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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两人合伙开店协议书(范文3篇) 甲方: 乙方: 甲乙双方经协商,打算对“ ”火锅进展合作经营,现经双方协商,由乙方现行试营运三个月,待三个月试运营完毕后再商定详细合作事宜,现将三个月试运营期间合作详细方案商定如下: 一、店面详细状况: 1.法人代表: 2.店面地址: 3.现有人员配置状况: 4.店面配置设施状况(详见盘点配置单) 二、详细商定事宜: 1.三个月试营运期间,由甲方供应营业店面现有全部配置,包括营业执照、操作间设备、楼面现有餐具、桌椅设备以及前厅全部运营设施,同时保证乙方运营权限的完整性。 2.此期间由乙方全权负责全部运营事宜,甲方在此期间不需投入任何资金,乙方在此期间不向甲方交
2、纳任何费用。 3.此期间店面经营的盈亏状况与甲方无关,均有乙方自行担当。 4.此期间店面全部经营内容,包括财务、人事、后勤等各方面。乙方可自行安排调整,甲方不予干预。 5.此期间甲方不得以法人身份干预乙方的任何经营行为店面合作协议书店面合作协议书。 6.此期间乙方不得以任何形式出售、转让甲方店面的全部设施、设备,并保证甲方店面全部设施、设备的完整性。 三、甲乙双方再试运营期间无任何形式经济合作,并无任何形式的风险利润关系,乙方自负盈亏,待此协议期满后双方在进展协商由双方共同担当的合作经营费方式,试运营期限为至。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年 月 日 其次篇:两人合伙做生意协议书 甲方(合伙人):
3、_ 住宅:_ 乙方(合伙人):_ 住宅:_ 甲、乙双方本着公平、公正、诚恳信用的原则,经友好协商,依据有关法律的规定,自愿订立本协议,供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条合伙宗旨 利用甲、乙双方自身具有的品牌、治理、资金优势,合伙成立、经营一家饭店,为顾客供应美味、可口的饭菜和温馨、舒适的就餐环境,制造良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其次条合伙名称和经营场所地点 1、合伙名称:_ 2、经营场所地点:_ 第三条经营范围 甲、乙双方的合伙经营范围为:餐饮。 第四条合伙期限 合伙期限为_年,自_年_月_日起,至_年_月_日止。 第五条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期限 1、甲、乙双方以现金共同出资_元,其中,甲方出资_元,占
4、出资总额的20%;乙方出资_元,占出资总额的80%。 2、甲、乙双方于_年_月_日前将各自的出资存入以甲方名字开设的银行存折(开户名称:_;开户银行:_;帐号:_)。银行存折由甲方保管,乙方有核查权。一方逾期不缴付出资或未足额缴付出资的,每逾期一日按未缴付出资金额的万分之十支付另一方违约金。 第六条饭店品牌 1、甲方供应_作为甲、乙双方成立、经营的饭店品牌。 2、甲方保证前述品牌由其合法持有,且该品牌能由甲、乙双方成立、经营的饭店使用。如因第三人就该品牌主见权利,造成的一切损失由甲方担当。 第七条品牌制止 1、在合伙期间,甲方不得单独或与他人以任何方式使用_品牌在广西南宁市各城区成立、经营饭店
5、,如违反商定,甲方支付乙方_元。 2、在合伙期间,如发觉他人使用_品牌在广西南宁市各城区成立、经营饭店,甲方必需在_个月内就他人的侵权行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否则,甲方支付乙方_元。 第八条合伙财产 甲、乙双方的出资、以合伙名义取得的收益和依法取得的其他财产为合伙财产,任何一方在清算前,不得恳求分割。 第九条财务收支 1、在成立、经营饭店过程中,一切款项的收支,必需照实记帐。 2、在成立、经营饭店过程中,甲、乙任何一方凡一次性支出合伙财产_元以上(含_元)的款项,必需事前征得对方同意或事后取得对方认可,否则,以私自侵占论。 3、甲、乙双方在每月的1-5日对上个月饭店的收支帐册等财务资料共同进展
6、核查,并就核查结果形成一式三份的书面材料,由双方共同签名确认,双方各自保存一份,另一份交由财务人员保管。 4、甲、乙任何一方在不影响正常财务工作的状况下,可以随时对饭店的收支帐册进展核查。 第十条利润安排和亏损分担 1、利润安排:除去经营本钱、日常开支、员工工资、需缴纳的税费等的收入为净利润,即合伙盈余,按甲方占40%、乙方占60%的比例进展安排。如有合伙盈余,甲、乙双方每隔_个月进展一次安排。 2、亏损分担:合伙债务先由合伙财产归还,合伙财产缺乏清偿时,由甲方担当40%、乙方担当60%。 第十一条合伙事务执行 甲、乙双方打算由甲方担当合伙负责人,执行合伙事务,其权限为: 1、办理饭店成立的有
7、关工商、税务、卫生等证照手续。 2、对日常合伙事务进展全面治理; 3、对外开展业务,订立合同; 4、订立经营价格,出售合伙的产品,购进常用货物; 5、支付合伙债务。 6、其他合伙事务。 乙方不执行合伙事务,但有权监视甲方执行合伙事务的状况,并且甲方每月1-5日要向乙方报告一次合伙事务执行状况以及合伙的经营和财务状况。 第十二条入伙和退伙 新合伙人入伙: 1、需成认本协议; 2、需经全体合伙人同意; 3、需执行协议规定的权利和义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合伙人可以退伙: 1、合伙协议商定的退伙事由消失; 2、经全体合伙人全都同意; 3、发生合伙人难以连续参与合伙的事由; 4、其他合伙人严峻违反合伙
8、协议商定的义务; 5、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甲、乙任何一方违反商定或法律规定退伙的,应当赔偿对方_元。 第十三条重大事项 合伙的以下重大事项应当经甲、乙双方全都同意: 1、转变合伙名称; 2、转变合伙的经营范围、经营场所的地点; 3、处分合伙的不动产; 4、转让或者处分合伙的学问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 5、以合伙的财产为他人供应担保; 6、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当经营治理人员; 7、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四条制止行为 1、未经甲、乙双方全都同意,制止任何一方私自以合伙名义进展业务活动;如其业务获得利益应归甲、乙双方,造成的损失由该方赔偿; 2、制止甲方或乙方单独或与他人在广西南宁市城区参加经营与本合
9、伙经营范围相像或有竞争的业务; 3、除合伙协议另有商定或者经甲、乙双方同意外,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组织进展交易; 4、合伙人不得从事损害本合伙利益的活动。 第十五条解散和清算 合伙因以下情形解散: 1、合伙期限届满,合伙人打算不再经营; 2、合伙协议商定的解散事由消失; 3、全体合伙人打算解散; 4、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满三十天; 5、合伙协议商定的合伙目的已经实现或者无法实现; 6、依法被撤消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缘由。 合伙的清算: 1、合伙解散后应当进展清算,并通知债权人; 2、清算人由甲、乙双方担当或经甲、乙双方全都同意,自合伙解散后15日内指定合
10、伙人或托付律师、会计师等第三人担当清算人。15日内未确定清算人的,合伙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 3、合伙财产在支付清算费用后,按以下挨次清偿:合伙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合伙所欠税款;合伙的债务;返还合伙人的出资。 4、清偿后如有剩余,则按本协议第十条第1项的方法进展安排。 5、清算时合伙如有亏损,合伙财产缺乏清偿的局部,依本协议第十条第2项的方法办理。各合伙人应担当无限连带清偿责任,合伙人由于担当连带责任,所清偿数额超过其应当担当的数额时,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任何一方对外归还债务后,其他合伙人应在十日内向对方清偿自己负担的局部。 第十六条违约责任 1、甲、乙任何
11、一方不缴付出资或未足额缴付出资的,按第五条第2项的商定处理;如逾期_日仍不出资或未足额出资的,按退伙处理; 2、甲、乙任何一方因有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合伙造成损失的,应予以赔偿; 3、执行合伙事务时有不正值行为造成损失的,应予以赔偿。 第十七条争议解决方法 因本协议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由甲、乙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由广西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八条其他 1、经协商全都,甲、乙双方可以修改本协议或对未尽事宜进展补充;补充、修改的内容与本协议相冲突的,以补充、修改后的内容为准; 2、本协议未商定,甲、乙双方又未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国家法律的规定执行。 3、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双
12、方各执一份,送工商行政治理部门存档一份; 4、甲、乙双方相互向对方出具身份证复印件一份,由对方收存。 5、本协议签订地点:广西南宁市青秀区。 6、本协议经甲、乙双方签名后生效。 甲方(合伙人):乙方(合伙人): 身份证号码:身份证号码: 电话:电话: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第三篇:两人合伙做生意协议书 甲方: 住宅(址): 证件名称: 证件号码: 乙方: 住宅(址): 证件名称: 证件号码: (注:可续写。有限合伙企业由二个以上五十个以下合伙人设立;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有限合伙企业至少应当有一个一般合伙人。)以上一般合伙人为自然人的,都具有完全民事行为力量。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依据
13、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以下简称合伙企业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经协商全都订立本协议。 其次条 本企业为有限合伙企业,是依据协议自愿组成的共同经营体。全体合伙人情愿遵守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依法纳税,守法经营。 第三条 本协议条款与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四条 本协议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生效。合伙人根据合伙协议享有权利,履行义务。 其次章 合伙企业的名称和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 第五条 合伙企业名称: 第六条 企业经营场所: 第三章 合伙目的和合伙经营范围(及合伙期限) 第七条 合伙目的:为了爱护全体合伙人的合伙权益,使本合伙
14、企业取得最正确经济效益。 (注:可依据实际状况,另行描述。) 第八条 合伙经营范围:_。 (注: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标准详细填写。合伙经营范围用语不标准的,以企业登记机关依据前款加以标准、核准登记的为准。合伙经营范围变更时依法向企业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合伙期限为_年。(注:合伙协议商定合伙期限的,增加本条。) 第四章 合伙人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期限 第十条 合伙人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期限: 1、一般合伙人:_。 以货币出资_万元,以(实物、学问产权、土地使用权、劳务或其它非货币财产权利,依据实际状况选择)作价出资_万元,总认缴出资_万元,占出资总额的_%。首期实缴出资_万元,在申请合
15、伙企业设立登记前缴纳,其余认缴出资在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_个月内缴足。 2、有限合伙人:_。 以货币出资_万元,以(实物、学问产权、土地使用权或其它非货币财产权利,依据实际状况选择)作价出资_万元,总认缴出资_万元,占出资总额的_%。首期实缴出资_万元,在申请合伙企业设立登记前缴纳,其余认缴出资在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_个月内缴足。(注:可续写。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需要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的,应当依法办理。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劳务出资。) 第五章 利润安排、亏损分担方式 第十一条 合伙企业的利润安排,按如下方式安排: 第十二条 合伙企业的亏损分担,按如下方式分担: (注:不得商定
16、将全部利润安排给局部合伙人或者由局部合伙人担当全部亏损。合伙协议未商定或者商定不明确的,由合伙人协商打算;协商不成立的,由合伙人根据实缴出资比例安排、分担;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安排、分担。) 第六章 合伙事务的执行 第十三条 有限合伙企业由一般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 执行事务合伙人应具备如下条件:_,并按如下程序选择产生:_。 经全体合伙人打算(注:也可依据合伙企业法其次十六条的规定在本条商定其它打算方式,例如“经三分之二以上合伙人打算”),托付_(列出所托付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其中法人合伙人委派_、其他组织合伙人委派_。 (注:可依据实际续写,如无非自然人合伙人,此内容删去)代表
17、其执行合伙事务,其他合伙人不再执行合伙事务。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对外代表企业。 第十四条 不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有权监视执行事务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状况。 执行事务合伙人应当定期向其他合伙人报告事务执行状况以及合伙企业的经营和财务状况,其执行合伙事务所产生的收益归合伙企业,所产生的费用和亏损由合伙企业担当。 第十五条 合伙人分别执行合伙事务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可以对其他合伙人执行的事务提出异议。提出异议时,暂停该事务的执行。假如发生争议,依照本协议第十六条的规定作出表决。 受托付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不根据合伙协议的打算执行事务的,其他合伙人可以打算撤销该托付。 执行事务合伙人的除名条件为:_。
18、执行事务合伙人的更换程序为:_。 第十六条 合伙人对合伙企业有关事项作出决议,实行合伙人一人一票并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通过的表决方法(注:也可依据合伙企业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在本条商定其它的表决方法)。 第十七条 合伙企业的以下事项应当经全体合伙人全都同意: (注:也可依据合伙企业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在本条商定其它同意方式,例如 商定以下全部或某一事项“应当经三分之二以上合伙人同意”或“经全体合伙事务执行人全都同意”等。) (一)转变合伙企业的名称; (二)转变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 (三)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 (四)转让或者处分合伙企业的学问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 (五)以合伙企业
19、名义为他人供应担保; (六)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当合伙企业的经营治理人员。 第十八条 一般合伙人不得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有限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有限合伙人可以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有限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也可依据合伙企业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在本条商定其它情形)。 除经全体合伙人全都同意(注:也可依据合伙企业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在本条商定其它同意方式)外,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展交易。 有限合伙人可以同本有限合伙企业进展交易(也可依据合伙企业法第七十条的规定在本条商定其它情形)。 第十九条 合伙人经全体合伙人打算,可以增加或者削减对合伙企业的出资。(注:也可依据合伙企业法第三十四条的
20、规定在本条商定其它打算方式) 其次十条 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有合伙企业法第六十八条规定的行为,不视为执行合伙事务。 第七章 入伙与退伙 其次十一条 新合伙人入伙,经全体合伙人全都同意(注:也可依据合伙企业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在本条商定其它同意方式),依法订立书面入伙协议。 订立入伙协议时,原合伙人应当向新合伙人照实告知原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物状况。 入伙的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权利,担当同等责任(注:也可依据合伙企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在本条商定新合伙人的其它权利和责任)。 新一般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担当无限连带责任。 新入伙的有限合伙人对入伙前有限合
21、伙企业的债务,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担当责任。 其次十二条 有合伙企业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合伙人可以退伙(注:合伙协议商定合伙期限的,保存;否则,删除)。 合伙人在不给合伙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的状况下,可以退伙,但应当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伙人(注:合伙协议未商定合伙期限的,保存;否则,删除)。 合伙人违反合伙企业法第四十五或四十六条规定退伙的,应当赔偿由此给合伙企业造成的损失。 其次十三条 一般合伙人有合伙企业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和有限合伙人有合伙企业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至第五项所列情形之一的,固然退伙。 一般合伙人被依法认定为无民事行为力量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力
22、量人的,经其他合伙人全都同意,可以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人。 其他合伙人未能全都同意的,该无民事行为力量或者限制民事行为力量的一般合伙人退伙。 退伙事由实际发生之日为退伙生效日。 其次十四条 合伙人有合伙企业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伙人全都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 对合伙人的除名决议应当书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接到除名通知之日,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被除名人对除名决议有异议的,可以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其次十五条 一般合伙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的,对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享有合法继承权的继承人,经全体合伙人全都同意(注:也可依据合伙企业法第五十条
23、的规定在本条商定其它同意方式),从继承开头之日起,取得该合伙企业的合伙人资格。 作为有限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被依法宣告死亡或者作为有限合伙人的法人及其他组织终止时,其继承人或者权利承受人可以依法取得该有限合伙人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资格。有合伙企业法第五十条规定的情形之一,合伙企业应当向合伙人的继承人退还被继承合伙人的财产份额。 一般合伙人的继承人为无民事行为力量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力量人的,经全体合伙人全都同意,可以依法成为有限合伙人。 全体合伙人未能全都同意的,合伙企业应当将被继承合伙人的财产份额退还该继承人。 经全体合伙人打算,可以退还货币,也可以退还实物(注:也可依据合伙企业法第五十二条的规
24、定在本条商定其它打算方式和退还方法)。 其次十六条 一般合伙人退伙后,对基于其退伙前的缘由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担当无限连带责任。 退伙时,合伙企业财产少于合伙企业债务的,该退伙人应当依照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规定分担亏损。 有限合伙人退伙后,对基于其退伙前的缘由发生的有限合伙企业债务,以其退伙时从有限合伙企业中取回的财产担当责任。 其次十七条 经全体合伙人全都同意(注:也可依据合伙企业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在本条商定其它同意方式),一般合伙人可以转变为有限合伙人,或者有限合伙人可以转变为一般合伙人。 有限合伙人转变为一般合伙人的,对其作为有限合伙人期间有限合伙企业发生的债务担当无限连带责任。一般合伙人转
25、变为有限合伙人的,对其作为一般合伙人期间合伙企业发生的债务担当无限连带责任。 第八章 争议解决方法 其次十八条 合伙人履行合伙协议发生争议的,合伙人可以通过协商或者调解解决。 不愿通过协商、调解解决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根据合伙协议商定的仲裁条款或者事后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合伙协议中未订立仲裁条款,事后又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九章 合伙企业的解散与清算 其次十九条 合伙企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解散: (一)合伙期限届满,合伙人打算不再经营; (二)合伙协议商定的解散事由消失; (三)全体合伙人打算解散; (四)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满三十天;
26、 (五)合伙协议商定的合伙目的已经实现或者无法实现; (六)依法被撤消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缘由。 第三十条 合伙企业清算方法应当按合伙企业法的规定进展清算。清算期间,合伙企业存续,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合伙企业财产在支付清算费用和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法定补偿金以及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依照第十一条的规定进展安排。 第三十一条 清算完毕后,清算人应当编制清算报告,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在十五日内向企业登记机关报送清算报告,申请办理合伙企业注销登记。 第十章 违约责任 第三十二条 合伙人违反合伙协议的,应当依法担当违约责任。 第十一章 其他事项 第三十三条 经全体合伙人协商全都(注:也可依据合伙企业法第十九条其次款另行商定),可以修改或者补充合伙协议。 第三十四条 本协议一式_份,合伙人各持_份,并报合伙企业登记机关_份(注:此条供合伙人参考,设立合伙企业必需依法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合伙协议)。 本协议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 (注:可选择。合伙人为自然人的应签名,为法人、其他组织的应加盖公章) _年_月_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