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行政复议制及海关行政裁定制法律行政法_论文-法律文章.pdf》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海关行政复议制及海关行政裁定制法律行政法_论文-法律文章.pdf(5页珍藏版)》请在taowenge.com淘文阁网|工程机械CAD图纸|机械工程制图|CAD装配图下载|SolidWorks_CaTia_CAD_UG_PROE_设计图分享下载上搜索。
1、第 63 讲 海关行政复议制度及海关行政裁定制度 海关行政复议制度 考纲要求熟悉和掌握的内容:海关行政复议的概念(含义、特征、作用)海关行政复议的范围 海关行政复议的管辖 海关行政复议的程序(申请、受理、决定)一、海关行政复议制度的概述(一)含义 海关行政复议: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不服海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认为该行政行为侵犯其 合法权益,依法向海关复议机关提出申请,请求重新审查并纠正原具体行政行为,海关复议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对 该具体的行政行为合法性和适当性进行审查,并作出决定的海关法律制度。二)特征 1、海关行政复议的 申请人 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2、海关行政复议的 被申请人
2、 是对申请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海关。3、提起海关行政复议的 主要原因 是被海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 为海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其合法的权益;4、海关行政复议的 复议机关 是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海关的上一级海关;对海关总署作出 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应向海关总署申请行政复议。2006 多选:25、下列情形中,可以向海关申请行政复议的有:A、对海关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 B、认为海关违法收取滞报金的 C、对海关税则归类有异议的 D、对海关关于该企业的分类不服的 正确答案:ABCD 三)作用 维护和监督海关依法行使职权 保护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四)原
3、则 1、2、合法原则:包括复议的主体合法、复议的程序要合法、复议的法律依据要正确等 公开原则 3、公正原则:包括用法律依据正确、裁决适当、解决矛盾和争议且不得回避与不作为三个方面。4、及时原则 5、便民原则 6、有错必纠原则 海关行政复议制度的基本内容 一)海关行政复议的范围(具体内容见 09 教材 P464 页的相关内容)二)海关行政复议的管辖(上一级复议的原则)对海关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做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海关的上一级海关申请行政复议。对海关总署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海关总署申请行政复议。特殊情况:1、两个以上海关 以共同的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其 共同的上一级海关 为复议机关;
4、2、海关与其他行政机关 以共同的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海关和其他行政机关的 共同上一级行政 机关 为复议机关;3、对海关总署与国务院其他部门 共同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由海关总署、国务院其他部门共同作 出处理决定;4、海关设立的 派出机构、内设机构或者其他组织,未经法律、行政法规授权,对外以自己名义作出 具体行政行为的,该海关的上一级海关 为复议机关。(三)海关行政复议的相关程序(分为申请、受理、审理、决定四个阶段)1、海关行政复议的申请:(1)复议的申请人:认为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海关具体行政行为的侵犯,依法向海关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 议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几种特殊情况:公民死亡 -其
5、近亲属申请;法人或其他 组织终止 -承受其权利的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可以申请;法人或其他组织违反海关法后 分立、合并、资产重组 的 “新设立”机构可以申请(原机构为处罚对 象,该新设立机构为被执行人);(2)被申请人: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海关。几种特殊情况:通常情况:是以做出该行政行为的海关为被申请人;由两个以上海关:以共同的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以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海关作为 共同被申请人;海关与其他行政机关:以共同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海关和其他行政机关为 共同被申请人。下级海关经上级海关批准后:以自己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以 上级海关为被申请人;海关设立的派出机构、内设机构、其他组织
6、,未经法律授权:对外以自己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以该 海关为被申请人。(3)第三人:与被审查的海关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4)复议申请的期限: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海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 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 60 日内向一个管辖的海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 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5)复议申请的方式与内容:可以书面或口头申请。2、海关行政复议的受理:海关收到申请后应于个工作日内做出决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自海关行政复议 机构收到之日起即为受理。两种需要注意的情况:(1)申请人就同一事项
7、向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有权受理的海关申请行政复议的,由最先收到行政复议申 请的海关受理;同时收到行政复议申请的,有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共同上一级海关指定受理海关。(2)两个以上的复议申请人对统一海关具体行政行为分别向海关复议机关申请复议,或同一申请人对 同一海关的数个相同类型或者具有关联性的具体行政行为分别向海关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的,海关复 议机关可以并案审理,并且以后一个申请复议的日期为正式受理的日期。2007 判断:2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海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规定不合法,在对具体行政 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向海关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对该规定的审查申请。(对)2、海关
8、行政复议的审理 是指海关行政复议机关受理复议案件后,对复议案件的事实是否清楚,适用依据是否准确,程序是否合法等方面进行全面审查。3、海关行政复议的决定(1)作出复议决定的期限: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复议申请之日起日内做出行政复议决定。日内(海关)行政决定作出(并且被申请人知晓)日内 申请人可以提出复议;日内 申请人提出复议被受理 行政复议机关做出复议的决定。有下列情形经批准可以延长日:复议案件案情重大、复杂、疑难的;经申请人或者代理人同意的;有第三人参加复议的;申请人或第三人提出新的事实或证据需进一步调查的。决定举行行政复议听证的。(2)复议决定的种类:决定维持 决定被申请人限期履行法律职责 责令
9、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变更决定 撤销决定 做出撤销应具备以下条件:A、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B、适用依据错误;C、违反法定程序;D、超越或者滥用职权;E、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海关行政裁定制度 考纲要求熟悉和掌握的内容:海关行政裁定的概念(含义、适用范围、作用)海关行政裁定的程序(申请、受理、审查、裁定)海关行政裁定的法律效力 海关行政裁定的概述 一)含义 海关在货物实际进出口前,应对外贸易经营者的申请,依据有关海关的法律、对实际进出口活动有关的海关事务做出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二)范围 1、进出口商品的归类;2、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的确定;3、禁止进出口措施和许可证件的适
10、用;4、海关总署决定可以适用行政裁定的其他海关事务。三)作用 行政法规和规章,于不同的时间 1、保证各海关执法的统一性和规范性,避免不同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在不同的海关、得到不同的待遇。2、促进海关法律规范解释的透明度,促成对外贸易经营者知法、守法经商;3、增强海关执法和对外贸易经营者贸易活动的可预知性,加快通关速度,降低贸易成本,提高贸 易效率。4、通过在法律制度上限制海关的自由裁量权,避免执法腐败。、海关行政裁定制度的基本内容(一)海关行政裁定的程序(包括申请、受理、审查、决定作出)1、海关行政裁定的申请(1)申请人:是在海关注册登记的进出口货物经营单位,可以自行申请,也可以委托申请。(2)申
11、请时间和方式:时间:在货物拟进口或出口的 3 个月前向海关总署或者直属海关提交书面申请。方式:一份申请只包含一项海关事务,如申请人有多项海关事务必须逐项申请。(3)申请书的主要内容 申请人的基本情况;申请行政裁定的事项;申请行政裁定的货物的具体情况;预计进出口日期及进出口口岸;海关认为需要说明的其他情况。(4)提交申请书及其他申请资料的要求 申请人应当按照海关要求提供足以说明申请事项的资料,包括进出口合同或意向书的复印 件、图片、说明书、分析报告等;申请书所附文件如为外文,申请人应同时提供外文原件及中文译文;申请书应当加盖申请人印章,所提供文件与申请书应当加盖骑缝章;申请人委托他人申请的,应当
12、提供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必要时,海关可要求申 请人提供货物样品。(5)商业秘密的保护 申请人提供的资料,如涉及商业秘密,可书面要求海关予以保密。并具体列明需要保护的内容。2、海关行政裁定的受理 应当由海关总署或海关总署授权的机构受理 直属海关收到行政裁定的申请资料应予初审,符合规定的申请,自接受申请之日起 3 个工作日内 移送海关总署或总署授权的机构初。审时发现资料不符合规定的,海关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10 个工作日内 补正。不补正,视为撤回申请。海关总署或授权的机构自收到申请时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审核决定是否 受理;下列情形不予受理:申请超出行政裁定范围的;申请人不具备资格;
13、申请与实际进出口活动无关的;海关已就同一事项作出有效的行政裁定或者其他明确规定的;经海关认定不予受理的其他情形。3、海关行政裁定的审查:应当为海关总署或海关总署授权的机构 4、海关行政裁定的作出:应当自受理之日起 60 日内作出行政裁定。(二)海关行政裁定的法律效力 行政裁定与海关规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在关境内具有普遍约束力。对于裁定生效前已经办理完毕裁定事项有关手续的进出口货物,不适用该裁定。(三)1、海关行政裁定的撤销与失效 海关行政裁定的失效 海关作出行政裁定所依据的法律、行政法规及规章中的相关规定发生变化,影响行政裁定 效力的,原行政裁定自动失效。海关总署应当定期公布自动失效的行政裁定。2、海关行政裁定的撤销(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海关总署撤销原行政裁定)(1)原行政裁定错误的(2)因申请人提供的申请文件不准确或者不全面的,造成原行政裁定需要撤销的;(3)其他需要撤销的情形 经海关总署撤销的行政裁定对已经发生的进出口活动无溯及力。四)海关行政裁定的异议审查 进出口活动的当事人对于海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裁定行为不服,并对该具体行政行为依据的行政 裁定持有异议的,可以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复议的同时一并提出对行政裁定的审查申请,复 议海关受理该复议申请后应将对于行政裁定的审查申请移送海关总署,由总署作出审查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