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参考基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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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参考基准XX省水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本市水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保证水务系统在 实施行政处罚时公平、公正、合理地行使自由裁量权,促进水依 法行政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市政府关 于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若干规定、关于规范实施行政处 罚裁量基准制度的若干指导意见(京政法制发2015U6号)及 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水务工作实际情况,制 定本基准。第二条市和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实施行政处罚,适用 本基准。第三条市级水行政执法主体为XX省水务局。XX省水务局派出机构(市级水行政执法责任主体)为XX省 水

2、政监察大队、XX省官厅水库管理处、XX省密云水库管理处、 XX省十三陵水库管理处、XX省永定河管理处、XX省永定潮白河 管理处、XX省北运河管理处、XX省京密引水管理处、XX省节约 用水管理中心、XX省水利工程质量与安全监督中心站、XX省水 土保持工作总站、XX省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XX省 关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违法的;(三)行政处罚案件在行政执法检查中被确认为自由裁量权 行使不当的;(四)因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当,引起当事人投诉,在社会上 造成不良影响的。第二十四条本基准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一致的,应适用法律、法 规、规章规定。第二十五条本基准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第二十六条本

3、基准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水务工程建设与管理中心、XX省水库移民事务中心、XX省排水 管理事务中心、XX省城市河湖管理处、XX省永定凉水河管理处、 XX省东水西调管理处。第四条区水行政执法主体为XX省XX县区水务局、XX省XX 县区水务局、XX省XX县区水务局、XX省XX县区水务局、XX省 XX县区水务局、XX省XX县区水务局、XX省XX县区水务局、XX 省XX县区水务局、XX省XX县区水务局、XX省XX县区水务局、 XX省XX县区水务局、XX省密云区水务局、XX省XX县区水务局、 XX省XX县区水务局、XX省XX县区人民政府节约用水办公室、 XX省XX县区人民政府节约用水办公室。区水行

4、政执法责任主体由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第五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是指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派出 机构实施行政处罚时,在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的处罚种类、 处罚幅度内,综合考虑违法情节、违法手段、违法后果等因素, 合理适用处罚种类、处罚幅度的权限。第六条适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应当遵循处罚法定、过罚相当 原则。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在行使 自由裁量权时应当考虑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 害程度等,作出的行政处罚要与违法行为相当。同一办案机关对于性质相同、情节相近、危害后果基本相当、违法主体同类的案件,在实施行政处罚行使自由裁量权时,适用 的法律依据、处罚种类

5、及处罚幅度应当基本相同。第七条适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应当基于正当目的,遵 循公平、公正原则。第八条适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应当遵循教育与处罚相结合原 则。对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 政处罚;对情节轻微的违法行为以教育为主、处罚为辅。第九条适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应当遵循程序正当原则,严格 遵守行政处罚的法定程序。办案机关适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减轻、从轻、从重处罚, 当事人有要求的,应当在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或者听证告 知书时,一并告知拟作出减轻、从轻、从重处罚的事实、理由 和依据。第十条适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应当遵循综合裁量原则。全面分析违法行为的主体、客

6、体、主观方面、客观方面及社 会危害后果等因素,应用逻辑、公理、常理和经验,对违法行为 处罚与否以及处罚的种类和幅度进行判断,并作出相应的处理决 定。第十一条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处罚种类可以单处或可以并处的, 可以选择适用。规定应当并处的,不得选择适用。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没收违法(非法)所得,再作其他处罚 的,不得选择适用。第十二条同一违法行为违反了不同法律规范的,在适用法律、法规、 规章时应当遵循下列原则掌握:(一)优先适用效力高的法律规范;(二)法律规范效力相同,属于特别规定的优先适用;(三)法律规范效力相同,时间在后的优先适用。同一违法行为违反了不同法律规范,不同法律规范规定的处 罚种类

7、不同,可以根据情况同时适用不同的法律规范给予处罚。 但不得重复适用处罚种类。第二章违法行为裁量档次第十三条法律、法规、规章设定的罚款处罚数额有一定幅度的,在幅 度范围内综合考虑法定依据、违法情形、性质情节、危害程度、 处罚种类、处罚幅度等因素,采取“定档(a、b、c) +分阶(01、02、03)”方式进行。第十四条本基准中各类违法行为依据社会危害性划定为a、b、c三个 基础裁量档次。其中:“违法行为本身社会危害性严重的“对应 a档,“违法行为本身社会危害性一般的“对应b档,“违法行 为本身社会危害性轻微的”对应c档。区分违法行为本身的社会危害性,一般遵循以下原则:(1)除法规另有规定外,对于违

8、反法规中一般义务性条款 规定的行为(如:规章制度不健全、未按期报送资料、未按规定 备案变更等),原则上,归入基础裁量c档或b档;(2)对于违反禁止性条款规定的行为,原则上归入基础裁 量础裁量b档或a档;(3)除法规另有规定外,归入c档的违法行为原则上仅适 用警告和较低数额罚款的处罚种类;归入b档的违法行为原则上 适用中等数额罚款及没收违法所得的处罚种类;归入a档的违法 行为原则上适用高额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违法财物直至责 令停产停业、暂扣或吊销证件的处罚种类;(4)对于处罚条款中仅设定“罚款”种类的违法行为,除 未经许可擅自从事建设、经营的行为必须归入a档外,其余违法 行为可以纳入基础裁量

9、b档。针对各类违法行为设定的基础裁量档,其对应的裁量幅度为依法“从轻”处罚的下限至“从重”处罚的上限,属于行政处罚 应当或可以减轻、加重处罚情节的,可以跨越本基准规定的基础 裁量档实施处罚,具体裁量基准见基准表。第十五条设定基础裁量档后,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情节、频次、社会 影响、是否符合从轻减轻条件等因素,进一步划分处罚裁量阶(基 础裁量C档可不划分处罚裁量阶)分阶编号01-03代表违法情节 由轻到重、处罚阶次由低到高。从重处罚适用,可处以法定处罚幅度内三分之二以上数额的 罚款;从轻处罚适用,可处以法定处罚幅度内三分之一以下数额 的罚款。一般处罚使用,可处以法定处罚幅度内三分之一以上、 三分之

10、二以下数额的罚款;第三章免于及减轻、加重、一般处罚的适用第十六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行政处罚:(一)不满14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二)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 行为的;(三)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四)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十七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一)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二)主动减轻或者消除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三)受他人胁迫、诱骗而实施违法行为的;(四)配合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六)法律、法规、规

11、章规定的其他应当从轻或减轻行政处 罚情形的。有上述从轻处罚情节的,一般应当在法定的处罚种类 或处罚幅度内,对当事人在几种可能的处罚种类内选择较轻的处 罚种类,或者在罚款幅度内从轻处罚适用。第十八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重行政处罚:(一)隐匿、销毁、篡改或者拒不提供有关证据材料的;(二)擅自转移已被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物品的;(三)作虚假陈述的;(四)妨碍、逃避或者抗拒检查的;(五)围攻或者煽动他人围攻执法人员的;(六)经告诫、劝阻后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七)违法情节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社会安定、人身 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并造成严重后果的;(A)违法金额较大的;(九)胁迫、诱骗、教唆他人实施违

12、法行为的;(十)恶意串通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十一)共同实施违法行为中起主要作用的;(十二)多次实施违法行为,或者在违法行为被行政处罚后 继续实施同一违法行为的;(十三)在自然灾害、疾病流行、环境污染等突发公共事件 中实施违法行为的;(十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当从重行政处罚情 形的。从重行政处罚,应当在法定的处罚种类或处罚幅度内,对 当事人在几种可能的处罚种类内选择较重的处罚种类,或者在罚 款幅度内从重处罚适用。第十九条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没有减轻、从轻、从重处罚情节的,应当 对其予以一般行政处罚。一般行政处罚,应当在法定的处罚种类或处罚幅度内,对当 事人在几种可能的处罚种类内选择适当的

13、处罚种类,或者在罚款 幅度内一般处罚适用。第四章实施裁量基准制度的要求第二十条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涉嫌构成刑事犯罪的,应当依法移送司法 机关。第二十一条办案机关应当定期对本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案件进行复查, 发现自由裁量权行使不当的,应当主动纠正。办案机关的上级机关应当不定期对其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 行使情况进行检查,发现自由裁量权行使不当的,责令纠正或者 直接予以纠正。各级水行政管理机关及其派出机构在行政执法检查中发现 自由裁量权行使不当的,应当纠正并予以通报。第二十二条办案机关违反本基准规定实施行政处罚,当事人不服申请行 政复议的,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审理复议案件时,有权直接予 以变更。第二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执法过错,依照相关规定追究有关 人员的过错责任:(一)因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当,造成行政处罚案件被人民法 院终审判决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违法的;(二)因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当,造成行政处罚案件被复议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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