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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二)三级动火审批制度三级动火审批制度第一条禁火区域划分:1.凡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属一级动火:禁火区域内;油罐、油箱、油槽车和贮存过可燃气体、易燃气体的容器以及连接在一起的辅助设备;各种受压设备;危险性较大的登高焊、割作业;比较密封的室内、容器内、地下室等场所;堆有大量可燃和易燃的物质的场所。2 .凡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属二级动火:在具有一定危险因素的非禁火区域内进行临时焊、割等作业;小型油箱等容器;登高焊、割作业。3 .在非固定的、无明显危险因素的场所进行用火作业,均属三级动火作业。第二条 施工现场的防火要求:1 .施工现场的平面布置图、施工方法和施工技术,均应符合消防安全要求。2 .施工现场应明
2、确划分用火作业、易燃可燃材料堆放、仓库、废品集中站和生活等的区域。3 .施工现场的道路应畅通无阻;夜间应设照明,并加强值班巡逻。4 .不准在高压架空线下面搭设临时性建筑物或堆放可燃物品。5 .开工前应将消防器材和设施配备好,并应敷设好室外消防水管、消火栓、砂箱、铁锹、灭 火器等。第三条施工现场的动火作业,必须执行审批制度。1、一级动火作业应由项目技术负责人填写动火申请表和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方案,由项目经理审批后,方可动火。 员严格履行安全技术交底制度。第八条各级书面安全技术交底必须有交底时间、内容、交底人和接受交底人的签名。第九条安全技术交底书由安全员每周收集一次,按单位工程归放一起,以备检查。
3、第十条本制度如与国家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北京市地方法规不符,应按照国家现行有关法 律法规、北京市地方法规执行。第十一条本制度由工程部负责解释。第十二条 本制度自签发之日起执行。编制部门:年 月日审核:年 月日审批:年 月日(三)安全教育管理制度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建筑法、安全生产法、北京市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生产经营单 位安全培训规定、建筑施工企业职工安全培训教育暂行规定的要求及做好安全生产培 训教育和考核工作的需要,特制定本制度。第二章安全教育对象和培训时间要求:第二条公司主要负责人、项目经理每年接受安全生产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30学时。第三条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每年接受
4、安全专业技术培训,时间不得少于40学时。第四条公司其他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每年接受安全生产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20学时。第五条公司特殊工种每年接受有针对性的安全生产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0学时。 第六条公司其他员工每年接受安全生产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5学时。第七条公司待岗、转岗、换岗的员工,在重新上岗前,必须接受一次安全生产培训,时间 不得少于20学时。第八条新工人入场,必须接受公司、项目、班组的三级安全生产培训教育,经考核合格后, 方可上岗。三级安全教育培训总学时为24学时,其中公司级、项目级、班组级教育培训时 间分别不低于8学时。第三章安全教育培训内容第九条公司主要负责人、项目经理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内
5、容:1、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标准;2、安全生产管理基本知识、安全生产技术、安全生产专业知识;3、重大危险源管理、重大事故防范、应急管理和救援组织以及事故调查处理的有关规定;4、职业危害及其预防措施;5、国内外先进的安全生产管理经验;6、典型事故和应急救援案例分析;7、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第十条公司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教育培训内容:1、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标准;2、安全生产管理、安全生产技术、职业卫生等知识;3、伤亡事故统计、报告及职业危害的调查处理方法;4、应急管理、应急预案编制以及应急处置的内容和要求;5、国内外先进的安
6、全生产管理经验;6、典型事故和应急救援案例分析;7、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第十二条公司其他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内容:1、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标准;2、安全生产管理基本知识、安全生产技术、安全生产专业知识;第十三条公司特殊工种安全生产培训内容:根据所从事的工种制定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计划 进行培训。第十四条公司待岗、转岗、换岗的员工,在重新上岗前,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内容:根据员 工所转换的岗位制定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计划进行培训。第十五条新工人三级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内容:1、新职工(包括临时工、学徒工、实习生、代培人员和外施队人员)都必须进行公司级、 项目级和
7、班组级的三级安全生产教育。经考试合格后,才准许进入生产岗位。2、公司级安全教育内容:与安全生产相关的法律法规。事故发生的一般规律及典型事故案例。预防事故、职业病防治的基本知识,急救措施。与环境保护相关的法律法规及基本知识。3、项目级安全教育内容:施工特点及施工生产安全基本知识;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及安全注意事项;本工种的安全操作规程;机械设备、电气及高空作业等安全基本知识;防火、防毒、防尘、防爆知识及紧急情况安全处置、安全疏散和职业病防治知识;防护用品发放标准及防护用具、用品使用的基本知识。与环境保护相关的法律法规及基本知识。4、班组级安全教育内容:本班组生产工作概况,工作性质及范围。新
8、工人个人从事生产工作的性质,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各种机具设备及其安全防护设施 的性能和作用。本工种的安全操作规程。本工程容易发生事故的部位及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要求。工程项目中工人的安全生产责任制。5、转场及变换工种安全教育内容:施工人员转入另一个工程项目时必须进行转场安全教育。转场安全教育内容:本工程项目安全生产状况及施工条件。施工现场中危险部位的防护措施及典型事故案例。本工程项目的安全管理体系、规定及制度。变换工种安全教育内容:凡改变工种或调换工作岗位的工人必须进行变换工种安全教育。变换工种安全教育时间不得少于4学时,教育考核合格后方准上岗。变换工种安全教育内容:a、新工作岗位或生产班组安全
9、生产概况、工作性质和职责。b、新工作岗位必要的安全知识,各种机具设备及安全防护设施的性能和作用。c、新工作岗位、新工种的安全技术操作规程。d、新工作岗位容易发生事故及有毒有害的地方。e、新工作岗位个人防护用品的使用和保障。7、特殊工种教育安全教育内容: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核管理规则规定:电工作业、压力容器操作、起重机械作业、 金属焊接(气割)作业、建筑登高架设作业等特种作业。这些工种必须进行专门培训,考试 合格后,持证上岗。第十六条:经常性安全教育1、项目部要在施工现场挂牌设立“农民工夜校”,对建筑专业分包单位、劳务分包单位的农民工进行经常性安全生产培训教育工作。2、培训内容:建设工程施工现
10、场安全管理相关标准规范、施工安全管理标准化相关文件、 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作业人员安全知识手册、消防安全知识等。3、培训学时:对每一位农民工培训的时间为每月、每人不少于2次(4个学时),将培训 情况及时要有记录。4、根据施工特点抓住五个关键时间点进行教育:工程突击赶任务不注意安全;工程接近尾 声容易忽视安全;施工条件好时容易麻痹;季节气候变化;节假日前后思想不稳定,要进行 防止事故发生的教育。第四章安全教育的实施第十七条公司安全教育:1、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项目经理、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殊工种及其他人员安全 生产教育培训,由公司企管部组织实施。2、分包方入场后,由项目部负责将分包方人员
11、名单提供给工程部,由工程部组织对新工人 进行公司级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第十八条项目部安全教育:由项目经理组织,安全员负责实施。包括对项目部管理人员的 教育和分包方作业人员的教育,受教育率达到100%。第十九条分包方负责组织所辖各班组进行班组级安全教育培训工作。第二十条凡进场的分包方作业人员必须经过三级安全生产教育,经考试合格建立三级教育卡后方可上岗,未经三级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或考核不合格者不得上岗作业。第五章安全教育档案管理第二十条建立职工安全教育卡:公司员工的安全教育档案管理由企管部统一规范,为每位 在职员工建立职工安全教育卡。第二十一条安全教育卡的管理:分级管理:企管部负责保存和管理公司员
12、工的职工安全 教育卡。工程部负责保存和管理分包方作业人员的公司级安全教育培训的三级安全教育 卡。项目部负责保存和管理分包方作业人员的项目级、班组级安全教育培训的三级安全 教育卡。第二十二条安全教育培训检查1、总经理对企管部所保存和管理的职工安全教育卡每季度进行一次抽查。2、副总经理对工程部所保存和管理的三级安全教育卡每季度进行一次抽查。3、工程部对项目部所保存和管理的三级安全教育卡每月进行一次抽查。第三十一条:处罚内容:对公司员工无故不参加安全教育培训的或在安全教育培训时,迟到 早退的进行处罚。1、无故不参加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者,罚款50元。2、项目部不按照要求进行项目级、班组级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13、的或三级安全教育卡保存和管理不当的,处以1000-2000元的罚款,仍不整改的报公司领导班子进行处理。第八章附则第三十二条本制度如与国家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北京市地方法规不符,应按照国家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北京市地方法规执行。第三十三条本制度由工程部负责解释。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自签发之日起执行。编制部门:年 月日审核:年 月曰审批:年 月曰安全资金保障制度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公司安全管理,确保公司对安全资金专款专用、及时到位,依据建 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 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决定的若干意见和公司财务制度,制定本制度。第二条安全资金包括安全
14、宣传教育培训费用、消防器材的购置费用、安全防护、文明施工 措施费用(是指按照国家现行的建筑施工安全、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和有关规定购置和 更新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和作业环境所需要的费用)。第三条安全资金提取比例1、安全教育专项培训的保障资金按建筑施工单位产值1.8%。的比例提取。2、安全劳动防护用品的保障资金按按建筑施工单位产值1.8%。的比例提取。3、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附表一、二、三、四、五提取。第四条安全教育专项培训的保障资金用于安全生产培训I、购置或编印安全技术、劳动保护、 安全知识的参考书、刊物、宣传画、标语-、幻灯及教育光盘等;建立与贯彻有关安全生产规 程制
15、度的措施。第五条安全劳动防护用品的保障资金主要用于购买、保管劳动保护用品。安全劳动防护用 品采购时要严格按照公司制定的采购程序进行,劳动防护用品必须严格控制使用年限和使用 范围,对安全性能不能满足要求时,要及时报废。对违反采购原则的行为,除给予处罚外, 必须退货,造成的损失和影响由行为人和批准人承担责任。第六条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途见附表五.第七条项目部应保障工程项目需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须的安全资金投入,由项目经理确 保资金的及时到位,正确使用,并对由于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 任。第八条由财务部负责监管安全资金的使用情况,每季度检查一次。第八条本制度如与国家现行有
16、关法律法规、北京市地方法规不符,应按照国家现行有关法 律法规、北京市地方法规执行。第九条 本制度自签发之日起执行。编制部门:年 月日审核:年 月日审批:年 月日五、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及处理制度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及处理制度第一条为了规范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及处理工作,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 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罚款处罚暂行规定、北京市建设工程生产 安全事故责任认定若干规定等,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所称伤亡事故,是指职工在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急性中毒事故。第三条伤亡事故分类1 .记录事故职工受伤,但伤情甚微,未造成歇工或歇工未满一个工作日的事故。已发生的威胁人身安全的危险
17、事件,但未造成人身伤害的未遂事故。2 .轻伤及轻伤事故轻伤是指造成职工肢体伤残,或某些器官功能性或器质性轻度损失,表现为劳动能力轻度 或暂时丧失的伤害。一般指受伤职工歇工在一个工作日以上,但够不上重伤的。轻伤事故是指一次事故中只发生轻伤的事故。3 .重伤及重伤事故重伤是指造成职工肢体残缺或视觉、听觉等器官受到严重损伤,一般能引起人体长期存在 功能障碍,或劳动能力有重大损失的伤害。重伤范围中规定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均作为重伤事故处理:经医师诊断已成国残废或可能成为残废的;伤势严重,需要进行较大的手术才能挽救的;人体要害部位严重灼伤、烫伤,或虽非要害部位,但灼伤、烫伤占全身面积1/3以上的; 严重
18、骨折、严重脑震荡等;眼部受伤较剧,有失明可能的;手部伤害包括:大拇指轧断一节的;食指、中指、无名指、小指任何一只轧断两节或任何 两只各轧断一节的;局部肌腱受伤甚剧,引起机能障碍,有不能自由伸屈的残废可能的; 脚部伤害包括:脚趾轧断三只以上的;局部肌腱受伤甚剧,引起机能障碍,有不能行走自 如的残废可能的;内部伤害。如内脏损伤,内出血或伤及腹膜等。凡不在上述范围以内的伤害,经鉴定为较重的。重伤事故是指一次事故中发生重伤(包括伴有轻伤)、无死亡的事故。4 .死亡事故。第四条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事故一般 分为以下等级: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
19、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 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 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 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 失的事故。第五条事故的报告程序:1 .记录事故(不含未遂事故):由事故当事人或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向班(组)长报告,班(组) 长上报工地专职安全员报告,专职安全员上报项目经理报告
20、。2,轻伤事故:由事故当事人或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向班(组)长报告,班(组)长上报工地专 职安全员,工地专职安全员向项目经理报告,项目经理立即上报总经理、副总经理(主管生 产安全)、工程部。3未遂事故: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立即报告工地专职安全员,专职安全员立即报告项目经理,项目经理上报公司领导和工程部公司领导。4. 一般事故及一般事故等级以上的事故:事故现场有关人员立即上报工地专职安全员或其他 项目管理人员,接到报告的项目管理人员立即上报项目经理,项目经理立即上报总经理、副 总经理(主管生产安全)、工程部。总经理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上报告县建委、 安全生产监督局等有关部门。若发生的是火灾、
21、爆炸、食物中毒、治安事件等紧急情况,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立即拨打1 19、110、120等急救电话。第六条现场处理:事故发生后,应救护受伤者,采取措施制止事故蔓延扩大。认真保护事故现场,凡与事故有关的物体、痕迹、状态,不得破坏。为抢救受伤害者需移动现场某些物体时,必须做好现场标志。第七条事故调查:1.记录事故(不含未遂事故):由项目部成立调查组开展调查,在事故发生后5日内,写出 事故调查报告上报工程部备案。2,轻伤、未遂事故:由总经理指定人员组织工程部、技术质量部、企管部、工会等有关人员 组织调查组进行调查,在事故发生后1 0日内,写出事故调查报告,并将调查结果向总 经理报告。事故调查报告由工程
22、部备案。3.一般事故及一般事故等级以上的事故:由当地建委、安全生产监督局等有关人员组成事故 调查组进行调查处理。项目经理部应提供生产安全事故的有关资料、证件及相关证人。描述事故经过的书面材料;项目经理、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证书;分包方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分包合同、安全生产协议书;项目部安全生产责任制; 施工组织设计、安全技术措施(方案);2、二级动火作业由工长填写动火申请表和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方案,由安全员审批后,方可 动火。3、三级动火作业由班组长填写动火申请表,经工长审批后,方可动火。第四条特殊施工现场的防火要求:1、2 4米以上的高层建筑施工现场,应设置具有足够扬程的高压水泵
23、和其他防火设备和设 施。2、增设临时消防水箱、必须保证有足够的消防水源。3、高层建筑和地下工程施工现场应备有通讯报警装置,以便于及时报告险情。第五条本制度如与国家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北京市地方法规不符,应按照国家现行有关法 律法规、北京市地方法规执行。第六条 本制度自签发之日起执行。编制部门:年 月曰审 核:年 月曰审批:年 月曰(三)防火设施的配备要求防火设施的配备要求第一条 室外消火栓应沿消防车道或堆料场内道路的边缘设置,消火栓之间的距离不应大于 5 0米。第二条 一般临时设施区,每1 0 0平方米配备两个1 0升灭火器。第三条 临时木工棚、油漆间等,每2 5平方米应配置1个1 0升灭火器,
24、但最少不得少于 4具。第四条 灭火器应设置在明显的地点。第五条灭火器的铭牌必须朝外。第六条 手提式灭火器设置在挂钩、托架上或灭火器箱内,其顶部离地面高度应小于1.5 米,底部离地面高度不宜小于0.15米。受伤者的个人资料(参加安全教育培训的资料、特种作业操作证、安全技术交底、受伤者 的个人信息等);第八条事故处理L记录事故(不含未遂事故):由项目部按处罚规定进行处理。2 .轻伤、未遂事故:公司领导班子按处罚规定进行处理。3 . 一般事故及一般事故等级以上的事故:按政府部门批文进行处理。第九条 项目部负责落实事故调查报告中提出的防止事故重复发生的措施,工程部督促 检查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第十条
25、事故处理结案后,工程部应归档的事故资料如下:职工伤亡事故登记表;事故调查 报告书及批复;对事故的处理决定等。第十条本制度如与国家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北京市地方法规不符,应按照国家现行有关法 律法规、北京市地方法规执行。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签发之日起执行。编制部门:年 月日审 核:年 月日审批:年 月日六、安全生产奖惩制度安全生产奖惩制度第一条 为了规范工程项目施工安全,依据公司项目部改革方案制定本制度。第二条安全奖励按公司项目部改革方案第十五条规定的奖励范围、奖励办法进行奖励。第三条 工程项目施工过程中,安全管理指标超过公司下达的指标限度,按公司项目部改 革方案第十五条进行处罚。第四条 工程项目施
26、工过程中,造成一般事故及一般事故以上等级的事故,按公司项目部 改革方案第十四条进行处罚。第五条 对安全隐患的处罚原则:安全检查过程中,首次发现的安全隐患下达安全隐患通知 书。项目部应对严重隐患立即整改,对一般隐患按整改期限进行整改。对安全隐患拒不整改或重复发生的对项目部加倍处罚。第六条 对于严重安全隐患拒不整改的,对该项目部处以元罚款。第七条 对于一般安全隐患拒不整改的,对该项目部处以元罚款。第八条 安全隐患是指人的不安全行为、物的不安全状态、不安全的工作环境、安全管理上 的缺陷等。第九条严重安全隐患界定:1 .安全管理方面:安全生产责任制:未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责任制未落实;未按规定
27、配备专职安 全生产管理人员。施工组织设计:未经审批;无安全技术措施;危险性较大的工程未编制专项安全技术措施 (方案)或安全技术措施未落实等。安全技术交底:无书面安全技术交底;安全技术交底不全面;未履行签字手续。安全检查:无定期安全检查制度;安全检查无记录;检查出的事故隐患整改做不到定人、 定措施、定资金、定时限;安全教育:无安全教育制度;新入厂的工人未按规定进行三级安全教育;无具体安全教育 内容等特种作业:特种从业人员未持证上岗或无证操作的。2 .文明施工:施工现场:随意吸烟、道路不畅通、在建工程兼作住宿、施工区与办公区、生活区划分不 明显的。材料堆放:材料未按规定存放、未做到工完场地清、易燃
28、易爆物品未分类存放等。现场防火:未办理消防合格证;无消防措施、制度或无灭火器材;灭火器材配置不合理;无消防水源(高层建筑)或不能满足消防要求;无动火审批手续和动火监护的;3、脚手架:施工方案:无施工方案;高度超过规范规定无设计计算书或未经审批的;未按施工方案搭 设。立杆基础:立杆基础不平、不实、不符合方案设计要求;立杆缺少底座、垫板;无扫地杆; 无排水措施。架体与建筑结构拉结:脚手架高度7米以上,架体与建筑结构未按方案进行拉结或拉结不 坚固。杆件间距与剪刀撑:立杆、大横杆、小横杆间距超过规定要求;不按规定设置剪刀撑;剪 刀撑未沿脚手架高度连续设置或角度不符合要求。脚手板与防护栏杆:脚手板未满铺
29、;脚手板材质不符合要求;探头板;脚手架外侧未设置 密目式安全网或网间不严密;施工层不设1.2米高防护栏杆和1 8厘米高挡脚板。交底与验收:脚手架搭设前无交底;脚手架搭设未按分段分步办理验收手续;无量化的验 收内容。小横杆设置:不按立杆与大横杆交点处设置小横杆的;小横杆中固定一端的;单排架子小 横杆插入墙内小于2 4厘米的。杆件搭接:钢管立杆采用搭接的。架体内封闭:施工层以下每隔1 0米未用平网或其他措施封闭;施工层脚手架内立杆与建 筑物之间间距大于2 0厘米未进行封闭的。脚手架材质:未与租赁单位签订质量担保协议、查验和保存产品合格证、检测报告;用于 承重脚手架和模板支架的钢管、扣件及紧固件未进
30、行外观检查,扣件未抽取样本进行力学性 能和扭力矩指标复验;钢管弯曲、锈蚀严重;钢管上打孔。(11)通道:架体不设上下通道;通道设置不符合要求。卸料平台:未经设计计算;搭设不符合方案要求;未进行搭设完毕后未进行验收;支撑系 统与脚手架连结;无限定荷载标牌。(13)挂脚手架试压:挂脚手架在投入使用前应未按2 KN/m2均布荷载试压不少于4小时,未 对悬挂点及挂架的焊接情况进行检查确认。(14)挂脚手架间距:间距大于2米。验收:挂脚手架进场搭设前未逐片检验的;挂脚手架安装完毕后未进行验收。(16)荷载:挂脚手架超载(施工荷载为1 KN/m2)使用;每跨作业人员超过2人;荷载集中 堆放。挂脚手架架体防
31、护:每片挂脚手架外侧未同时装有立杆,设置两道防护栏杆,其下部设置 挡脚板;挂脚手架外侧未用密目式安全网封闭,脚手架下部的建筑有门窗等洞口时未进行防 护;脚手板底部未采用密目网与平网双层网兜严。安装人员:特种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高处作业不系安全带、不戴安全帽、不穿防滑鞋等。4、基坑支护:施工方案:基础施工无支护方案;不按支护方案要求采用措施;基坑深度超过5米,无专 项方案、未经专家论证、未经上级审批。临边防护:深度超过2米的基坑施工无临边防护;临边及其他防护不符合要求。坑壁支护:坑槽载挖设置安全边坡不符合要求;特殊支护的作法不符合专项方案;支护设 施已产生局部变形未采取措施调整。排水措施:基坑施
32、工未设置有效排水措施;深基础施工采用坑外降水,无防止临近建筑物 危险沉降措施。坑边荷载:积土、料具堆放距槽边距离小于1米或设计规定;机械设备施工与槽边距离不 符合要求,又无防护措施。上下通道:人员上下无专用通道;设置的通道不符合要求。土方开挖:施工机械进场未经验收;挖土作业时,人员进入挖土机作业半径内;挖土机作 业位置不牢、不安全;司机无证作业;未按规定程序挖土。基坑支护变形监测:未按规定进行基坑支护变形的监测;未按规定对毗邻建筑物和管线、 道路进行沉降观测。作业环境:基坑内作业人员无安全立足点;垂直作业上下无隔离防护措施;光线不足未设 置足够照明。5、模板工程:施工方案:无施工方案;未根据碎
33、输送方法制定有针对性的安全措施。支撑系统:现浇碎模板的支撑系统无设计计算;支撑系统不符合设计要求;立柱稳定:支撑模板的立柱材料不符合要求;立柱底部无垫板或用成垫高;不按规定设置纵横向支撑;立柱间距不符合规定;施工荷载:模板上施工荷载超过规定;模板上堆料不均匀。模板存放:大模板存放无防倾倒措施;各种模板堆放过高。支拆模板:2米以上高处作业无可靠立足点;拆除区域未设置警戒线且无监护人;留有未 拆除的悬空模板模板验收:模板拆除前未经拆模申请批准;模板工程无验收手续;支拆模板未进行安全技 术交底。碎强度:模板拆除前无税强度报告;碎强度未达规定提前拆模。运输道路:在模板上运输碎无走道垫板;走道垫板不稳不
34、牢。作业环境:作业面孔洞及临边无防护措施;垂直作业上下无隔离防护措施。6、“三宝”、“四口”:安全帽:安全帽不符合标准;不按规定佩戴安全帽。安全网:在建工程外侧未用密目式安全网封闭;安全网规格、材质不符合要求;安全网未 取得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安全带:安全带不符合标准;未按规定系挂安全带。楼梯口、电梯井口防护:无防护措施;防护措施不符合要求或不严密;防护设施未形成定 型化、工具化;电梯井内未每隔两层(不大于1 0米)少于一道平网。预留洞口、坑井防护:无防护措施;防护设施未形成定型化、工具化;防护措施不符合要 求或不严密。通道口防护:无防护措棚;防护不严密;防护棚不牢固、材质不符合要求。阳
35、台、楼板、屋面等临边:临边无防护;临边防护不严、不符合要求。7、施工用电:施工用电方案:未按规定编制施工用电方案或未经审批;未施工用电方案敷设临时用电 外电防护:小于安全距离又无防护措施;防护措施不符合要求;封闭不严。接地与接零保护系统:工作接地与重复接地不符合要求;配电箱、开关箱:不符合“三级配电两级保护”要求;开关箱(末级)无漏电保护或保护器 失灵;漏电保护装置参数不匹配;电箱内无隔离开关;违反“一机、一闸、一箱”;安装位置 不当、周围杂物多等不便操作;闸具损坏、闸具不符合要求;配电箱内多路配电无标记;电 箱无门、无锁、无防雨措施。现场照明:照明专用回路无漏电保护;灯具金属外壳未作接零保护
36、;室内线路及灯具安装 高度低于2.4米未使用安全电压供电;潮湿作业未使用36V以下安全电压;使用36V安全 电压照明线路混乱和接头处未用绝缘布包扎;手持照明灯未使用36V及以下电源供电。配电线路:电线老化、破皮未包扎;线路过道无保护;电缆架设或埋设不符合要求;未使 用五芯线(电缆);使用四芯电缆外加一根线替代五芯电缆。验收:临时用电敷设完毕后未进行验收;或无验收记录电器装置:闸具、熔断器参数与设备容量不匹配、安装不符合要求;用其他金属丝代替熔 丝。变配电装置:不符合安全规定。用电档案:接地极无阻值摇测记录、无电工巡视维修记录或填写不真实8、施工升降机、物料提升机(龙门架、井字架):安全管理.:
37、使用无起重机械登记编号、未检测的施工升降机、物料提升机;从无营业执照 方租赁设备;未与出租方签订租赁合同、安全协议书。架体:无安拆方案、安拆方案未经审批;未按方案要求进行安拆;架体基础不符合要求; 架体垂直偏差超过规定;架体外侧无立网防护或防护不严。限位保险装置:吊篮无停靠装置;停靠装置未形成定型化;无超高限位装置;使用摩擦式 卷扬机超高限位采用断电式;高架提升机无下极限限位器、缓冲器或无超载限制器。与建筑结构连接:连墙件的位置不符合规范要求;连墙杆连接不牢;连墙杆与脚手架连接; 连墙杆材质或连接做法不符合要求。钢丝绳:钢丝绳磨损超过报废标准;钢丝绳锈蚀缺油;绳卡不符合规定;钢丝绳无过路保 护
38、;钢丝绳拖地。楼层卸料平台:卸料平台两侧无防护栏杆或防护不严;平台脚手板搭设不严、不牢;平台 无防护门或不起作用;防护门未形成定型化、工具化;地面进料口无防护棚或不符合要求。 吊篮:吊篮无防护门;安全门未形成定型化、工具化;高架提升机不使用吊笼;违章乘坐 吊篮上下;吊篮提升使用单根钢丝绳。安装验收:无验收手续和验收人签字;验收单无量化验收内容。传动系统:卷扬机地锚不牢固;卷筒钢丝绳缠绕不整齐;滑轮翼缘破损或与架柔性连接;卷筒上无防止钢丝绳滑脱保险装置。联络信号:无联络信号;信号方式不合理、不准确。(11)卷扬机操作棚:卷扬机无操作棚;操作棚不符合要求。避雷:防雷保护范围以外无避雷装置;避雷装置
39、不符合要求。9、外用电梯(人货两用电梯):安全装置:梯笼安全装置未经试验或不灵敏;门连锁装置不起作用。安全防护:地面梯笼出入口无防护棚;防护棚材质、搭设不符合要求;卸料口无防护门; 有防护门不使用;卸料台口搭设不符合要求。司机:无证上岗作业;作业前不按规定试车;不按规定交接班或无交接班记录。荷载:超过规定承载人数无控制措施;超过规定重量无控制措施。安装与拆卸:未制定安装拆卸方案或未经审批;未对拆装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使 用没有资格证的拆装队伍;拆装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拆装作业未设置警戒区未设专人监护。 安装与验收:使用未经检测的电梯;安装后未经验收。架体稳定:架体垂直度超过说明书规定;架
40、体与建筑结构附着不符合要求;架体附着装置 与脚手架连接。联络信号:无联络信号;信号不准确。电气安全:电气安装不符合要求;电气控制无漏电保护装置。避雷:在避雷保护范围外无避雷装置;避雷装置不符合要求。10、塔吊:安全管理:未与租赁方、安装方签订租赁合同、安装合同、安全管理协议;使用无统一编 号起重机械;使用无营业执照方起重机械;使用无安装资质的单位安拆起重机械;起重机械 作业人员、安装拆卸工、起重信号工等无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起重机械未安拆无方案或方 案未经审批;起重机械安装完毕后未经检测机构检验;起重机械验收合格后未到建委备案。 力矩限制器:无力矩限制器;力矩限制器不灵敏。限位器:无超高、变幅
41、、行走限位;限位器不灵敏。保险装置:吊钩无保险装置;卷扬机卷筒无保险装置。附墙装置与夹轨钳:塔吊高度超过规定不安装附墙装置;附墙装置安装不符合说明书要求; 无夹轨钳;有夹轨钳不用。塔吊指挥:信号工无上岗证;高塔指挥不使用旗语或对讲机。路基与轨道:路基不坚实、不平整、无排水措施;枕木铺设不符合要求;道钉与接头螺栓 数量不足;轨距偏差超过规定;轨道无极限限位阻挡器;高塔基础不符合要求。电气安全:行走塔吊无卷线器或失灵;塔吊与架空线路小于安全距离又无防护措施或防护 措施不符合要求;道轨无接地或接零;接地、接零不符合要求。多塔作业:两台以上塔吊作业无防碰撞措施;措施不可靠。安装验收:安装完毕无验收资料
42、或责任人签字;验收单上无量化验收内容。11、起重吊装:施工方案:起重吊装作业无方案;作业方案未经审批。起重机:起重机无超高和力矩限制器;吊钩无保险装置;起重机未取得准用证;起重机安 装后未经验收。钢丝绳与地锚:起重钢丝绳磨损、断丝超标;滑轮不符合规定;缆风绳安全系数小于3.5 倍;地锚埋设不符合设计要求。吊点:不符合设计规定位置;索具使用不合理、绳径倍数不够。司机指挥:司机无证上岗;非本机型司机操作;指挥无证上岗;高处作业无信号传递的。地耐力:起重机作业路面地耐不符合说明书要求;地面铺垫措施达不到要求。起重作业:被吊物体重量不明就吊装;有超载作业;每次作业前未经试吊检验。高处作业:结构吊装未设
43、置防坠落措施;作业人员不系安全带或安全带无牢靠措施;人员 上下无专设爬梯、斜道。作业平台:起重吊装人员作业无可靠立足点;作业平台脚手板未满铺。构件堆放:楼板堆放超过16米高度;其他物件堆放高度不符合规定;大型构件堆无稳定 措施。(11)警戒:起重吊装作业无警戒标志;未设专人警戒。操作工:起重工、电焊工无证上岗。12、施工机具:电刨子:安装后未验收;未做保护接零、无漏电保护器;无人操作时未切断电源;电刨子 和电锯合用一台电机的多功能木工机具缺少防护措施。电锯:安装后未验收;无锯盘防护罩、分料器、传动部位无防护罩;未做保护接零、无漏 电保护器;无人操作时未切断电源。手持电动工具:I类手持电动工具无
44、保护接零;使用I类手持电动工具不按规定穿戴绝缘 用品;使用手持电动工具随意接长电源线或更换插头。钢筋机械:安装后未经验收;未做保护接零、无漏电保护器;钢筋冷拉作业区及对焊作业 区无防护措施;传动部位无防护。电焊机:安装后未验收;未做保护接零、无漏电保护器;无二次空载降压保护器或防触电 装置;一次线长度超过规定或不穿管保护;焊把线接头超过3处或绝缘老化;电源不使用自 动开关;电焊机无防雨罩。搅拌机:安装后未经验收;未做保护接零、无漏电保护器;离合器、制动器、钢丝绳达不 到要求;操作手柄无保险装置;搅拌机无防雨防砸棚和作业台不安全;搅拌机无保险挂钩或 挂钩不使用;传动部位无防护罩;作业平台不平稳。
45、气瓶:各种气瓶无标准色标;气瓶间距小于5米、距明火小于1 0米又无隔离措施;乙烘 瓶使用或存放时平放;气瓶存放不符合要求;气瓶无防震圈、防护帽。翻斗车:制动装置不灵敏;司机无证驾驶;行车载人;违章行车。潜水泵:未做保护接零;无漏电保护器;保护装置不灵敏、使用不合理。13、检查人员在检查过程中发现的违反现行法律法规、标准、操作规程、公司安全生产规章 制度可能引发伤害的其它行为。第十条 一般隐患指除严重隐患以外的其它违反现行法律法规、标准、操作规程、公司安全 生产规章制度的行为。第十一条罚款缴纳:罚款由财务部从当月工程款中扣除。第十二条对拒签收罚款单的项目部,由检查人员双人签字后将罚款单送达财务部
46、,对拒签 收罚款单的项目部将加倍处罚。第十三条本制度如与国家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北京市地方法规不符,应按照国家现行有关 法律法规、北京市地方法规执行。第十四条本制度自签发之日起执行。编制部门:年 月日审 核:年 月日审批:年 月日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管理办法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管理办法第七条 灭火器不得设置在环境温度超出其使用温度范围的地点。第八条 灭火器自出厂日期算起,达到报废年限的,必须报废。第九条 入冬前应对消火栓、消防竖管进行保温。消防泵房内考虑采取措施,以免冻结。第十条本制度如与国家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北京市地方法规不符,应按照国家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北京市地方法规执行。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签发之日起执行。编制部门:年 月日审 核:年 月日审批:年 月日三、安全生产管理程序(一)程序管理要点(二)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公司的安全生产管理,规范公司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 管理人员的配置工作,根据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