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品牌认定管理办法(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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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劳务品牌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发展 改革委等二十部门关于印发关于劳务品牌建设的实施意 见的通知(黔人社发20224号)有关要求,促进我省 劳务输出从松散型向有序型、从数量型向质量型、从体力型 向技能型转变,培育和壮大贵州劳务品牌。结合我省实际, 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劳务品牌是指具有鲜明地域标记、 显著行业特征、过硬技能特点和良好用户口碑的劳务标识, 具有一定的从业规模并享有较高的知名度、信誉度和竞争 力,带动就业能力强。第三条劳务品牌包括区域公用劳务品牌与企业劳务 品牌。区域公用劳务品牌是由相关组织所有,并由若干劳务 品牌建设单位共同使用

2、的品牌,该类品牌可由“地域+行业 (产业、产品/服务)+工种(如工、匠、师等)”构成;企 业劳务品牌是指以企(事)业为主体的品牌,该类品牌可由 “企业名号+行业(产业、产品/服务)+工种(如工、匠、 师等)”构成。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省级区域公用劳务品牌与企业 劳务品牌的认定,市级、县(区)级劳务品牌的认定由各级 人社部门自行组织实施。第二章组织管理第五条省级人社部门负责省级区域公用劳务品牌与 企业劳务品牌认定与管理组织工作,各市(自治州)、县(区、 特区)人社部门协助配合。劳务品牌的评审认定工作,根据 需要可委托专业社会组织配合进行。第六条 劳务品牌认定坚持标准引领、协同推进、动态 管理的原则

3、,结合全省产业发展需求分类(即区域公用劳务 品牌与企业劳务品牌)进行,各类劳务品牌认定结合产业发 展需求,原则上不限行业、领域。第七条 各市(自治州)、县(区、特区)人社部门可 参照本办法,组织制定或完善适用本级劳务品牌发展的管理 细则,通过开展品牌培育和建设工作,不断发现并培育壮大 当地劳务品牌。第三章认定条件第八条 劳务品牌认定针对省级区域公用劳务品牌和 企业劳务品牌分类实施。第九条省级区域公用劳务品牌认定条件:(一)具有独立品牌名称或商标等区别性标识,劳务特 色鲜明,享有较高的知名度、信誉度和竞争力;(二)具有一定从业规模,品牌带动就业人员超过10000 人,在人力资源市场上占有一定份额

4、,有较强的影响力;(三)具有显著区域特征,从事某一特定行业或领域;(四)具有过硬技能特征,从事该行业的劳务人员经过 一定期限的专业技能培训,具备相应技能与资质,符合相关从业标准。第十条 企业劳务品牌认定条件:(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有固定的经营活动场所,符 合国家法律法规相关规定;(二)具有独立品牌名称或商标等区别性标识,劳务特 色鲜明,享有较高的知名度、信誉度和竞争力;(三)属于十大工业产业、12大农业特色产业、“旅游 + ”产业和服务业创新十大工程等行业领域以及具有突出地 域特点、省内同行业领先优势的重点龙头企业;(四)具备围绕劳务品牌开展培训项目的能力,符合职 业技能培训相关政策要求,可

5、依托自有培训资源或委托其他 具备培训资源的单位开展培训、实训工作,同时满足以下条 件:1 .近两年总培训人员超过1200人,培训后从事该行业 人员超过600人;2 .每年培训人数不低于500人;3 .非物质文化遗产类企业可适当放宽标准。(五)有稳定的劳务输转渠道,就业的组织化、专业化、 标准化水平较高,就业率不低于60%,从业人员就业台账完 整规范;(六)劳务跟踪服务功能健全,对劳务品牌从业人员输 出后的服务和管理落实到位,能做好从业人员技能提升、职 业安全教育、劳动维权等跟踪服务工作,确保就业质量。第四章认定程序第十一条 发布公告。省级人社部门通过官方网站发布 劳务品牌认定评审公告。第十二条

6、组织申报。符合条件的主体依据认定标准, 在通知规定日期内如实填报信息,提供真实、有效、完整的 申报材料,并将申请材料报所在地县级人社部门。第十三条 初步筛选。由县级人社部门对申报主体报送 的资料进行初审后,报市级人社部门复审,市级人社部门分 别筛选出符合条件的区域公用劳务品牌、企业劳务品牌后上 报省级人社部门。市级主管部门统筹建设的劳务品牌,由市 直主管部门初审后,报市级人社部门复审,上报省级人社部 门。第十四条 专家评审。依据劳务品牌认定标准,省级人 社部门组织相关专家采取“资料评审+实地核查”的方式分 别对各地上报的区域公用劳务品牌和企业劳务品牌进行审 核,最终确定认定名单。第十五条 社会

7、公示。省级人社部门在官方网站对拟认 定的区域公用劳务品牌和企业劳务品牌名单进行公示,公示 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任何单位或个人对名单有不同意见的, 均可向省级人社部门提出异议,并提供详实的书面举证材 料。省级人社部门在接到异议后会同相关部门组织专家对情 况进行复核,并在接到异议后10个工作日内做出复核决定。第十六条认定授牌。劳务品牌认定结果经向社会公示无异议的,由省级人社部门公布并授牌。第五章动态管理第十七条 建立劳务品牌目录制度,完善退出机制,对 获得认定的机构实施动态监管。第十八条 发挥品牌专业第三方作用,定期开展品牌价 值评估及信用评估。通过评估实现优胜劣汰。第十九条劳务品牌认定后,每两年

8、进行复审。劳务品 牌的经营者或持有人每年12月底前将劳务品牌的使用情况、 发展状况(包括是否有违法违纪行为、是否有重大投诉事件、 是否有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等),提交劳务品牌信息管理系统, 由人社主管部门负责审核。第二十条劳务品牌经营者或持有人出现下列情形之 一的,由所在地县级人社部门责令一个月内予以整改:(一)未按本办法规定按时提供相关信息的;(二)基本信息变更后未按本办法规定做出更改的;(三)劳务品牌标识使用不符合有关规定的;(四)擅自制作、变造劳务品牌牌匾的;(五)被相关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第二十一条劳务品牌经营者或持有人出现下列情形 之一的,由属地市级人社部门约谈负责人,责令三个月内予

9、 以整改:(一)被县级人社部门责令整改,一个月内未整改或整 改措施不力的;(二)重大信息变更后未按本办法规定提出信息更改申请的。第二十二条劳务品牌经营者或持有人出现下列情形 之一的,由属地市级人社部门上报省级人社部门暂停其“劳 务品牌”标识使用权一年:(一)被市级人社部门约谈,三个月内未整改或整改措 施不力的;(二)被相关部门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省级人社部门认为确有必要的,应当作出暂停其劳务品 牌标识使用权一年的决定。一年期届满前,级人社部门可根 据整改情况,再次作出暂停其劳务品牌标识使用权一年的决 定。第二十三条劳务品牌经营者或持有人出现下列情形 之一的,由属地市级人社部门上报省级人

10、社部门将其移出劳 务品牌目录并收回劳务品牌标识使用权:(一)破产清算、解散、注销、被吊销营业执照或两年 以上不开展经营活动的;(二)发生严重损害消费者权益、出现重大质量问题或 安全事故、严重侵犯他人知识产权、严重扰乱市场秩序或其 他严重违法行为的;(三)以欺骗或其他不正当手段通过劳务品牌认定的;(四)依据本办法被暂停劳务品牌标识使用权三次(含 三次)以上的;(五)已经不符合劳务品牌认定条件的。省级人社部门认为确有必要的,作出移出劳务品牌目录 和收回劳务品牌标识使用权的决定。被移出劳务品牌目录的品牌自决定作出之日起五年内 不得再次申请劳务品牌认定。第二十四条省级人社部门作出暂停或收回劳务品牌 标

11、识使用权决定的,在省级人社部门门户网站公布。第二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劳务品牌经营者或 持有人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可以向各级人社主管部门举 报。举报人应当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或线索。第二十六条省级人社部门统一制作和颁发劳务品牌 牌匾,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自行制作、伪造、变造、销售或 者冒用。获得认定的机构可以在其宣传介绍材料中,按照相 关规定使用标准样式的劳务品牌标识。第六章政策支持第二十七条省级人社部门原则上每年开展一次省级 优秀劳务品牌认定工作,每年分别评选10个省级优秀区域 性公用劳务品牌和10个省级优秀企业劳务品牌。经认定的 优秀劳务品牌,对其建设培育单位给予50万元一次性补助, 奖补

12、对象一般为企业、行业协会、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培训 机构等企事业单位。所需资金按规定通过省本级就业补助资 金统筹列支。市级、县(区)人社部门可结合工作实际,制 定相关奖励办法。第二十八条各地可结合实际,制定本级劳务品牌管理 的实施细则,规范相关操作流程,做好拨付资金监督。同时 积极争取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东西部协作资金 等,建立激励机制,培育、壮大劳务品牌。第二十九条.各地人社部门可按照相关规定,委托符合 条件的劳务品牌建设单位承担品牌建设管理和宣传推广、组 织培训、从业人员就业服务等相关工作,所需资金由当地结 合实际从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第三十条 劳务品牌建设单位对财政补助资金应落实 专人管理,实行专账核算,专款专用,资金使用不能向前追 溯,且不能使用现金支付。严禁用于“三公”经费、人员津 补贴等一般性支出。资金使用管理计划要报当地人社部门审 核备案,并按时、如实报告项目资金使用情况,接受当地人 社、财政等部门的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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