (六) 防范风险蔓延:核查客户及其实际控制人、相关保证人财产情况,严防客户及相关保证人有效资产被转移;厘清客户及其法定代表人、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在我行办理商务卡、信用卡的情况,进一步调查落实企业自然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

19、配偶在我行办理个人贷款业务情况,必要时要同步采取应急措施以防止风险蔓延及扩大。 (七) 全面了解各融资银行信贷策略及上游供应商信用策略变化情况:全面了解其他融资银行对客户的融资态度及融资策略的变化情况,核查客户所有融资行的融资情况、我行融资同业占比情况、各家行融资到期的分布情况以及各家行的第二还款来源情况,调查客户上游供应商对其账期及货款结算等方面要求的变化情况,结合核查结果采取相应的风控措施。 (八) 持续关注客户及其关联方涉诉情况:通过当地法院及最高人民法院之“xx执行信息公开网”等途径查询客户及其关联方涉诉情况,及时采取针对性的法律应对措施。 第二十一条 若信贷与代理投资业务突发风险对我

20、行债权及代理投资安全产生明显的重大不利影响,各级行可在第一时间内或督促合作机构向人民法院申请诉前保全,申请人民法院查封、冻结、扣押客户及其担保人的资产,争取风险化解主动权。诉前保全后,各级行如需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应按诉讼案件授权规定,依法在三十日内提出,或督促合作机构在规定时限内提起。对于我行或合作机构已经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客户及其担保人,其突发风险明显影响债权人胜诉后债权执行清收的,也应当及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 第五章 突发风险应急处置终止 第二十二条 突发风险不利影响因素消除或不利影响减小后,或其他特殊情况下,总分行信贷与投资管理部可决定终止应急状态,并通知相关分支机构

21、终止相应的“每日一报”或“每周一报”等应急响应要求。 (一)级突发风险,由总行决定应急结束。(二)级突发风险,由一级(直属)分行决定应急结束。 (三) 级突发风险,由二级分行决定应急结束。 (四) 对于由总行进行应急响应的、级突发风险,由总行或授权分行决定应急结束。 (五) 对于由一级(直属)分行进行应急相应的级突发风险,由一级(直属)分行决定应急结束。 第二十三条 一级(直属)分行要在级、级突发风险应急结束后,定期组织对风险的起因、性质、影响、损失、责任以及经验教训、补救措施等进行回顾分析,健全风险防范措施,加强内部控制,完善应急处理预案,有效提升应对突发风险的处理能力。二级分行组织对级突发

22、风险进行分析总结。 第二十四条 各级行可视具体情况组织突发风险应急演练,了解掌握应急处理流程,熟悉应急预案,提高随时应对突发风险的处理能力,最大程度降低突发风险对我行债权及代理投资造成的不良影响和经济损失。 第六章 职责分工 第二十五条 总行相关部门职责: (一) 总行信贷与投资管理部负责全行特别重大突发风险信息的收集和报告工作,及时向行领导报告或向相关业务管理部门通报,视情况开展现场督导并向相关分支机构及部门提出预警控制指令、采取差别化控制措施,督导落实风险化解措施。总行信贷与投资管理部可牵头成立应急处置小组,对级信贷业务突发风险进行应急响应;对须由总行进行应急响应的级代理投资业务突发风险可

23、视情况成立应急处置小组,总行信贷与投资管理部配合总行有关业务管理部门研究制定风险防控工作方案,督导业务发起分行做好风险处置与化解工作。 (二) 总行公司金融业务部、授信审批部、法律事务部派员参加信贷业务突发风险应急处置小组,从各自专业条线了解掌握突发风险的基本情况,共同会商提出处置意见和建议,研究制定风险处置方案,组织、协调、指导、督促业务发起分行、合作机构落实具体处置措施和风险管控要求。 (三) 总行投资银行部、资产管理部、私人银行部、机构金融业务部、个人金融业务部、结算与现金管理部等有关业务管理部门按照相关规定,对级代理投资业务突发风险进行应急响应,牵头成立应急处置小组,制定风险处置方案,

24、组织、协调、督导业务发起分行、合作机构落实风险管理措施,信贷与投资管理部、授信审批部、公司金融业务部、法律事务部、办公室等有关部门配合。 (四) 其他相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负责配合风险处置预案的实施等工作,及时报告重要情况和提供决策建议,指导和协助分行做好突发风险的预防预警、应急演练、应急处置和恢复等。 第二十六条 一级(直属)分行相关部门职责: (一) 分行信贷与投资管理部门作为分行信贷突发风险应急处理的日常管理部门,负责辖内突发风险信息的收集和报告工作,及时向总行、分行行领导报告风险情况,或通报相关业务管理部门,视情况对辖内机构进行现场督导,跟踪风险处置措施的落实。分行信贷与投资管理部可指

25、定专门团队或专门人员具体负责。 (二) 分行各相关部门按照相关规定共同研究突发风险的风险化解办法和措施,主动配合风险处置预案的实施,指导和协助下级行做好突发风险的预防预警、应急响应、报告处理和处置终止等工作。 第二十七条 存续期管理相关行职责: (一) 业务日常管理行、客户管理行营销部门结合日常存续期管理要求,根据本细则规定的突发风险内容,及时向业务管理责任行营销部门、本行负责人及上级行相关部门报告。 (二) 业务管理责任行营销部门负责对突发风险信息进行收集、反馈并提出应急管理建议,及时向本行负责人报告及向本行信贷与投资管理部门通报;会同业务日常管理行、客户管理行进行现场检查并督办指导,采取相

26、关管理措施和控制手段,防止风险蔓延及扩大;会同业务日常管理行、客户管理行进行客户整体风险分析,及时落实已确定的应急管理措施。 (三) 业务管理责任行业务产品部门负责业务市场重大风险信息的收集反馈并提出应急管理建议,并及时向本行负责人及信贷与投资管理部门报告。(四)业务管理责任行合作机构日常管理部门负责合作机构重大风险信息的收集、反馈并提出应急管理建议,按明确的职责分工及合作机构管理相关要求,做好合作机构突发风险的风险排查、应急响应等工作,并及时向本行负责人及信贷与投资管理部门报告。 (五)业务管理责任行信贷与投资管理部门负责汇总收集、反馈突发风险信息,及时向上级行信贷与投资管理部门和相关业务管

27、理部门报告,必要时可直接报送总行信贷与投资管理部。 第二十八条 因下列行为造成重大影响或产生严重后果的,各级行在调查核实的基础上,要对突发风险发生及其处置不力负有责任的人员按照规定进行问责与处罚;对管理不善的经营机构,及时采取风险提示、业务整顿、机构整顿等三类措施予以管控。 (一) 迟报、漏报、瞒报、谎报信贷突发风险信息的; (二) 未按规定启动应急预案、采取应急处置措施,导致我行债权及代理投资损失扩大的; (三) 未经有权人同意,发生突发风险后继续签订融资合同、合同项下提款或发放融资的; (四) 未认真调查核实,上报的突发风险与事实严重不符的; (五) 在突发风险处置过程中,责任不清、互相推诿、配合不力的; (六) 在突发风险处置过程中,未遵守保密制度,对无关人员泄露相关信息并造成严重后果的;(七)其他失职、渎职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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