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市直机关基层党组织党建活动经费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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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市直机关基层党组织党建活动经费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按照新时代党的建设的总要求,进一步加强市直机关基层党组织建设,保障党组织工作需要,规范党建活动经费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国共产党党和国家机关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以及x省财政厅、x省委省直机关工委关于印发x省省直机关基层党组织党建活动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x财行20xxx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市直机关基层党组织使用财政资金开展的党建活动,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市直机关基层党组织,是指党的关系隶属于市直机关工委的市直各部门、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按照中国共产党党和国家机关基层组织

2、工作条例设置的机关党的基层组织(包括党的基层委员会、党总支、党支部),不包括各单位机关党委(总支)。本办法所称党建活动,是指基层党组织开展的“三会一课”、主题党日活动、党员和入党积极分子教育培训、党建学习调研等活动。第三条 各单位基层党组织开展党建活动,必须坚持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原则,统筹使用财政资金和党费,结合党建工作要求和机关工作实际,按年度编制计划,实行审批备案管理。第二章 计划管理第四条 各单位基层党组织开展党建活动,应当按年度编制党建活动计划(包括活动内容、形式、时间、地点、人数、所需经费及列支渠道等),报单位机关党委(总支)审核。第五条 各单位基层党组织编制党建活动计划,应当充分

3、听取党员意见,并经基层党的委员会或支部(总支)委员会讨论。第六条 各单位机关党委(总支)汇总并审核所属基层党组织年度党建活动计划,经单位财务部门审核后,报单位党组(党委)批准。各单位机关党委(总支)要严格控制到常驻地以外开展的党建活动规模、时间和数量。第七条 各单位基层党组织根据党建工作需要,临时增加使用财政资金开展的党建活动,应当报单位机关党委(总支)和财务部门批准。第八条 各单位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按党组织隶属关系,将党建活动计划报市直机关工委备案。第三章 开支范围和标准第九条 本办法所称党建活动经费支出项目包括:租车费、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费、住宿费、场地费、讲课费、资料费和其他费用。(

4、一)租车费是指开展党建活动需集体出行发生的租车费用。(二)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到常驻地以外开展党建活动发生的城市间交通支出。(三)伙食费是指开展党建活动期间发生的用餐费用。(四)住宿费是指开展党建活动期间发生的租住房间的费用。(五)场地费是指用于党建活动的会议室、活动场地租金。(六)讲课费是指请师资为党员授课所支付的费用。(七)资料费是指为党员学习教育集中购买的培训资料费用。第十条 党建活动经费按支出项目,分别执行下列标准:(一)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参照x市直机关差旅费有关规定,按标准执行;个人不得领取交通补助。(二)伙食费,参照x市直机关差旅费有关规定,在差旅费伙食补助费标准内据实报销;一天仅

5、一次就餐的,人均伙食费不超过40元;个人不得领取伙食补助。(三)讲课费,参照x市直机关培训费有关标准执行。(四)租车费,参照x市公车改革后定点租赁汽车服务的有关规定执行。(五)场地费,每半天人均不得超过50元。(六)资料费和其他有关费用经批准后据实报销。第四章 活动组织第十一条 开展党建活动,要突出增强党员的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同时注重与中心工作结合,注重质量效果,防止形式主义。第十二条 开展主题党日活动,应当有详细的活动方案,明确主题,注重活动的政治性和庄重感。第十三条 开展党建活动,要充分发挥党员的主体作用,必须自行组织,不得将活动组织委托给旅行社等其他单位。第十四条

6、开展党建活动,要因地制宜,充分利用本地条件;每个基层党组织到常驻地以外开展党建活动原则上每两年不超过一次;要严格控制租用场地举办活动,确需租用的,要选择安全、经济、便捷的场地。第十五条 开展党建活动,要根据实际情况集体出行。集体出行确需租用车辆的,应当视人数多少租用大巴车或中巴车,不得租用轿车(5座及以下)。到常驻地以外开展党建活动,一般不得乘坐飞机。第十六条 开展党建活动,要严格遵守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严格执行廉洁自律各项规定。严禁借党建活动名义安排公款旅游;严禁到党中央、国务院明令禁止的风景名胜区开展党建活动;严禁借党建活动名义组织会餐或安排宴请;严禁组织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严禁购置电脑、复

7、印机、打印机、传真机等固定资产以及开支与党建活动无关的其他费用;严禁套取资金设立“小金库”;严禁发放任何形式的个人补助;严禁转嫁党建活动费用。第五章 报销结算第十七条 报销党建活动经费,需经单位机关党委(总支)审核后履行报销程序。各单位财务部门应当严格按照规定进行审核报销。第十八条 党建活动的资金支付,应当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和公务卡管理有关制度规定。第十九条 党建活动所需财政资金,原则上在部门预算公用经费中列支,由各单位在年度部门预算中予以合理保障。第六章 监督检查第二十条 各单位应当将党建活动经费开支情况以适当方式公开。第二十一条 各单位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将上年度党建活动开展情况(包括活动

8、形式、内容、时间、地点、人数、经费开支及列支渠道等)按党组织隶属关系,报市直机关工委备案。第二十二条 市直机关工委、市财政局等有关部门对各单位党建活动经费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重点关注以下问题:(一)党建活动计划的编报是否符合规定。(二)临时增加党建活动是否报单位机关党委(总支)批准。(三)党建活动经费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是否符合规定。(四)党建活动经费报销和支付是否符合规定。(五)是否存在奢侈浪费现象。(六)是否存在其他违反本办法的行为。第二十三条 有违反本办法的行为,由市直机关工委、市财政局等有关部门追回资金,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及其相关人员责任;涉嫌违法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第七章 附 则第二十四条 各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结合本单位业务特点和工作实际,制定基层党组织党建活动经费管理具体规定。第二十五条 事业单位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会同市直机关工委负责解释。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xx年x月x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xx年x月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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