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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监管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建立分级监管、分类指导、风险管控的长效机制,推动企业安全 生产主体责任的落实,实现非煤矿山事故总量、死亡人数“双下降”, 有效遏制较大以上事故。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取得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 证的地下矿山、露天矿山、尾矿库、陆上石油天然气开采和地质勘探 企业的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监督管理是指安全监管 部门根据企业安全生产状况和风险程度,按照属地为主、科学评定、 分级管理、风险优先、动态管理的原则进行安全风险分级
2、,实行差异 化和动态化安全监管。第四条省安全监管部门负责指导、协调全省非煤矿山安全生产 风险分级监管工作和省级行政许可颁证企业的初次风险分级评定工 作。各设区市、韩城市安全监管部门负责省级下放委托的行政许可颁 证企业初次安全生产风险分级评定。县(市、区)安全监管局负责区 域内网格监管企业的初次风险分级评定。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在企业安 全风险评估的基础上绘制本辖区非煤矿山“红橙黄蓝”安全风险电子 分布图。第二章风险分级初评第五条 企业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相关安全监管部门可 委托安全中介机构分别对照陕西省非煤矿山企业安全风险分级标准 进行初评,根据初评结果确定风险等级。企业改扩建后按分级标准重
3、 新进行风险等级评定。对存在多个生产系统的企业,其风险等级以等 级最高的系统为准。第六条 存在以下问题和隐患的企业一律评定为D级。(一)地下矿山:单班井下作业人数50人及以上未建立井下人 员定位系统的;开采深度800米及以上未安装地压监测系统的;罐笼 乘载人数超过9人的;未按规定配备便携式气体检测报警仪和自救器 的;水文地质条件中等及以上未配备超前探放水设备的;井下违规建 设爆破器材库的;一年内发生较大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发生两起 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二)露天矿山:未采用中深孔爆破、机械化凿岩和铲装作业的; 未实施自上而下台阶开采的;边坡高度200米以上未实施边坡监控监 测的;排土场堆
4、置高度200米以上未实施边坡监控监测的。一年内发 生较大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发生两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三)尾矿库:三等及以上尾矿库未建立在线监测系统的;安全 度被评定为险库、危库的;一年内发生尾砂泄漏等一般生产安全责任 事故的。(四)石油开采集输:独立油气生产单位对管径大、流量大、风 险大的集输管线未进行清水试压或清水试压不合格的;对投用年限超 过8年,处于危险地段或敏感区域的集输管线未及时更换、且考核期 内连续发生两起管线破损泄漏造成环境污染事件的;一年内发生较大 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发生两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五)地质勘探:坑探密封空间无通风设施的;水文地质条件复 杂未进
5、行探放水的;不稳定围岩未进行工作面支护的;通风凿岩掘进 设备安全防护装置失效的;井下违规设置爆破器材库的;一年内发生 较大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发生两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第七条对于存在以下固有风险情形的企业,结合其技术装备水 平、风险管理能力、人员素质和安全业绩等方面的情况,其初评时安 全生产风险等级应当提高一级。(一)露天矿山:边坡高度超过200米以及水文地质条件、工程 地质条件或者周边环境复杂。(二)地下矿山:井下同期作业人数超过50人(含50人,下同)、 开采深度超过800米、“三下开采”(指位于地表水体、建筑物和铁路 公路下的矿床开采)以及水文地质条件、工程地质条件或者周边环境
6、复杂。(三)尾矿库:库容超过1亿立方米、坝高超过200米以及库址 地质条件或者周边环境复杂。(四)陆上石油天然气开采企业:井口产出天然气中硫化氢含量 超过20ppm、原油站场储罐容量超过3万立方米、天然气站场净化处 理能力超过100万立方米/天或者周边环境复杂。(五)地质勘探:从事坑槽探工程作业,地下水、地表水丰富, 水文地质条件复杂,工程地质复杂围岩不稳或岩石含放射性物质有辐 射伤害的。第三章等级调整第八条 企业应当构建风险源辨识、风险评估、科学分类、过程 控制、持续改进、全员参与的系统管控体系,建立安全风险数据库, 绘制“红橙黄蓝”四色安全风险电子分布图,并通过风险告知卡、公 示牌等方式做
7、到风险预警和防范。第九条企业安全生产风险等级实行动态管理,各级安全监管部 门应根据企业安全生产风险变化情况及时企业风险级别,一般采用逐 级升降的形式,特殊情况可越级升降。对存在多个生产系统的企业, 风险等级变更时其风险等级以等级最高的系统为准。第十条企业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其安全生产风险等级可予 以降低一级:(一)固有风险、安全设施及管理、人员素质等安全生产条件较 之前有明显改善的。(二)按计划完成淘汰落后技术装备和推广先进适用技术装备的。(三)年度目标责任考核中被政府或安全监管部门给予安全生产 奖励的。第十一条企业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其安全生产风险分级可 予以提高一级:(一)考核期内发生
8、人员伤亡和重大经济损失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的。(二)考核期内受到1次安全监管立案查处且未按要求整改的。(三)挂牌督办的重大事故隐患没有及时整改销号的。第十二条非煤矿山企业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安全生产风险分 级提高至D级:(一)考核期内发生较大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发生两起一般 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二)考核期内受到2次以上安全监管立案查处的。(三)对存在的重大事故隐患整改不到位或者未经安全监管部门 同意擅自恢复生产的。第十三条被评定为D级的企业,应责令其限期整改,企业完成 整改,安全生产条件有较大提高的,安全监管部门应根据情况重新组 织安全风险评估并确定其风险等级;对逾期不整改或者整改不到位的,
9、 依法依规予以行政处罚。第十四条 企业符合本办法规定的风险等级升降条件,自升降级 情形产生之日起3个月内,由市、县安全监管部门重新评定风险等级, 必要时由省安全监管局直接评定。企业分级原则上一年内只能降级一 次。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经企业提出申请或者安全监管部门 决定,退出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监督管理:(一)被依法宣告破产或者被撤销、解散的。(二)被依法责令关闭或者予以取缔的。(三)被依法吊销、撤销、注销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四)闭库尾矿库已销号并经土地复垦验收的。退出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理企业仍存在风险源的,其风险源管控由所在地县级政府按相关规定执行。第四章监督管理第十六条安全监管部门根据企业安
10、全生产风险等级,实施差异 化监管。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分别对网格内企业实施监管检查。各地在 设置“双随机一公开”行政执法检查时,对企业的检查频次原则要求:(一)A级企业每年不多于1次;(二)B级企业每年不少于1次;(三)C级企业每年不多于2次;(四)D级企业为每年不少于2次。此检查不包括重大活动、重大节日和汛期安全生产综合督查检查 和专项检查。第十七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结 果,对企业实施差异化管理。鼓励A级企业强化自我管理,促进B 级企业提升安全管理水平,推动C级企业强化安全生产条件,督促D 级企业加大隐患整改力度,管控安全风险,降低风险等级。第十八条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在制定年度安全生产执法工作计划 时,应将企业监督检查频次列入年度执法计划,并将评定的结果纳入 政府社会信用信息公示平台,同时与企业安全生产责任险有机结合, 加强安全监管。第十九条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做好企业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监督 管理工作,确保基本情况普查到位、企业风险排查辩识到位、风险公 告到位、按风险优先原则分级监管到位、安全风险防控到位。要督促 企业落实风险治理措施、治理责任、治理资金和应急预案,建立隐患 自查自改自报制度,对重大事故隐患实行发现、挂牌、治理、验收、 销号闭环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