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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3年调解申请书汇编8篇调解申请书 篇1xx县公安局xx派出所:本人李xx,系永建辖区xx村委会xxx村村民,_年_月_日21时许,本村村民杨xx及家人因口角和我发生争吵,随后,杨xx及家人用木棒将我打伤,导致我受伤。受伤后我被送到巍山民康医院和大理州人民医院住院治疗,花去医疗费87911。04元,还产生了其他相关费用。经大理滇西司法鉴定中心(20xx)临床鉴字第339号鉴定看法书及(20xx)临床鉴字第340号鉴定看法书鉴定,我的伤情为轻伤,后续治疗费45005000元。鉴于对方的犯罪行为给我的.身心健康造成严峻侵害,导致我产生了巨额医药费,对方至今也未主动垫付或赔偿任何相关费用。为定纷
2、止争,顺应目前我国的“大调解”居民,构建和谐社会,我恳请你们帮助,对本案的医疗费及其他费用及相关赔偿问题进行调解。特此申请。申请人:_年_月_日调解申请书 篇2申请人:姓名(或用人单位名称)性别xx地址职务(岗位)法定代表人职务托付代理人被申请人:姓名性别地址职务(岗位)法定代表人职务托付代理人事由:因(事由)产生争议,申请调解。调解恳求:事实与理由:为此,向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请依法调解(申请人签名或盖章)年月日-申请人:市养鱼场地址:市区街代表人:孙,男,市养鱼场场长。申请人孙对省高级人民法院1996年12月29日作出的(1996)民终字第39号民事判决,申请再审。恳求事项:1、恳
3、求最高人民法院对矿务局所属炼油厂因排放有毒污水造成渔民鱼害事故赐予损失赔偿一案调卷再审,改正二审判决错误,依法计算干脆损失金额,并追加间接损失补偿,以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并使国家的环保政策和有关法律以正确有效地实施。2、诉讼费用应由矿务局炼油厂全部担当。事实与理由:市鱼场(以下简称养鱼场)因遭遇市矿务局炼油厂(以下简称炼油厂)排放有毒生产污水而造成的鱼业灾难而索赔一案,经市中级人民法院于1996年6月14日作出一审判决(见附件1)。判决认定养鱼场鱼害产生的干脆缘由,确为炼油厂排放有毒污水所致,对此,炼油厂应担当民事赔偿责任。该判决认定的灾难事实,有省淡水渔业环境监督监测站作出的鱼塘死鱼事故调
4、查与鉴定看法,市渔政监督管理站作出的湖污染事故前养殖鱼类资源量认定标准及省水产局关于上述认定标准中有关污染前该鱼塘养殖鱼种及数量的计算数额的确定看法等科学鉴定看法作为事实依据(见附件2、3、4)。该判决对赔偿的金额是依据我国农业部下发的水域污染事故渔业资源损失计算方法的标准,较为合理地判定炼油厂应赔偿的数字,即584,160.34元。(水域污染事故渔业资源损失计算方法见附件5)。尽管数字采纳了计算方法中的下限数字,有的应赔偿的数字也有所忽视(见附件3中的“几点说明”),再者对污染事故的间接损失尚未予以考虑,但是,总的说来一审判决还是基本上维护了养鱼场当前的合法权益,弥补了养鱼场所受的干脆损失。
5、但是一审被告不服提出上诉,经省高院于1996年11月29日作出终审判决书,出人意料地却将炼油厂应赔偿的金额,由584,160.34元,突然改为:264,000元,且诉讼费判定由受害人养鱼场担当一半。这一判决不仅显失公正,更主要的是缺乏科学的依据和合法的计算损失的法定标准,在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上均有错误。基于上述状况,申请人特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申请,恳请国家最高的执法机关主持公正,依法再审,予以改判。为此,现就再申请提出以下几点理由:1、二审法院改判炼油厂赔偿金额,削减判给鱼场32万多元的干脆损失一事,是违反事实和法律的。在一、二审中对于炼油厂因排放有毒生产污水给养鱼场造成严峻的渔业灾难的基本领
6、实,在很多科学的调查和鉴定看法的证明下,都是一样承认的。二审法院不仅对事实没有提出任何异议,而且明确“被上诉人(即养鱼场-引者注)的鱼害产生缘由是上诉人(即炼油厂-引者注)的工业污水污染所致(见二审判决,附件6)”但是二审法院在损失计算方法上,却抛开农业部明文下达的水域污染事故渔业资源损失计算方法(见附件5),改弦更张,另搞一套,用所谓走访的“省淡水水产探讨的座谈记录”作为依据,用估算的方法,得出损失数应为264,000元。依据农业部下发的水域污染事故渔业资源损失计算方法的第(三)种计算方法的公式是F(鱼的死亡量)=M(亩放苗种数)(成活率)N(起捕规格,公斤/尾)F(已捕产量)S(受污面积)
7、P(受污水产生物死亡率%)。市渔政监督管理站正是严格按这一公式计算出养鱼场损失的鲢、鳙两种鱼的成鱼和鱼种的数目的。因连续两年放养鱼苗,一种已为成鱼,一种仍为鱼种。成鱼为:19,700斤23尾/斤(等于MS)0.75(成活率)0.35公斤/尾(起捕规格)=118,968公斤,因尚未捕成鱼,故不减去F。死亡率虽未达100%,但受到污染的鱼已不能食用,实际损失率应为100%。鱼种为:300,000尾10%104公斤=1504.4公斤。缺憾的是二审法院对这种依照有关专业部门规定的法定计算方法不予采纳,却采纳走访得来的估算材料,作为改判削减损失赔偿的依据,实在是难以服人的。调解申请书 篇3(199)民终
8、字第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李云,男,20xx年生,汉族,农夫,住江浦县刘新镇孔湾村三组。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征,男,20xx年诞生,汉族,学生,住址同上。法定代理人李云(李征之父)。上列当事人的托付代理人李强,南京正宏律师事务所律师。上列两当事人的托付代理人袁尚,男,老师,住江浦县新城中学宿舍。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江浦县刘新镇集体商业总店(下称商业总店),居处地江浦县刘新镇街道。法定代表人朱平,商业总店经理。托付代理人陈康,江苏石城律师事务所律师。托付代理人祝庆,男,江浦县供销合作社科长,住江浦县供销合作社宿舍。案由:人身损害赔偿上诉人李云、李征不服江浦县人民法院(20xx)江民初字第98号民事
9、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撤销原判,判令被上诉人商业总店赔偿经济损失。20xx年10月12日李云从商业总店购买煤油1公斤,次日晚17时许将其用于照明发生爆炸,致李云、李征父子被烧伤。经医院诊断:李云为左上肢、右下肢10%面积烧伤;李征头、颈、胸、双上肢13%面积烧伤伴感染。本院法医景德鉴定李征面部损伤属五级伤残。李云父子住院治疗期间,商业总店支付了医疗费1万元。尔后,双方就赔偿问题协商未果,李云、李征于20xx年5月诉至原审法院,要求商业总店赔偿14万元。原审法院判决李云、李征的诉讼恳求后,李云、李征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以下协议:一、商业总店
10、赔偿李云、李征经济损失4?2万元。扣除已付1万元,余款3?2万元,本调解书送达之日给付5000元,今年12月31日前给付5000元,20xx年6月30日前给付5000元,12月31日前给付5000元,20xx年6月30日前给付5000元,12月31日前给付7000元。二、一审诉讼费250元,二审诉讼费50元,合计300元,商业总店负担250元,李云负担50元。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xxx20xx年x月x日调解申请书 篇4*交警队:(当事人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联系电话*,住址或单位*于*年*月*日*时*分,在*发生
11、交通事故,未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现恳求贵队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进行调解。请 求 事 项1.2.3.申请人*年*月*日*调解申请书 篇5一、医方当事人基本状况医方当事人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电话托付代理人姓名职务电话二、申请调解的纠纷事实:三、申请调解的争议要点及理由:四、申请调解的赔偿金额:特申请某某医疗纠纷调解委员会予以调解。扩展医疗事故调解如何进行?当今社会医疗事故频发,医患关系也更加惊慌。当医疗事故发生后,我们要正确处理好医患关系,缓和医患之间的冲突,那么医疗事故调解如何进行呢?将在下文中为大家讲解。医患双方和解过程中应留意的问题(一)留意区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前的调解和医疗事故
12、技术鉴定后的调解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47条规定,医患双方制作的协议书,应当载明双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和医疗事故的缘由、双方当事人共同认定的医疗事故等级以及协商确定的赔偿数额等,并由双方当事人在协议书上签名。但是在实际工作中,协议书基本上无法载明这些事项,尤其是“医疗事故的缘由”、“双方当事人共同认定的医疗事故等级”两项内容。因为根据条例规定,只有医学会才是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合法组织,其他任何个人和组织均无权鉴定或者认定医疗事故。假如医患双方发生医疗事故争议纠纷,在没有提交医学会进行鉴定之前,明显无法确定是否属于医疗事故,此时双方协商解决,无法在协议书上载明事故的缘由和事故等级,否则就只能理解成当事
13、人协商解决医疗纠纷必需在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之后进行,这样理解,既不符合法律规定,也不利于纠纷便捷处理。因此,作者理解,这项规定只能适用于已经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案件。(二)在协商过程中最好要求患方有懂医的人员参加双方自行和解胜利之后,一方反悔再次起诉,往往导致纠纷久拖不决,不利于民事争议的处理。其中患方提起诉讼的最常见理由就是双方和解中,患方对有关内容存在重大误会,协议内容显失公允,因而要求对协议撤销或者变更协议内容。为了避开这种结果出现,在协商中,最好要求患方有懂医的人员参加,假如患方有懂法的人员参加更好。这样可以最大限度地保证调解协议的效力。(三)调解协议附加条款解除一方当事人再次主见协议
14、,否则协议无效在实践工作中,常常遇到调解协议生效后,患方拿到医方的“补偿”后,再次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医疗机构担当赔偿责任。在诉讼中,他们经常主见,患方此前赐予的“经济补偿”,与事故争议无关,调解协议属于医疗机构自愿赠与,不能计算在法院的判决额内。对此,假如调解协议中有解除诉讼的约定,即使法院认定双方当事人的调解协议是医疗机构的自愿赠与,也应属于附条件的赠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90条的规定,附条件的赠与,假如接受赠与的一方不能满意赠与方提出的条件和要求,赠与行为可以撤销。这样可以为医疗机构削减不必要的损失。调解申请书 篇6XX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当事人李XX,男,1967年生,身份证号
15、5110231967XXXXX,车辆牌号云LXXXXX, 联系电话138872XXXXX,四川省安岳县人,住四川省安岳县八庙乡XX村XX组, 于20xx年 06月 24日2时20分在祥宁线K18+300M处发生交通事故,至张XX当场死亡,目前未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现恳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该交通事故涉及张XX死亡损害赔偿部分进行调解。恳求事项:恳求调解涉及张XX死亡损害赔偿部分的全部赔偿费用。申请人:李XX调解申请书 篇7申请人:,女,汉族,诞生年月日,住址被申请人:公司地址:法定代表人:,电话:申请事项:一、恳求依法裁决被申请人为申请人补交社会养老保险费及滞纳金合计18000元人民币.
16、二、恳求依法裁决被申请人为申请人补交医疗保险费滞纳金合计20000元三、恳求依法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双倍的工资合计26000元( 20xx年1月至今)事实与理由:申请人于20xx年3月8日起先至今始终在被申请人处工作, 现担当公司的销售经理,双方已经形成了事实上的劳动关系。申请人在被申请人处工作至今,被申请人从未给申请人交纳过任何的保险,同时也未与申请人签定书面的劳动合同。申请人认为, 依据劳动合同法及相关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签定劳动合同并为劳动者交纳各类法律规定的保险, 而被申请人却始终未给申请人交纳各类保险,此行为已违反了法律的规定,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利益,申请人曾多次要求其交纳保险,但被申请人却拒绝交纳, 致使申请人的保险费用产生了高额的滞纳金,同时, 依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未签定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向劳动者支付双倍的工资. 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利益, 现申请劳动争议仲裁,恳求裁决被申请人为申请人补交保险及滞纳金并依法向申请人支付双倍的工资。此致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人:年 月 日调解申请书 篇8_交警队:(当事人姓名)_,性别_,年龄_,身份证号_,联系电话_,住址或单位_于_年_月_日_时_分,在_发生,未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现恳求贵队对损害赔偿进行调解。恳求事项:申请人:_年_月_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