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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中国建设银行公积金借款合同8篇 债权人(甲方):_滁州市住房公积金治理中心 保证人(乙方):_等_人 第一条为确保甲方托付银行与_(以下简称借款人)签定的_年_字_号借款合同(以下简称借款合同)的履行,乙方情愿向甲方供应保证,甲乙双方依据有关法律规定,协商订立本合同。 其次条乙方保证范围为借款人依据合同向甲方借用的贷款本金为人民币(大写)_及其利息(包括因借款人违约或逾期还款所计收的复利和加收的利息)、借款人违约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诉讼费和律师费)。 第三条本合同保证的借款合同的履行期限为_年,自_年_月_日至_年_月_日。 本保证合同的保证期间为两年,自借款合同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2、。 甲方(盖章) _ 法定代表人(签章) _ 乙方(签章) _ _ 年 _ 月 _ 日 中国建立银行公积金借款合同【篇2】 债权人(甲方):_ 保证人(乙方):_ 第一条 为确保甲方托付银行与_(以下简称借款人)签定的_年_字_号借款合同(以下简称借款合同)的履行,乙方情愿向甲方供应保证,甲乙双方依据有关法律规定,协商订立本合同。 其次条 乙方保证范围为借款人依据合同向甲方借用的贷款本金为人民币(大写)_及其利息(包括因借款人违约或逾期还款所计收的复利和加收的利息)、借款人违约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诉讼费和律师费)。 第三条 本合同保证的借款合同的履行期限为_年,自_年_月_日至_年_月_日
3、。 本保证合同的保证期间为两年,自借款合同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第四条 本保证合同独立于借款合同,乙方在本合同项下的保证责任不因借款合同无效而免除。 第五条 本担保合同为连带责任保证和住房公积金质押。 第六条 乙方保证在借款人未还清借款本息之前,不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帐户上的存款。 第七条 如借款人未按合同履行还款义务,乙方保证在接到甲方书面索款通知后三十日内履行还款义务。如乙方未主动履行,即表示乙方授权甲方从其住房公积金帐户上扣收,归还借款人的贷款本息。如乙方住房公积金的本息缺乏以归还借款人的贷款本息,乙方有义务主动归还缺乏局部。 第八条 如借款合同到期借款人未履行还款义务,甲方有权要求
4、保证人中的一人或全部保证人履行还款责任。 第九条 本合同有效期间,乙方如再向第三方供应担保,不得损害甲方的利益。 第十条 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本合同。一方需要变更合同时,应经双方协商同意,达成书面协议。乙方意见必需是全部保证人的全都意见。 第十一条 借款人与甲方协议变更借款合同的,应征得乙方同意,未经乙方同意的,乙方只在本合同规定的保证范围内担当责任。但甲方由于国家政策调整而执行新利率的,无须征得乙方的同意。 第十二条 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同中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拆讼。 第十三条 本合同一式_份,具有同等效力,甲方及乙方全部保证人各执一份
5、。 第十四条 贷款人已提请借款人留意对本合同各印就条款作全面、精确的理解,并应借款人的要求做了相应的条款说明。签约各方对本合同的熟悉全都。 第十五条 本合同由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债权人(甲方):_ 电话:_ 保证人(乙方):_ 电话:_ 签订地点:_ 签订时间:_ 中国建立银行公积金借款合同【篇3】 甲方: 乙方: 依据住房公积金治理条例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合作开展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为明确双方责任、义务,经协商全都,达成以下协议: 一、合作工程 甲方同意对符合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购房人在购置乙方位于_住房工程时供应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乙方为购房人(借款人)供应连带保证担保
6、。 二、合作方式 1、甲方凭购房人供应的商品房购销合同(经房地产治理部门备案)、首期交款证明材料以及由乙方出具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推举保证书,受理其住房公积金贷款。经审核对符合公积金贷款条件的购房人发放贷款,办理有关贷款手续,并由甲方托付贷款银行将贷款全额划入乙方 在银行开设的监管帐户。 2、借款人(购房人)以其购置的房屋作为公积金贷款的抵押担保;房产抵押登记到甲方名下之前,由乙方供应连带保证担保。 乙方应自商品房购销合同商定的交房之日起90天内办妥房屋产权证书,并协同借款人(购房人)将房产抵押登记到甲方名下,房屋他项权证交甲方执管。 3、借款人按借款合同商定偿清贷款本息后,甲方向其出具贷款结清通
7、知书,并将房屋他项权证书或抵押登记手续交由借款人办理抵押登记注销手续。 三、权责和义务 1、乙方须向甲方供应住房开发工程相关立项审批手续,并确保工程建立的合规、合法性,保证工程进度和质量,按期交房。甲方有权对上述状况进展监视、检查。 2、甲方依据乙方资信、资金使用和工程建立等状况,核定乙方可保证担保的推举贷款额度,并收取推举贷款额度的5%作为贷款保证金(须在甲方发放公积金贷款前缴纳);甲方有权拒绝超出核定担保额度的推举贷款。 3、乙方与购房人签订商品房购销合同之后,向符合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的购房人出具住房公积金贷款推举保证书,并对该保证书所载房屋面积、房屋总价款等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住房公积金
8、贷款推举保证书作为本协议不行分割的组成部份,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甲方有权依据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有关规定对乙方推举的贷款申请人(购房人)进展审查,并于受理贷款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同意的答复。 住房公积金的贷款利率按人民银行有关规定执行。 5、在乙方办妥房屋产权证书,并协同借款人(购房人)将抵押房产抵押登记到甲方名下,房屋他项权证交甲方执管之前,乙方为借款人的公积金贷款担当连带保证责任。 乙方为全部借款人(购房人)办妥房屋产权证和抵押登记手续,并将房屋他项权证交甲方执管之后,甲方清退乙方的贷款保证金,并免除其担当的连带保证责任。 6、在保证担保期间,如借款人未按借款合同商定履
9、行还款义务的,乙方应在接到甲方书面通知之日起五日内履行连带保证责任。消失以下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从乙方交纳的贷款保证金中直接扣收贷款本息;如贷款保证金缺乏的,乙方授权甲方从其帐户中直接扣收贷款本息,授权扣收贷款的托付书不再另行出具,授权内容以本条内容为准: (1) 借款人连续三期,累计六期未归还贷款本息; (2)借款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失踪,无继承人、财产代管人,或继承人、财产代管人拒绝履行还款义务。 7、在保证担保担保期间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乙方应担当贷款本息的归还责任,并赔偿甲方因此受到的损失: (1)乙方出售的房产有产权纠纷的; (2)乙方以出售的房产向第三方设定担保的; (3)乙方与借款
10、人(购房人)解除商品房购销合同的; (4)因乙方缘由,借款人(购房人)不按约履行商品房购销合同的。 上述款项,甲方可从乙方交纳的贷款保证金中直接扣收;如有缺乏,可直接从第六条规定的授权帐户中扣划,授权扣划托付书不另行出具,授权内容以本条规定为准。 8、乙方代借款人归还贷款本息后,有权向借款人追偿。甲方有义务支持、帮助乙方向借款人追索乙方代为支付的贷款本息及费用。 9、在办妥房产抵押登记手续,房屋他项权证交甲方执管后,发生上述第六条规定之情形,依法处置抵押物时,如乙方征得房屋全部权人同意的,乙方可以合理对价一次性回购抵押房产。 10、乙方应按本协议商定的合作工程对推举担保的购房人姓名、房号、推举
11、保证书编号、推举贷款金额等状况进展登记、备案,随时承受甲方的核对。 四、其它商定 1、消失以下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终止本协议,并由乙方负责归还甲方已发放的公积金贷款和赔偿甲方因此造成的损失: (1)乙方所建工程不符合国家及有关部门的规定和要求的; (2)乙方丢失担保力量的; (3)违反本协议商定或因其他缘由可能危及甲方公积金贷款安全的。 2、乙方依本协议出具之推举保证书的有效期为两年,即2022年 1 月 12 日至2022年 1 月 11 日止。 甲方有权拒绝超出推举保证书有效期的推举贷款。 3、若借款人在保证期间内连续三期未履行还款义务,甲方应在该大事发生之日起十日内书面告知乙方并实行相应
12、措施,若甲方未履行该告知义务,则乙方的保证责任得以解除。 4、如因履行本协议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协商不成的可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 5、本协议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并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作为本协议附件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 6、本协议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7、本协议一式四份,甲方执三份,乙方执一份。 附:住房公积金贷款推举保证书 甲方:(签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 乙方: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 签订地点: 中国建立银行公积金借款合同【篇4】 公积金个人住房托付贷款是指建立银行受地方住房基金治理部门的托付,利用托付人供应的资金发放的
13、个人住房贷款,贷款风险由托付人担当。 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必需符合当地住房公积金治理部门有关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规定。应具备的根本条件为: (1)有合法的身份; (2)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 (3)有稳定的经济收入,信用良好,有归还贷款本息的力量; (4)有合法有效的购置、大修住房的合同、协议以及其他证明文件; (5)有规定的最低额度以上的自筹资金,并保证用于支付所购(大修)住房的首付款; (6)有符合要求的资产进展抵押或质押,或(和)有足够代偿力量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自然人作为保证人; (7)符合当地住房公积金治理部门规定的其他借款条件。 中国建立银行公积金借款合同【篇5】 抵押权人:_ (以
14、下简称甲方) 抵 押 人: _(以下简称乙方) 为保证甲方与 (以下称借款人)签订的 _年 _字第 _号借款合同(以下称借款合同)的履行,乙方情愿以其有权处分的财产作为抵押,甲方同意承受乙方的财产抵押,并依据国家有关法律规定,签订本抵押合同,供甲乙双方共同遵守。 抵押担保的范围、年限 第一条 乙方以“抵押物清单”(附后)所列之财产设定抵押。并保证对该抵押物享有处分权。 其次条 乙方抵押担保的贷款金额人民币(大写)_ 元,贷款期限 _年,从 _年 _月 _日至 _年 _月 _日,贷款用途为购、建住房。 第三条 本抵押物担保范围为借款合同项下之借款本金、利息、罚息、违约金及实现抵押权的费用。 第四
15、条 乙方须保证该抵押物的合理使用,不得将抵押物用于保险条款制止或排解的任何方式或目的。 第五条 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对该抵押物作出任何实质性构造转变。因乙方违反本合同所作的转变而使该抵押物产生的添附物,自动转为本贷款项下的抵押物。 第六条 抵押期间,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将该抵押物转让、出租、变卖、再行抵押、抵偿债务、馈赠或以任何形式处分。由此引起甲方的任何损失,均由乙方担当责任。 第七条 抵押期间,乙方有义务妥当保管抵押物,并负有修理、保养及保持其完好无损的责任,并随时承受甲方的监视检查。由于抵押物毁损所导致的抵押物价值削减,应准时通知甲方并于三十日内向甲方供应与削减的价值相当的担保,因抵
16、押物造成环境污染或造成的其他损害,由乙方独立担当责任。 第八条 本合同项下的的评估保险、鉴定、登记、保管等费用及涉及该抵押物的一切税费均由乙方担当。乙方因不履行该项义务对甲方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负责赔偿。 第九条 乙方签订本合同后,应到甲方指定的保险公司办理该抵押物的财产保险。保险的赔偿范围应为该抵押物患病任何火灾、水灾地震等自然灾难及其他意外事故所导致的破坏及毁损;投保金额不得少于其借款合同项下的贷款金额;保险期限与借款合同期限应全都,如借款合同到期,借款人未履行到期还清全部贷款本息的义务,乙方应连续购置保险,直至借款合同项下贷款本息全部归还完毕止。 第十条 乙方应指定甲方为保险单的第一受益人
17、,并在保险手续办理完后将保险单正本交甲方保管。 第十一条 抵押期间,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中断或撤销上述保险,否则,乙方须无条件赔偿甲方因此所受的一切损失。 第十二条 抵押期间,该抵押物如发生投保范围的损失,或者因第三人的行为导致抵押物价值削减,保险赔偿金或损害赔偿金应作为抵押财产,提前清偿贷款本息或交由第三方提存,抵押期间乙方不得使用。 第十三条 抵押期间,该抵押物发生保险责任以外的毁损,由乙方担当责任,并应就受损局部准时供应新的担保,办理相应手续。 第十四条 借款人不履行借款合同商定条款时,甲方有权以抵押物折价或拍卖、变卖抵押物所得价款优先受偿,实现抵押权。 第十五条 抵押期间,经甲方书面同意
18、,乙方转让抵押物所得价款应向甲方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 第十六条 发生以下状况之一时,甲方可提前将抵押物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实现抵押权: (一)乙方违反本合同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 (二)借款合同履行期间借款人丢失民事行为力量、被宣告失踪、被宣告死亡或死亡而无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卷入重大经济诉讼纠纷或发生其他足以影响其偿债力量或缺乏偿债诚意的行为; (三)乙方的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或财产代管人拒绝为乙方履行归还贷款本息; 第十七条 甲方依法处分抵押物所得价款,按以下挨次安排: (一)支付处分抵押物所需费用; (二)清偿借款人欠甲方贷款罚息
19、和利息; (三)清偿借款人欠甲方贷款本金、违约金和赔偿金等; (四)支付其他费用。 中国建立银行公积金借款合同【篇6】 甲方(托付人): 住房公积金治理中心 住宅: 法定代表人及职务: 电话: 邮编: 传真: 网址: 乙方(受托人): 住宅: 主要负责人及职务: 电话: 邮编: 传真: 网址: 为支持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购置自住住房,标准住房公积金贷款治理,依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合同法 、国务院住房公积金治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经双方协商全都,就甲方 托付乙方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有关事宜订立本合同,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条 甲方托付乙方代理的事项 一、为职工供应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询问,受理个人住房公
20、积金贷款申请,提出审查意 见;与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与担保人签订担保合同,并帮助借款人办理公证、保险、评估、 抵押(备案)登记及其他贷款手续。 二、帮助甲方受理公积金贷款合作工程申请,提出调查报告及审查意见,签订工程合作 协议,监管保证金帐户。 三、根据借款合同的商定发放公积金贷款,回收公积金贷款本金和利息,办理公积金贷 款结算业务。 四、对借款人、担保人、合作工程等实施贷后监视检查,催收公积金逾期贷款,受理借 款人申请提前还款等变更借款合同事宜, 按乙方内部个人住房贷款档案治理的规定对公积金 贷款档案进展治理。 五、 按甲方的要求在贷款信息治理系统中录入公积金贷款治理所需要的相关信息, 建立
21、 贷款治理台帐,并将电子信息及凭证、报表等纸质资料按商定的方式及要求送交甲方。 其次条 托付贷款的用途、金额、期限、利率、担保、还款方式及帐户 一、住房公积金贷款定向用于职工购置自住住房。 二、每一笔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金额、期限、担保方式、还款方式等以甲方的审批意见为 准。三、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利率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执行。 四、甲方在乙方开立住房公积金存款帐户,帐号为 ;乙方为甲方设立住房公积金托付贷 款帐户,帐号为 。 第三条 托付贷款的程序 一、乙方负责受理贷款申请,调查核实申请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合法性, 提出审查意见报甲方审批;对资料齐全的贷款申请,原则上应在两个工作日内初审
22、完毕并报 送甲方。 二、甲方审批同意后向乙方出具审批意见,确定贷款的金额、期限等。 三、 乙方按甲方审批的意见通知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 担保合同, 并办理其他相关手续。 四、乙方办理贷款手续后向甲方送达相关资料;乙方原则上应在收到审批意见之日起五 个工作日内办完贷款手续并报送甲方(借款人或担保人的缘由除外)。 五、 甲方对贷款手续 核对无误后, 按时足额将贷款基金从住房公积金存款帐户划入托付 贷款账户,由乙方负责以借款人支付购房款的名义划入售房单位售房款专户;售房人是自然 人的,须划入事前商定的特地帐户。 第四条 甲方的权利义务 一、作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债权人,对贷款的发放、回收、结算、治理等
23、全过程拥有决 策权。 二、按规定在乙方开立用于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特地帐户。 三、审批贷款合作工程,审批个人公积金贷款。 四、因业务需要,可到乙方查阅托付贷款档案资料。 五、对乙方承办的托付事项进展监视检查并考核。 六、担当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 七、按时足额供应发放贷款所需的委贷基金。 八、按本协议商定向乙方支付办理托付贷款的手续费。 第五条 乙方的权利义务 一、有权拒绝甲方违反本协议及相关规定的托付事项。 二、不担当贷款风险,不垫付委贷基金。 三、应在规定时限内办理受托事务,不得无故拖延。 四、对借款人申请时供应的资料及借款条件的真实性、有效性具有审查义务,对贷 款用途的专一性、资金划拨的安全性
24、具有监管义务。 五、将帮助回收的贷款本金和利息按双方商定的时间划入甲方指定账户。 六、向甲方供应拟按揭或已按揭的商品房工程及开发单位的相关信息资料。 七、按国家金融监管方面的规定,帮助甲方对托付贷款实施风险治理;不拆借、挪用公 积金贷款资金。 八、准时将贷款发放、回收、结算等相关业务资料送交甲方,按时向甲方报告受托事务 办理状况。 九、协作甲方对受托事项的监视检查及考核。 十、按本协议商定向甲方收取手续费。 十一、严格执行甲方制订的有关住房公积金贷款治理的规定。 第六条 关于组合贷款的商定 一、组合贷款指向同一借款人发放的,用于购置同一住房,由甲方供应的公积金贷款和 乙方供应的商业性个人住房贷
25、款相结合而组成的个人住房贷款。 组合贷款中的公积金贷款和 商业性贷款由甲方和乙方分别审批,设置同一担保条件。借款人违约需处分抵押物、追索保 证人连带保证责任, 或发生保险责任事故后保险公司按商定进展赔偿时, 甲乙双方按届时各 自的债权比例受偿。 二、 借款人申请公积金贷款不能全部满意其贷款需求时, 可同时向乙方申请商业性个人 住房贷款,乙方承诺作为组合贷款的配套银行受理借款人的申请。 第七条 需按法律程序向借款人、担保人追偿债务时,无论公积金贷款或组合贷款,均 由乙方作为原告提起诉讼,乙方怠于起诉的,甲方按相关规定执行;公积金贷款的诉讼费用 等相关费用由甲方担当,组合贷款的诉讼 费用等相关费用
26、按甲乙双方的债权比例各自担当。 第八条 保密商定 甲乙双方因履行本协议而知悉或取得对方或第三方的资料或信息应视为各方的商业秘 密或个人隐私,未经法律许可或当事各方同意,不得向外披露或用作本协议以外的用途。 第九条 违约责任 一、甲方未按本协议按时足额供应贷款基金,乙方可拒绝发放托付贷款,由此造成乙方 或借款人经济损失的,甲方负责赔偿。 二、甲方未按本协议向乙方支付手续费的,乙方有权拒绝连续承办托付事务,并可 要求甲方准时补清,赔偿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 三、因乙方的缘由未按商定发放及回收托付贷款,造成甲方或借款人经济损失的,乙方 应负责赔偿。 四、因乙方缘由致使追偿债务超过诉讼时效,造成经济损失
27、的,乙方负责赔偿。 五、 乙方在办理托付贷款业务中, 未按本协议商定及甲方制定的治理方法等相关规定受 理、审查贷款,或录入的贷款治理信息及办理贷款手续的过失严峻,或催收逾期贷款不力, 或未按甲方要求保管公积金贷款档案等,由此造成甲方或借款人损失、造成严峻社会影响、 损害职工权益和甲方形象的,甲方除有权依据本协议考核后扣减手续费外,还可要求乙方赔 偿已造成的经济损失直至取消受托资格。 第十条 托付业务的考核 甲方对乙方办理托付业务的状况按百分制进展考核并与手续费挂钩, 考核按平常重点抽 查、半年进展检查、年终全面考核的方式进展,每次考核后向乙方通报考核结果,年终考核 完毕后向乙方通报全年考核结果
28、;详细考核内容见 住房公积金治理中心托付贷款业务考核 表 。 第十一条 托付业务手续费 一、甲方以当年实际收回的托付贷款利息收入的 5%为基数,按全年考核后乙方实得分 值计算手续费; 计算公式:乙方年度贷款手续费=乙方全年住房公积金贷款实际利息收入 5%实得分值100 二、支付方式:甲方在对乙方全年考核完毕后,一次性以转帐方式向乙方结清全年贷款 手续费。 第十二条 其他商定的内容 一、甲乙双方应将各自制定或执行的涉及公积金贷款(含组合)的相关文件、手续事先送 对方认可备案,发生变动时,应以书面形式准时通知对方和相关第三方。 二、借款合同、担保合同等手续暂使用乙方制订并经甲方认可的文本格式,待甲
29、方对其 统一制订后,再按统一的文本执行。 三、办理托付贷款所涉及的保险、公证、评估及其它中介代理机构,应由甲方确定或认 可。 四、因托付贷款而设定的债权、担保权均以乙方名义代理,但最终实际受益人为甲方。 五、 乙方应向甲方供应托付贷款详细承办支行及相关状况, 并由甲方最终确 认。 六、每一住房公积金贷款合作工程的详细承办支行,由甲方审定。 七、乙方应具备从事托付事务的合法资格及执业证书,具备相应的治理水平及人员、技 术、物质保障条件,能够为借款人供应全面、优质、高效的效劳。 第十三条 本协议生效期间后,若双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授权代理人、单位名 称、组织机构及相关人员发生变化,办公、通讯
30、地址发生变更的,应准时书面通知对方。 第十四条 本协议生效后, 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 但订立本协议依据的国家法 律、政策或本市实际状况发生调整变化时,双方可协商变更本协议有关条款或解除本协议。 第十五条 本协议发生纠纷时,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都可以向 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六条 本协议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本市有关规定等执行。必要 时双方可修改本协议或签订补充协议。 第十七条 本协议有效期为壹年, 自双方法定代表人、 主要负责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 并加盖单位公章后生效。 本协议生效前, 甲方托付乙方已办理的托付业务尚未执行完毕的统 一按本协议商定执行。 在协议有效期内,任何一方不愿连续办理托付业务的,可中止执行协议,但已受托签订 的工程合作协议应按约履行至期满,贷款回收、催收、结算等事务应履行至贷款余额结清为 止。不受协议中止或有效期的限制。 本协议到期后,双方协商全都后可续签。 第十八条 本协议正本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副本若干。附件为本协议的组成。 甲方:乙方:年月日: 中国建立银行公积金借款合同【篇7】 中国建立银行公积金借款合同【篇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