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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3年有关监理合同汇编7篇监理合同 篇1业 主(甲方):监理单位(乙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以及行业相关规定,结合本工程详细状况,经过双方协商一样,签订本合同。第一条:工程概况1、工程名称:*银行*分行开发区支行装饰工程2、工程内容:*银行*分行开发区支行室内外改造装修、土建、消防、空调、水电工程3、工程造价:开发区支行装饰工程合同价4、合同起止时间: 年月日至 年月日其次条:公司托付代表*中南工程建设监理公司*分公司派驻毕立华监理工程师为驻工地代表。第三条:监理人员的资质要求派驻现场监理人员必需有国家注册工程师资质(包括土建、装饰、水电等)第四条:
2、监理费及付款方式1、本合同约定范围内按工程合同价的1.76%计算工程监理费。2、进场七日内支付30%监理费,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七日内支付监理费至95,如有罚则约定范围的相应扣除工程监理费用,工程决算完毕监理费余款付清。第五条:监理的义务权力1、监理的义务:1.1、监理参加业主装饰工程设计方案制定、施工设计图审定、工程招标、工程施工、工程验收、工程决算等工作的整个流程范围,并明确给予其职权和工作要求;1.2、在本合同期内或合同终止后,未征得有关方同意,不得泄露与本工程、本合同业务活动有关的保密资料;1.3、帮助业主办理消防、质监等有关开工手续,并代表业主组织工程分部和竣工验收整理存档工作;1.4
3、、监理在履行本合同的义务期间,应注意信息、新工艺、新材料,应运用合理的技能,为业主供应与其监理单位水平相适应的询问看法,仔细、勤奋地工作,帮助业主实现合同预定的目标,公证地维护各方的合法权益;1.5、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和技术方案,根据保质量、保工期和降低成本的原则,向设计方或施工方提出建议,并向业主提出书面报告,假如由于拟提出的建议会提高工程造价,延长工期,应当事先取得业主的同意;1.6、在托付的工程范围内,业主对本工程的有关任何看法和要求(包括索赔要求),均必需首先向监理提出,由监理探讨处臵看法,再同双方协商确定。当业主和有关方发生争吵时,监理依据自己的职能,以独立的身份推断,公正地进行调解,
4、当其双方的争议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室内装饰行业主管部门等仲裁机关进行调解和仲裁时,应当供应作证的事实材料;1.7、出具工程监理评估报告。2、监理的权力:2.1、装饰工程中有关事项包括工程规模、设计标准和运用功能要求,向业主的建议权;2.2、工程设计中的技术问题,根据平安、好用、美观、经济的原则,向设计单位提出建议、并向业主提出书面报告,假如由于拟提出的建议会提高工程造价,或延长工期,应事先取得业主的.同意;2.3、装饰工程有关的协作单位组织协调的主持权、重要协调事项应当事先向业主报告;2.4、报经业主同意后,发布开工令、停工令、复工令;2.5、工程上运用的材料和施工质量的检验权,对于不符合设计
5、要求及厂家质量标准的材料、设备,有权通知施工方停工整改、返工,施工方取得监理复工令后才能复工,发布停工、复工令应当事先向业主报告,如在紧急状况下未能事先报告,则应在24小时内向业主作出书面报告;2.6、工程施工进度的检查、监督权,以及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提前或超过工程承包合同规定竣工期限的确认权。第六条:业主的义务及权力1、业主的义务1.1、业主应向监理供应项目文件及资料,并负责装饰工程的全部外部关系协调,为监理工作供应外部条件;1.2、业主应在约定的时间内就监理书面提交并要求作出确定的一切事宜作出书面确定;1.3、业主应当授权熟识本工程状况的领导、常驻代表,负责与监理联系。更换常驻代表和领导,要
6、提前通知监理;1.4、业主应当授予监理的监理范围和权利,刚好通知已选定的设计方、施工方,并在与设计、施工方签订的合同中予以明确监理。2、业主的权利2.1、业主有对工程规模、设计标准和设计运用功能要求的认定权,以及对工程设计变更的审批权;2.2、业主有权要求监理公司提交监理工作月度报告及监理公司业务范围的专项报告,并加盖公司合同章。第七条:罚则约定1、工程施工期内,监理方必需常驻工地,如有违反,甲方有权拒付监理费。监理单位与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根据合格签字的,造成损失的,担当连带赔偿责任。2、业主应当履行监理单位合同约定的义务,如有
7、违反则应当担当违约责任,赔偿给监理造成的经济损失。3、未经对方的书面同意,无论业主或监理单位均不得转让本合同约定的权利和义务。4、监理单位(派出监理人员)不应接受监理合同约定以外的与监理工程项目有关的酬劳,不得以任何理由向设计方、施工方或配套方索取钱财,监理人不得参加可能与合同规定与业主利益冲突的任何活动。第八条:合同生效、变更与终止及说明权1、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2、合同须经双方协商一样后方能进行变更。3、合同项下不发生任何业务或业主提出终止要求的状况下本协议终止。4、本合同依据合同法、*省室内装饰工程监理管理规定、建设工程监理规范、室内装饰工程质量规范、*省室内装饰施工监理规
8、程享有对本合同的说明权。第九条:争议的解决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由当事人双方协商解决,也可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室内装饰行业主管部门申请仲裁。协商或调解不成立的,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合同一式陆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各执叁份。业 主:(签章)*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分行甲方代表:(签章)监理单位:(签章)工程建设监理公司*分公司乙方代表:(签章)年 月 日监理合同 篇2本合同书托付方为:_(以下称甲方)被托付监理方为:_工程询问监理公司(以下称乙方)甲方托付乙方,按本合同书要求进行:_工程项目的施工监理,监理范围_质量限制、进度限制和投资限制工作。服务期限为_年_月至_年_月。总费用为:
9、_万元。乙方接受甲方托付,签定本合同书。本合同书(协议书连同合同一般条款、特别条款与附录,称为本合同书)经合同双方法定代表人或代理人签字,并加盖本单位公章后生效,合同双方各持合同正本壹份和副本四份,副本报送监理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单位。本合同书签于:_年_月_日地点:_甲方(公章):_乙方(公章):_法定代表人:_法定代表人:_地址:_地址:_电话:_电话:_电挂:_电挂:_邮编:_邮编:_开户银行:_开户银行:_帐号_帐号_合同一般条款第一条甲乙双方的监理依据是_。其次条甲乙双方共同遵守合同书,并按本合同书开展监理工作。第三条甲方是本工程项目建设的.组织者,负责建设中筹集资金、征地、移民、协调
10、与当地关系等职责,对本工程建设效益全面对国家负责。乙方受甲方的托付,作为本项目监理单位,依据本合同书进行监理工作,行使甲方给予的权力并对甲方负责。监理合同 篇3第一部分:通用合同条款词语涵义及适用语言第一条 下列名词和用语,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具有本条所给予的涵义:(1)“工程项目”是指发包人托付监理人实施建设监理的工程建设项目。(2)“发包人”是指担当干脆投资责任的、托付监理业务的法人以及其合法继承人。(3)“监理人”是指担当监理业务和监理责任的法人以及其合法继承人。(4)“监理机构”是监理人派驻本工程项目现场干脆担当监理业务实施的组织,由总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以及其他人员组成。(
11、5)“建设工程监理”是监理工程师依据本合同约定履行其职责,包括正常的监理工作和额外的监理工作。(6)“总监理工程师”是由监理人提名并经发包人同意后,委派到监理机构履行本合同的现场负责人。(7)“承包人”是指与发包人签订工程建设合同的施工人。(8)“天”是指任何一个午夜至下一个午夜之前的时间段。(9)“月”是依据公历从一个月份中的任何一天起先到下一个月相应日期的前一天的时段。(10)“本合同”是指经双方签署并生效的本监理合同。(11)“工程建设合同”是指发包人与承包人所签署并生效的有关本工程项目建设的合同。(12)“进驻”是指监理机构和监理人员进入工地,起先实施或打算实施监理业务的行为。(13)
12、“现场”是指建设项目实施的场所。(14)“地方法规和规章”是指省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常务委员会和人民政府所制定的法规和规章。其次条 本合同适用的语言文字为汉语文字。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和监理依据第三条 适用于本合同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有关部门的规章和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规和规章。第四条 监理工作的依据是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经有关部门批准的工程项目建设文件以及工程建设合同文件和本合同文件。通知和联系第五条 发包人应当授权一名熟识本工程状况、对工程建设中的一些重大问题能快速作出确定的常驻代表,负责与监理机构联系。更换常驻代表,应提前通知监理人。第六条
13、在合同实施过程中,双方的一切联系均应以书面函件为准。在不做出紧急处理即可能导致人身、设备或工程事故的状况下可先口头或电话通知,事后应在48小时内补做书面通知。第七条 发包人对工程项目实施的看法和决策,应通过监理机构下达实施;承包人应从监理机构取得工程建设的通知、指令、变更等各种工程实施吩咐。监理人的义务和责任第八条 监理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时间内,向发包人提交监理规划、监理机构以及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和主要监理人员的名单、简历。第九条 监理人应根据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监理范围和内容,在约定的时间内,按监理规划派出专业配套、符合资格条件的监理人员进驻工程施工现场,组建监理机构,编制监理细则,并正
14、常有序地开展监理工作,完成本合同所约定的监理任务,并担当相应的监理责任。第十条 在监理期限内,监理人可依据工程进展状况和监理业务量的大小,对监理机构和人员进行合理的调整。更换总监理工程师须经发包人同意,同时应保持其他主要监理人员的相对稳定,如有调整应报发包人备案。第十一条 监理人应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建立监理岗位责任制和工程质量终身负责制。第十二条 在监理期间,监理人员必需遵守监理工作的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运用合理的技能供应优质服务;应坚持“遵守法律、诚信、公正、科学”的原则,勤奋、高效、独立自主地开展监理服务,维护发包人的利益和承包人的合法权益。监理人员不得受雇于承包人或接受其利益。第十三条
15、 现场监理人员应根据施工作业程序刚好到位,对工程建设进行动态跟踪监理,工程的关键部位、关键工序应进行旁站监理。第十四条 监理人员必需采纳有效的手段,作好工程实施阶段各种信息的收集、整理和归档,并保证现场记录、试验、检验以及质量检查等资料的完整性和精确性。第十五条 监理机构应仔细作好监理日记,保持其刚好性、完整性和连续性;应向发包人提交监理工作月度报告及监理业务范围内的专题报告。第十六条 监理机构所运用的由发包人供应的设备、设施,除有特别规定外,产权属于发包人。在本合同终止以后,应根据专用合同条款的规定移交给发包人。第十七条 在本合同期限内或者合同终止后,未征得发包人同意,监理机构和全部监理人员
16、不得泄露与本合同业务有关的技术、商务等资料;并应妥当作好发包人所供应的工程建设文件资料的保存、回收及保密工作。第十八条 如因工程建设进度的推迟或延误超过本监理合同约定的期限,监理人应就延长监理期限与发包人协商并签订补充协议。第十九条 在本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如因监理人和监理人员违约或自身的过失造成工程质量问题或发包人的干脆经济损失,监理人应按本专用合同条款的规定担当相应的经济责任。其次十条 监理人因不行抗力的缘由导致本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全部履行,监理人不担当责任。其次十一条 监理人对承包人因违反有关工程建设合同规定而造成的质量事故和完工(交图、交货、交工)时限的延期不担当责任。发包人的义务和责任
17、其次十二条 发包人应负责作好工程建设外部环境的协调工作,为监理供应必要的工作环境和外部条件。其次十三条 发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时间、数量、方式,向监理机构供应开展监理业务所须要的有关工程建设的文件资料。其次十四条 发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时间内,就监理机构书面提交并要求作出确定的事宜作出书面确定,并刚好送达监理机构。超过约定的时间,监理机构未收到发包人的书面确定,监理机构可以认为发包人对其提出的事宜已无不同看法,无须再作确认。其次十五条 发包人应将总监理工程师和主要管理人员名单以及给予监理机构的权限等内容,在工程开工前书面通知工程建设的承包人。其次十六条 发包人应向监理机构供应绽开监
18、理业务所必需的工作、生活条件,供应上述条件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发包人不能供应生活、工作条件的应赐予补偿。补偿的费用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其次十七条 如双方约定,发包人免费向监理机构供应工作人员,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全部这类人员均应被视为监理机构的成员并接受监理机构的统一支配和运用。其次十八条 发包人应当维护监理机构的独立性,不干涉监理机构监理业务的开展。其次十九条 如因非监理缘由使工程建设的进度推迟或延误而超过监理合同约定的服务期限,发包人应接受监理人相应增加酬劳的要求,并就服务期的延长和增加监理酬劳尽快签订补充协议。第三十条 发包人应当履行监理合同约定的责任、义务,如有违约,应赔偿
19、因违约给监理造成的经济损失。监 理 人 的 权 利第三十一条监理人有如下权利一、选择工程施工、设备和材料供应等单位的建议权。二、对承包人选择的分包项目和分包单位的确认权和否认权。三、帮助发包人签订工程建设合同。四、工程建设实施设计文件的审核确认权。只有经监理机构审核确认并加盖公章的工程师图纸和设计文件,才能成为有效的施工依据。五、工程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措施、施工安排和施工技术方案的审批权。六、根据专用合同条款规定的金额范围内,设计变更现场的处置权。七、根据平安和优化的原则,对工程实施中重大技术问题自主向设计单位提出建议看法,并向发包人提出书面报告。八、组织协调工程建设有关各方关系的主持权。九、
20、按工程建设合同规定发布开工令、停工令、返工令和复工令,发布停工令、复工令,应事先征得发包人同意。十、对全部工程的全部部位及其任何一项工艺、材料、构件和工程设备的检查、检验权。但上述一切检查、检验不免除承包人按有关合同规定应负的责任。十一、对全部工程的施工质量和工程上运用的材料、设备的检验权和确认权;平安生产和文明施工的监督权。十二、对工程施工进度的检查、监督权以及工程建设合同工期的签认权。十三、对承包人设计和施工的临时工程的审查和监督权。十四、工程款支付的审核和签认权,工程结算的复核确认权和否认权。未经监理机构签字确认,发包人不支付任何工程款项。十五、有权要求承包人撤换不称职的现场施工管理人员
21、。十六、有权要求承包人增加和更换施工设备,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责任由承包人自己担当。发 包 人 的 权 利第三十二条 有权依据本合同对监理机构和监理人员的监理工作进行检查。第三十三条 有权选定工程设计单位和承建单位。第三十四条 有对工程设计变更的审批权。对工程建设中质量、进度、投资方面的重大问题的最终确定权。第三十五条 有对工程款支付、结算的最终确定权。第三十六条 监理人更换总监理工程师须事前经发包人同意,并有权要求监理人更换不称职的监理人员,直至合同终止。第三十七条 有权要求监理人提交监理月报和监理工作范围内的专题报告。合同生效、变更与终止第三十八条 本合同在监理期限届满并结清监理酬劳后
22、即终止。第三十九条因非监理人缘由,出现以下状况而由此增加的监理工作量和工作时间的延长,均视为监理机构的额外工作,监理人有权要求得到额外酬劳并相应延长期限:一、由于发包人、承包人和不行抗力等非监理缘由使监理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以致增加了监理工作量或持续时间。二、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包人要求监理机构完成监理合同约定范围以外的工作。三、由于非监理缘由暂停或终止监理业务时,其善后工作或复原执行监理业务的工作。第四十条 本合同适用的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发生改变时,签约双方应在充分协商后对包括监理酬劳计取在内的合同有关条款做出相应的调整和变更。第四十一条 在监理过程中,如因状况发生改变,本合同
23、必需变更时,须双方协商一样,签署变更合同或补充协议。因变更产生的费用等问题的解决方法应在变更合同或补充协议中明确。第四十二条 发包人或者监理人要求解除合同时,应在56天前书面通知对方,若通知送达28天内没有收到对方答复,可在此后的14天内发出终止合同的书面通知,终止本合同。双方应协商解决因合同终止所产生的遗留问题。第四十四条 由于监理人的责任致使本合同终止时,监理人无权取得未履行监理范围的费用。第四十五条 本合同的终止并不影响各方应有的权利和应担当的责任。违 约 行 为 处 理第四十六条 发包人违约与违约责任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包人下述行为属违约:一、未履行通用合同条款其次十二条、其次十三条
24、约定的义务。二、未按专用合同条款第四十八条规定的期限支付监理酬劳。对上述的违约行为,发包人应担当违约责任,按专用合同条款规定向监理人支付违约金或赔偿因此而给监理人造成的经济损失。第四十七条 监理人违约与违约责任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监理人或监理机构下述行为属违约:一、未履行通用合同条款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一条约定的义务和责任。二、监理人不再具有担当本工程项目监理业务的实力而终止合同,或因监理事故而给发包人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对上述的违约行为,监理人应担当违约责任,按专用条款约定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或赔偿经济损失。监 理 报 酬第四十八条 正常的监理业务酬劳,根据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方法计取,发包人应按
25、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方式支付。第四十九条 监理人依据发包人要求,完成额外监理工作应得到的额外酬劳,或因工期延长增加的酬劳,应按监理补充协议或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方法计取,其支付方式、期限等应按正常监理酬劳的规定进行。第五十条 发包人在约定的支付期限内未支付监理酬劳,自约定支付之日起到实际支付之日止,还应支付滞纳金或利息。第五十一条 发包人对监理提交的监理酬劳支付通知书中酬劳项目有异议时,应当在收到监理人支付通知书7天内向监理人发出异议通知,由双方协商解决。无异议,按通用合同条款第四十九条的约定支付。其他第五十二条 监理人员在监理业务范围内必需出外考察的,经发包人同意,其费用向发包人实报实销。
26、第五十三条 在监理业务范围内,监理机构如需另聘专家询问或帮助,其费用由监理人担当;在监理范围外的询问和帮助,经发包人同意,费用由发包人担当。第五十四条 因监理机构在监理过程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议,使发包人得到了干脆的经济效益,发包人应赐予监理机构合理化建议的嘉奖。第五十五条 在监理合同生效后的56天内,监理人应根据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种类办理保险,并向发包人提交保险合同的副本。保险合同的条件应符合本合同的约定。争 议 的 解 决第五十六条 本合同发生争议,由当事人双方协商解决;也可由工程项目主管部门或行业合同争议调解机构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时,当事人双方同意由仲裁委员会仲裁;当事人双方未在本合同中约
27、定仲裁机构,事后未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诉。第五十七条 在争议的协商、调解、仲裁或起诉的过程中,双方仍应接着担当监理合同约定的各自的责任和义务,保证工程建设的正常进行。其次部分:专用合同条款说明专用合同条款中的各条款是补充和修改通用合同条款中条款号相同的条款或当须要时增加新的条款,两者应比照阅读,一旦出现冲突或不一样,则以专用合同条款为准,通用合同条款中未补充和修改的部分仍有效。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和监理依据第一条 (1)“工程项目”是指:-(2)“发包人”是指:-第三条 本合同适用的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以及地方法规、规章等包括但不限于: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第16号令);
28、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和注册试行方法(建设部第102号令);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50319-20xx);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监理规范(SL288-20xx);水电水利工程施工监理规范(DL/T511l-20xx);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规定(水建管1999637号);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管理方法(水建管1999637号);水利工程建设监理人员管理方法(水建管1999637号);水利工程设备制造监理规定(水建管20xx217号);水利工程设备制造监理单位与监理人员管理方法(水建管20xx217号);国家水工金属结构产品生产许可证明施细则。第四条 补充以下内容:监理工作的依据是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
29、章和规范性文件;有关工程建设技术标准及其强制性条文;经批准的工程建设项目设计文件及其相关文件;监理合同、施工合同等合同文件。本合同的监理依据包括:第五条 发包人常驻代表:待确定后书面通知监理人。监理人的义务和责任第八条监理人应在监理合同生效后的28天内,向发包人提交监理规划、现场监理机构以及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和主要监理人员的名单、简历、相应资格证书复印件和授权范围。本条增加如下内容:(一)监理机构1、监理机构在履行本合同的义务期间,应遵循监理职业准则和行为规范,应用合理的技能为发包人供应与监理人资质水平相适应的服务,通过科学、仔细、勤奋与高效的工作,实现工程建设合同预定的目标。2、监理机构应根
30、据“公正、独立、自主”的原则绽开工程建设监理工作,除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监理规范(SL288-20xx)、水电水利工程施工监理规范(DL/T511l-20xx)规定的详细业务以外,还应负责协调及处理本项目执行过程中涉及设计、施工、与其他项目连接等方面的相关工作,公正的维护发包人的合法权益。3、监理机构应依据相关行业的工程监理规范、规定和工程建设内容分专业、分项目编制监理实施细则。4、监理机构主要人员的资格应在监理机构中具体描述,并得到发包人的认可。监理人员的组成应合理,监理人派驻进场的监理人员的素养、数量、专业配置及层次结构必需满意工程进展和工程监理工作的须要。总监理工程师及主要监理人员必需由
31、本单位注册人员担当,并不得在其他工程建设项目监理中兼职。(二)监理人员的资格要求()总监理工程师必需具备水利水电工程建筑专业或相近专业高级技术职称,持有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及水利工程建设总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且近五年内具有类似工程任职经验;()副总监理工程师必需具备高级技术职称,持有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及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且近五年内具有类似工程任职经验;()专业监理工程师应具有工程师相应的中级以上技术职称,并必需取得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及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专业监理工程师包括(但不限于)水工、金结及设备、机电、水文、地质、材料、试验、测量
32、、安排、财务、合同管理等方面的相关专业人员。()设备监造师必需持有相应资格证书;()建设部、水利部及国家电力公司颁发的有关资格证书均可,但必需符合相关专业要求。第九条 监理人的监理范围为:(见其次卷监理范围和主要服务内容中有关内容)。监理人的监理工作内容和主要措施:(见其次卷监理范围和主要服务内容中有关内容)。监理人应在监理合同生效后的10天内,派出监理人员进驻施工现场。第十条 监理人员的调整增加以下内容:()监理机构进场人员必需相对稳定,所派驻的监理人员在本项目中的现场累计时间每年不得少于个月。()更换现场人员,应代以相当资格与技能的人员。()更换正、副总监理工程师,应事先报经发包人同意。总
33、监理工程师或副总监理工程师离开现场必需事先征得发包人同意。第十三条 本条增加如下内容:需旁站监理的工程关键部位是(但不限于):电站枢纽大坝和厂房基坑开挖、隧洞开挖、基础工程、土方回填、建筑物止水、混凝土工程含碾压振捣、防冻保温工程、洞室一次支护及混凝土衬砌工程、金结制安、机电设备安装、观测工程的施工等。需旁站监理的关键工序是(但不限于):施工放样、厂房基坑开挖的支护、爱护层开挖、基础清理、钻孔清理及灌浆、隐藏工程的施工材料检查和施工过程、止水带的连接、混凝土拌和、混凝土的浇筑、碾压振捣和温度限制、钢筋制安(含锚杆、钢筋网)、喷混凝土、土方回填的压实和质量检查、土工织物的铺设及焊接、防冻保温施工
34、、观测设备安装与调试以及其他须要监理进行旁站的全部工序。第十六条 监理机构运用发包人供应的设备、设施和物品,除有特别规定外,属于发包人的财产,在监理业务完成或合同终止后28天内移交给发包人。第十九条 因监理人的过失造成发包人的干脆经济损失,应赔偿发包人的赔偿金计算公式为:赔偿金干脆经济损失工程总建安费用(概算)监理费合同额(税金等各项应扣费用扣除后)。发包人的义务和责任其次十三条发包人应当在监理范围工程开工前14天,免费向监理人或监理机构供应与被监理工程有关的监理机构所须要的勘察设计、施工、设备材料选购等承包合同副本1套,设计文件(含设计图纸、变更、通知及技术要求等),其他有关完整资料1套。凡
35、发包人供应给监理人或监理机构的全部文件和资料,监理人或监理机构应在合同期满后或在发包人通知的时间内归还发包人。发包人供应给监理人或监理机构的有保密要求的文件和资料,发包人应在文件和资料上注明,监理人或监理机构应按保密法有关规定和发包人的要求保存和运用。其次十四条 发包人对监理人或监理机构书面提交并要求做出确定的事宜作出书面确定,并送达监理机构的时限:()一般文件天;()紧急事项天;(3)变更文件14天。其次十六条 发包人向监理机构免费供应的必要工作生活条件为: 满意监理人员在施工现场办公和住宿所运用 的房屋(包括免费供应办公及生活所用的水、电、暖、场内固定电话);办公用桌、椅、文件柜及宿舍的床
36、、桌、椅;为监理人员在施工现场职工食堂免费供应就餐。监 理 人 的 权 利第三十一条 删去其次款并代之以:对承包人选择的分包项目和分包人的确认权和否认权,但监理人在批准分包之前须报发包人批准。删去第六款并代之以:征得发包人的同意,监理人对工程设计变更现场的处置权。删去第七款并代之以:根据平安和优化的原则,对工程施工中的重大技术问题通过发包人向设计人提出建议看法;第三十一条 增加如下内容:假如发包人认为总监理工程师不称职,有权向监理单位提出更换总监理工程师的要求,监理单位应考虑发包人的要求。违 约 行 为 处 理第四十六条发包人违约,应支付给监理人违约金或赔偿经济损失,计算方法:一、违约金:与监
37、理人的实际损失数额相同,但总数不超过监理人提交的履约保证金的数额。二、经济损失:与监理人的实际损失数额相同,但总数不超过监理合同价。第四十七条 监理人违约,应支付发包人违约金和赔偿经济损失,计算方法:一、违约金:总数不超过监理人提交的履约保证金的数额。违约的事务至少包括(但不限于):()在进场时,未经发包人同意,监理人擅自更换投标文件中总监理工程师人选或更换其他监理人员超过投标文件中监理人员总数的,将扣除履约保证金并终止合同。()未经发包人同意,总监理工程师离开工地脱离工作岗位或每季度月平均在工地时间少于21天月,按 1000元天人计算违约金;副总监理工程师,部门或技术负责人等主要监理人员离开
38、工作岗位或每季度月平均在工地时间少于21天月,按800元天人计算违约金。()在监理服务期内,未经发包人同意,监理人擅自更换总监理工程师时,除按发包人要求即使订正外,还应按5万元人次计算擅自更换总监理工程师(含副总监工程师)的违约金,按5000元人次计算擅自更换其他主要监理人员违约金。发包人在发觉监理人违约行为日内书面通知监理人,并有权按计算的违约金额度在应支付的监理费用中进行扣除,或从监理人履约保证金中得到违约金。二、经济损失:与发包人的实际损失数额相同,但总数不超过监理合同价。由发包人从应支付给监理人的监理费用中扣回。监 理 报 酬第四十八条双方同意按如下方法计取并支付监理酬劳:1、 发包人
39、依据监理合同,按如下方式支付监理酬劳(1)自监理合同签订起,在监理人提交履约保函,合同生效后28天内支付合同总价的 10 %作为首付款(扣留首付款的5%作为保留金)。(2)监理服务起先后,发包人每季度支付一次监理费用作为进度款。支付时将综合考虑工程实际进度,监理人实际投入的人员、设备及设施、实际完成的监理工作量等因素,以合同总价为基数,按如下计算方式分期支付监理酬劳。结算金额=(合同金额 合同工期 95% 预付款金额 合同工期)3(3)本工程项目移交验收前,监理酬劳的支付(含首付款)不超过监理合同总价的95%。(4)每次支付将扣留应支付金额的5%作为保留金。(5)支付凭证应符合财务规定。每次支
40、付时,监理人应将支付申请、监理实际投入和工作内容、工作量统计等,报发包人相关部门审签后,作为支付依据。(6)当工程不能正常进行,或监理人的服务方式,或进场人员不能令发包人满足,并在发包人提出建议得不到明确答复和刚好改正时,除按本合同相关规定执行外,发包人保留调整付款进度和额度,以及按本合同规定向监理人索赔的权利。2、结算(1)在签发工程移交证书后21天之内,结算监理合同费用(扣减监理人赔偿金);(2)在签发工程缺陷责任终止证书,经发包人检查无质量问题和监理责任问题,提交完整的监理档案并归还发包人供应的建设文件与文件资料后,结算其他应向监理支付款项的余额,扣减其他应从监理人扣回的款项后,发包人向
41、监理人返回保留金和履约保证金。第五十条 发包人延期支付监理酬金应向监理人支付利息的利率:为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其他第五十五条 监理人须自费投保如下保险:(1)监理人的一切设备、机械和工具的保险;(2)监理人所雇人员的人身保险;(3)监理人认为须要的其他险种。对于监理人所雇的人员因任何缘由所受任何身体损害导致任何赔偿或补偿责任,发包人概不负责;监理人应保障并持续保障发包人免于担当与此有关的全部索赔、诉讼、费用及任何开支。监理合同 篇4托付方:(简称甲方) 受托方:(简称乙方) 鉴于乙方是依法成立,具有监理 级资质并在土建施工、建筑安装、配套管网以及园林景观等方面,具有雄厚技术实力和丰富监理阅历的综
42、合性工程监理公司,双方本着同等自愿、诚恳守信的原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本工程的详细状况,在双方于年月日达成的建设工程托付监理合同(备案合同)的基础上,经协商一样订立本补充合同,与备案合同不一样之处,以本补充合同为准。一、 工程概况:(一)工程名称:(二)工程地点:(三)建筑面积:二、本合同适用的法律及监理依据(一)适用法律、法规:1、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2、天津市有关法规、规章;3、其它有效的政策性文件。(二)适用的监理依据:1、国家、天津市制定的有关监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及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50319-20xx);2、国家颁布的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
43、准、有关的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及有关的技术规范、规程、设计条件;3、与项目有关的各种报批手续及技术资料;4、托付人与监理方签订的合同及有关与第三方签订的各种合同;5、托付人与监理方以及有关第三方的书面文件和信息。三、 监理范围和监理工作内容:(一)监理范围:桩基工程、土方工程、支护降水工程、室外管网、土建、给排水、电气、弱电、通风排烟、采暖、智能化、消防、景观、精装修等施工阶段的.全过程监理及施工图所包括的其他内容并帮助托付人进行工程预决算工作。(二)监理工作内容:1、质量限制;2、进度限制;3、投资限制;4、平安及现场文明施工限制; 5、合同管理;6、信息管理;7、现场的工作关系组织协调;8、组
44、织图纸会审,对图纸设计提出可行性建议;9、帮助托付人进行施工合同及其它合作单位谈判及审核。(三)监理人有义务帮助托付人完成以下工作:1、 该工程的有关报批手续;2、 当地有关关系的协调;3、 各项竣工验收及备案手续的办理。四、监理酬劳:(一)本项目监理费为一次性包死价人民币¥ 元( 大写: 元);(二)合同签订生效后两日内,乙方应根据甲方要求支付履约保证金¥ 元(大写: 元)(三)支付方式:基础筏板混凝土浇注完毕初验合格并经甲方认可后7日内,向乙方支付2.2万元监理费;出0.000验收合格并经甲方认可后7日内,向乙方支付6.6万元监理费; 主体15层施工完毕初验合格并经甲方认可后7日内,向乙方支付6.6万元监理费;主体封顶初验合格并经托付人认可后7日内,向乙方支付总合同价款的8.8万元监理费;装修及安装工程完工验收合格并经甲方认可后,向乙方支付6.6万元监理费; 竣工验收通过并备案完成后7日内,向乙方支付6.6万元监理费,如无任何违约责任发生7日内无息退还乙方伍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