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因公出国(境)管理规定(试行)模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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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因公出国(境)管理规定(试行)(2013年12月26日制订,2015年3月10日修订)第一条 为进一步促进公园因公出国(境)管理工作的规范化、程序化、制度化,在北京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外办)统一领导下,在市公园管理中心指导下,依据中央、北京市委市政府及中心因公出国(境)管理纪律规定,结合我园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组织领导因公出国(境)工作在公园党委和党政主要领导的领导下,成立由主管领导牵头,办公室、计财科、党委办公室、纪检负责人参加的外事工作协调小组,行政办公室为外事工作主管部门,具体负责与中心外事部门因公出国(境)工作的统筹协调和管理。第三条 主要职责外事工作协调小组主要职责

2、(一)贯彻执行中央、市委市政府、中心因公出国(境)文件精神,落实中心党委常委会议定因公出国(境)事项。(二)研究制定年度出访计划、方案,依据规章制度和程序要求开展工作。(三)及时了解中央、市委市政府、中心关于因公出国(境)管理工作的指示精神,对因公出国(境)事项进行前置评估。外事工作主管部门主要职责(四)负责因公出访任务申报和出国(境)手续办理,及规定的预审公示等程序的办理,出国(境)行前教育。(五)负责出访任务的具体落实,收集整理反馈服务接待保障情况,统计相关数据。第四条 组团管理(一)出国(境)团组按照“按需派出、注重实效、量力而行、精简节约”的原则,必须在自身的职能和业务范围内安排因公出

3、国并从严控制,在计划总量内严格控制。(二)选派因公出国人员要以精干、内行为原则,不准把出国当作待遇,搞照顾派出,轮流派出。(三)组织跨地区、跨行业出国团组,必须由中心事先向市外办书面征求意见,并经市外办批准。(四)各级各职人员除确因执行实质性出访任务需要外,应严格按照北京市相关规定执行。(五)参加出国(境)培训人员,本年度不再安排其他出国任务。第五条 出访计划(一)必须有明确的公务目的和实质内容,要严格按照市外办审批行程安排活动,与本团考察内容相符合的公务活动应占在外日程的三分之二以上;严禁公款旅游。(二)邀请单位应业务对口、级别对等。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对外确认应邀出访。(三)出访团组人员总数

4、不得超过6人,要因事定人。(四)出访期间,各项活动及经费使用必须严格执行外事、财务的有关规定,实行出访团长负总责的责任制(有需要的可以建立临时党组织)。严禁将同一团组拆分报批或组织“团外团”。(五)因特殊任务、业务要求,在外停留天数、团组人数超过规定的,必须由中心事先单独报请市有关部门审批。(六)每年12月30日前向中心外事主管部门报送下一年度因公出国(境)计划。第六条 出访管理(一)要根据工作需要尽量压缩在外停留时间。每次出访不得超过3个国家和地区(含经停国家和地区,不出机场的除外),在外停留时间不超过10天(含离、抵我国国境当日)。出访2国不超过8天,出访1国不超过5天。赴拉美、非洲航班衔

5、接不便的国家的团组,出访2国不超过9天,出访1国不超过6天。(二)不得同时或6个月内分别组团出访同一国家或地区。(三)在实际出访过程中要严格按照任务批件规定的时间、路线执行出访任务,不得擅自延长出访时间,变更出访路线。(四)外事主管部门、纪委、党委办公室负责监督落实出访团组行前教育和回国报告制度。(五)出访团组要在行前指定专人负责在出访回国后20日内将出访报告送交中心外事主管部门。第七条 任务审批(一)计划内团组,由外事主管部门于每年年底前向中心上报下一年度出访计划,经中心审核报送市外办备案,出访任务明确后按程序履行审批手续。(二)计划外团组,包括参加国家部委、北京市及相关部门组团的培训、考察

6、、交流等出访,中心及所属单位组团的学习考察、交流合作、国际会议等出访,审批程序为:1.中心出访任务:由外事主管部门统筹安排,经中心外事工作主管领导、计划出访人员所在部门主要领导沟通并提出意见,报中心党政主要领导审批。2.公园出访任务:出访单位党政领导要负责出访人员政审等把关,并呈报中心外事主管部门,由中心外事主管部门初审后报中心外事工作主管领导、党政主要领导审批。(三)申请因公出国(境)组团要在拟定出发日期前2个月将申办材料报送中心外事主管部门。申办材料包括:出访报告,中心批准后提交外方邀请函原件及中文译文,出访人员备案材料,出访人员身份证正、反面的复印件,团组人员二寸白色底彩色照片四张,出访

7、任务公示,北京市因公出国(境)经费来源情况表。(四)办公室、计财科、纪委、党委办公室按照职责对申请因公出国(境)团组情况进行审核。1.办公室负责根据年度出访计划、近期出访情况提出部门建议;负责申报材料的把关审核;对出访计划、人员进行公示。2.计财科负责对申请因公出国(境)团组资金未源出处的把关审核;负责对出访团组经费使用支出预算计划进行事先合规审核并签署意见。3.纪委负责审核申请因公出国(境)团组是否符合相关纪律规定。4.党委办公室负责申请因公出国(境)团组人员政审。第八条 因公护照管理本规定所指因公护照包括因公出国(境)公务护照、因公普通护照、往来港澳通行证,以下简称因公护照。(一)凡公费出

8、国(境)的团组和个人必须通过因公出国(境)审批渠道办理手续,严禁持因私护照出国执行公务。因私出国(境)不得使用因公出国(境)证件。(二)外事主管部门负责处级领导及相关人员因公出国(境)护照的收回并送交中心外事部门保管。(三)因公出访团组出访前,团长要确定专人负责在出访期间统一管理因公护照。(四)因公护照如发生遗失、被盗、被抢等情况,护照所有人应立即向公安机关和中心办公室报告(在国外向我国驻外使领馆报告),中心外事主管部门以书面形式及时报市外办备案。护照所有人再次出国(境),需本人提供由公安机关出具的书面证明方可办理相关手续。第九条 费用管理(一)根据部门预算管理要求,实行出访费用预算管理制度,不得转嫁或变相转嫁出访费用。出访期间各项费用严格按照相关规定执行。(二)出国人员回国报销费用时,必须凭有效票据填报有团组负责人审核签字的国外费用报销单。各种报销凭证必须用中文注明开支内容、日期、数量、金额等,并由经办人签字。第十条 附则(一)中央、国务院、市委市政府、中心就因公出国(境)管理工作颁布新规定、新要求,以上级最新规定为准。(二)对违反本规定的单位和人员,将按相关规定追究责任人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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