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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值班规章为了标准海船船员值班,保障海上人命与财产安全,保护海洋环境,加强船舶保安治理,依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以及我国缔 结或参加的有关国际公约要求,交通运输部制定本规章,自2023 年 2 月 1 日起施行。一、总则1. 适用范围100 总吨及以上中国籍海船的船员值班适用本规章,但军用船舶、渔业船舶、游艇、构造简洁的木质船除外。2. 主管机关国家海事治理机构是实施本规章的主管机关。各级海事治理机构依据职责具体负责海船船员值班的监视管 理工作。3. 生疏遵守(1) 航运公司应当依据本规章以及有关国际公约的要
2、求编制驾驶台规章、机舱值班规章等船舶值班规章,张贴在船舶各部门的易见之处,要求全体船员遵守执行,以保证船舶航行安全。(2) 航运公司应当确保指派到船上任职的值班船员生疏船上相关设备、船舶特性、本人职责和值班要求,能有效履行安全、防污染和保安等职责。(3) 船长及全体船员在值班时,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相关国际公约以及当地有关防治船舶造成海洋污染的要求,实行一切可能实行的预防措施,防止因操作不当或者发生事故等缘由造成船舶对海洋环境的污染。二、值班一般要求1. 航运公司和船长应当为船舶配备足够的适任船员,以保持安全值班。2. 船长应当安排合格的船员值班,明确值班船员职责。值班的安排应当符合保证船
3、舶、货物安全及保护海洋 环境的要求,并保证值班船员得到充分休息,防止疲乏值班。在船长统一指挥下,值班的驾驶员对船舶安全负 责。轮机长应当经船长同意,合理安排轮机值班,保证机舱运行安全。船长应当依据保安等级的要求,安排并 保持适当和有效的保安值班。3. 值班应当遵守以下驾驶台和机舱资源治理要求:(1) 依据状况合理地安排值班船员;(2) 考虑值班船员资格和适任的局限性;(3) 值班船员应当生疏其岗位职责和部门职责;(4) 值班船员对值班时所接收到的与航行有关的信息应当能够正确领悟、正确处置,并与其他部门适当共享;(5) 值班船员应当保持各部门之间的适当沟通;(6) 对为保证安全所实行的行动,值班
4、船员假设产生任何疑心,应当马上告知船长、轮机长、负责值班的高级船员。4. 值班的高级船员认为接班的高级船员明显不能有效履行值班职责时,不得交班,并马上向船长或者轮机长 报告。5. 值班的高级船员在交班前正在进展重要操作的,应当在确认操作完成后再交班,船长或者轮机长另有指令 的除外。6. 接班的高级船员应当在确认本班人员完全能有效地履行各自职责后,方可接班。7. 不得安排船员在值班期间担当影响值班的工作。8. 值班船员应当将值班期间发生的重要大事依据要求做好记录。三、港内值班1. 港内值班应当遵守的一般要求(1) 船舶在港内停靠时,船长应当安排适当而有效的值班。对于具有特种形式的推动系统或者关心
5、设备,以及装载有危害、危急、有毒、易燃物品或者其他特别货物的船舶,还应当依据有关规定的特别要求值班。(2) 船长应当依据停靠状况、船舶类型和值班特点,配备足够具有娴熟操作力量的值班船员,并安排好必要的设备。(3) 船舶在港内停靠期间的值班安排应当满足以下要求:1) 确保人命、船舶、货物、港口和环境的安全;2) 确保与货物作业相关机械的安全操作;3) 遵守有关国际公约、国家法规和当地规定;4) 保持船舶工作正常。(4) 停靠时,甲板值班人员应当至少包括一名值班驾驶员和一名值班水手。(5) 轮机长应当与船长协商确定轮机值班安排。2. 驾驶值班(1) 在港内值班时,值班驾驶员应当做到以下内容:1)
6、把握全船人员动态,常常巡查船的四周、装卸现场及工作场所,关注从事高空、舷外及封闭舱室内工作的人员安全,催促值班人员坚守岗位,保持部门间联系畅通;2) 催促值班水手按时升降国旗、开关灯,显示或者悬挂有关号灯号型;3) 常常检查舷梯、锚链、跳板及安全网,准时调整系泊缆绳,在有较大潮差的泊位上,应当加强巡查, 必要时应当实行措施以确保系泊设备处于安全工作状态;4) 留意吃水、龙骨下的充裕水深和船舶的总体状态;5) 依据船舶种类特点,依据积载打算的要求,负责船港联系和协作,监视装卸操作安全和质量,把握装 卸进度,解决装卸中发生的问题,制止违章作业,留意天气变化及海况,准时开关舱;装卸一级危急品、重大
7、件、贵重货时到现场监视指导;6) 留意准时收听天气预报,当收到恶劣气象警报时,实行必要的措施以保护人员、船舶和货物的安全;7) 依据船长、大副的指示或者依据状况需要,通知机舱注入、排出或者调整压舱水,并留意船体平衡; 留意检查污水井、压载舱及淡水舱的测量记录;监收加装淡水和物料,加油船来时通知机舱并且留意防火安全;8) 发生危及船舶安全的紧急状况时,鸣放警报,通知船长,实行措施以防止对船上人员、船舶和货物造成损害;必要时,恳求四周船舶或者岸上赐予救济;9) 把握船舶稳性状况,能够在失火时向消防部门供给可喷洒在船上且不致危及本船的水的大致数量;10) 在船上进展明火作业及修理工作时,实行必要的预
8、防措施;11) 不得在系泊区域内排放污油水、垃圾及杂物,并实行措施,防止本船对四周环境造成其他形式的污染;12) 留意过往船舶,有他船系靠本船或者前后泊位时应当在现场守望,并实行相应安全措施;发生事故时, 应当马上登记该船船名、国籍、船籍港及事故经过,并向船长报告;13) 对遇难船舶和人员供给救济;14) 主机试车应当在确认推动器四周无障碍物,不致碍及他船,不损坏舷梯、跳板、缆绳、装卸属具及港口设施等状况前方可进展,并实行必要的预防措施。3. 轮机值班在港内值班时,值班轮机员应当做到以下内容:(1) 遵守有关防范危急状况的特别操作命令、程序和规定;(2) 监测运行中的全部机械设备及系统的仪表和
9、掌握系统;(3) 遵守当地有关防污染规定,依据规定承受必要的技术、方法和程序,防止船舶对四周环境造成污染;(4) 查看污水井中污水的变化状况;(5) 消灭紧急状况并且需要时,发出警报并且实行一切可能的措施避开船上人员、船舶及其货物患病损害;(6) 了解驾驶员对装卸货物时所需设备的要求,以及对压载和船舶稳性掌握系统的附加要求;(7) 常常巡查以推断可能发生的设备故障或者损坏状况,觉察设备故障或者损坏状况的,应当实行补救措施以确保船舶、货物作业、港口及其四周环境的安全;(8) 在职责范围内实行必要措施,避开船上电气、电子、液压、气动以及机械系统发生事故或者损坏;(9) 对影响船上机械运转、调整或修
10、理的重要事项做好记录。4. 驾驶值班的交接班(1) 交、接班的驾驶员应当在交接前巡察检查全船和四周,认真做好交接工作。(2) 交班驾驶员应当告知接班驾驶员以下事项:1) 航海日志和停靠值班记录簿所记载的有关内容、航运公司指示和船长命令,有关人员来船联系及对外联系事项;2) 气象、潮汐、泊位水深、船舶吃水、系缆状况、锚位和所出锚链的状况、转流时船舶回转,主机状态和其应急使用的可能性,以及与船舶安全停靠有关的其他状况;3) 船上拟进展的全部工作,包括积载打算、大副的要求、装卸进度、开工舱口及工班数、货物的分隔衬 垫、装卸质量、装卸属具状况、危急品和重大件及应实行的预防及应急措施、贵重货、水手值班状
11、况及与港方 联系事项等;4) 舱底水、压舱水、淡水的水位状况及加装燃油、淡水状况;5) 消防设备的状况;6) 港口及本船悬挂的信号、显示的号灯号型和鸣放的声号,港口特别规定,发生紧急状况或需要救济时船方与港方的联系方式;7) 要求在船船员的人数和全船人员的动态状况;8) 检修工作的工程、质量、进度和实行的安全措施;9) 旁靠船、驳状况,四周锚泊船的动态;10) 港口的特别要求;11) 有关船员、船舶、货物的安全和防治水域污染的其他重要状况,以及由于船舶行为造成环境污染时向相关机关报告的程序。(3) 接班驾驶员在负责甲板值班之前应当核实以下内容:1) 系泊缆绳或者锚链是否恰当;2) 正在装卸的有
12、害或者危急货物的性质,以及发生溢漏或者失火后应当实行的相应措施;3) 本船悬挂的信号、显示的号灯号型以及鸣放的声号是否正确;4) 各项安全措施和防火规定是否有效遵守;5) 是否存在危及本船的状况,以及本船是否危及其他船舶。(4) 交接班人员对交接事项产生疑问时,应当准时向大副或者船长报告。5. 货物作业值班(1) 航运公司应当制定保证货物作业安全的规定。负责打算和实施货物作业的高级船员应当通过对特定风险的掌握,确保作业的安全实施。(2) 船舶载运危急货物、污染危害性货物时,船长应当作出保持货物安全的值班安排。载运散装危急货物的船舶,安全值班应当由甲板部和轮机部各至少一名高级船员和一般船员组成。
13、载运非散装危急货物的船舶,船长在作出值班安排时应当考虑危急品的性质、数量、包装和积载以及船上、 水上和岸上的全部特别状况。四、驾驶、轮机联系制度1. 开航前(1) 船长应当提前 24 小时将估量开航时间通知轮机长,如停港缺乏24 小时,应当在抵港后马上将估量离港时间通知轮机长;轮机长应当向船长报告主要机电设备状况、燃油、润滑油和炉水存量;如开航时间变更,应 当准时更正。(2) 开航前 1 小时,值班驾驶员应当会同值班轮机员核对船钟、车钟、试舵等,并分别将状况记入航海日志、轮机日志及车钟记录簿内。(3) 主机试车前,值班轮机员应当征得值班驾驶员同意。待主机备妥后,机舱应当通知驾驶台。2. 航行中
14、(1) 每班交班前,值班轮机员应当将主机平均转数和海水温度等参数告知值班驾驶员,值班驾驶员应当回告 本班平均航速和风向风力,双方分别记入航海日志和轮机日志;每天中午,驾驶台和机舱校对时钟并互换正午 报告。(2) 船舶进出港口,通过狭水道、浅滩、危急水域或抛锚等状况下需备车航行时,驾驶台应当提前通知机舱 预备。如遇雾或暴雨等突发状况,值班轮机员接到通知后应当尽快备妥主机。推断将有恶劣天气降临时,船长 应当准时通知轮机长做好各种预备。(3) 因等引航员、候潮、等泊等缘由须短时间抛锚时,值班驾驶员应当将状况准时通知值班轮机员。(4) 因机械故障不能执行航行命令时,轮机长应当组织抢修,通知驾驶台报告船
15、长,并将故障发生和排解时 间及状况记入航海日志和轮机日志。停车应领先征得船长同意。但状况危急,不马上停车会威逼人身安全或者 主机安全时,轮机长可以马上停车并准时通知驾驶台。(5) 因调换发电机、并车等需要临时停电时,值班轮机员应当事先通知驾驶台。(6) 在应变状况下,值班轮机员应当马上执行驾驶台发出的信号,准时供给所要求的水、气、汽、电等。(7) 值班驾驶员和值班轮机员应当执行船长和轮机长共同商定的主机各种车速,另有指示的除外。(8) 船舶在到港前,应当对主机进展停、倒车试验,当无人值守的机舱因状况需要改为有人值守时,驾驶台应当准时通知轮机员。(9) 抵港前,轮机长应当将本船存油状况告知船长。
16、3. 停靠中(1) 抵港后,船长应当告知轮机长本船的估量动态,以便安排工作,动态如有变化应当准时更正;机舱假设需检修影响动车的设备,轮机长应当事先将工作内容和所需时间报告船长,取得同意前方可进展。(2) 值班驾驶员应当将装卸货状况随时通知值班轮机员,以保证安全供电。在装卸重大件、特种危急品或者使用重吊之前,大副应当通知轮机长派人检查起货机,必要时应当派人值守。(3) 因装卸作业造成船舶过度倾斜,影响机舱正常工作的,轮机长应当通知大副或者值班驾驶员实行有效措施予以订正。(4) 驾驶和轮机部门应当对船舶压载的调整,以及可能涉及海洋污染的各种操作,建立起有效的联系制度, 包括书面通知和相应的记录。(
17、5) 添装燃油前,轮机长应当将本船的存油状况和打算添装的油舱以及各舱添装数量告知大副,以便计算稳性、水尺和调整吃水差。五、值班保障1. 防止疲乏操作(1) 航运公司及船长应当实行有效措施防止船员疲乏操作。除紧急或者超常工作状况外,负责值班的船员以及 被指定担当安全、防污染和保安职责的船员休息时间应当满足以下要求:1) 任何 24 小时内不少于 10 小时;2) 任何 7 天内不少于 77 小时;3) 任何 24 小时内的休息时间可以分为不超过2 个时间段,其中一个时间段至少要有6 小时,连续休息时间段之间的间隔不应当超过 14 小时。船长依据第 2、3项中规定安排休息时间时可以有例外,但是任何
18、7 天内的休息时间不得少于 70 小时。对第 2项规定的每周休息时间的例外,不应当超过连续两周。在船上连续两次例外时间的间隔不应当少于该例外持续时间的两倍。对第 3项规定的例外,可以分成为不超过3 个时间段,其中一个时间段至少要有6 个小时,另外两个时间段不应当少于 1 个小时。连续休息时间间隔不得超过14 个小时。例外在任何7 天时间内不得超过两个 24 小时时间段。(2) 紧急集合演习、消防和救生演习,以及国内法律、法规、国际公约规定的其他演习,应当以对休息时间的干扰最小且不导致船员疲乏的形式进展。船员处于待命状况下,因被派去工作而中断了正常休息时间的,应 当赐予补休。(3) 因船舶、船上
19、人员或者货物消灭紧急安全需要,或者为了帮助海上遇险的其他船舶或者人员,船长可以 暂停执行休息时间制度,直至状况恢复正常。状况恢复正常后,船长应当依据实际状况尽快安排船员获得充分 的补休时间。(4) 船舶应当将船上工作安排表张贴在易见之处。船舶应当对船员每天休息时间进展记录,并制作由船长或 者船长授权的人员和船员本人签注的休息时间记录表发放给船员本人。船上工作安排表和休息时间记录表应当 参照国际劳工组织(ILO)和国际海事组织IMO编制船员船上工作安排表和船员工作时间或休息时间记录格 式指南,并使用船上工作语言和英语制定。(5) 船长在安排船员值班时,应当充分考虑女性船员的生理特点和国家的有关规定。2. 严禁酗酒和滥用药物(1) 船员不得酗酒。值班人员在值班前四小时内制止饮酒,且值班期间血液酒精浓度(BAC)不高于 0.05%或呼吸中酒精浓度不高于 0.25mg/L。(2) 船员不得服用可能导致不能安全值班的药物。(3) 航运公司应当制定相应的措施防止船员酗酒和滥用药物。船员履行值班职责或者有关安全、防污染和保安值班职责的力量受到药物或酒精的影响时,不得安排其值班。此外,海船船员值班规章还包括航次打算、驾驶值班、特轮机部航行值班、无线电值班、法律责任等章节的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